Section § 30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动物管制部门为辅助犬(包括导盲犬、信号犬和服务犬)发放识别标签。当有人申请此类标签时,他们必须签署一份表格,确认虚假声称自己是服务犬的所有者或训练员是违法的,违反者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有。如果辅助犬死亡或退役,标签必须立即归还给该部门。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a) 动物管制部门应当在辅助犬识别标签的申请上批注已发放的识别标签号码。在本章中,“辅助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所有已批注的申请应当存档在动物管制部门的办公室,并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b) 凡是有人申请辅助犬识别标签时,该人应当签署一份宣誓书,内容如下:
“通过在此宣誓书上签字,我在此声明我完全理解《刑法典》第365.7条禁止任何人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明知故犯地虚假声称自己是任何被许可为、被认定为或被识别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所有者或训练员,如《刑法典》第365.5条的 (d)、(e) 和 (f) 款(分别)以及《民法典》第54.1条 (b) 款第 (6) 项所定义,并且违反《刑法典》第365.7条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c) 辅助犬死亡或退役后,辅助犬识别标签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应当立即将该标签归还给发放该标签的动物管制部门。

Section § 30851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只辅助犬,你必须遵守所有州和地方关于保持你的狗健康并获得适当许可的规定。

Section § 30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残疾人或辅助犬训练员才能使用辅助犬的识别标签。该标签的形状、大小和颜色必须在全州范围内保持一致,以便于识别。食品和农业部与州卫生服务部共同负责决定标签的设计,并且这个过程不受一些常规政府新法规要求的约束。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2(a) 识别犬只为辅助犬的标签应仅由残疾人或辅助犬训练员使用,且其形状、大小和颜色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以便于识别。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2(b) 食品和农业部应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规定标签的形状、大小和颜色。本款不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0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其任何规定都不会被解读为限制或侵犯任何人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所享有的访问权利。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违反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的人的访问权限。

Section § 30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冲突,那么只有该特定部分会受到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或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相冲突,则该无效或冲突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或冲突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