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a) 动物管制部门应当在辅助犬识别标签的申请上批注已发放的识别标签号码。在本章中,“辅助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所有已批注的申请应当存档在动物管制部门的办公室,并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b) 凡是有人申请辅助犬识别标签时,该人应当签署一份宣誓书,内容如下:
“通过在此宣誓书上签字,我在此声明我完全理解《刑法典》第365.7条禁止任何人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明知故犯地虚假声称自己是任何被许可为、被认定为或被识别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所有者或训练员,如《刑法典》第365.5条的 (d)、(e) 和 (f) 款(分别)以及《民法典》第54.1条 (b) 款第 (6) 项所定义,并且违反《刑法典》第365.7条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850(c) 辅助犬死亡或退役后,辅助犬识别标签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应当立即将该标签归还给发放该标签的动物管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