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
Section § 30520
这项法律适用于截至2000年1月1日人口少于10万的加州县。如果一个县的人口超过这个数字,从次年1月1日起将适用不同的规定。这些县的动物收容所和救援团体不能出售或赠送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他们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转让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新主人签署协议,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为狗进行绝育或去势,并支付40至75美元的绝育押金。收容所也可以与兽医合作来管理这些要求,而不是收取押金。
Section § 30521
这项法律允许动物收容所及类似组织对被领养的犬只收取绝育押金。押金可以是领养费的一部分,由收容所直接支付给兽医;也可以是单独的一笔可退还金额,前提是领养人在30天内提供绝育证明。押金必须至少40美元,最高不超过75美元。如果领养人未能提供证明,押金将被收容所没收。
未退还给领养人的资金必须由收容所用于特定目的:绝育计划、关于宠物数量过剩的公共教育、确保被领养宠物已绝育,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管理费用。
Section § 30522
如果有人同意给宠物绝育,但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他们将失去押金,并可能面临罚款。官员可以为此开具罚单,收取的资金将用于动物福利项目。但是,如果宠物主人最终提供了绝育手术证明,任何尚未支付的罚款将被免除,尽管押金仍会被没收。
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延长绝育的完成时间,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果兽医表示宠物因健康问题不适合绝育,主人必须支付40至75美元的押金。一旦宠物健康并完成绝育手术,押金将退还。这需要在兽医证明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获得退款。如果宠物在此期间死亡,主人可以凭兽医确认死亡的信函取回押金。
Section § 30523
如果你违反了关于动物绝育的某些规定,首次违规可能被罚款至少50美元,再次违规则至少100美元。这些罚款有助于支持动物收容所或组织对你采取法律行动。这些规定包括伪造绝育文件、提供关于宠物所有权或绝育费用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及为绝育押金开具空头支票。这些罚款所得的资金将归执行这些规定的组织所有,用于支持它们的项目。
Section § 30524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从公共收容所或救援团体收养或安置动物的规定,必须至少与本章概述的州级法规一样严格。这确保了所有地方都有一个基本的限制和标准水平。
Section § 30524.5
Section § 30525
Section § 30526
这项法律要求动物收容所和救援组织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养、购买或接收犬只的人,如果该犬只曾有咬伤他人并破皮的已知记录。收容所或组织还必须从新主人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表明他们已知晓该犬只的咬伤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妥善安置。即使犬只曾有咬伤记录,它仍然可以被领养或转让。如果收容所或救援组织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根据违规方是当地动物管理机构还是市/县财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