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截至2000年1月1日人口少于10万的加州县。如果一个县的人口超过这个数字,从次年1月1日起将适用不同的规定。这些县的动物收容所和救援团体不能出售或赠送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他们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转让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新主人签署协议,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为狗进行绝育或去势,并支付40至75美元的绝育押金。收容所也可以与兽医合作来管理这些要求,而不是收取押金。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a) 本章仅适用于截至2000年1月1日人口少于100,000人的县及其县内的城市。任何县的人口在2000年1月1日之后某一年超过100,000人的,应自该县人口超过100,000人当年之后的次年1月1日起,受第1章(自第30501条起)的约束。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b)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团体均不得出售或赠送任何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团体不得将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转让给新主人。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d)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团体仅在动物收容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方可将未经绝育或去势的狗转让给新主人: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d)(1) 要求接收方签署书面协议,确认该狗未经绝育或去势,且接收方书面同意负责确保该狗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绝育或去势。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d)(2) 从接收方收取不低于四十美元($40)且不高于七十五美元($75)的绝育押金,其条款是接收方根据本条签署的书面协议的一部分。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0(e)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和救援团体可以相互之间以及与兽医签订合作协议,以代替要求绝育或去势押金来执行本条。

Section § 30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动物收容所及类似组织对被领养的犬只收取绝育押金。押金可以是领养费的一部分,由收容所直接支付给兽医;也可以是单独的一笔可退还金额,前提是领养人在30天内提供绝育证明。押金必须至少40美元,最高不超过75美元。如果领养人未能提供证明,押金将被收容所没收。

未退还给领养人的资金必须由收容所用于特定目的:绝育计划、关于宠物数量过剩的公共教育、确保被领养宠物已绝育,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管理费用。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a) 绝育押金可以是以下任一种: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a)(1) 领养费或其他获取犬只所支付费用的一部分,这将使领养人能够将犬只带到与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签订协议的兽医处进行绝育,该协议规定兽医将直接向收容所收取绝育费用。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a)(2)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押金: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a)(2)(A) 如果在犬只绝育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出示犬只绝育证明,则可退还给接收人。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a)(2)(B) 如果未在30个工作日内向动物收容所出示绝育证明,则没收给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b) 绝育押金的金额由收容所决定,但不得少于四十美元 ($40),且不得超过七十五美元 ($75)。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c) 根据本节规定被没收或无人认领的所有绝育押金应由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保留,并仅用于以下目的: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c)(1) 犬猫绝育计划。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c)(2) 旨在减少和预防犬猫数量过剩以及由此给地方政府带来相关费用的公共教育计划。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c)(3) 一项后续计划,以确保由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转让的犬猫按照第30520节 (d) 款项下签订的协议进行绝育。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1(c)(4)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在执行本章要求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305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同意给宠物绝育,但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他们将失去押金,并可能面临罚款。官员可以为此开具罚单,收取的资金将用于动物福利项目。但是,如果宠物主人最终提供了绝育手术证明,任何尚未支付的罚款将被免除,尽管押金仍会被没收。

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延长绝育的完成时间,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果兽医表示宠物因健康问题不适合绝育,主人必须支付40至75美元的押金。一旦宠物健康并完成绝育手术,押金将退还。这需要在兽医证明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获得退款。如果宠物在此期间死亡,主人可以凭兽医确认死亡的信函取回押金。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a)(1) 如果接收人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遵守绝育协议,接收人应没收绝育押金,并须根据第30523条处以罚款。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a)(2) 动物管理官员、人道官员、警官、治安官或任何获授权执行《刑法典》的机构,可开具民事罚款传票,罚款金额应与第30523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相符。罚款应支付给当地市政当局或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资金应专门用于人道教育、狗猫低成本绝育计划,以及动物收容所在执行本章要求方面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a)(3) 如果所有人,在绝育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之后的任何时间,提供了绝育证明,则押金应被没收,但任何已征收但尚未支付的罚款应予免除。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b)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可根据其自行决定,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长绝育完成的日期。任何延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c) 如果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兽医证明狗病重或受伤无法进行绝育,或绝育会对狗的健康造成其他损害,则领养人或购买人应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支付不低于四十美元($40)且不高于七十五美元($75)的押金。该实体应确定押金金额,以达到其认为鼓励狗绝育所需的水平。该押金应为临时性,仅保留至狗在经本州执业兽医证明健康到足以进行绝育时。狗应在该证明后的14个工作日内进行绝育。领养人或购买人应从执行手术的兽医处获得绝育的书面证明。如果领养人或购买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获得狗的实体出示绝育证明,领养人或购买人应获得押金的全额退款。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2(d) 如果被领养的狗在根据第30520条书面协议规定的绝育期内死亡,则(c)款不适用于该狗。在这种情况下,接收人可在绝育期内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提交一份由本州执业兽医签署的信函,说明动物已死亡,从而获得绝育押金的报销。该信函应包括对狗的描述。

Section § 30523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了关于动物绝育的某些规定,首次违规可能被罚款至少50美元,再次违规则至少100美元。这些罚款有助于支持动物收容所或组织对你采取法律行动。这些规定包括伪造绝育文件、提供关于宠物所有权或绝育费用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及为绝育押金开具空头支票。这些罚款所得的资金将归执行这些规定的组织所有,用于支持它们的项目。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a)(1) 违反 (b) 款任何规定的人,首次违反 (b) 款规定时,将被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的民事罚款;再次或后续违反 (b) 款规定时,将被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a)(2) 根据本节提议的罚款诉讼,可由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的管理人提起,该机构或组织是违规行为所涉动物的接收者获得该动物的来源,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b) 如果某人有以下任何行为,则根据 (a) 款规定,该人将受到民事罚款: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b)(1) 伪造为遵守本章规定而提交的任何绝育证明。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b)(2) 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或持证兽医提供关于根据本章规定需要提交绝育的任何犬只所有权的不准确信息。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b)(3) 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提交关于绝育费用或收费表的虚假信息。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b)(4) 为本章规定的任何绝育押金开具空头支票。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3(c) 根据本节收取的全部罚款应由施加罚款的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保留,仅用于第 30521 节 (c) 款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30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从公共收容所或救援团体收养或安置动物的规定,必须至少与本章概述的州级法规一样严格。这确保了所有地方都有一个基本的限制和标准水平。

有关任何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团体的收养或安置程序的当地法规,应至少与本章的规定一样严格。

Section § 30524.5

Explanation
如果退伍军人想从公立动物收容所领养一只狗,并出示其标有“VETERAN”(退伍军人)字样的身份证件,收容所不得收取任何领养费。但是,收容所可以将这些免费领养限制为每六个月一只狗。

Section § 3052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本区域办理狗牌照,只要您能出示兽医证明您的狗已做过绝育手术,就可以支付通常费用的一半。

Section § 30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动物收容所和救援组织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养、购买或接收犬只的人,如果该犬只曾有咬伤他人并破皮的已知记录。收容所或组织还必须从新主人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表明他们已知晓该犬只的咬伤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妥善安置。即使犬只曾有咬伤记录,它仍然可以被领养或转让。如果收容所或救援组织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根据违规方是当地动物管理机构还是市/县财政库。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a) 就本节而言: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a)(1) “动物收容所”指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a)(2) “救援组织”指营利或非营利实体,或个人协作组织,其从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或人道收容所接收犬只,或将曾由除该犬只原始繁育者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犬只重新安置。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b) 如果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就其所知,知道一只四个月或以上大的犬只曾咬伤一人并破皮,从而需要进行州强制的咬伤隔离,则该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在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放行该犬只之前,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b)(1) 以书面形式向购买、获赠或被转让犬只的人披露该犬只已知的咬伤史以及与咬伤相关的情况。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b)(2) 从购买、获赠或被转让犬只的人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确认该人已获得本节要求的关于该犬只的信息。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应向该人提供一份签署确认书的副本,并将原件保存在其档案中。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c) 这些文件和披露要求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犬只的适当安置。尽管有任何其他与咬人犬只相关的法律或地方法规,有记录的咬伤史不一定排除犬只可供领养、放行或转让。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26(d) 尽管有第31401节和第31402节的规定,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由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所在市或县征收。如果违反本节的人是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民事罚款的收益应支付给当地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如果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违反本节,民事罚款的收益应存入该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所在市或县的财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