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县或市的领导机构采纳某些与动物管理相关的条款。如果这些条款被采纳,它们将在该区域内适用,但县无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城市中执行这些规定。

此外,当提到“监事会”、“县”、“县书记官”或“动物管理官员”等术语时,它们也指代相应的市级机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1(a) 任何县的监事会或任何市的理事机构可以采纳第30801、30802、30803、30804、30805、30952、31105、31106、31107、31108、31152、31153、31251、31252和31254节。如果这些节被任何县的监事会或任何市的理事机构采纳,则这些节应分别适用于该县或该市的辖区内。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县在其辖区内任何市的地域范围内执行这些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1(b) 凡本分部中使用“监事会”、“县”、“县书记官”或“动物管理官员”等术语时,这些术语亦应分别视为包括市的理事机构、市、市书记官或市的动物管理官员。

Section § 305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加州由市或县颁发的任何狗牌照标签,如果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规定,则算作符合州法律要求。首先,它需要大致符合关于狗的州法律。其次,牌照标签必须佩戴在狗的项圈上。第三,应该有记录来识别谁是狗的主人或负责人。

任何由市县或市颁发的狗牌照标签,如果其是根据一项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条例颁发的,则构成符合本分部规定: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2(a) 实质性地符合本分部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2(b) 规定将牌照标签佩戴在狗的项圈上。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2(c) 规定保存记录,以确定拥有或收留该狗的人的身份。

Section § 30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动物收容所和救助团体不得出售或赠送未绝育的狗,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果兽医确认狗因健康问题无法绝育,领养人必须向收容所或救助团体支付40至75美元的押金。一旦狗健康到可以手术,领养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绝育证明,押金就会退还。收容所和救助团体也可以选择与兽医合作,确保狗绝育,而不是收取押金。任何未认领的押金必须用于狗猫绝育项目。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人口超过10万的县及其下辖城市。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助团体,均不得向新主人出售或赠予任何未绝育的狗。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a)(2) 就本条而言,“救助团体”是指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体,或个人协作组织,其至少一项宗旨是出售或安置从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或人道收容所移出的狗,或曾由除该狗的原始繁育者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狗。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1) 如果在本州获准执业的兽医证明狗因病或受伤而无法绝育,或绝育将对狗的健康有害,则领养人或购买人应向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助团体支付不低于四十美元 ($40) 且不高于七十五美元 ($75) 的押金。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2) 该实体应将押金金额设定在其认为鼓励狗绝育所必需的水平。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3) 该押金应为临时性,仅保留至狗健康到足以进行绝育手术,并经在本州获准执业的兽医证明。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4) 狗应在该证明出具后的14个工作日内进行绝育。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5) 领养人或购买人应从进行手术的兽医处获取绝育的书面证明。
(6)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b)(6) 如果领养人或购买人在获取绝育证明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获得狗的实体出示该证明,则领养人或购买人应获得押金的全额退款。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c) 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动物保护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和救助团体可以相互之间以及与兽医签订合作协议,以代替要求绝育押金来执行本条规定。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d) 根据本条(按照1999年1月1日的规定)产生的任何未认领押金,以及在2000年1月1日之后未认领的任何押金,仅可用于狗猫绝育项目,包括与动物保护协会、人道协会或执业兽医签订协议以运营狗猫绝育项目。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e) 本条仅适用于截至2000年1月1日人口超过10万人的县及其县内的城市。

Section § 305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动物收容所和救援组织在处理有已知咬伤史的犬只方面的责任。如果一只至少四个月大的犬只曾咬伤他人并破皮,且需要进行特定隔离,收容所或组织必须将此历史告知任何领养该犬只的人。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咬伤信息,并从新主人或接收者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妥善安置,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该犬只不能被领养。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违规的收容所或组织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根据违规方是哪一方,分配给当地动物管理部门或市财政。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a) 就本节而言: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a)(1) “动物收容所”指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a)(2) “救援组织”指营利或非营利实体,或个人协作组织,其从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或人道收容所接收犬只,或为曾由除该犬只原始繁育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的犬只重新安置家园。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b) 如果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就其所知,知悉一只四个月或以上大的犬只曾咬伤某人并破皮,从而需要进行州强制的咬伤隔离,则该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在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放行该犬只之前,应同时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b)(1) 以书面形式向购买、获赠或被转让犬只的人披露该犬只已知的咬伤史以及与咬伤相关的情况。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b)(2) 从购买、获赠或被转让犬只的人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确认该人已获得本节要求提供的关于该犬只的信息。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应向该人提供一份签署确认书的副本,并将原件保存在其档案中。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c) 这些文件和披露要求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妥善安置。尽管有任何其他与咬伤犬只相关的法律或地方法规,有记录的咬伤史不一定排除犬只可供领养、放行或转让。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0503.5(d) 尽管有第31401节和第31402节的规定,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应由动物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所在市或县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民事罚款。如果违反本节的人是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收容所、人道协会收容所或救援组织,民事罚款的收益应支付给当地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如果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违反本节,民事罚款的收益应存入该公共动物管理机构或收容所所在市或县的财政库。

Section § 30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窝幼犬中的每只小狗,无论它们是已经开始吃固体食物还是仍在吃奶,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动物。

就本分部而言,一窝幼犬中的每只,无论已断奶或未断奶,均应被视为个体动物。

Section § 305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退伍军人,并且您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上印有“VETERAN”(退伍军人)字样,您可以从公共动物收容所免费领养一只狗。但是,收容所可能会限制您每六个月只能领养一只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