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305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县或市的领导机构采纳某些与动物管理相关的条款。如果这些条款被采纳,它们将在该区域内适用,但县无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城市中执行这些规定。
此外,当提到“监事会”、“县”、“县书记官”或“动物管理官员”等术语时,它们也指代相应的市级机构。
Section § 30502
本节解释说,在加州由市或县颁发的任何狗牌照标签,如果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规定,则算作符合州法律要求。首先,它需要大致符合关于狗的州法律。其次,牌照标签必须佩戴在狗的项圈上。第三,应该有记录来识别谁是狗的主人或负责人。
Section § 305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动物收容所和救助团体不得出售或赠送未绝育的狗,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果兽医确认狗因健康问题无法绝育,领养人必须向收容所或救助团体支付40至75美元的押金。一旦狗健康到可以手术,领养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绝育证明,押金就会退还。收容所和救助团体也可以选择与兽医合作,确保狗绝育,而不是收取押金。任何未认领的押金必须用于狗猫绝育项目。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人口超过10万的县及其下辖城市。
Section § 30503.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动物收容所和救援组织在处理有已知咬伤史的犬只方面的责任。如果一只至少四个月大的犬只曾咬伤他人并破皮,且需要进行特定隔离,收容所或组织必须将此历史告知任何领养该犬只的人。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咬伤信息,并从新主人或接收者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妥善安置,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该犬只不能被领养。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违规的收容所或组织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根据违规方是哪一方,分配给当地动物管理部门或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