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动物被出售或赠与某些机构,这些机构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法规。这些交易无需遵守第30503条和第31751条中提及的规定。

任何动物出售或赠与受第89届国会第二会期第89号公法第544章(7 U.S.C. Sec. 2131 et seq.)规定约束的任何机构,应以该机构遵守该法律的规定为条件,且该出售或赠与应免于遵守第30503条和第31751条的规定。

Section § 3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公共动物收容所,以及那些与政府签订合同提供动物管理服务的人道协会等组织运营的收容所,都必须帮助走失宠物的主人以及发现走失宠物的人。他们必须提供一个列出走失和发现动物的途径,提供相关清单的查询服务,并分享附近收容所和帮助寻找走失宠物的志愿者团体的联系方式。他们还应就如何传播走失动物信息提供建议。这些职责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共实体和签约的私营实体来说都是强制性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 所有公共动物收容所、由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运营的收容所,以及人道收容所,凡是签订合同提供公共动物管理服务的,均应向走失动物的主人以及发现走失动物的人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1) 能够在动物收容所维护的“失物招领”清单上列出他们走失或发现的动物。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2) 推荐可能与主人或发现者走失或发现的动物相符的已列出动物。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3) 同一区域内其他动物收容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4) 关于发布和传播走失动物信息的建议。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a)(5) 可能有助于寻找走失动物的志愿者团体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1(b) 本节规定的职责对于公共实体而言,就《政府法典》的所有目的而言均为强制性职责;对于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履行这些职责的所有私营实体而言,亦为强制性职责。

Section § 3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公共和私人动物收容所保存关于它们收容、治疗或扣押的每只动物的详细记录。它们必须记录动物何时被接收、治疗、安乐死或扣押;这些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此外,任何医疗处理细节和兽医信息也必须记录在案。它们还需要记录动物最终的去向,包括谁对它实施了安乐死或其被领养的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必须在动物离开收容所后保存三年。

所有公共和私人动物收容所均应保存关于每只被收容、接受医疗处理或被扣押的动物的准确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以及加州兽医医疗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3(a) 动物被收容、接受医疗处理、安乐死或被扣押的日期。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3(b) 动物被收容、接受医疗处理、安乐死或被扣押的情形。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3(c) 收容、医疗处理、安乐死或扣押该动物的人员姓名。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3(d) 提供给该动物的任何医疗处理的描述以及备案兽医的姓名。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32003(e) 动物的最终处置,包括对动物实施安乐死的人员姓名或领养方的姓名和地址。这些记录应在动物扣押期结束之日起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