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被称为1991年马匹保护法案,它确立了与马匹相关的法规和保护措施。
马匹保护 马匹 动物福利 1991年法案 马匹护理 马匹法规 动物权利 牲畜法 马匹行业标准 马匹福利 马匹安全 动物保护 马匹立法 马匹待遇 马匹管理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动物”指的是马、小型马、骡子或驴。“计划”一词指的是由该部门主导的马科动物保护和识别倡议。“屠宰”被定义为杀死动物并将其准备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行为。
就本章而言: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2(a) “动物”指马、小型马、骡子或驴。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2(b) “计划”指本部门的马科动物保护和识别计划。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2(c) “屠宰”指杀死动物并将其准备供动物或人类食用。
马 小型马 骡子 驴 马科动物保护 识别计划 动物屠宰 食用准备 马科动物术语 动物食用 部门计划 马科动物定义 屠宰定义 马匹识别 小型马识别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加州政府部门有一个专门保护和识别马匹的项目,叫做“马匹保护与识别计划”。
马匹保护 马匹识别 加州部门 动物福利 马匹安全 马匹项目 牲畜管理 动物识别 马匹福利 马匹护理 保护计划 动物保护 马术安全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当有人报告动物丢失或被盗时,警长或负责的警官必须迅速向畜牧识别局发送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括动物的详细描述,例如它的年龄、体型、品种以及任何识别标记或烙印。报告还应说明动物何时何地失踪,报告编号,以及执法机构和调查此案的警官的联系方式。
每一位收到有关任何动物丢失或被盗投诉的警长或其他警官,都应及时向畜牧识别局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报告: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a) 每只丢失或被盗动物的完整描述,包括大致年龄、身高和体重、性别、品种、颜色、自然标记、疤痕、每种烙印或纹身及其在动物身上的位置的描述,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识别、定位和找回丢失或被盗动物的信息。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b) 丢失或被盗发生的县或市。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c) 丢失或被盗的大致日期和时间。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d) 执法机构的报告识别号或编号。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e) 完成该报告的执法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4(f) 该执法机构负责调查丢失或被盗案件的调查警官的姓名,以便联系。
动物盗窃报告 牲畜识别 警长职责 丢失动物报告 畜牧识别局 动物描述详情 被盗动物程序 执法识别 调查警官联系 报告动物盗窃 执法报告编号 动物丢失地点 及时提交报告 动物识别标记 调查警官信息
(Added by Stats. 1994, Ch. 431,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本节要求牲畜识别局根据他们从另一项具体法规(第24104条)获得的信息制作一份报告。然后,他们必须迅速将这份报告分享给所有县治安官部门。
牲畜识别局 报告编制 县治安官 信息分发 牲畜信息 24104合规性 及时分发 县级执法 治安官部门 牲畜管理条例 农业执法 动物识别 牲畜追踪
(Added by Stats. 1994, Ch. 431,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本法律规定,某个项目的调查员或部门雇员无需处理与动物盗窃相关的调查。相反,最初报告动物盗窃的执法机构负责进行调查。但是,如果需要,项目调查员可以协助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动物盗窃 调查责任 执法机构 部门雇员 项目调查员 盗窃报告 调查协助 动物盗窃调查 执法协作 盗窃调查责任
(Amended by Stats. 1993, Ch. 459,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动物通过拍卖出售之前,拍卖经营者必须检查动物是否有识别微芯片、纹身或烙印。如果发现,相关详细信息必须在线发布至少24小时。此外,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提供一份书面销售单,其中包含动物的详细信息以及买卖双方的身份。
买方必须签署一份宣誓声明,承诺遵守《刑法典》的某些条款,否则将面临伪证罪的处罚。拍卖经营者必须至少保存一年的记录,并应当局要求提供查阅。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首次违法罚款1,000美元,后续违法罚款2,000美元。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a) 在动物通过拍卖出售之前,拍卖场经营者应确定该动物是否植入了微芯片,或者是否被纹身或烙印了识别标记。如果该动物植入了微芯片、有纹身或烙印,拍卖场经营者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以及其参与的任何活跃社交媒体上发布所有识别信息,包括微芯片中包含的任何识别号码以及对动物身上发现的任何纹身或烙印的详细描述或图片。此信息应在拍卖场经营者的互联网网站及其参与的任何活跃社交媒体页面上保留至少24小时,自首次发布之时算起。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 任何人在公共或私人拍卖中购买、寄售、出售或接受动物捐赠,除非动物的出售方或捐赠方在交付时提供,且购买方或受赠方收到一份书面销售单或任何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书面文件: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1) 所售每只动物的描述,包括其性别、品种、颜色、大致身高和体重、大致年龄、自然标记或识别疤痕,以及每个烙印或纹身及其位置。如果该动物已被烙印或纹身,并在该部门的牲畜识别局注册,则识别文件应随动物附带。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2) 出售或捐赠动物者的姓名、地址、签名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号码。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3) 交易日期。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4) 动物购买者的姓名、地址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号码。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b)(5) 将动物运送给购买者或拍卖场的任何人的姓名、地址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号码。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c) 任何在 (b) 款所述拍卖中购买动物的人,应签署一份宣誓声明,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确认并同意遵守《刑法典》第 598c 条和第 598d 条。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d) 在每只拍卖动物出售之日起至少一年内,拍卖场经营者应保存适当的记录,以准确证明遵守本条规定。拍卖场经营者应根据该部门、执法人员、动物管理机构或根据《公司法典》第 14502 条任命的人道官员的要求,提供对 (a)、(b) 和 (c) 款中确定的记录和文件的查阅。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06(e)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首次违法将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第二次及每次后续违法将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
动物识别 拍卖销售要求 微芯片 纹身 烙印 销售单 拍卖记录 违规处罚 动物拍卖合规 购买文件 宣誓声明 伪证罪 牲畜识别 互联网发布 社交媒体发布
(Amended by Stats. 2019, Ch. 765, Sec. 3. (AB 128)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
如果您经营拍卖场,或者您是处理待宰动物的经销商,您必须将所有交易(如买卖)的书面记录保存至少两年。这些记录必须在被要求时,提供给项目调查员或执法人员查阅。
拍卖场经营者 动物交易 销售记录 购买记录 动物屠宰 记录保存 文件记录 检查 计划调查员 治安官 商业交易 拍卖规定 经销商义务 文件留存 动物福利合规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您被要求保存涉及动物交易的书面记录,您需要至少保存两年。拒绝向调查员或警官出示这些记录,或提前销毁它们,都属于轻罪。
动物交易记录 轻罪 记录保存要求 销毁记录 调查员查阅 警官要求 购买记录 寄售记录 销售记录 捐赠记录 两年保存期 动物销售 未遵守 记录检查 记录查阅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217,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如果您计划在加利福尼亚州运送、运输或交付任何动物用于屠宰,该动物必须首先由项目检查员进行检查。这适用于所有动物,无论它们是否打有烙印。
负责人还必须向检查员提供一份有效的销售单据,其中包含另一节(第24106节)中针对每只动物列出的具体信息。
动物检查 屠宰运输 动物运送 项目检查员 销售单据 屠宰要求 动物证明 第24106节 牲畜运输 未打烙印的动物 检查合规 动物法 运送文件 动物交付 屠宰验证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某人没有为他们的动物提供法律要求的有效销售单据,检查员有权扣押该动物。
动物扣押 检查员权力 销售单据要求 动物持有 动物所有权证明 符合第 (24106) 节规定 动物销售文件 有效销售单据 动物检查 无证动物 动物购买证明 动物监管合规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从检查员那里带走被扣押的动物,或由检查员保管的动物,都是违法的,除非本章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任何人从检查员处移走任何被扣押的动物,或以其他方式由检查员占有的动物,均属违法。
动物扣押 检查员占有 非法移走 动物保管 检查员持有 动物扣押法律 动物管理规定 移走被扣押动物 检查员权限 动物占有法规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动物被检查员带走并且有烙印,局长必须在烙印记录中查找,以找出谁是它的主人。
动物扣押 检查员占有 动物烙印 烙印记录 所有者识别 动物所有权 带有烙印的动物 动物检查 烙印查询 牲畜管理 烙印识别 加州烙印记录 被扣押动物处理流程 牲畜检查员 动物局长职责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本法律规定,如果品牌或标记已正式备案,局长必须立即向品牌或标记的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已备案品牌 标记通知 官方备案 所有权通知 品牌所有人 及时通知 备案流程 品牌注册 书面通知 局长职责 标记所有人 备案确认 牲畜识别 品牌验证 所有权确认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找不到动物的主人,局长必须在畜牧识别局的每个办公室张贴一份动物被扣押的通知,为期14天。这份通知也应该在加州一份广受欢迎的马匹出版物中发布,详细说明动物的描述,如同另一条款中规定的那样。通知中必须包含动物何时何地将被出售的信息。
扣押通知 动物主人不明 畜牧识别局 马匹出版物 动物出售信息 牲畜识别 无主动物 动物描述 公告 14天张贴 动物扣押 分类广告栏 拟议出售 面向马匹的出版物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拥有一只动物,他们有最多 (14) 天的时间,从通知首次张贴之日起算,向主管提交他们的所有权证据。主管随后将评估该主张,以决定其是否有效。
动物所有权主张 所有权证明 (14) 天期限 主管评估 所有权争议 提交所有权证明 通知张贴 动物主张程序 所有权确定 主张的有效性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有人能证明他们拥有一只曾被当局处理过的动物,他们可以通过支付在照料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来领回这只动物。
动物所有权证明 主管满意 动物归还条件 动物费用支付 处理费用 所有者责任 动物领回流程 动物归还 证明动物所有权 支付处理费用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一只动物在检查员处理期间需要紧急处理掉,局长可以采取行动进行处理。扣除任何处理费用后,从打捞该动物获得的任何额外款项,一旦所有者证明了所有权,将会交给他们。
如果动物在检查员占有期间的任何时候处于需要立即处置的状态,该动物可由局长处置。打捞所得收益(如果有的话),在扣除处理该动物所产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应根据第24116条支付给证明所有权的人。
动物处置 检查员占有 紧急动物处置 局长权限 动物打捞收益 所有权证明 处理费用 打捞款项支付 紧急处理 动物所有权核实 局长处置决定 超额收益 动物处理成本 收益偿付 动物打捞过程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在首次张贴通知后的14天内,没有人证明对动物的所有权,或者所有者不支付相关费用,负责人就可以出售该动物。购买者将获得该动物明确且有效的合法所有权。
如果自首次张贴通知之日起14天后,仍未提供令人满意的动物所有权证明,或者如果所有者未能或拒绝支付所有已产生的费用,负责人应出售该动物。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销售,将向购买者转让良好且有效的产权。
动物所有权 所有权证明 动物出售 无主动物 费用支付 有效产权 负责人权限 通知张贴 动物费用 动物出售 所有权转让 购买权 动物产权 所有权主张 产权转让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当动物被出售时,出售所得的钱款会进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该基金也用于支付与饲养动物、广告宣传出售、进行出售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动物出售所得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动物饲养费用 出售广告费用 出售费用 附带费用 农业基金 动物出售 部门资金 农业销售财务 动物出售交易 政府动物出售基金 动物出售广告 出售收入 部门费用覆盖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你能证明去年出售的动物是你的,主管会确保你收到扣除费用后出售该动物所得的钱。
动物所有权 出售收益 主张所有权 一年期限 净收益 动物出售 财务补偿 所有权证明 主管命令 动物出售核实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检查员发现某人合法拥有他们提交的动物,检查员会给他们一份证书来确认检查。
动物检查 合法占有 检查证书 动物所有权 检查项目 检查员认定 合法所有权 签发证书 项目检查员 动物检查流程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动物的检查证书必须由检查员签署,并包含有关检查的详细信息。它必须注明检查的地点和日期、动物的数量,以及包括性别、品种、颜色和识别标记在内的描述。如果动物正在运输中,证书必须列出托运人、收货人、始发地和目的地。它还需要根据检查员基于所提供信息做出的判断,说明运输所需的时间。该证书仅在检查员为运输目的指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检查证书须由该项目的检查员签署,并应注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2(a) 检查地点和日期以及被检查动物的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2(b) 性别、品种、颜色、大致身高和体重、大致年龄、自然标记和识别疤痕,以及每只动物的烙印或纹身及其位置的描述。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2(c) 如果动物将被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以及货物的始发地和最终目的地。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2(d) 如果动物将被运输,在检查地点和最终目的地之间运输动物所需的时间长度。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时向其提供的信息,为此目的确定所需时间。
根据本节签发的证书,仅在检查员在证书上指定的时间段内,对运输目的有效。
检查证书 动物检查 动物运输 托运人信息 收货人详情 始发地和目的地 检查详情 动物描述 运输时间 自然标记识别 动物烙印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证书有效期 运输期限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检查员必须亲自在白天(即日出到日落之间)进行检查,才能签发检查证书,否则就是违法的。
任何检查员签发检查证书,除非其本人在日出和日落之间进行检查,否则即属违法。
非法检查 检查证书 亲自检查 白天检查 日出到日落 检查要求 检查员职责 检查认证 白天检查 合法检查时间 检查合规 检查规定 检查法律 检查员规定 检查工作时间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动物运输 检疫证明 运输文件 检疫要求 动物运输 法规遵守 检疫证明副本 随附文件 动物检疫程序 运输规定 动物安全 运输文件 证明书随附 运输合规 检疫合规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你运输用于屠宰的动物,你必须随身携带并出示检疫证明,如果调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查看。没有这份证明或拒绝出示,可能导致每只动物最高50美元的罚款。
任何运输用于屠宰的动物的人,如果未持有本章要求提供的检疫证明副本,或在项目调查员或任何治安官要求时拒绝出示该证明副本,将被处以每只动物不超过五十美元($50)的民事罚款。
动物运输 动物屠宰 检疫证明 民事罚款 每只动物罚款 检查要求 动物运输者义务 治安官要求 项目调查员 动物运输合规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未经检查员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调换、添加或运输已获得认证的动物群中的动物。违反此法律属于轻微犯罪,称为轻罪。
动物运输 动物替代 动物移走 证书签发 检查员批准 书面许可 装运完成 屠宰完成 轻微犯罪 轻罪 动物批次 监管合规 动物检查 证书违规 加州农业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a) 如果经销商一次性运送15头或以上用于屠宰的动物,他们必须支付25美元的服务费,外加每头动物最高10美元的检查费,检查需在运输后24小时内进行。(b) 如果运送少于15头动物,经销商需支付实际检查费用,检查在装载前立即进行。(c) 费用在检查时支付,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农业开支的基金,支出受立法机关监督,并且预算中需有必要的财务透明度。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7(a) 每一位处理用于屠宰动物的经销商,且一次性运送15头或以上动物用于屠宰的,应向检查员支付二十五美元 ($25) 的服务费,此外,还应根据局长的决定,为每头动物支付最高十美元 ($10) 的费用。检查应在运输日期起24小时内进行。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7(b) 每一位处理用于屠宰动物的经销商,且一次性运送少于15头动物用于屠宰的,应根据局长的决定,向检查员支付实际检查费用。检查应在待运动物装载到运输工具上之前立即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7(c) 费用应在动物检查点支付。这些费用产生的收入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执行本章规定。该部门应采取所有必要的内部会计措施,以确保根据本章产生的收入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的所有其他资金分开管理。州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2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预算,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3335、13336和13337节的规定,显示本计划的财政信息。
动物检查费 屠宰动物运输 服务费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立法拨款 动物运输检查 财务透明度 农业基金管理 检查费用计算 动物运输 经销商责任 检查时间 收入分配 预算显示要求 检查点支付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593,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这项法律要求检查员记录他们检查的每只动物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动物的编号、性别、品种、颜色、身高、体重、年龄,以及任何自然或识别标记,如烙印或纹身,以及它们在动物身上的确切位置。检查员还必须记录所有者、索赔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
此外,检查员必须在检查后至少保留这份记录两年。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8(a) 检查员应制作一份备忘录,其中应显示被检查的每只动物的编号、性别、品种、颜色、大致身高和体重、大致年龄、自然标记和识别疤痕,以及每只烙印或纹身的描述及其在动物身上的位置,以及所有者或索赔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28(b) 检查备忘录应由检查员保留以作记录用途,自检查之日起至少两年。
动物检查 动物识别 检查备忘录 性别 品种 身高 体重 年龄 自然标记 识别疤痕 烙印描述 纹身位置 所有者信息 检查记录 两年保留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保存检查证书的记录五年。这些记录必须显示有多少动物被检查过。
检查证书 动物检查 记录保存 检查记录 五年保留 检查数据 已检查动物 证书维护 检查历史 记录披露 动物数量 检查文件 检查追踪 部门记录 动物检查证书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您在销售场从事寄售动物的买卖业务,您必须在每次销售后保留一份证明。该证明应包括寄售人的姓名和地址、所售每只动物的详细描述(例如其性别、品种和识别标记)、所有权证明、用于运输的任何车辆或拖车的牌照号码,以及寄售人的签名。
任何在任何公共或私人销售场从事寄售动物买卖业务的人,每次销售后应保留一份寄售证明,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0(a) 寄售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0(b) 所售每只动物的描述,包括其性别、品种、颜色、大致身高和体重、大致年龄、自然标记和识别疤痕,以及每只动物的烙印或纹身及其位置的描述。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0(c) 动物所有权的合理证明。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0(d) 将动物运至销售场的任何车辆的牌照号码。如果动物由拖车运输,则应提供拖车和牵引车辆的牌照号码。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0(e) 寄售人的签名。
动物寄售销售 销售场要求 寄售证明 动物销售文件 寄售人信息 动物描述要求 所有权证明 运输车辆牌照 拖车牌照 寄售人签名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你参与了第24130条规定下的寄售交易,你必须在销售后至少两年内保留寄售凭证。如果执法人员或项目代理人要求查看,你必须向他们出示。
任何受第24130条约束的人,应当自销售之日起至少两年内将寄售凭证存档。寄售凭证应当应任何执法人员或项目代理人的要求出示。
寄售凭证 寄售交易 保留凭证 两年保留期 执法人员要求 项目代理人要求 销售文件 记录保存要求 寄售规定 应要求出示文件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获取、占有、藏匿、运输或屠宰他人的动物,他们可能被起诉,并需支付动物价值的四倍赔偿金。他们还将承担这笔金额的利息、律师费,以及所有者为追回动物所付出努力的补偿。
这种责任适用于未经同意或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动物。无论动物的所有权是否仍有争议,只要动物是为屠宰而被错误地获取、占有或运输,此规定就适用。
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存在针对动物盗窃的刑事案件,这也不妨碍所有者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讨这些损害赔偿。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动物在被获取、占有、藏匿、运输或屠宰时的价值的四倍,加上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按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追回动物所产生的律师费,以及所有者为追寻该动物而合理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的公平赔偿金额,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2(a)(1) 在任何以下诉讼中:错误地获取、占有、藏匿或运输动物以供屠宰,或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该动物的人同意而屠宰该动物,或任何所有权仍有争议的动物。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2(a)(2) 在任何诉讼中,如果某人明知故犯地通过任何虚假陈述或借口欺诈他人获取任何动物,导致未经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该动物的人同意而错误地获取、占有、藏匿或运输该动物以供屠宰,或任何所有权仍有争议的动物。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24132(b) 针对动物盗窃罪的任何刑事诉讼的启动,不应排除或阻止本节规定的任何民事诉讼。
动物所有权争议 错误获取动物 藏匿动物 运输动物 未经同意屠宰动物 动物民事责任 动物案件中的虚假陈述 动物所有权欺骗 动物追回赔偿 动物案件律师费 动物盗窃民事诉讼 动物价值利息 动物优惠利率利息 动物交易欺诈 动物盗窃刑事起诉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有人将动物运出本州,假装其并非用于屠宰,以逃避检查,他们就犯了轻罪。对此的处罚是每涉及一头动物处以五百美元的罚款。
动物运输 虚假借口 逃避屠宰 运出本州运输 逃避检查 轻罪处罚 动物罚款 运输罚款 动物屠宰法 牲畜检查
(Added by Stats. 1991, Ch. 747, Sec. 2.)
如果有人篡改或伪造本章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记录,他们将面临每次事件最高 $500 的民事罚款。这些罚款收取的资金将进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用于支持本章的宗旨。
伪造罚款 文件篡改 记录伪造 民事罚款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法规遵守 食品和农业文件 记录篡改处罚 立法机关拨款 文件完整性 农业法规 合规执行 罚款支付 章节违规
(Added by Stats. 1992, Ch. 217,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