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的术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20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动物”、“犊牛”和“牛”这些术语明确定义为牛科动物,主要包括奶牛和役牛。

“动物”、“犊牛”和“牛”仅指牛科动物。

Section § 20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烙印”定义为一种通过酸、化学品或热烙铁等方法永久标记在动物皮肤上的图案。

“烙印”指通过酸、化学化合物或热烙铁烧灼,永久地印在动物皮上的图案。

Section § 20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品牌”一词不仅指品牌本身,而且还包括任何相关的“标记”,如果该标记被正式记录或与品牌一起使用。

“品牌”包括“品牌和标记”,如果标记被记录或与品牌一起使用。

Section § 2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局”一词具体定义为牲畜识别局。

“局”指牲畜识别局。

Section § 20006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解释了“胴体”这个词,它指的是动物的身体。

“胴体”系指动物的胴体。

Section § 20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牛只记录烙印”定义为一种用于识别牛只的特定标记,有助于维护与这些动物相关的记录。

“牛只记录烙印”是指用于对动物进行分类,以便保存与该动物相关的记录的烙印。

Section § 20008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局长”特指负责畜牧识别局的负责人。

“局长”指畜牧识别局局长。

Section § 20009

Explanation

“兽皮”这个词特指动物的皮。

“兽皮”指动物的皮。

Section § 20010

Explanation

本节将“检查员”定义为兽皮和烙印检查员。它包括首席检查员、区域烙印主管、高级烙印检查员、调查员,以及根据另一节规定协作工作以执行本分部的人员。

“检查员”指的是兽皮和烙印检查员。它包括首席检查员、区域烙印主管、高级烙印检查员、调查员,以及依照第 (Section) 483 条以协作方式雇佣来执行本分部的人员。

Section § 20011

Explanation

“标记”一词指的是刻入动物耳朵、垂肉或其身体任何其他部位,或从这些部位切下的一种图案。

“标记”指刻入动物耳朵、垂肉或其他部位或从其切下的一种图案。

Section § 20012

Explanation
“销牌”是一种永久打在动物皮上的标记,用于取消之前的烙印。

Section § 20013

Explanation
“育肥场”指的是一个设施,在该设施中,一年内任何时候饲养的肉牛数量超过500头,目的是为了喂养并准备屠宰。

Section § 20014

Explanation
在加州法律中,“肉牛”指主要为获取肉类而饲养的任何品种的牛。
“肉牛”指主要为生产肉类而饲养的任何品种的牛科动物。

Section § 20015

Explanation

“注册饲养场”是一种饲养场,它符合之前法律(第 (20013) 条)中的描述,并且已按照第 (21081) 条和第 (21082) 条中设定的规则在相应的管理局正式注册。

“注册饲养场”指在第 (20013) 条中定义的、并依照第 (21081) 条和第 (21082) 条的规定在管理局注册的饲养场。

Section § 20016

Explanation

“许可的冷冻食品储藏厂”一词指的是经官方认可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章节所规定的特定法规运营的设施。

“许可的冷冻食品储藏厂”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2编第14章(自第28800条起)定义和许可的机构。

Section § 20017

Explanation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这个术语指的是主管根据另一条法律条款(即第21111条)确定并制定规则的任何特定地点。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指由主管根据第21111条规定,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20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当牛只抵达注册饲养场时,应在它们抵达后尽快进行烙印检查,并需符合第21172.5条的规定。

Section § 20019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理器”定义为一种企业,该企业收取费用对肉类或肉制品进行切割、包装或冷冻,旨在将这些产品提供给最终客户进行冷冻储存。

Section § 20020

Explanation
本节将“销售点”定义为宰杀动物的人出售或转让兽皮的第一个地点。

Section § 20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牛只的“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它的意思是,当牛只从一个牧场被运到另一个牧场并跨越边界时,只有在运输前,如果指定的检查区域内没有发生销售,才需要进行检查。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如第 21111 和 21112 条所规定,仅适用于在跨越区域边界进行牧场到牧场运输之前,在指定的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内没有销售的牛只的检查。

Section § 2002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全产地检验区”指的是局长根据某些规定通过法规确定的特定区域。这意味着局长有权遵循特定规则指定这些区域。

“全产地检验区”指局长根据Sections 21141 和 21141.5 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20023

Explanation
本节中,“全面始发地检查”是指在牛只被运过指定区域边界之前对其进行检查。但是,如果牛只在同一区域内从一个牧场移动到另一个牧场,则不需要进行此项检查。此外,如果牛只运往区域内的目的地,它们只需支付目的地检查费。

Section § 20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目的地检查”是指牛只在抵达加州境内的特定地点(例如畜栏或屠宰场)后,在未经事先检查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

Section § 2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牛只移动”的含义。它指的是通过车辆运输或驱赶(例如赶牛)来移动牛只。

Section § 20026

Explanation

“私下协议交易”一词指的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在牲畜交付的最终目的地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牛或牲畜所有权转让过程。

本分部所称的“私下协议交易”,是指通过协议或合同,在目的地以外的地点进行的牛或牲畜所有权转让。

Section § 20027

Explanation
本节将“牧场间移动”定义为将牛只从一个饲养或牧场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且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更的过程。

Section § 2002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运输”、“运送”或“搬运”这些术语,指使用任何类型的车辆,无论是在陆地、水上还是空中行驶,将牲畜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本分部所使用的“运输、运送或搬运”是指通过可在陆地或水上推进、移动或牵引的车辆,或可能在空中飞行的车辆,将牲畜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Section § 20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托运人”定义为将牛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任何人。

“托运人”指将牛从一个地理位置转移到另一个地理位置的任何人。

Section § 20030

Explanation
“持证屠宰商”是指从事屠宰牛只业务,并已获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查局官方许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