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的术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定义 解释 上下文 章 部 解释 术语 管辖规则 例外 特定上下文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本法律条款将“动物”、“犊牛”和“牛”这些术语明确定义为牛科动物,主要包括奶牛和役牛。
牛科动物 奶牛 役牛 动物定义 犊牛定义 牛定义 牛科分类 特定牛类指定 牲畜术语 动物法 牛科动物法律定义 牲畜分类 法律中的动物分类 加州农业术语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本节将“烙印”定义为一种通过酸、化学品或热烙铁等方法永久标记在动物皮肤上的图案。
“烙印”指通过酸、化学化合物或热烙铁烧灼,永久地印在动物皮上的图案。
动物烙印 永久图案 兽皮标记 酸烧灼 化学烙印 热烙铁烙印 动物识别 牲畜标记 烙印技术 烙印定义 图案印记 烙印方法 永久标记 牲畜烙印 烙印过程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在此语境下,“品牌”一词不仅指品牌本身,而且还包括任何相关的“标记”,如果该标记被正式记录或与品牌一起使用。
“品牌”包括“品牌和标记”,如果标记被记录或与品牌一起使用。
品牌和标记 记录的标记 与品牌一起使用 标记关联 标记包含 品牌定义 加州品牌法 标记记录 标记使用 品牌术语 品牌识别 标记关联 品牌记录 品牌定义 记录的使用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牲畜识别局 牲畜 识别 局定义 牲畜法规 动物识别 加州牲畜局 局含义 牲畜追踪 加州局 动物追踪 牲畜管理 牲畜局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本节简单地解释了“胴体”这个词,它指的是动物的身体。
胴体定义 动物胴体 动物躯体 胴体含义 胴体定义 动物躯体 牲畜胴体 屠宰场术语 农业术语 胴体识别 肉类行业术语 农场动物躯体 畜牧业 农业词汇表 动物尸体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本法律将“牛只记录烙印”定义为一种用于识别牛只的特定标记,有助于维护与这些动物相关的记录。
“牛只记录烙印”是指用于对动物进行分类,以便保存与该动物相关的记录的烙印。
牛只记录烙印 动物分类 牛只识别 记录保存 牲畜烙印 烙印定义 牛只记录 动物记录 烙印使用 牲畜管理 牛只追踪 烙印标记 动物标记 动物身份 记录系统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局长 畜牧识别局 畜牧识别权限 局领导 畜牧业管理 局长职责 加州畜牧办公室 畜牧局负责人 畜牧局长头衔 部门职责 畜牧管理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动物皮肤 兽皮定义 动物皮 动物产品 皮革 动物的皮 兽皮加工 兽皮产业 生皮 鞣制 毛皮 皮毛 动物材料 畜产品 兽皮用途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本节将“检查员”定义为兽皮和烙印检查员。它包括首席检查员、区域烙印主管、高级烙印检查员、调查员,以及根据另一节规定协作工作以执行本分部的人员。
“检查员”指的是兽皮和烙印检查员。它包括首席检查员、区域烙印主管、高级烙印检查员、调查员,以及依照第 (Section) 483 条以协作方式雇佣来执行本分部的人员。
兽皮检查员 烙印检查员 首席检查员 区域烙印主管 高级烙印检查员 调查员 协作雇佣 483条 执行 分部职责 牲畜检查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828, Sec. 1.)
“标记”一词指的是刻入动物耳朵、垂肉或其身体任何其他部位,或从这些部位切下的一种图案。
“标记”指刻入动物耳朵、垂肉或其他部位或从其切下的一种图案。
动物识别 耳缺刻 垂肉标记 牲畜标记 牲畜识别 动物标记 烙印替代品 畜牧业 动物剪耳 皮肤切割图案 牲畜管理 识别动物 动物身体标记 识别方法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销牌”是一种永久打在动物皮上的标记,用于取消之前的烙印。
销牌 烙印 动物识别 动物皮标记 烙印取消 永久标记 牲畜 烙印作废 烙印操作 识别标记 烙印移除 牛只烙印 畜牧业 烙印法规 牲畜管理
(Enacted by Stats. 1967, Ch. 15.)
“育肥场”指的是一个设施,在该设施中,一年内任何时候饲养的肉牛数量超过500头,目的是为了喂养并准备屠宰。
肉牛 育肥场 饲养场 500头 牛 屠宰准备 牲畜 牛只饲养 畜牧业 牛只设施 牛只管理 牲畜养殖业务 加州农业 养牛业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385.)
在加州法律中,“肉牛”指主要为获取肉类而饲养的任何品种的牛。
“肉牛”指主要为生产肉类而饲养的任何品种的牛科动物。
肉牛定义 牛科动物 肉类生产 牛品种 肉牛产业 畜牧管理 肉用牛 肉牛养殖 牛科牲畜 畜牧业 肉类市场 肉牛生产 牛科养殖 养牛业 饲养肉牛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385.)
“注册饲养场”是一种饲养场,它符合之前法律(第 (20013) 条)中的描述,并且已按照第 (21081) 条和第 (21082) 条中设定的规则在相应的管理局正式注册。
“注册饲养场”指在第 (20013) 条中定义的、并依照第 (21081) 条和第 (21082) 条的规定在管理局注册的饲养场。
注册饲养场 饲养场注册 管理局注册 第 (20013) 条 第 (21081) 条和第 (21082) 条 动物饲料法规 饲养场定义 牲畜管理 管理局合规 饲养场操作 农业注册 牲畜法规 管理局流程 饲养场法律定义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385.)
“许可的冷冻食品储藏厂”一词指的是经官方认可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章节所规定的特定法规运营的设施。
“许可的冷冻食品储藏厂”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2编第14章(自第28800条起)定义和许可的机构。
许可的冷冻食品储藏厂 机构 Chapter 14 Division 22 《健康与安全法典》 法规 设施 食品储存 冷冻食品 储藏厂许可证 安全标准 卫生法规 官方认可
(Added by Stats. 1973, Ch. 938.)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这个术语指的是主管根据另一条法律条款(即第21111条)确定并制定规则的任何特定地点。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指由主管根据第21111条规定,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区域。
修改后的原产地 检验区 主管指定 法规指定 第21111条 检验法规 加州农业 原产地 主管指令 区域指定 地点检验 法规遵从 农业检验 区域检验 加州主管权限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385.)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当牛只抵达注册饲养场时,应在它们抵达后尽快进行烙印检查,并需符合第21172.5条的规定。
注册饲养场 烙印检查 牛只抵达 第21172.5条 牛只管理 牲畜烙印 饲养场规定 抵达检查 牛只追踪 牲畜入场 烙印流程 饲养场合规 检查时间 牲畜立法 牛只识别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385.)
本节将“处理器”定义为一种企业,该企业收取费用对肉类或肉制品进行切割、包装或冷冻,旨在将这些产品提供给最终客户进行冷冻储存。
肉类加工商 冷冻储存 肉制品 切割和包装服务 报酬 最终客户 间接支付 肉类机构 加工服务 冷冻肉 肉类处理 食品储存服务 包装肉类 冷冻肉制品
(Added by Stats. 1973, Ch. 938.)
本节将“销售点”定义为宰杀动物的人出售或转让兽皮的第一个地点。
销售点定义 首次交易地点 兽皮销售 动物宰杀 交易地点 兽皮转让 屠宰点 第 (22004.1) 条 兽皮出售 宰杀动物的兽皮
(Added by Stats. 1973, Ch. 938.)
这项法律定义了牛只的“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它的意思是,当牛只从一个牧场被运到另一个牧场并跨越边界时,只有在运输前,如果指定的检查区域内没有发生销售,才需要进行检查。
“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如第 21111 和 21112 条所规定,仅适用于在跨越区域边界进行牧场到牧场运输之前,在指定的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内没有销售的牛只的检查。
牛只检查 牧场间运输 跨越边界 修改后的原产地 牲畜移动 无销售检查 运输法规 检查区域 牲畜边界规定 牛只运输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592, Sec. 1.)
在本节中,“全产地检验区”指的是局长根据某些规定通过法规确定的特定区域。这意味着局长有权遵循特定规则指定这些区域。
“全产地检验区”指局长根据Sections 21141 和 21141.5 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区域。
全产地检验 局长指定区域 法规 Sections 21141 Sections 21141.5 检验区指定 农业检验 局长权限 指定区域 产地检验 检验法规
(Added by Stats. 1982, Ch. 210, Sec. 2. Effective May 24, 1982.)
本节中,“全面始发地检查”是指在牛只被运过指定区域边界之前对其进行检查。但是,如果牛只在同一区域内从一个牧场移动到另一个牧场,则不需要进行此项检查。此外,如果牛只运往区域内的目的地,它们只需支付目的地检查费。
牛只检查 始发地检查 跨边界运输 牧场间移动 目的地检查费 区域边界 牛只运输 牲畜法规 检查豁免 目的地 牲畜移动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592, Sec. 2.)
本法律解释说,“目的地检查”是指牛只在抵达加州境内的特定地点(例如畜栏或屠宰场)后,在未经事先检查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
目的地检查 牛只检查 加州边境 畜栏检查 公共销售场 私营牛只销售市场 持牌屠宰场 注册饲养场 牛只运输 事先检查 牲畜法规 牛只运输 动物检查流程 农业合规 牛只销售市场
(Added by Stats. 1982, Ch. 210, Sec. 4. Effective May 24, 198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牛只移动”的含义。它指的是通过车辆运输或驱赶(例如赶牛)来移动牛只。
牛只移动 牛只运输 驱赶牛只 赶牛 动物群移动 车辆运输牛只 驱赶 牛只物流 牲畜移动 牛只运输法规 车辆运载牛只 牛只迁徙 牲畜移动 牛只运输程序 动物运输
(Added by Stats. 1982, Ch. 210, Sec. 5. Effective May 24, 1982.)
“私下协议交易”一词指的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在牲畜交付的最终目的地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牛或牲畜所有权转让过程。
本分部所称的“私下协议交易”,是指通过协议或合同,在目的地以外的地点进行的牛或牲畜所有权转让。
私下协议交易 所有权转让 牛只交易 牲畜协议 所有权转移 合同牲畜销售 非目的地地点 牛只销售合同 牲畜销售 农业交易 牛只协议 场外销售 牲畜购买 农场动物贸易 非市场交易
(Added by Stats. 1982, Ch. 210, Sec. 6. Effective May 24, 1982.)
本节将“牧场间移动”定义为将牛只从一个饲养或牧场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且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更的过程。
牧场间移动 牛只运输 饲养场所 牧场场所 放牧牛只 所有权不变 牲畜移动 牛只迁徙 农业实践 牲畜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2, Ch. 210, Sec. 7. Effective May 24, 1982.)
本节定义了“运输”、“运送”或“搬运”这些术语,指使用任何类型的车辆,无论是在陆地、水上还是空中行驶,将牲畜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本分部所使用的“运输、运送或搬运”是指通过可在陆地或水上推进、移动或牵引的车辆,或可能在空中飞行的车辆,将牲畜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牲畜运输 车辆移动 运载牲畜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空中运输 牲畜移动 动物运输工具 运输方式 牲畜运输工具 动物运输车辆
(Added by Stats. 1983, Ch. 592, Sec. 3.)
本法律将“托运人”定义为将牛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任何人。
“托运人”指将牛从一个地理位置转移到另一个地理位置的任何人。
托运人 牛只运输 地理位置转移 转移牛只的人 牛只移动 牛只物流 牲畜运输 牛只迁徙 动物运输 农业运输 养牛业 牲畜转移 牛只搬运者 牛只托运 运输牛只
(Added by Stats. 1984, Ch. 558, Sec. 1.)
“持证屠宰商”是指从事屠宰牛只业务,并已获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查局官方许可的人。
持证屠宰商 牛科动物 屠宰业务 美国农业部检查许可 食品安全与检查局 牛只屠宰 检查许可证 肉类行业法规 动物屠宰许可证 联邦检查 美国农业部批准 屠宰场许可 食品安全合规 肉类加工 美国农业部认证
(Added by Stats. 1986, Ch. 828, Sec.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