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质疑陪审团判决是否有效时,哪些证据可以被考虑,哪些不可以。它允许提供关于陪审团室内外所说、所做或发生的事情的证据,这些事情可能不当地影响了判决。然而,它禁止提供探究这些如何影响陪审员决策或心理过程的证据。它还阐明,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关于陪审员作证以质疑或支持判决的规则。

(a)CA 证据法 Code § 1150(a) 在对判决有效性进行调查时,可以接受任何其他可采证据,以证明在陪审团室之内或之外发生的,可能不当地影响了判决的陈述、行为、状况或事件。不得采纳任何证据以显示此类陈述、行为、状况或事件对陪审员的影响,无论是影响其同意或反对判决,还是关于其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
(b)CA 证据法 Code § 1150(b) 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与陪审员作证以质疑或支持判决的能力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公司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你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这一事实来论证他们对事故存在过失或有过错。简单来说,事后补救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对造成问题负有责任。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议或承诺提供金钱或服务来解决一项索赔,该提议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他们对任何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然而,如果此类证据在涉及恶意交易或特定保险法规违规的案件中被允许使用,那么相关的提议也可以用于相同的目的。和解提议不能用于新审、上诉或调整赔偿金的程序中,除非是涉及恶意或保险违规的案件。该法律不影响显示部分索赔已满足或债务人付款的证据,这些证据可用于证明索赔的有效性或新的债务义务。

(a)CA 证据法 Code § 1152(a) 某人作为和解或出于人道主义动机,已提供、提议或承诺提供金钱或任何其他物品、行为或服务给遭受或将遭受或声称已遭受或将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另一方,以及在此谈判中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声明的证据,不得采纳以证明其对该损失或损害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责任。
(b)CA 证据法 Code § 1152(b) 如果在因违反诚信和公平交易契约或违反《保险法》第790.03条(h)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和解提议的证据被采纳,则应被采纳证据的当事人或提出被采纳的和解提议的当事人的请求,任何其他关于和解相同或实质相同所主张的损失或损害的提议或反提议的证据,也应为与最初的和解证据相同的目的而采纳。除在因违反诚信和公平交易契约或违反《保险法》第790.03条(h)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可能被采纳的情况外,和解提议的证据不得在新审动议、任何涉及增加赔偿金或减少赔偿金的程序中,或在上诉中被采纳。
(c)CA 证据法 Code § 1152(c) 本条不影响以下任何证据的可采性:
(1)CA 证据法 Code § 1152(c)(1) 在不质疑其有效性的情况下,部分满足一项主张或要求,当此类证据旨在证明该主张的有效性时。
(2)CA 证据法 Code § 1152(c)(2) 债务人支付或承诺支付其全部或部分原有债务,当此类证据旨在证明其产生新义务或其原有义务的恢复时。

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或提出认罪,但后来又改变主意撤回了,那么这些认罪或认罪提议不能在法庭上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即使是在政府机构或专门委员会面前的程序也不例外。

Section § 11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民事方式提议解决刑事案件,或者在提出或谈判该提议时承认了某些事情,这些信息不能在任何法庭诉讼中用作证据。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和解,而不用担心这些讨论日后会在法庭上被用来对付某人。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法庭上使用任何证据,以证明某人曾接受、提议或承诺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来解决某项主张,从而争辩该主张无效。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他人遭受损害时已投保了损害赔偿险,那么该保险信息不能在法庭上用来证明被保险人有过失或做了错事。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加州医院可以设立委员会,进行研究以降低疾病和死亡率。这些委员会可以收集信息并提出建议。通常,这些研究工作的笔记和记录不能在法庭或任何政府机构面前用作证据,但以下列出的特定情况除外。

提交给这些委员会的患者信息可以在法律证据开示过程中被发现,但它不会失去其受保护的地位。然而,除非患者同意披露,否则其身份仍将保密。

这项规定不影响使用原始病历作为证据的能力,也不阻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相关证据。

(a)CA 证据法 Code § 1156(a) 执业医院的院内医疗或医牙科人员委员会可以从事研究和医学或牙科研究,以降低发病率或死亡率,并可以就此目的作出调查结果和建议。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此类院内医疗或医牙科人员委员会与此类医学或牙科研究相关的访谈、报告、陈述或备忘录的书面记录受《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 2016.010 条起)第四部分(关于证据开示程序)的约束,但受 (c) 款和 (d) 款的约束,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或任何行政机构、机关或个人面前作为证据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56(b) 无论患者是否同意,向该院内医疗或医牙科人员委员会披露有关患者的信息,不会使根据第 994 条或第 1014 条本应受保护的任何信息失去特权;但尽管有第 994 条和第 1014 条的规定,此类信息仍受 (a) 款规定的证据开示的约束,除非患者同意披露,否则不得根据 (a) 款开示任何患者的身份。
(c)CA 证据法 Code § 1156(c) 本条不影响任何患者的原始医疗或牙科记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
(d)CA 证据法 Code § 1156(d) 本条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Section § 1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已成立的委员会进行研究和调查,以降低疾病或死亡率,并可向县和州提交其研究结果。通常情况下,这些委员会的记录讨论和研究结果不能在法律或行政诉讼中用作证据,除非在特定情况下。

法律还明确,患者信息仍受保密法的保护,但此类信息可在法律程序中被调查取证,前提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身份。然而,法律确保患者的原始病历仍可在法庭上作为证据采纳,并且不排除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

(a)CA 证据法 Code § 1156.1(a)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第4070条和第5624条设立的委员会,可以从事旨在降低发病率或死亡率的研究以及医学或精神病学研究,并可就此目的向县和州提出调查结果和建议。除(b)款另有规定外,此类委员会与此类医学或精神病学研究相关的访谈书面记录、报告、陈述或备忘录,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第4部分第4篇(自第2016.010条起)的规定,但受(c)款和(d)款的约束,不得在任何诉讼或任何行政机构、机关或个人面前作为证据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56.1(b) 无论患者是否同意,向此类委员会披露有关患者的信息,不会使根据第994条或第1014条本应受保护的任何信息失去特权。然而,尽管有第994条和第1014条的规定,此类信息仍可根据(a)款进行调查取证,但除非患者同意披露,否则不得根据(a)款调查取证任何患者的身份。
(c)CA 证据法 Code § 1156.1(c) 本条不影响任何患者的原始医学或精神病学记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
(d)CA 证据法 Code § 1156.1(d) 本条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Section § 1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兴奋性谵妄”的证据不得在民事法庭案件中使用。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可以描述某人的行为,例如激动或暴力,但不能将其标记为“兴奋性谵妄”。该术语未被纳入官方精神健康诊断手册,且可能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来被认定为一种真正的医学状况。它指的是一种强烈的兴奋、攻击性以及对疼痛似乎不敏感的状态。

(a)CA 证据法 Code § 1156.5(a) 某人遭受或经历过兴奋性谵妄的证据,不得在任何民事诉讼中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56.5(b) 当事人或证人可以描述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举止、行为以及所涉的身心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某人的激动状态、兴奋性、偏执、极度攻击性、身体暴力以及对疼痛的明显免疫力,但不得使用“兴奋性谵妄”一词来描述或诊断此类举止、行为或状况,也不得将此类举止、行为或身心状况归因于该术语。
(c)CA 证据法 Code § 1156.5(c) 就本节而言,“兴奋性谵妄”是指一个术语,用于描述某人的激动状态、兴奋性、偏执、极度攻击性、身体暴力以及对疼痛的明显免疫力,该术语未列入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或法院认为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或诊断标准以将其认定为一种医学状况。兴奋性谵妄也包括兴奋性谵妄综合征、兴奋性谵妄、过度活跃性谵妄、激越性谵妄和衰竭性躁狂。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各种负责监督医疗和护理质量的医疗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委员会的讨论和记录,在法律案件中是受保护的,不能被审查。简单来说,这些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也不能用于法律程序中的调查。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会议中的某人直接参与了与会议主题相关的法律案件,或者有人正在申请医院执业资格,或者正在起诉保险公司关于和解的恶意行为,那么这些保护就不适用。此外,如果委员会规模过大(超过其所属协会成员总数的10%),或者如果某位成员因其自身行为正在被审查而存在利益冲突,他们也不能享受这项保护。

本节还指出,如果案件涉及刑事指控,这些保护也不适用,这意味着此类讨论可以在刑事法庭上使用。最后,它澄清了与急救医疗人员相关的术语,其定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特定条款的定义相同。

(a)CA 证据法 Code § 1157(a) 医疗、牙科医疗、足病医疗、注册营养师、心理、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药剂师、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或兽医人员的组织委员会,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5条所定义的、负责评估和改进医院内所提供护理质量的同行评审机构,或该同行评审机构,或地方医疗、牙科、牙科保健师、足病医疗、营养、药剂师、兽医、针灸、脊椎治疗或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协会的医疗或牙科评审或牙科保健师评审或脊椎治疗评审或足病医疗评审或注册营养师评审或药剂师评审或兽医评审或针灸评审或持证助产士评审或院前急救医疗人员评审委员会,或州或地方婚姻和家庭治疗师、州或地方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州或地方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州或地方心理学协会或学会或持证助产士协会或学会的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心理评审委员会,凡负有评估和改进护理质量责任的,其程序和记录均不得被发现。
(b)CA 证据法 Code § 1157(b)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出席(a)款所述任何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得被要求就该会议上发生的事情作证。
(c)CA 证据法 Code § 1157(c) 有关发现或作证的禁令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出席(a)款所述任何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所作的陈述,如果该人员是某项行动或诉讼的当事人,且该行动或诉讼的主题在该会议上曾被审查;或不适用于向医院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不适用于针对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指控保险公司在拒绝接受保单限额内的和解要约时存在恶意。
(d)CA 证据法 Code § 1157(d) 本节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以下委员会:医疗、牙科、牙科保健师、足病医疗、营养、心理、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药剂师、兽医、针灸、助产、脊椎治疗或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协会的委员会,如果其成员人数超过该协会成员总数的10%;也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委员会,如果某人担任委员会成员时,其自身的行为或执业正在被审查。
(e)CA 证据法 Code § 1157(e) 1983年《法规》第1081章,或立法机关1985-86常会1985年部分,或立法机关1989-90常会1990年部分,或立法机关1999-2000常会2000年部分,或立法机关2011-12常会2011年部分,或立法机关2015-16常会2015年部分,或立法机关2023-24常会2024年部分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或使用相关证据。
(f)CA 证据法 Code § 1157(f) 就本节而言,“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188条(a)款第(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57.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除非医疗服务提供者正在寻求服务付款,否则某些情况下(第1157条提及)阻止证据开示或证词的规定,也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基金会或专业标准审查组织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评估医疗服务的必要性、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除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就此类服务要求付款的诉讼外,第1157条规定的与证据开示或证词相关的禁止规定,应适用于任何非营利性医疗基金会或专业标准审查组织的有组织委员会的程序或记录,该委员会的组织方式使其具备专业能力来审查医疗服务,审查内容包括医疗必要性、护理质量或收费或护理水平的经济合理性。

Section § 11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了致力于改善县营精神卫生机构中精神卫生保健的委员会的程序和记录的隐私。这些记录不能公开,也不能用于法律上的证据开示(即为案件收集证据的过程)。这些委员会会议的出席者无需就会议内容作证,除非该人员直接涉及与会议主题相关的法律案件,或者正在申请在该机构工作的特权。

Section § 11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157条中关于禁止披露或作证某些委员会程序和记录的规定,也适用于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调查特定医院提供的专科医疗服务(例如创伤护理)的质量和必要性。此外,某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不适用于这些委员会的记录和程序。这意味着根据这些法律,它们的会议和记录不对公众开放或接受审查。

第1157条中关于证据开示或证词的禁止规定,应适用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程序和记录,该委员会旨在监测、评估和报告由经该政府机构指定或认可有资格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所提供的专科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伤护理服务)的必要性、质量和水平。《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和第5篇第2部第9章(第54950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委员会的记录和程序。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医生、牙医、护士、治疗师、心理学家、药剂师和医院。它规定了律师在提起诉讼或被告出庭前,如何请求患者的医疗记录。请求必须附有患者或其代表的正式书面授权。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五天内提供记录,并可收取合理的费用。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可能需要承担为执行此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但是,律师可以聘请专业复印员来获取记录,而不是依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人员。

该法律还涵盖了电子保存的记录,并规定如果请求,这些记录应以电子形式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接受符合特定格式的已填妥的授权书,并且不得将医疗治疗与提交这些授权书挂钩。

(a)CA 证据法 Code § 1158(a) 就本条而言,“医疗服务提供者”指根据州法律正式获得许可的内外科医生、牙医、注册护士、配镜师、注册物理治疗师、足病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整骨内外科医生、脊椎按摩师、临床实验室生物分析师、临床实验室技术员、药剂师或药房,或执业医院。
(b)CA 证据法 Code § 1158(b) 在任何诉讼提起或被告在诉讼中出庭之前,如果律师或其代表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出示由成年患者、其本人或财产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对于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由已故患者的个人代表或继承人签署的书面授权书或其副本,医疗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提供其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患者记录,供律师或其代表查阅和复制。
(c)CA 证据法 Code § 1158(c) 当请求律师已聘请专业复印员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451条中指明的任何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获取或查阅记录时,医疗记录的复制不应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代理人进行。代理人代表律师出示授权书,应足以证明该代理人是律师的代表。
(d)CA 证据法 Code § 1158(d) 未能在出示书面授权书后五天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记录,可能使保管或控制记录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因执行本条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e)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58(e)
(1)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58(e)(1) 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患者记录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可向请求记录的律师收取。
(2)CA 证据法 Code § 1158(e)(2) 本条所称“合理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费用:对于尺寸为81/2 x 14英寸或更小的文件的标准复制,每页十美分($0.10);从缩微胶片复制文件,每页二十美分($0.20);复制超大文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文件的实际费用,这些文件是根据授权制作的;查找和提供记录所产生的合理文书费用,按每人每小时最高十六美元($16)的费率计费,按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四美元($4)计算;实际邮资;以及第三方就其保管的记录的检索和返还向证人收取的实际费用(如有)。
(f)CA 证据法 Code § 1158(f) 如果记录被送至律师或律师代表处,以便在记录保管人的营业地点进行查阅或复印,遵守授权的唯一费用不得超过十五美元($15),加上第三方就其异地保管的记录的检索和返还向记录保管人收取的实际费用(如有)。
(g)CA 证据法 Code § 1158(g) 如果根据 (b) 款请求的记录以电子方式保存,并且请求方要求提供此类信息的电子副本,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请求方要求的电子形式和格式提供所请求的医疗记录,如果该形式和格式易于生成;否则,应以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请求方同意的可读形式和格式提供。
(h)CA 证据法 Code § 1158(h)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已签署并填妥的健康信息披露授权书:
(1)CA 证据法 Code § 1158(h)(1) 医疗服务提供者确定该表格有效。
(2)CA 证据法 Code § 1158(h)(2) 表格以不小于14磅的字体打印,并且基本格式如下:
根据《证据法典》第1158条披露健康信息的授权书
签署人授权以下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向指定接收人披露指定的医疗记录。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将治疗、付款、注册或福利资格与提交本授权书挂钩。
医疗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病历号: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请求的健康信息(请勾选所有适用项):
___日期从________到________的记录。
___放射科记录:________影像或胶片 ________报告________数字/CD(如有)。
___化验结果日期。
___仅关于特定检测的化验结果(请注明)________。
___所有记录。
___与特定损伤、治疗或其他目的相关的记录(请注明): ________________。

注意:记录可能包含与心理健康、酒精或药物使用以及艾滋病毒或艾滋病相关的信息。但是,除非特别要求(请勾选所有适用项),否则不会披露心理健康和酒精或药物部门的治疗记录以及艾滋病毒检测结果:

___心理健康记录。
___酒精或药物记录。
___艾滋病毒检测结果。

请求记录的递送方式:
___邮寄
___自取
___电子递送,接收方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此处另行指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本授权可根据书面请求撤销,但任何撤销不适用于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前已披露的信息。

本授权书的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签署人有权获得本授权书的副本。

注意:一旦所请求的健康信息被披露,接收方对该信息的任何披露可能不再受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的保护。

患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打印姓名:________________

*如果不是由患者本人签署,请注明与患者的关系(请勾选一项,如适用):

___无法同意医疗服务的未成年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
___无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___已故患者的受益人或个人代表。

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活体动物实验(例如碰撞测试)的证据,不能在涉及机动车辆的产品责任案件中用于法庭。

它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之前尚未开始审理的案件。

(a)CA 证据法 Code § 1159(a) 任何与活体动物实验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害实验、撞击实验或碰撞实验,均不得在任何涉及机动车辆的产品责任诉讼中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59(b) 本条适用于截至1993年1月1日尚未实际开庭审理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81条(a)款第(6)项的规定。

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事故后表达同情或善意,例如对所涉及的痛苦或死亡表示歉意,这些言语或行为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明其有过错的证据。但是,如果该人确实承认有过错,那么这部分内容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在这里,“事故”指的是导致受伤或死亡的意外事件,而非故意行为。“善意姿态”是指表达同情的行为,而“家人”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近亲。

(a)CA 证据法 Code § 1160(a) 就事故中人员的痛苦、苦难或死亡,向该人员或其家人作出的,表达同情或普遍善意的陈述、书面材料或善意姿态,其相关部分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承认责任的证据采纳。但是,作为上述任何内容的一部分或附加内容的过失陈述,不应根据本节规定不予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60(b) 就本节而言:
(1)CA 证据法 Code § 1160(b)(1) “事故”是指导致一人或多人受伤或死亡,且并非当事人故意行为所致的事件。
(2)CA 证据法 Code § 1160(b)(2) “善意姿态”是指源于人道冲动,表达同情或怜悯之情的行为。
(3)CA 证据法 Code § 1160(b)(3) “家人”是指受伤方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继母、继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养子女或受伤方配偶的父母。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任何显示他们因贩运而从事卖淫或类似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指控他们对这些行为负有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去的性活动或参与商业性行为的证据,不能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用来质疑他们的诚实或品格。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袭击、家庭暴力或人口贩运等严重罪行的受害者或证人,那么,任何表明他们在卷入这些罪行前后从事过卖淫活动的证据,都不能在单独的卖淫案件中用来指控他们。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他们,使其不会因其受害者或证人身份而受到与卖淫相关的起诉。

证据表明,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重罪、第245条(a)款所规定的袭击、第273.5条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第518条所规定的勒索、第236.1条所规定的人口贩运、第243.4条(a)款所规定的性侵犯或第646.9条所规定的跟踪的受害者或证人,在他们成为该罪行的受害者或证人时或前后从事了卖淫行为,在对该受害者或证人进行的单独起诉中,不得采纳该证据以证明其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