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调解相关的关键术语。“调解”是指一名中立人士帮助有争议的各方进行沟通,以尝试达成协议。“调解员”是协助此过程的中立人士,也可以包括由调解员指定协助沟通或准备工作的其他人。“调解咨询”是指某人与调解员之间关于启动、恢复或安排调解的任何对话。

就本章而言:
(a)CA 证据法 Code § 1115(a) “调解”是指一名或多名中立人士促成争议各方之间沟通,以协助他们达成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b)CA 证据法 Code § 1115(b) “调解员”是指负责进行调解的中立人士。“调解员”包括由调解员指定协助调解或为调解做准备而与参与者沟通的任何人士。
(c)CA 证据法 Code § 1115(c) “调解咨询”是指一个人与调解员之间为启动、考虑、重新召集调解或聘请调解员而进行的沟通。

Section § 1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不改变法院让个人参与调解等争议解决的权力,并且不影响要求调解的合同的可执行性。

此外,它澄清,如果证据根据其他法律已被视为不可采纳,本法律不允许其在法庭上使用。

(a)CA 证据法 Code § 1116(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扩大或限制法院命令参与争议解决程序的权力。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或影响当事人同意使用调解的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
(b)CA 证据法 Code § 1116(b)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使根据第1152条或任何其他法规不可采纳的证据变得可采纳。

Section § 1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适用于调解,调解是指由中立人士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的会议,其定义在另一条款中给出。但是,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些家庭法程序或根据特定法院规则进行的和解会议。具体来说,这包括与《家庭法典》某些条款相关的程序以及《加州法院规则》中规定的和解会议。

(a)CA 证据法 Code § 111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第1115条所定义的调解。
(b)CA 证据法 Code § 1117(b)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证据法 Code § 1117(b)(1) 根据《家庭法典》第5编第1部分(自第1800条起)或《家庭法典》第8编第2部分第11章(自第3160条起)进行的程序。
(2)CA 证据法 Code § 1117(b)(2) 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3.1380条进行的和解会议。

Section § 1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口头协议在法律程序中被视为有效所需的条件。首先,协议必须由法庭速记员或通过可靠的录音方式记录。其次,协议条款必须在相关当事人和调解员面前清楚说明,并且所有人都同意这些条款。此外,所有人必须当场声明他们理解该协议具有约束力。最后,记录的协议必须在72小时内书面化并由所有当事人签署。

依照第1118条的口头协议,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口头协议:
(a)CA 证据法 Code § 1118(a) 该口头协议由法庭速记员或可靠的录音方式记录。
(b)CA 证据法 Code § 1118(b) 口头协议的条款在当事人和调解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宣读,且当事人当场表示同意所宣读的条款。
(c)CA 证据法 Code § 1118(c) 口头协议的当事人当场明确声明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约束力,或使用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
(d)CA 证据法 Code § 1118(d) 录音被书面化,且书面文件在录音后72小时内由当事人签署。

Section § 1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所说或所写的一切都不能在法庭或任何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它确保所有与调解相关的沟通和文件都保持机密,并且在仲裁、民事案件或其他非刑事程序中不受证据开示或披露。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a)CA 证据法 Code § 1119(a) 为调解或调解咨询之目的、在调解或调解咨询过程中、或根据调解或调解咨询作出的任何言论或承认的证据,不得采纳或不得进行证据开示,且不得强制披露该证据,在任何依法可强制作证的仲裁、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或其他非刑事程序中。
(b)CA 证据法 Code § 1119(b) 任何根据第250条定义的书面材料,为调解或调解咨询之目的、在调解或调解咨询过程中、或根据调解或调解咨询准备的,不得采纳或不得进行证据开示,且不得强制披露该书面材料,在任何依法可强制作证的仲裁、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或其他非刑事程序中。
(c)CA 证据法 Code § 1119(c) 在调解或调解咨询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所有沟通、谈判或和解讨论均应保密。

Section § 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证据通常在法庭上被允许使用,或者可以在调解之外被发现,那么它在调解中的使用并不会使其变得不可采纳或无法被发现。基本上,调解不会改变证据规则。

此外,这项法律不限制以下几项具体内容:调解协议何时可以在法庭上提交;关于民事案件中缺席判决或延长截止日期的协议;告知某人调解员曾参与某争议;以及分享特定的家庭法典声明,即使这些声明是为调解目的而创建的。

(a)CA 证据法 Code § 1120(a) 在调解或调解咨询之外原本可采纳或可被发现的证据,不应仅仅因为其在调解或调解咨询中的引入或使用而变得不可采纳或受保护而免于披露。
(b)CA 证据法 Code § 1120(b) 本章不限制以下任何事项:
(1)CA 证据法 Code § 1120(b)(1) 调解争议协议的可采纳性。
(2)CA 证据法 Code § 1120(b)(2) 不采取缺席判决协议的效力,或延长在待决民事诉讼中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时限的协议的效力。
(3)CA 证据法 Code § 1120(b)(3) 披露调解员已担任、正在担任、将担任或曾被联系担任某争议调解员这一事实。
(4)CA 证据法 Code § 1120(b)(4) 《家庭法典》第2104条和第2105条所要求的披露声明的可采纳性,即使其是为调解或调解咨询之目的、在调解或调解咨询过程中或根据调解或调解咨询而准备的。

Section § 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调解员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向法院或类似的决策机构提供调解会议的任何报告、评估、评价或调查结果。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某项规则或法律要求提供一份仅说明是否达成协议的报告,或者调解的所有当事方以书面形式或根据具体的法律要求同意允许这样做。

调解员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向法院或其他裁决机构提交,且法院或其他裁决机构不得审议调解员就其所进行的调解出具的任何报告、评估、评价、建议或任何形式的调查结果,但根据法院规则或其他法律强制要求且仅说明是否达成协议的报告除外,除非调解的所有当事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或根据第1118条以口头形式同意。

Section § 112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交流或书面材料通常受到保护,不得披露。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书面或口头同意分享信息;如果文件是由部分参与者或代表部分参与者创建的,并且他们同意披露,且该文件未透露调解过程中所说或所做的任何事情;或者如果该文件与律师遵守某些要求有关,并可能在纪律处分案件中使用。

此外,如果中立调解员同意披露,此同意也适用于所有与调解过程相关的当事人。

(a)CA 证据法 Code § 1122(a) 根据第 250 条定义,为调解或调解咨询之目的、在调解或调解咨询过程中、或根据调解或调解咨询而作出或准备的一项交流或书面材料,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不因本章规定而变得不可采纳或受保护免于披露:
(1)CA 证据法 Code § 1122(a)(1) 所有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调解的人员明确书面同意,或根据第 1118 条口头同意,披露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
(2)CA 证据法 Code § 1122(a)(2) 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是由部分调解参与者或代表部分调解参与者准备的,这些参与者明确书面同意,或根据第 1118 条口头同意,披露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且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未披露在调解过程中所说的任何内容、所做的任何事情或作出的任何承认。
(3)CA 证据法 Code § 1122(a)(3) 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与律师遵守第 1129 条所述要求有关,且未披露在调解过程中所说的任何内容、所做的任何事情或作出的任何承认,在此情况下,该交流、文件或书面材料可在律师纪律处分程序中使用,以确定该律师是否已遵守第 1129 条。
(b)CA 证据法 Code § 1122(b) 就 (a) 款而言,如果主持调解的中立人明确同意披露,该同意也对第 1115 条 (b) 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人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12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调解中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就不会自动受到保护,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或保密。要使其可采纳或披露,协议必须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该协议就可以被采纳或披露:(a) 协议明确说明可以在法庭上出示;(b) 协议声明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或约束力;(c) 所有各方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书面或口头同意披露;或 (d) 协议需要用于证明与争议相关的欺诈、胁迫或非法行为。

在调解过程中或根据调解准备的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协议由和解各方签署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不因本章规定而不可采纳或受保护而免于披露:
(a)CA 证据法 Code § 1123(a) 协议规定其可采纳或可披露,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
(b)CA 证据法 Code § 1123(b) 协议规定其可执行或具有约束力,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
(c)CA 证据法 Code § 1123(c) 协议所有各方明确书面同意,或根据第1118条口头同意披露该协议。
(d)CA 证据法 Code § 1123(d) 协议用于证明与争议中的问题相关的欺诈、胁迫或非法行为。

Section § 1124

Explanation

在调解期间或因调解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或披露。

首先,它必须符合第1118条的规定。

其次,所有当事方必须明确同意分享该协议,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按照第1118条的规定。

第三,如果它能证明与争议相关的欺诈、胁迫或非法行为,也可以披露。

在调解过程中作出或根据调解作出的口头协议,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根据本章规定不得被认定为不可采纳,或受保护而不得披露:
(a)CA 证据法 Code § 1124(a) 该协议符合第1118条的规定。
(b)CA 证据法 Code § 1124(b) 该协议符合第1118条的(a)、(b)和(d)款,且协议所有当事方以书面形式或根据第1118条以口头形式明确同意披露该协议。
(c)CA 证据法 Code § 1124(c) 该协议符合第1118条的(a)、(b)和(d)款,且该协议用于证明与争议中的问题相关的欺诈、胁迫或非法行为。

Section § 1125

Explanation

《加州证据法》的这一节解释了出于保密目的,调解何时被视为结束。调解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结束:各方签署一份解决问题的书面协议;根据特定规则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员书面正式宣布调解结束;一方当事人宣布调解结束;或者各方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连续10天没有沟通。这些条件决定了调解是完全结束还是部分结束。此外,即使没有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随时停止调解。

(a)CA 证据法 Code § 1125(a) 为本章规定的保密目的,调解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时终止:
(1)CA 证据法 Code § 1125(a)(1) 各方签署一份彻底解决争议的书面和解协议。
(2)CA 证据法 Code § 1125(a)(2) 根据第1118条规定达成一项彻底解决争议的口头协议。
(3)CA 证据法 Code § 1125(a)(3) 调解员向调解参与方提供一份由调解员签署的书面文件,声明调解已终止,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文字,且应符合第1121条规定。
(4)CA 证据法 Code § 1125(a)(4) 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和其他调解参与方提供一份书面文件,声明调解已终止,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文字,且应符合第1121条规定。在涉及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调解中,调解可就其余当事人继续进行,或根据本条规定终止。
(5)CA 证据法 Code § 1125(a)(5) 调解员与调解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连续10个日历日未就争议进行沟通。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缩短或延长此期限。
(b)CA 证据法 Code § 1125(b) 为本章规定的保密目的,如果调解部分解决了争议,调解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时终止:
(1)CA 证据法 Code § 1125(b)(1) 各方签署一份部分解决争议的书面和解协议。
(2)CA 证据法 Code § 1125(b)(2) 根据第1118条规定达成一项部分解决争议的口头协议。
(c)CA 证据法 Code § 1125(c) 本条不排除一方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终止调解。本条不以其他方式影响一方当事人终止调解的程度。

Section § 1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调解中说的任何话、做的任何承认或涉及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是保密的,并且不能用作证据,即使调解已经结束。这种保密性在调解之前、期间和之后都保持不变。

Section § 11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强迫调解员作证或交出文件,而法院裁定这些信息根据规定不允许分享,那么法院必须判决要求作证的人支付调解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11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之后的审判中提及调解会议中发生的事情,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这被视为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错误。如果这种提及发生在不同类型的非刑事案件中,并且提及调解不公平地影响了请求纠正方的权利,那么这可能导致判决被更改或获得新的听证。

Section § 1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律师告知客户调解会议的保密性。在客户同意参与之前,律师必须提供书面披露,解释保密规则,并让客户签署一份确认书,表明他们理解这些规则。

如果律师是在客户已同意调解后才被聘请的,律师必须尽快履行这些要求。披露文件必须使用客户的语言,清晰印刷,并包含客户和律师的签名。

保密规则意味着在调解期间所说或所写的一切都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调解员也不能就调解作证。即使客户后来因渎职起诉其律师,调解期间的沟通仍然保密。

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不会使调解期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失效。

(a)CA 证据法 Code § 1129(a) 除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外,代表参与调解或调解咨询的客户的律师,应当在客户同意参与调解或调解咨询之前,尽快地向该客户提供一份书面披露,其中包含第1119条所述的保密限制,并获得该客户签署的书面确认,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这些保密限制。
(b)CA 证据法 Code § 1129(b) 个人同意参与调解或调解咨询后才被聘请的律师,应当在被聘请后尽快地遵守(a)款所述的书面披露和确认要求。
(c)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29(c)
(a)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29(c)(a)款要求的书面披露应当:
(1)CA 证据法 Code § 1129(c)(1) 以客户的首选语言印刷,字体不小于12磅。
(2)CA 证据法 Code § 1129(c)(2) 印刷在单页上,不附带给客户的任何其他文件。
(3)CA 证据法 Code § 1129(c)(3) 包含律师和客户的姓名,并由律师和客户签署并注明日期。
(d)CA 证据法 Code § 1129(d) 如果满足(c)款的要求,以下披露应被视为符合(a)款的要求:
调解披露通知与确认
为促进调解中的沟通,加州法律通常将调解规定为保密程序。加州的调解保密法律载于《证据法》第703.5条以及第1115条至第1129条(含)。这些法律确立了调解的保密性,并限制了与调解相关的沟通、书面材料和行为的披露、可采纳性以及法院的考量。通常,这些法律意味着以下内容:
• 调解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谈判或和解提议必须保密。
• 与调解相关的陈述和书面材料在非刑事诉讼中不可采纳,也不受证据开示或强制披露。
• 调解员关于调解中发生情况的报告、意见、建议或裁定不得提交给法院或其他裁决机构,也不得由其审议。
• 调解员不得在任何后续民事诉讼中就调解中发生或与调解相关的任何沟通或行为作证。
这意味着您与您的律师在准备调解或调解期间进行的所有沟通都是保密的,不得披露或使用(除非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即使您后来因调解期间发生的事情而决定起诉您的律师渎职。
我,_____________ [客户姓名],理解,除非所有参与者另有约定,在调解期间或为准备调解而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包括我与我的律师之间的沟通,均不得在任何后续非刑事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包括针对我的律师的渎职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诉讼。
注意:本披露和签署的确认书不限制您的律师因职业过失而可能对您承担的责任,也不阻止您 (1) 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报告您的律师的任何职业不当行为,或 (2) 配合对您的律师的任何纪律调查或刑事起诉。
[客户姓名]  [签署日期]
[律师姓名]  [签署日期]
(e)CA 证据法 Code § 1129(e) 律师未能遵守本节规定,不构成撤销在调解过程中或根据调解准备的协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