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相关且法律允许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某人是怎样的人,或者突出他们的某个特定特征。这包括对该人的看法、他人对其名誉的评价,或者他们采取过的具体行动。但是,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对此规则作出例外规定。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加州证据法中的这一条文通常禁止使用某人的品格或个性特征来论证他们在特定场合的行为方式。然而,如果此类证据与证明其他事实(如动机、机会或意图)相关,而非仅仅显示该人有某种行为倾向,则允许采纳。此外,证据仍可用于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a)CA 证据法 Code § 1101(a) 除本条以及第1102、1103、1108和1109条另有规定外,某人的品格或其品格特征的证据(无论是意见形式、名誉证据,还是其特定行为实例的证据),在用于证明其在特定场合的行为时,不可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01(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采纳某人实施了犯罪、民事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的证据,当该证据与证明某些事实相关时(例如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无错误或事故,或在非法性行为或企图非法性行为的起诉中,被告是否合理且善意地相信受害人同意),而非证明其有实施此类行为的倾向。
(c)CA 证据法 Code § 1101(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为支持或攻击证人可信度而提供的证据的可采纳性。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刑事案件中何时可以使用关于一个人品格的证据。它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关于自己品格的证据,以表明其行为与该品格特征相符。然而,如果被告这样做,检察官则被允许提供证据来质疑或反驳被告关于其品格的主张。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品格或其品格特征的意见证据或其名誉证据,不因第1101条而不得采纳,如果此类证据是:
(a)CA 证据法 Code § 1102(a) 由被告提出,以证明其行为符合该品格或品格特征。
(b)CA 证据法 Code § 1102(b) 由控方提出,以反驳被告根据(a)项提出的证据。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首先,它允许辩方提出关于受害人品格特征的证据,但仅限于证明受害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特征,而控方可以反驳这些主张。其次,如果辩方提出受害人具有暴力品格的证据,控方可以提出被告具有暴力品格的证据。

在性犯罪案件中,法律限制了辩方可以用来主张同意的关于受害人过往性行为的证据,但涉及被告的行为除外。衣着不能作为同意的证据,且辩方只有在检察官提出相关证据后才能涉及性行为。最后,可以根据具体规则提出证据来质疑受害人的可信度。

(a)CA 证据法 Code § 1103(a)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被起诉的罪行受害人的品格证据或品格特征证据(以意见、名誉证据或特定行为实例证据的形式),如果该证据是:
(1)CA 证据法 Code § 1103(a)(1) 由被告提出,以证明受害人的行为符合其品格或品格特征。
(2)CA 证据法 Code § 1103(a)(2) 由控方提出,以反驳被告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证据。
(b)CA 证据法 Code § 1103(b)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暴力品格或暴力品格特征证据(以意见、名誉证据或特定行为实例证据的形式)不因第1101条而不得采纳,如果该证据由控方提出,以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其品格或品格特征,且是在被告根据 (a) 款第 (1) 项提出受害人具有暴力品格或倾向于显示暴力的品格特征的证据之后提出的。
(c)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3(c)
(1)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3(c)(1)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在根据《刑法典》第261条或264.1条,或第286、287或289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进行的任何起诉中,或针对意图实施、企图实施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条款所定义的罪行的袭击中,除非该罪行据称发生在第6031.4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第4504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意见证据、名誉证据以及控方证人’性行为特定实例的证据,或其中任何此类证据,不得由被告采纳以证明控方证人的同意。
(2)CA 证据法 Code § 1103(c)(2)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在针对第 (1) 款中规定的罪行的任何起诉中,当任何一方就同意问题提出时,受害人在犯罪发生时的穿着方式的证据均不得采纳。就本款而言,“穿着方式”不包括受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期间或之后的衣物状况。
(3)CA 证据法 Code § 1103(c)(3) 第 (1) 款不适用于控方证人与被告的性行为证据。
(4)CA 证据法 Code § 1103(c)(4) 如果检察官提出证据,包括证人证词,或控方证人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且该证据或证词涉及控方证人的性行为,被告可以盘问提供证词的证人,并提出专门限于反驳检察官提出或控方证人提供的证据的相关证据。
(5)CA 证据法 Code § 1103(c)(5) 本款不使任何旨在攻击控方证人可信度的证据不得采纳,依照第782条的规定。
(6)CA 证据法 Code § 1103(c)(6) 在本款中,“控方证人”指被指控罪行的受害人,该罪行的起诉受本款约束。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通常情况下,你不能用一个人的品格特征来证明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行为的谨慎程度或技能水平,除非其他条款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你使用某人的日常习惯或惯例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在特定事件中也以同样的方式行事。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性骚扰、性侵犯或性殴打的民事案件中,可以使用哪些类型的证据。通常,被告不能使用关于原告过往性行为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同意、未受伤,或质疑其诚信。如果证据涉及被指控的施害人,或者如果原告首先引入此类证据,则此规定不适用,被告可以对此作出回应。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特殊规定,其中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性行为的证据不能用于主张同意或未受伤。仍允许使用证据来质疑原告在与同意或受伤无关事项上的可信度。

(a)CA 证据法 Code § 1106(a) 在任何指控构成性骚扰、性侵犯或性殴打行为的民事诉讼中,意见证据、名誉证据以及原告特定性行为实例的证据,或其中任何此类证据,不得由被告采纳以用于:
(1)CA 证据法 Code § 1106(a)(1) 证明原告同意。
(2)CA 证据法 Code § 1106(a)(2) 证明原告未遭受损害,除非原告声称的损害属于丧失配偶权性质。
(3)CA 证据法 Code § 1106(a)(3) 攻击原告关于同意或未遭受损害的证词的可信度。
(b)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6(b)
(a)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6(b)(a)款不适用于原告与被指控施害人之间性行为的证据。
(c)CA 证据法 Code § 1106(c) 尽管有(b)款规定,在根据《民法典》第1708.5条提起的涉及《民法典》第1708.5.5条所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原告未成年人与被告成年人之间性行为的证据不得采纳以证明原告同意或原告未遭受损害。
(d)CA 证据法 Code § 1106(d) 如果原告引入证据,包括证人证词,或原告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且该证据或证词与原告的性行为有关,则被告可以盘问提供证词的证人,并提供专门限于反驳原告引入或提供的证据的相关证据。
(e)CA 证据法 Code § 1106(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根据第783条规定,为攻击原告关于同意或未遭受损害以外事项的证词可信度而提供的任何证据不可采纳。

Section § 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家证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证,说明亲密伴侣虐待(包括身体、情感或精神虐待)如何影响受害者的思想和行为。但是,这种证词不能用来证明被告实施了虐待。要采纳此类证词,它必须具有相关性,并且专家必须具备适当的资格。这种证词不需要证明它是一种新的科学方法。

“虐待”和“家庭暴力”这两个术语由其他法律定义,本节不改变任何现有的刑罚或法律原则。本节过去曾提及“受虐妇女综合征”,但现在使用更广泛的术语“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这一自2005年生效的修改,不应影响此前关于此类证词的法律判决。

(a)CA 证据法 Code § 1107(a)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关于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的专家证词均可予采纳,包括身体、情感或精神虐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信念、认知或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但不得在针对刑事被告时提出,以证明构成刑事指控基础的虐待行为的发生。
(b)CA 证据法 Code § 1107(b) 如果证据提出方确立了其相关性和专家证人的适当资格,则采纳此专家证词的基础应充分。关于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的专家意见证词不应被视为可靠性未经证实的新的科学技术。
(c)CA 证据法 Code § 1107(c) 就本节而言,“虐待”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03条,“家庭暴力”定义见《家庭法典》第6211条,并可包括《刑法典》第242条、第243条 (e) 款、第261条、第273.5条、第273.6条、第422条或第653m条,或原第262条中定义的行为。
(d)CA 证据法 Code § 1107(d) 本节仅作为证据规则,不旨在对《刑法典》造成任何实质性改变。
(e)CA 证据法 Code § 1107(e)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证据法典》关于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的专家证人证词条款。
(f)CA 证据法 Code § 1107(f) 本节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不旨在影响任何关于本节的现有判例法,且该判例法应同样适用于本节,因其将“受虐妇女综合征”替换为“亲密伴侣虐待及其影响”。

Section § 1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和辩方都可以请专家证人来谈论人口贩运如何影响受害者。这包括不同类型的虐待对受害者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提供此专家证词的人必须证明其相关性以及该专家具备资格。人口贩运受害者是根据《刑法典》的另一条款具体定义的。这仅仅是一项关于证据的规则,并不改变《刑法典》中的任何刑罚或罪行。

(a)CA 证据法 Code § 1107.5(a)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均可采纳专家证词,内容涉及人口贩运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影响,包括身体、情感或精神虐待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信念、认知或行为的性质和影响。
(b)CA 证据法 Code § 1107.5(b) 如果证据提出方证明其相关性以及专家证人具备适当资格,则采纳此专家证词的基础应足以充分。
(c)CA 证据法 Code § 1107.5(c) 就本节而言,“人口贩运受害者”定义为《刑法典》第236.1条所述罪行的受害者。
(d)CA 证据法 Code § 1107.5(d) 本节仅旨在作为一项证据规则,不旨在对《刑法典》造成任何实质性改变。

Section § 11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在审判中使用被告其他性犯罪的证据,但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只要这些证据不会造成不公平的偏见,就不会仅仅因为有其他规定而将其排除。检察官必须向辩方披露这些证据,包括证人陈述或预期的证词。该法律对性犯罪的定义很广泛,包括未经同意的接触或企图,并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同意无效的情况。

(a)CA 证据法 Code § 1108(a) 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性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实施其他性犯罪的证据不根据第352条而不可采纳,则该证据不因第1101条而不可采纳。
(b)CA 证据法 Code § 1108(b) 在根据本条提供证据的诉讼中,控方应向被告披露该证据,包括证人陈述或预期提供的任何证词实质内容的摘要,以遵守《刑法典》第1054.7条的规定。
(c)CA 证据法 Code § 1108(c) 本条不限制根据本法典任何其他条款采纳或审议证据。
(d)CA 证据法 Code § 1108(d)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 “性犯罪”指根据州法或美国法律的犯罪,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A) 《刑法典》第236.1条(b)款或(c)款、第243.4、261、261.5、262、264.1、266c、269、286、287、288、288.2、288.5或289条,或第311.2条(b)款、(c)款或(d)款,或第311.3、311.4、311.10、311.11、314或647.6条,或原第288a条所禁止的任何行为。
(B)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B) 《刑法典》第220条所禁止的任何行为,但意图致残的袭击除外。
(C)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C) 被告身体的任何部位或物体与他人生殖器或肛门之间未经同意的接触。
(D)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D) 被告的生殖器或肛门与他人身体的任何部位之间未经同意的接触。
(E)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E) 通过对他人的致死、身体伤害或身体疼痛而获得性快感或满足。
(F)CA 证据法 Code § 1108(d)(1)(F) 企图或共谋从事本款所述行为。
(2)CA 证据法 Code § 1108(d)(2) “同意”应具有《刑法典》第261.6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但不包括因受害人的年龄、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在法律上无效的同意。

Section § 11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家庭暴力、虐待老年人或虐待儿童罪,被告之前实施的类似行为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案件。但这只有在其他规则(特别是第352条)不排除此类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第352条会考虑证据是否过时或证据不足等因素。

要使用这些证据,检察官必须事先与辩方共享,包括任何预期的证人证词。法律规定,除非符合司法公正,否则超过十年前的证据大多不可采纳,并且不允许使用医疗机构检查的调查结果。虐待老年人和家庭暴力的定义有助于明确这些术语的涵盖范围。

(a)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9(a)
(1)Copy CA 证据法 Code § 1109(a)(1) 除(e)或(f)款另有规定外,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证据不根据第352条而不可采纳,则该证据不因第1101条而不可采纳。
(2)CA 证据法 Code § 1109(a)(2) 除(e)或(f)款另有规定外,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涉及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罪行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实施其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行为的证据不根据第352条而不可采纳,则该证据不因第1101条而不可采纳。
(3)CA 证据法 Code § 1109(a)(3) 除(e)或(f)款另有规定并须经根据第352条进行的听证(该听证应包括对任何佐证和时间久远程度的考量)外,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涉及虐待儿童罪行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实施虐待儿童行为的证据不根据第352条而不可采纳,则该证据不因第1101条而不可采纳。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或限制根据第1101条(b)款采纳证据。
(b)CA 证据法 Code § 1109(b) 在本条下拟提供证据的诉讼中,控方应遵守《刑法典》第1054.7条的规定,向被告披露证据,包括证人陈述或预期提供的任何证词实质内容的摘要。
(c)CA 证据法 Code § 1109(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规或判例法采纳或考量证据。
(d)CA 证据法 Code § 1109(d) 在本条中:
(1)CA 证据法 Code § 1109(d)(1) “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人”指身体或性虐待、忽视、经济虐待、遗弃、孤立、绑架,或导致身体伤害、疼痛或精神痛苦的其他对待,照护者剥夺照护,或监护人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剥夺为避免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务。
(2)CA 证据法 Code § 1109(d)(2) “虐待儿童”指《刑法典》第273d条所禁止的行为。
(3)CA 证据法 Code § 1109(d)(3) “家庭暴力”具有《刑法典》第13700条规定的含义。在须经根据第352条进行的听证(该听证应包括对任何佐证和时间久远程度的考量)的前提下,如果该行为发生在被指控罪行之前不超过五年,“家庭暴力”还具有《家庭法典》第6211条规定的含义。
(e)CA 证据法 Code § 1109(e) 发生于被指控罪行之前超过10年的行为证据,根据本条不可采纳,除非法院认定采纳该证据符合司法公正。
(f)CA 证据法 Code § 1109(f) 规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行为的行政机构的调查结果和裁定,根据本条不可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