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通常情况下,除非有特定法律赋予,否则人们没有权利拒绝在法庭上作证或分享信息。这意味着,在法律场合被要求时,你不能拒绝作证、分享信息或出示文件等物品,除非有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CA 证据法 Code § 911(a) 任何人均无拒绝作证的特权。
(b)CA 证据法 Code § 911(b) 任何人均无拒绝披露任何事项或拒绝出示任何书面材料、物品或其他事物的特权。
(c)CA 证据法 Code § 911(c) 任何人均无特权要求他人不作证,或不披露任何事项,或不出示任何书面材料、物品或其他事物。

Section § 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放弃保护保密通信的法律特权。通常,如果特权持有人自愿披露受保护通信中的重要信息,或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允许其被披露,则他们放弃了该特权。然而,如果多人共享一项特权,其中一人放弃特权不影响其他人保留特权的权利。此外,为必要目的而保密共享特权通信不构成特权放弃。最后,如果披露本身被视为受特权保护,则不构成放弃。

(a)CA 证据法 Code § 912(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任何人主张第 954 节(律师-客户特权)、966 节(律师转介服务-客户特权)、980 节(保密婚姻通信特权)、994 节(医生-患者特权)、1014 节(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1033 节(忏悔者特权)、1034 节(神职人员特权)、1035.8 节(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特权)、1037.5 节(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特权)或 1038 节(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受害者特权)所规定的特权的权利,就受该特权保护的通信而言,该权利被放弃,如果特权的任何持有人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披露了该通信的重要部分,或同意由任何人进行披露。同意披露表现为特权持有人的任何声明或其他行为,表明其同意披露,包括在持有人具有法律地位并有机会主张特权的任何程序中未能主张该特权。
(b)CA 证据法 Code § 912(b)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是第 954 节(律师-客户特权)、966 节(律师转介服务-客户特权)、994 节(医生-患者特权)、1014 节(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1035.8 节(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特权)、1037.5 节(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特权)或 1038 节(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受害者特权)所规定的特权的共同持有人,特定共同特权持有人主张特权的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另一共同持有人主张特权的权利。对于第 980 节(保密婚姻通信特权)所规定的特权,一方配偶主张特权的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另一方配偶主张特权的权利。
(c)CA 证据法 Code § 912(c) 本身受特权保护的披露不构成任何特权的放弃。
(d)CA 证据法 Code § 912(d) 对受第 954 节(律师-客户特权)、966 节(律师转介服务-客户特权)、994 节(医生-患者特权)、1014 节(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1035.8 节(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特权)、1037.5 节(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特权)或 1038 节(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受害者特权)所规定的特权保护的通信进行保密披露,当该披露对于实现咨询律师、律师转介服务、医生、心理治疗师、性侵犯咨询师、家庭暴力咨询师或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的目的而言是合理必要的,则不构成特权的放弃。

Section § 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人选择不作证或不披露某些信息时会发生什么,因为他们有权保守隐私,这被称为行使“特权”。法律规定,包括法官或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对此选择发表评论,也不得对做出此选择的人做出任何负面假设。这意味着他们不作证的决定不能用来质疑他们的诚信或案件的争议点。

此外,如果陪审团有可能因为这一选择而产生负面想法,法院必须告知陪审团,他们不应做出任何负面假设,也不应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这项权利而认为其可信度降低。

(a)CA 证据法 Code § 913(a) 若在当前诉讼或此前场合,就任何事项行使了拒绝作证的特权,或拒绝披露或阻止他人披露任何事项,则主审官员和律师均不得对此发表评论,不得因行使特权而产生任何推定,且事实认定者不得由此就证人可信度或诉讼中争议的任何事项得出任何推论。
(b)CA 证据法 Code § 913(b) 法院应受特权行使可能导致陪审团得出不利推论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示陪审团不得因行使特权而产生任何推定,且陪审团不得由此就证人可信度或诉讼中争议的任何事项得出任何推论。

Section § 9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程序中如何裁定特权主张。主审官员将像法院在其他情况下处理类似主张一样处理此事。

如果有人拒绝透露信息,声称其享有特权,除非法院命令他们披露而他们仍拒绝,否则他们不会因此受到惩罚。然而,此规则不适用于拥有特殊藐视法庭权力的政府机构,或某些听证会,例如工业事故委员会的听证会。如果没有特定规则适用,则会遵循特定的法院程序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

(a)CA 证据法 Code § 914(a) 主审官员应以法院根据第3编第4章第2条(自第400条起)裁定此类主张的相同方式,在任何程序中裁定特权主张。
(b)CA 证据法 Code § 914(b) 任何人不得因未能披露声称享有特权的信息而被判藐视法庭,除非他未能遵守法院要求其披露此类信息的命令。本款不适用于任何拥有宪法藐视法庭权力的政府机构,也不适用于工业事故委员会的听证会和调查,也不默示废除《政府法典》第2编第2部第1章第4节(自第9400条起)。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程序适用,在寻求法院命令该人披露声称享有特权的信息时,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1991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法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特权信息(例如律师工作成果)的主张。通常情况下,法庭官员不能仅仅为了判断某信息是否合法享有特权而要求披露该信息。但是,如果一种特殊类型的听证会(根据《刑法典》第 1524 条)发现,除了披露信息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裁决该主张,那么法院将遵循一个特定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在法官内室私下分享信息,但只能与被授权的人或同意在场的人分享。如果法官认定该信息确实享有特权,则必须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分享。

(a)CA 证据法 Code § 915(a) 受限于 (b) 款规定,主审官员不得要求披露根据本分部声称享有特权的信息,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18.030 条 (a) 款规定的律师工作成果,以便对特权主张作出裁决;但是,根据《刑法典》第 1524 条 (c) 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中,如果提出了特权主张,且法院认定除了要求披露之外,没有其他可行方式来裁决该主张的有效性,则法院应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
(b)CA 证据法 Code § 915(b) 当法院根据第 4 章第 9 条(自第 1040 条起)(官方信息和告密者身份)或根据第 1060 条(商业秘密)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18.030 条 (b) 款(律师工作成果)对特权主张作出裁决,且在不要求披露声称享有特权的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作出裁决时,法院可以要求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人或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或两者,在法官内室披露信息,且除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以及被授权主张特权的人愿意在场的任何其他人之外,所有其他人均不得在场和旁听。如果法官认定该信息享有特权,则未经被授权允许披露的人同意,法官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披露在内室程序过程中披露的内容。

Section § 916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是关于在法律诉讼中排除受特权保护的证据,这意味着未经允许,这些证据不能被披露。如果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无权主张该特权,并且案件中也没有其他人可以主张该特权,那么法官必须排除任何特权信息。但是,如果允许披露信息的人表示同意,或者根本没有人可以主张该特权,那么法官就可以允许使用这些信息。

(a)CA 证据法 Code § 916(a) 主审官员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的动议,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排除根据本分部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
(1)CA 证据法 Code § 916(a)(1) 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无权主张该特权;并且
(2)CA 证据法 Code § 916(a)(2) 诉讼中没有一方是有权主张该特权的人。
(b)CA 证据法 Code § 916(b) 在下列情况下,主审官员不得根据本条排除信息:
(1)CA 证据法 Code § 916(b)(1) 他被有权允许披露的人另行指示;或者
(2)CA 证据法 Code § 916(b)(2) 证据的提出方证明不存在有权主张该特权的人。

Section § 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主张特权——例如律师-客户或医生-患者的保密特权——那么该沟通被推定为是私密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方,以证明并非如此。即使这些沟通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它们仍然是私密的,并且这不会仅仅因为其他人可能通过电子方式接触到它们而改变。

(a)CA 证据法 Code § 917(a) 如果以所寻求披露的事项是在律师-客户、律师转介服务-客户、医生-患者、心理治疗师-患者、神职人员-忏悔者、婚姻或同居伴侣、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家庭暴力咨询师-受害者或人口贩运个案工作者-受害者关系过程中进行的保密沟通为由主张特权,则该沟通被推定为是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且主张特权方的对手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该沟通并非保密。
(b)Copy CA 证据法 Code § 917(b)
(a)Copy CA 证据法 Code § 917(b)(a)款所列关系中的人员之间的沟通,不会仅仅因为其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或因为参与电子通信的传输、协助或存储的人员可能接触到通信内容,而丧失其特权性质。
(c)CA 证据法 Code § 917(c) 就本节而言,“电子”具有《民法典》第1633.2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主张法院在不允许特权主张时犯了错误。通常,只有特权的持有人才能提出这种主张。然而,如果特权涉及配偶,例如拒绝作证指控对方,即使不是自己的特权,一个人也可以为配偶的特权进行辩护。

Section § 9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特权信息不应被披露却被披露了,该信息不能用来对抗特权持有人。这可能发生在特权被正确主张但出现了错误的情况下,或者法官错误地允许其作为证据。此外,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反对该决定或没有要求复审,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意了;这种披露被视为被迫的,不代表他们放弃了特权。

(a)CA 证据法 Code § 919(a) 特权信息声明或其他披露的证据,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对抗特权持有人作为证据使用:
(1)CA 证据法 Code § 919(a)(1) 获授权主张特权的人主张了该特权,但仍被错误地要求进行披露;或
(2)CA 证据法 Code § 919(a)(2) 主审官员未能按照第916条的规定排除该特权信息。
(b)CA 证据法 Code § 919(b) 如果获授权主张特权的人主张了该特权,无论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还是在之前的诉讼程序中,但主审官员仍错误地要求进行披露,则无论是未能拒绝披露,还是未能寻求对主审官员要求披露的命令进行复审,均不表示同意披露或构成弃权,并且在这些情况下,该披露属于被迫披露。

Section § 920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此处列出的规则不会凌驾或废止任何其他关于特权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