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911
本条规定,通常情况下,除非有特定法律赋予,否则人们没有权利拒绝在法庭上作证或分享信息。这意味着,在法律场合被要求时,你不能拒绝作证、分享信息或出示文件等物品,除非有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
Section § 912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放弃保护保密通信的法律特权。通常,如果特权持有人自愿披露受保护通信中的重要信息,或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允许其被披露,则他们放弃了该特权。然而,如果多人共享一项特权,其中一人放弃特权不影响其他人保留特权的权利。此外,为必要目的而保密共享特权通信不构成特权放弃。最后,如果披露本身被视为受特权保护,则不构成放弃。
Section § 9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人选择不作证或不披露某些信息时会发生什么,因为他们有权保守隐私,这被称为行使“特权”。法律规定,包括法官或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对此选择发表评论,也不得对做出此选择的人做出任何负面假设。这意味着他们不作证的决定不能用来质疑他们的诚信或案件的争议点。
此外,如果陪审团有可能因为这一选择而产生负面想法,法院必须告知陪审团,他们不应做出任何负面假设,也不应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这项权利而认为其可信度降低。
Section § 914
本节解释了在程序中如何裁定特权主张。主审官员将像法院在其他情况下处理类似主张一样处理此事。
如果有人拒绝透露信息,声称其享有特权,除非法院命令他们披露而他们仍拒绝,否则他们不会因此受到惩罚。然而,此规则不适用于拥有特殊藐视法庭权力的政府机构,或某些听证会,例如工业事故委员会的听证会。如果没有特定规则适用,则会遵循特定的法院程序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
Section § 915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法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特权信息(例如律师工作成果)的主张。通常情况下,法庭官员不能仅仅为了判断某信息是否合法享有特权而要求披露该信息。但是,如果一种特殊类型的听证会(根据《刑法典》第 1524 条)发现,除了披露信息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裁决该主张,那么法院将遵循一个特定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在法官内室私下分享信息,但只能与被授权的人或同意在场的人分享。如果法官认定该信息确实享有特权,则必须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分享。
Section § 916
这条规则是关于在法律诉讼中排除受特权保护的证据,这意味着未经允许,这些证据不能被披露。如果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无权主张该特权,并且案件中也没有其他人可以主张该特权,那么法官必须排除任何特权信息。但是,如果允许披露信息的人表示同意,或者根本没有人可以主张该特权,那么法官就可以允许使用这些信息。
Section § 9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主张特权——例如律师-客户或医生-患者的保密特权——那么该沟通被推定为是私密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方,以证明并非如此。即使这些沟通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它们仍然是私密的,并且这不会仅仅因为其他人可能通过电子方式接触到它们而改变。
Section § 918
Section § 919
本节解释,如果特权信息不应被披露却被披露了,该信息不能用来对抗特权持有人。这可能发生在特权被正确主张但出现了错误的情况下,或者法官错误地允许其作为证据。此外,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反对该决定或没有要求复审,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意了;这种披露被视为被迫的,不代表他们放弃了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