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旨在用于解释本特定分部内的规则和规定。但是,这些定义不应适用于理解其他分部。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程序”是指任何法律上可以强制要求某人作证的情况。这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例如法院、政府机构、仲裁过程中,或由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的官方调查。

“程序”指任何诉讼、听证、调查、质询或询问(无论由法院、行政机构、听证官、仲裁员、立法机构或任何其他经法律授权的人士进行),其中,根据法律,可强制要求提供证词。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解释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即除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所有法律案件或听证会。

“民事诉讼程序”指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刑事诉讼程序”。它不仅包括普通的刑事案件,还包括决定公职人员是否应因在职期间的故意或腐败行为不当而被免职的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指:
(a)CA 证据法 Code § 903(a) 刑事诉讼;以及
(b)CA 证据法 Code § 903(b)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七章第三条(自第306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以确定公职人员是否应因在职期间的故意或腐败行为不当而被免职。

Section § 905

Explanation

“主持官员”一词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有权就特权主张作出决定的人。

“主持官员”指在提出特权主张的诉讼程序中,有权对该特权主张作出裁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