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词不会仅仅因为证人曾接受催眠以回忆其作证事件而自动被禁止。但是,证词要被接受,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在催眠之前,证人的记忆必须以书面或录音形式保存。催眠的进行有具体的程序,包括获得书面同意、录制催眠过程,并由合格的、独立的专业人员执行。最后,法院必须审查并确认催眠没有使证人的记忆变得不可靠,并且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该法律还指出,即使满足所有这些条件,也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a)CA 证据法 Code § 795(a)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不因证人此前曾为回忆其证言所涉事件而接受催眠的事实而不可采纳,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证据法 Code § 795(a)(1) 证言仅限于证人在催眠前回忆并陈述的事项。
(2)CA 证据法 Code § 795(a)(2) 催眠前的记忆内容已在催眠前以书面、录音或录像形式保存。
(3)CA 证据法 Code § 795(a)(3) 催眠按照以下所有程序进行:
(A)CA 证据法 Code § 795(a)(3)(A) 在催眠前制作书面记录,记录受试者对事件的描述,以及向催眠师提供的关于催眠主题的信息。
(B)CA 证据法 Code § 795(a)(3)(B) 受试者对催眠给予了知情同意。
(C)CA 证据法 Code § 795(a)(3)(C) 催眠过程,包括催眠前和催眠后的访谈,均已录像以供后续审查。
(D)CA 证据法 Code § 795(a)(3)(D) 催眠由具有催眠使用经验且独立于执法部门、检方或辩方,且不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心理学家、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执行。
(4)CA 证据法 Code § 795(a)(4) 在采纳证言之前,法院应根据第 402 条举行听证会,证据提出方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催眠未对证人造成影响,以致使证人的催眠前回忆不可靠或严重损害就证人的催眠前回忆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能力。在听证会上,各方均有权提供专家证词并交叉询问证人。
(b)CA 证据法 Code § 79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一方质疑曾接受催眠的证人可信度的能力,或限制采纳或排除该证人证言的其他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