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法律案件中担任口译员或笔译员,你必须遵守与证人相同的法律规定。

担任任何诉讼中的口译员或笔译员的人,须遵守所有与证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法律诉讼中,口译员和笔译员必须宣誓,以确保在法庭上准确地翻译或传译交流内容。口译员必须准确、公正地向证人和法庭进行传译。如果口译员为听力障碍或重听人士传译,当他们无法遵守誓言时,必须告知法庭。处理书面材料的笔译员也必须承诺将文件准确地翻译成英文。法院聘用的口译员和笔译员可以提交一份标准誓言,该誓言对所有未来的诉讼程序均有效,除非法院撤销其任命。

(a)CA 证据法 Code § 751(a) 译员应宣誓,保证以证人理解的语言向证人进行真实传译,并以其最佳技能和判断力,将证人对律师、法庭或陪审团提问的回答真实地传译成英文。
(b)CA 证据法 Code § 751(b) 在任何有听力障碍或重听人士宣誓作证的诉讼程序中,根据第754条(f)款认证的译员应在无法遵守根据(a)款所作誓言时告知法庭。
(c)CA 证据法 Code § 751(c) 笔译员应宣誓,保证将其需解读或翻译的任何书面材料真实地翻译成英文。
(d)CA 证据法 Code § 751(d) 法院常任译员,且根据《政府法典》第八编第二章第四条(第68560条起)获得认证或注册的,或法院常任笔译员,可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本条规定的誓言。已提交的誓言对所有后续法庭诉讼程序均有效,直至其任命被法院撤销。

Section § 752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无法很好地讲英语或理解英语,就会请口译员来帮助他们沟通。这位口译员必须是证人能够理解的人。口译员的详细信息会被记录下来,并会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刑事案件和少年听证会中,口译员的费用由法院支付。在民事案件中,费用由法院酌情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摊,并作为案件费用的一部分处理。

(a)CA 证据法 Code § 752(a) 当证人无法理解英语,或无法用英语表达自己以致律师、法庭和陪审团无法直接理解时,应当宣誓指定一名证人能够理解且能够理解证人的口译员为证人进行口译。
(b)CA 证据法 Code § 752(b) 记录中应当注明口译员的身份,该口译员可按照第3章第2条(自第730节起)的规定予以指定和补偿,该补偿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
(1)CA 证据法 Code § 752(b)(1) 在所有刑事诉讼和少年法庭程序中,本节规定的口译员补偿费用应当由法院承担。
(2)CA 证据法 Code § 752(b)(2) 在所有民事诉讼中,本节规定的口译员补偿费用应当首先按照法院确定的比例分摊并向各方当事人收取,此后可按照与其他诉讼费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和允许。

Section § 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作为证据的书面文件难以阅读或理解时应如何处理。届时将请一位合格的翻译人员来辨认或翻译。法律详细规定了如何确定这位翻译人员的身份以及如何支付报酬。在刑事案件和少年程序中,翻译人员的费用由法院承担。在民事案件中,费用将根据法院的决定由涉案各方分摊,并且之后可以计入诉讼费用。

(a)CA 证据法 Code § 753(a) 当作为证据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的文字无法直接辨认或理解时,能够辨认文字或理解语言的翻译人员应当宣誓对该书面材料进行辨认或翻译。
(b)CA 证据法 Code § 753(b) 记录中应当注明翻译人员的身份,该翻译人员可按照第3章第2条(自第730节起)的规定予以指定和报酬,其报酬按以下方式收取:
(1)CA 证据法 Code § 753(b)(1) 在所有刑事诉讼和少年法庭程序中,本节规定的翻译人员报酬应当由法院承担。
(2)CA 证据法 Code § 753(b)(2) 在所有民事诉讼中,本节规定的翻译人员报酬应当首先按照法院确定的比例分摊并由各方当事人承担,之后可按照与其他诉讼费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和核准。

Section § 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聋人或听障人士在各类法庭程序中,包括民事、刑事、家庭和行政案件中,能够获得口译服务。必须任命经认可机构认证的合格口译员,以帮助他们理解并参与诉讼。如有需要,可任命中介口译员提供更个性化的协助。口译员按现行费率获得报酬,在执法情况下,必须努力确保有口译员协助接受讯问或面谈的聋人。未经适当口译所作的任何陈述不得作为不利于这些人士的证据。在口译员正确就位以确保有效沟通之前,程序不得开始。法院必须维护一份经认证的口译员名单,以方便此过程。

(a)CA 证据法 Code § 754(a) 在本节中,“聋人或听障人士”指听力损失严重到无法理解正常语调说话的人,但不包括根据《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获得并能够通过使用辅助听力系统或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充分参与诉讼的听障人士。
(b)CA 证据法 Code § 754(b) 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包括涉及交通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诉讼、小额索赔法庭程序、少年法庭程序、家庭法庭程序或服务,或确定某人精神能力的程序,在法院命令或法院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中,包括调解和仲裁,或在行政听证会中,如果当事人或证人是聋人或听障人士,并且该聋人或听障人士在场并参与,则该程序应由法院或其他指定机构任命的合格口译员,或经各方同意的口译员,以该聋人或听障人士理解的语言进行口译。
(c)CA 证据法 Code § 754(c) 就本节而言,“指定机构”指法院、部门、委员会、机构、许可或立法机构,或需要合格口译员的其他程序机构。
(d)CA 证据法 Code § 754(d) 就本节而言,“口译员”包括口语口译员、手语口译员或聋盲口译员,具体取决于聋人或听障人士的需求。
(e)CA 证据法 Code § 754(e) 就本节而言,“中介口译员”指聋人或听障人士,或能够通过在聋人或听障人士与合格口译员之间充当中介,协助在英语口语和手语之间、或在手语变体之间、或在美国手语和其他外语之间提供准确口译的听力正常人士。
(f)CA 证据法 Code § 754(f) 就本节而言,“合格口译员”指经司法委员会批准有资格对聋人或听障人士的法庭口译员进行测试的测试组织、机构或教育机构认证为有能力进行法庭口译的口译员。
(g)CA 证据法 Code § 754(g) 如果被任命的口译员不熟悉聋人或听障人士使用的特定手语或其特定的手语变体,法院或其他指定机构应在与该聋人或听障人士或其代表协商后,任命一名中介口译员。
(h)Copy CA 证据法 Code § 754(h)
(1)Copy CA 证据法 Code § 754(h)(1) 在1992年7月1日之前,司法委员会应进行一项研究,以制定指导方针,据此确定哪些测试组织、机构或教育机构将被批准对聋人或听障人士的法庭口译员进行认证测试。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研究应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公众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司法机构、语言学家、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法庭口译员、专业口译组织成员以及聋人和听障社区成员。在征求公众意见并完成研究后,司法委员会应公布这些指导方针。截至1997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应批准一个或多个实体对聋人或听障人士的法庭口译员进行测试。测试实体可包括教育机构、测试组织、联合权力机构或公共机构。
(2)CA 证据法 Code § 754(h)(2) 自1997年7月1日起,聋人或听障人士的法庭口译员应符合(f)款规定的资格。
(i)CA 证据法 Code § 754(i) 根据本节任命的口译员,除实际差旅费外,应按法院雇佣提供其他口译服务人员的现行费率支付报酬,除非该服务被视为该人员作为州、县或州其他政治分支机构雇员的常规职责的一部分。除(j)款另有规定外,口译员的费用应由法院承担。行政程序中口译员的费用应由指定委员会或机构承担。

Section § 7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聋人或听力障碍人士使用口译员与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保密关系的人进行沟通,他们的保密权仍然受到保护。口译员的参与不会取消他们的隐私权。

Section § 755.5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场民事诉讼,并且需要进行对方(比如保险公司或你起诉的人)要求进行的医学检查,而你又不擅长英语,那么在检查期间必须有一名认证口译员陪同你。这名口译员会将检查过程翻译成你理解的语言。保险公司或被告方必须支付口译员的费用。

如果检查没有口译员在场就进行了,那么该检查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在诉讼中使用。你也可以让其他人陪同你参加检查以提供帮助。

如果认证口译员无法到场,诉讼各方可以同意使用其他未经认证的口译员。

(a)CA 证据法 Code § 755.5(a) 任何由保险人或被告方要求进行的、针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且不熟练讲或理解英语的人的医学检查,如果该检查是为了确定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而进行,则必须有一名口译员在场,以该人理解的语言对检查进行口译。该口译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四章第四点五节第八条(自第11435.05条开始)的规定获得认证。
(b)CA 证据法 Code § 755.5(b) 根据 (a) 款使用的口译员费用应由要求进行医学检查的保险人或被告方支付。
(c)CA 证据法 Code § 755.5(c) 任何违反 (a) 款进行的医学检查记录或相关证词,在进行该检查的民事诉讼或任何其他民事诉讼中均不得采纳。
(d)CA 证据法 Code § 755.5(d) 本条不禁止任何其他人协助当事人。
(e)CA 证据法 Code § 755.5(e) 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四章第四点五节第八条(自第11435.05条开始)获得认证的口译员无法出席医学检查,经当事人约定,(a) 款中指定的请求方应有自由裁量权,临时认定并使用其他口译员。

Section § 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应为不熟练掌握英语的个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供口译服务。司法委员会会报销这些服务的费用。当资金有限时,会设定优先顺序,首先是涉及保护令的家庭法案件,以及其他如驱逐和监护权案件。如果资金仍然紧张,则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个人。法院必须报告获得口译服务的案件类型,以确保遵守既定的优先顺序。这项法律不改变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现有的口译员权利,也不会减少人员编制或影响重要案件的服务质量。

(a)CA 证据法 Code § 756(a) 在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司法委员会应向法院报销在民事诉讼和程序中向任何出庭且不熟练掌握或理解英语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庭口译服务费用,旨在以当事人理解的语言翻译诉讼程序,并协助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和法院之间的沟通。
(b)CA 证据法 Code § 756(b) 如果没有拨付足够的资金为每位符合资格标准的当事人提供口译员,则司法委员会根据 (a) 款报销的民事案件法庭口译服务应由各法院按以下顺序根据案件类型进行优先排序:
(1)CA 证据法 Code § 756(b)(1) 《家庭法典》第10编(第6200条起)项下的诉讼和程序;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7600条起))提起的诉讼或程序,其中已根据《家庭法典》第6221条授予或正在寻求保护令;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6221条已授予或正在寻求保护令的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和程序;《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 (y) 款项下的诉讼和程序;以及根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11章(第15600条起))提起的身体虐待或忽视的诉讼和程序。
(2)CA 证据法 Code § 756(b)(2) 与非法占有相关的诉讼和程序。
(3)CA 证据法 Code § 756(b)(3) 终止亲权关系的诉讼和程序。
(4)CA 证据法 Code § 756(b)(4) 与监护或保管相关的诉讼和程序,包括遗嘱认证监护人或保管人的指定或终止。
(5)CA 证据法 Code § 756(b)(5) 父母为获得子女的单独法定或实际监护权或探视权而提起的诉讼和程序。
(6)CA 证据法 Code § 756(b)(6) 《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条项下或《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11章(第15600条起))项下的所有其他诉讼和程序。
(7)CA 证据法 Code § 756(b)(7) 所有其他与家庭法相关的诉讼和程序。
(8)CA 证据法 Code § 756(b)(8) 所有其他民事诉讼或程序。
(c)Copy CA 证据法 Code § 756(c)
(1)Copy CA 证据法 Code § 756(c)(1) 如果没有资金为每位符合资格标准的当事人提供口译员,则在 (b) 款第 (3)、(4)、(5)、(6)、(7) 或 (8) 项所述的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应优先考虑根据《政府法典》第68631条以“in forma pauperis”(诉讼费用减免)方式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CA 证据法 Code § 756(c)(2) 当合格的口译员在法院所在地在场并可用时,并且在该口译员已获得报酬的时段内,该地点没有正在进行符合 (a) 款所述资格标准的更高优先级的诉讼时,法院可以向 (b) 款所列优先顺序之外的当事人提供口译员。
(d)CA 证据法 Code § 756(d)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法庭口译服务费用。
(e)CA 证据法 Code § 756(e) 在寻求法庭口译服务报销时,法院应向司法委员会说明所报销口译服务对应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定期证明,在提供口译服务时,它们已遵守 (b) 款和 (c) 款中规定的优先顺序和偏好,这将受司法委员会的审查。
(f)CA 证据法 Code § 756(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限制或否定州或联邦法律另行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获得口译员的任何权利,或在刑事、交通或其他违规、青少年或精神能力诉讼或程序中获得口译员的权利。
(g)CA 证据法 Code § 756(g) 本条不应导致人员编制减少,或损害在刑事、青少年或其他类型事务中提供口译服务的质量。

Section § 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事法庭有权为那些请求法院就特殊移民少年身份作出裁决的案件提供口译员。这符合特定的政策和现有法律,包括司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通过的一项政策。

根据本章、其他适用法律以及现有的司法委员会政策,包括2014年1月23日通过的政策,民事法庭提供口译员的现有权力包括在以下诉讼中提供口译员的权力:申请人请求高等法院作出关于特殊移民少年身份的裁定,依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27)(J)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