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法 Code § 701(a) 某人若属于以下情况,则丧失作为证人的资格:
(1)CA 证据法 Code § 701(a)(1) 无法直接或通过能理解其意思的人进行口译来表达自己对相关事项的看法,以致无法被理解;或
(2)CA 证据法 Code § 701(a)(2) 无法理解证人作证时有义务说出真相。
(b)CA 证据法 Code § 701(b) 在任何无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中,法院可以保留对证人作证能力的质疑,直至该证人直接询问结束。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情况下一个人不能在法庭上作证。如果一个人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无论是自己说还是通过他人帮助),或者不明白自己有责任说真话,那么他就不能作为证人。
如果没有陪审团,法院可以在证人被直接提问之后,再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作证。
本法律规定,证人不能就其不亲身了解的事项作证。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证人必须在作证前证明其具有亲身了解。证人可以通过任何可接受的证据来证明这种亲身了解,包括其自己的陈述。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一名法官将在其主审的案件中作证会发生什么。在作证之前,法官必须告知涉案各方当事人其所了解的、关于他们将要讨论的事实的信息。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法官作证,法官就不能作证,并且会宣布审判无效(流审),这意味着该案件将由另一名法官重新审理。然而,如果没有人反对,法官就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这项法律规定了陪审员在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证人作证的情况。首先,如果陪审员要作证,他们必须在其他陪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告知所有相关方他们将要说什么。如果任何一方反对陪审员作证,法院必须宣布审判无效,以便由新的陪审团审理此案。传唤陪审员作证本身就意味着同意宣布审判无效,而反对传唤陪审员作证则被视为提出宣布审判无效的动议。如果没有反对,陪审员可能会被强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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