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直接证据是指任何无需额外假设或猜测,就能清楚表明某一事实属实的证明。如果被采信,这类证据本身就能明确证实该事实。

本章中使用的“直接证据”指无需推断或推定,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并且其本身,如果属实,则能确凿地确立该事实。

Section § 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证人是可信的,那么除非另一项法律明确要求更多证据,否则其直接证词本身就足以证明一个事实。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本可以提供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却提供了薄弱的证据,那么这些薄弱的证据就应该被怀疑。

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提供更强更有力的证据,却提供了较弱且不太令人满意的证据,那么所提供的证据应受到怀疑。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案件中,如果某人没有解释或否认针对他们的证据或事实,或者他们故意隐藏证据,那么在决定得出什么结论时,这些行为可以被用来对他们不利。这意味着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责任时,可以考虑这些行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