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在加州,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如何解释法规和其他文件,以及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都由法官来做。法官还会决定那些必须在证据被采纳之前解决的事实问题,这要遵循从第40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

当涉及到国际组织、外国或外国公共实体的法律时,这些也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依据从第450条开始的规则来决定。

(a)CA 证据法 Code § 310(a) 所有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规和其他书面文件的解释、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其他证据规则的问题)均由法院裁决。证据采纳前的初步事实问题,依照第4章第2条(自第400条起)的规定,由法院裁决。
(b)CA 证据法 Code § 310(b) 确定国际组织法律、外国法律或外国公共实体法律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依照第4编(自第450条起)规定的方式确定。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律(包括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但无法确定该法律的具体内容时,法院可以怎么做。法院有两种选择:一是适用加州法律,前提是这样做不违反美国宪法或加州宪法;二是驳回案件,这意味着将来该案件仍有可能被重新提起。

Section § 312

Explanation

在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所有事实问题。他们评估证据,判断每份证据的重要性,并裁定证人以及任何传闻陈述的可信度。然而,他们的决定受法院监督。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陪审团审判中:
(a)CA 证据法 Code § 312(a) 所有事实问题均由陪审团裁决。
(b)CA 证据法 Code § 312(b) 在法院的控制下,陪审团应决定提交给它的证据的效力和价值,包括证人和传闻陈述人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