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法 Code § 1200(a) “传闻证据”是指非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时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旨在证明所陈述事项真实性的证据。
(b)CA 证据法 Code § 1200(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可采纳。
(c)CA 证据法 Code § 1200(c)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任何在庭外所作的陈述,并在审判中用于证明某事真实性。通常情况下,此类证据不被允许,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这项规则通常被称为传闻证据规则。
简单来说,本条规定,如果一个陈述的每个部分都符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那么它不会仅仅因为是传闻证据而被排除。基本上,即使是传闻,只要符合例外情况,就可以被采纳。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出了一份作为证据的陈述,之后又作出了另一份与其相矛盾的陈述,那么后一份陈述仍然可以用来质疑此人的可信度,即使他们没有机会或无法解释这种矛盾。此外,任何旨在支持或质疑此人可信度的其他证据都可以被允许,只要如果他们实际是听证会上的证人,该证据本应被允许。为此目的,提供宣誓证词的人被视为其陈述是传闻。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法庭采纳了一份传闻陈述,那么作出这份陈述的人(声明人)可以被对方当事人像进行交叉询问一样进行提问。
但是,如果声明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人,或者他们已经就该事项在案件中作证,则本规定不适用。
此外,本规定也不适用于某些其他特定法律条款所涵盖的陈述。
最后,即使作出传闻陈述的人无法接受提问,这也不会自动导致该陈述不可采纳。
本节解释说,在特定情况下,传闻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初步听证会,具体依照《刑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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