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传闻证据是指任何在庭外所作的陈述,并在审判中用于证明某事真实性。通常情况下,此类证据不被允许,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这项规则通常被称为传闻证据规则。

(a)CA 证据法 Code § 1200(a) “传闻证据”是指非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时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旨在证明所陈述事项真实性的证据。
(b)CA 证据法 Code § 1200(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可采纳。
(c)CA 证据法 Code § 1200(c)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传闻证据规则。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条规定,如果一个陈述的每个部分都符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那么它不会仅仅因为是传闻证据而被排除。基本上,即使是传闻,只要符合例外情况,就可以被采纳。

在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范围内的陈述,不得以该陈述的证据是传闻证据为由而不予采纳,如果该传闻证据由一个或多个陈述组成,且每个陈述均符合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要求。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出了一份作为证据的陈述,之后又作出了另一份与其相矛盾的陈述,那么后一份陈述仍然可以用来质疑此人的可信度,即使他们没有机会或无法解释这种矛盾。此外,任何旨在支持或质疑此人可信度的其他证据都可以被允许,只要如果他们实际是听证会上的证人,该证据本应被允许。为此目的,提供宣誓证词的人被视为其陈述是传闻。

声明人所作的陈述或其他行为的证据,如果与该声明人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的陈述不一致,则不得因旨在攻击声明人的可信度而不得采纳,即使该声明人未被给予且未曾有机会解释或否认该不一致的陈述或其他行为。任何其他旨在攻击或支持声明人可信度的证据,如果该声明人作为听证会证人时该证据本应可采纳,则该证据可采纳。就本条而言,在提出该证据的诉讼中进行的证词宣誓笔录的作证人,应被视为传闻声明人。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法庭采纳了一份传闻陈述,那么作出这份陈述的人(声明人)可以被对方当事人像进行交叉询问一样进行提问。

但是,如果声明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人,或者他们已经就该事项在案件中作证,则本规定不适用。

此外,本规定也不适用于某些其他特定法律条款所涵盖的陈述。

最后,即使作出传闻陈述的人无法接受提问,这也不会自动导致该陈述不可采纳。

(a)CA 证据法 Code § 1203(a) 声明人所作的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的声明,任何对方当事人均可传唤并质询该声明人,如同进行交叉询问一般,以质询该声明。
(b)CA 证据法 Code § 1203(b) 如果声明人是 (1) 当事人,(2) 属于第776条 (d) 款所指的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人,或 (3) 已在该诉讼中就该声明的主题事项作证的证人,则本条不适用。
(c)CA 证据法 Code § 1203(c) 如果该声明属于本编第2章第1条 (始于第1220条)、第3条 (始于第1235条) 或第10条 (始于第1300条) 所述的声明,则本条不适用。
(d)CA 证据法 Code § 1203(d) 否则可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的声明,不因作出该声明的声明人根据本条无法接受质询而变得不可采纳。

Section § 120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特定情况下,传闻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初步听证会,具体依照《刑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

如果传闻陈述是依照《刑法典》第872条的规定在初步审查中提出的,则第1203条不适用。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刑事案件中,一项符合传闻证据条件且通常会被允许的陈述,如果是在会侵犯被告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则不得用于不利于被告。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当前关于传闻证据的规定不会凌驾或废除任何现有的传闻证据法律。这意味着其他与传闻相关的法律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