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9600
任何个人或团体提交支持或反对投票提案的论证时,都必须附上一份已签署的声明表格。这份声明确认,据他们所知,该论证真实无误。声明必须由撰写论证的人员签署,如果提案人与撰写人不同,提案人也需签署。
该表格包含用于填写论证是主要论证还是反驳论证、是支持还是反对提案、投票提案的名称或编号、选举的名称和管辖区以及选举举行日期的空白处。
Section § 96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投票议案有支持或反对的论据,提出这些论据的人可以在提交这些论据的最终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它们。
Section § 9602
如果您在加州签署了一份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您可以撤回您的签名。为此,您需要向选举办公室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该请求必须包含您的姓名、地址、签名以及请愿书的名称。请务必在请愿书正式提交之前提交该请求。该请求不被视为一份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9603
这项法律允许市、学区等地方政府机构举行咨询性选举,让居民就重要问题表达意见。这些选举可以在该管辖区举行常规或特别选举的任何日期进行。
这些咨询性投票的结果不具约束力,仅用于衡量公众意见。在选票上,它们会明确标明为“仅供咨询投票”。
如果某个问题影响到特定区域的居民,咨询性选举也可以在该地方政府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外举行,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能够与现有选举合并,并获得县政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如果选票容量无法容纳咨询性投票,则不能将其添加到该选举中。
Section § 9604
本法律解释了全州或地方性倡议或全民公决的提案人如何撤回其措施。他们可以进行协商,尝试找到解决方案,并在将措施提交给选举官员之前撤回。如果是全州性措施,他们可以在提交后撤回,但必须在措施正式列入选票之前。如果撤回以特定的立法行动为条件,则必须明确所提议的法律,并且如果该法律未能及时通过或被修改,此类撤回将无效。提案人还可以在立法行动发生之前取消或撤回附条件撤回。撤回程序必须在倡议或全民公决获得选票资格认证之时完成。
Section § 9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希望在特别选举中向选民提出一项措施或议题,他们不能在选举日期前第83天之后更改或取消该选举令。要修改或撤销选举令,他们必须通过一份包含详细信息的决议,并在选举前第83天之前提交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9606
Section § 9607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为使一项倡议措施获得列入选票资格而收集签名的人,无论是受薪还是自愿的,都必须接受关于请愿书传阅和签名收集的州法律的指导。该指导必须强调,所收集的签名只能用于使该措施列入选票,而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9608
如果您在加州提出一项倡议措施,您在申请标题和摘要时需要签署一份声明。这份声明确认您不会滥用所收集的签名,并由您签署和注明日期。这份签署的声明将在选举结果公布或请愿截止日期后至少保存八个月。不遵守此规定不会使为该倡议收集的签名失效。
Section § 9609
在有人开始为一项倡议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将签名用于除了让该措施进入投票以外的任何目的都是非法的。
这份签署的声明必须交给倡议的提案人。他们必须将这份声明存档至少八个月,从选举结束后算起,或者如果该请愿书没有付诸表决,则从提交请愿书的截止日期后算起。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不会自动导致任何请愿签名失效。
Section § 9610
在为一项倡议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有偿征集人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滥用签名是违法的,并承诺仅将签名用于使该措施获得投票资格。签署的声明必须由负责监督的个人或组织存档,自选举结果获得认证之日起至少八个月;或者,如果该倡议未提交,则自请愿书提交截止日期起八个月。这不适用于无偿征集人。未能遵守规定不会使任何签名失效。
Section § 9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个区或学区跨越多个县时,如何处理相关的区和学区选举。它明确指出,其中一个县,被称为“牵头县”,负责管理与选举相关的活动。
对于区选举,“牵头县”是指拥有最多选民的县;对于学区选举,则是指其学区总监管辖该学区的县。
牵头县必须与其他相关县合作,设定提交支持或反对议案的论点以及反驳论点的截止日期。论点必须提交给牵头县,由其决定哪些论点将刊登在选民指南中。随后,牵头县会将这些论点分享给其他县,以便他们将其纳入各自的指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