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9500
当一项与学校相关的议案有资格进行投票时,县选举官员必须将其发送给县法律顾问;如果该县没有法律顾问,则发送给地方检察官。该法律部门随后将撰写一份公正的议案摘要,解释它将如何改变现有法律以及如果通过将如何运作。这份摘要不得超过500字,还应指出该议案是由学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该摘要将出现在选票上任何支持或反对该议案的论据之前。
Section § 95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提交和向选民呈现支持或反对学校议案的论据。它允许学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符合资格的选民或公民团体撰写一份300字以内、支持或反对任何学校议案的论据。这些论据必须与分析一起印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这些印刷论据的标题将分别标明为“支持议案____的论据”或“反对议案____的论据”,其中会填入具体议案的编号。标题也可以用“提案”代替“议案”,并且这些标题的字数不计入论据的字数限制。
Section § 9501.5
提交投票论证时,必须包含提交人的打印姓名和签名。如果是组织提交,则需要组织的名称以及至少一名主要负责人的打印姓名和签名。
一份投票论证上的签名不能超过五份。如果超过五人签署,则只列出前五份签名。
Section § 9502
在学校措施选举之前,提交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论证以供印刷并分发给选民有一个截止日期。这个截止日期由选举官员设定,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和 (10) 天的公开审查。该日期必须公开宣布,并且论证可以在此截止日期之前进行修改。
Section § 95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选举中,当针对一项学校议案提交了不止一份支持或反对意见时会发生什么。选举官员会从每一方中选择一份意见分发给选民。他们会根据提交意见的人员,优先考虑学区理事会成员,其次是个人选民、公民团体,或两者的组合。
为了证明他们是真正的公民团体,组织必须提供特定的文件,例如公司注册文件、带有主要负责人姓名的信头,或根据政府法典提交的声明。
重要的是,在从公民团体中选择意见时,决策者不会考虑所提供文件的类型。
Section § 9504
当一项投票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被选入选民手册时,选举官员必须将这些论点分享给对方的作者。作者可以撰写不超过250字的反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笔,但必须在指定日期前提交。
反驳意见将紧随其所回应的直接论点之后印刷,标题为“对赞成议案的驳斥”或“对反对议案的驳斥”,后面附上议案的编号。标题中的文字不计入250字的字数限制。
Section § 9508
这项法律允许在区选举的选票上合并两项相关的提案。具体来说,如果有一项关于区债券的提案,以及另一项取决于债券批准的州学校建设援助提案,它们可以合并成一个选票问题。这样,选民可以简单地给出“赞成”或“反对”的答案。为确保清晰,合并后的问题必须符合所涉各项提案的法定措辞要求。
Section § 9509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将与选举相关的文件公开供公众查阅。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获取这些文件的副本,并可能需要支付涵盖复印成本的费用。
如果有人认为文件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他们或选举官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更改或删除这些信息。任何请求都必须在10天的查阅期内提出,并且必须证明信息确实虚假、误导或违反选举规定,并且更正不会延误选举材料的准备。
选举官员和有争议材料的作者都将参与任何法律行动;如果选举官员发起诉讼,县监事会也将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