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选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性,这些信息有助于他们在投票时做出明智的选择。它特别强调了州长候选人的所得税申报表在提供有关潜在利益冲突、财务状况和诚信的关键细节方面的作用。通过要求州长候选人披露其纳税申报表,选民可以更好地评估腐败或不道德行为的风险。该法律还支持对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执法。总的来说,这项强制性要求被认为对候选人来说成本很低。

Section § 89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所得税申报表”的含义。它包括美国国税局要求提交的任何税务表格、预估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以及随附提交的任何修订或附加文件,例如附表或附件。但是,它明确将美国国税局的记录副本和会计师笔记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就本部分而言,“所得税申报表”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要求、规定或允许的任何纳税申报表或信息申报表、预估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以及代表任何人或与任何人相关的提交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作为如此提交的申报表的补充或组成部分的辅助附表、附件或清单。就本部分而言,“所得税申报表”不包括美国国税局的记录副本或会计师笔记。

Section § 8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长候选人向州务卿提交他们过去五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他们必须在普选前至少88天,或在罢免选举前至少60天完成此项提交。如果届时他们尚未提交最近的纳税申报表,则必须在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后的五天内提交。如果候选人在某个特定年份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选举 Code § 89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长候选人的姓名不得印在选票上,除非候选人在选举前至少88天,或者,在罢免选举的情况下,在罢免选举前至少60天,依照第8903条规定的程序,向州务卿提交该候选人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最近五个纳税年度的每一份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
(b)CA 选举 Code § 8902(b) 如果候选人尚未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选举前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候选人应在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申报表后的五天内,向州务卿提交该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
(c)Copy CA 选举 Code § 8902(c)
(a)Copy CA 选举 Code § 8902(c)(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候选人无需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的任何年份。

Section § 8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候选人向州务卿提交两份报税表副本。其中一份必须与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版本完全一致,且不得公开。另一份必须经过删节,以移除社会安全号码和住所地址等敏感信息。候选人还可以选择删节其他信息,例如受抚养未成年人的姓名和商业地址。这些删节后的副本必须在选举前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

州务卿会审查这些删节后的报税表是否符合规定。任何问题都必须及时更正,否则候选人的姓名将无法出现在选票上。删节后的文件随后会在州务卿的网站上公开,直至选举结果最终确定。原始纸质副本在选举结束后必须销毁,除非法院或政府机构另有要求。

(a)CA 选举 Code § 8903(a) 候选人应向州务卿提交以下材料:
(1)Copy CA 选举 Code § 8903(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8903(a)(1)(A) 第8902条要求提交的每份报税表的两份副本。其中一份报税表副本应与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版本完全一致,不得进行任何删节,且不根据本节规定予以披露。另一份副本应与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版本完全一致,但应根据本款规定进行删节。报税表应以纸质形式提交给州务卿,最迟不晚于选举前第88天的下午5点;如果是罢免选举,则最迟不晚于罢免选举前第60天的下午5点。
(B)CA 选举 Code § 8903(a)(1)(A)(B) 候选人应从每份报税表的删节副本中删节以下信息:
(i)CA 选举 Code § 8903(a)(1)(A)(B)(i) 社会安全号码。
(ii)CA 选举 Code § 8903(a)(1)(A)(B)(ii) 住所地址。
(iii)CA 选举 Code § 8903(a)(1)(A)(B)(iii) 电话号码。
(iv)CA 选举 Code § 8903(a)(1)(A)(B)(iv) 电子邮件地址。
(v)CA 选举 Code § 8903(a)(1)(A)(B)(v) 医疗信息。
(vi)CA 选举 Code § 8903(a)(1)(A)(B)(vi) 银行账号和路由号码。
(vii)CA 选举 Code § 8903(a)(1)(A)(B)(vii) 美国国税局个人识别码 (PIN)。
(C)CA 选举 Code § 8903(a)(1)(A)(C) 候选人还可以从每份报税表的删节副本中删节以下信息:
(i)CA 选举 Code § 8903(a)(1)(A)(C)(i) 受抚养未成年人的姓名。
(ii)CA 选举 Code § 8903(a)(1)(A)(C)(ii) 雇主识别号。
(iii)CA 选举 Code § 8903(a)(1)(A)(C)(iii) 商业地址。
(iv)CA 选举 Code § 8903(a)(1)(A)(C)(iv) 有偿报税表编制人或会计师的税务识别号、客户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CA 选举 Code § 8903(a)(2) 一份由候选人签署的书面同意书,授权州务卿根据本节规定公开披露候选人报税表的删节版本。州务卿应根据本款规定准备一份标准同意书。
(b)CA 选举 Code § 8903(b) 州务卿应审查候选人提交的每份报税表的删节副本,以确保删节符合 (a) 款的规定。如果州务卿认定候选人删节了 (a) 款允许以外的信息,或未能删节 (a) 款要求删节的信息,州务卿应通知候选人任何不足之处。候选人应最迟不晚于选举前第78天的下午5:00提交更正后的报税表纸质副本;如果是罢免选举,则最迟不晚于罢免选举前第57天的下午5点。如果未及时提交更正后的纸质副本,候选人将不具备在选举选票上列名的资格。
(c)Copy CA 选举 Code § 8903(c)
(1)Copy CA 选举 Code § 8903(c)(1) 州务卿应在根据第8120条发布选举候选人认证名单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报税表的删节副本。除 (2) 款另有规定外,州务卿应公开候选人根据 (a) 款提交的报税表的删节副本。
(2)CA 选举 Code § 8903(c)(2) 如果候选人根据 (b) 款被要求提交报税表的更正副本,州务卿应公开该更正副本。
(3)CA 选举 Code § 8903(c)(3) 删节后的报税表应持续公布,直至候选人当选该职位的选举的官方计票完成为止;但参加初选但未被提名为参加大选的候选人的报税表,只需公布至初选的官方计票完成为止。
(4)CA 选举 Code § 8903(c)(4) 州务卿应保留提交的报税表纸质副本,直至候选人当选该职位的选举的官方计票完成为止。此后,提交的报税表纸质副本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销毁,除非州务卿收到法院命令,或州或联邦政府机构的合法书面请求,指示州务卿保留提交的报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