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5200(a) 在初选或总统大选前不少于123天,州务卿应在总检察长的建议和同意下,确定哪些政党根据第5102条被取消参加任何初选的资格,或根据第5154条被取消参加总统大选的资格。如果提议取消在紧接前一次直接初选中具有参选资格的政党的资格,则取消资格意向通知应通过挂号信送达该政党州中央委员会主席,以州务卿的记录为准。无论如何,取消资格意向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州内每个县通过公告形式发出。如果任何县没有印刷和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则应在邻近县印刷和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进行公告。
(b)CA 选举 Code § 5200(b) 如果该政党希望就取消资格意向通知举行听证会,则应在邮件送达后10天内或在通知在任何县最后一次公布之日后10天内(以后者为准),根据第13314条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其中应列出事实,表明该政党未根据第5102条被取消参加任何初选的资格,或未根据第5154条被取消参加总统大选的资格。如果该政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宣誓书,则取消资格意向通知应构成最终取消资格。在提交宣誓书之前,应将一份副本亲自送达州务卿。提交后,该事项应在不超过10天内安排回复,并应优先于任何其他待决案件。
(c)CA 选举 Code § 5200(c) 关于本条项下在最高法院进行的诉讼,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是创建一种快速便捷的方法,以司法裁决所涉重要问题,并敦促最高法院接受任何此类诉讼的管辖权。立法机关进一步敦促法院指示任何被命令取证的仲裁员及时向法院报告,以便法院的最终命令可在初选或总统大选前第80天或之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