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那些未能获得资格参加总统初选,但仍希望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能出现在总统大选选票上的政党。它允许这些政党通过召开提名大会或初选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资格。然而,它不包括使用大选选票来选举州或县的党派领导人。

本章适用于未能根据第5100条获得资格参加总统初选,但仍寻求通过提名大会或初选以外的其他方式提名美国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以获得资格参加接下来的总统大选并在总统大选选票上出现的政治团体。就本章而言,参加总统大选不包括使用大选选票选举州党或县中央委员会官员。

Section § 5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政党如何在加州获得参加总统大选的资格:

(a) 该政党必须已参加上一次总统初选。

(b) 除非政党拒绝计算某些选票,否则其候选人必须在上一次州长初选中获得至少2%的选票。

(c) 至少0.33%的登记选民必须在特定日期前声明偏好该政党。

(d) 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一份请愿书,由签署人数等于上一次州长选举总票数10%的选民签署,声明他们希望拟议政党参加大选。

政党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时,有资格参加总统大选:
(a)CA 选举 Code § 5151(a) 该政党根据第5100条规定,有资格参加并已参加总统大选前的总统初选。
(b)Copy CA 选举 Code § 5151(b)
(1)Copy CA 选举 Code § 5151(b)(1) 在上一次州长初选中,全州范围内所有在选票上表明偏好该政党的候选人所获得的总票数,至少占该职位全州总票数的2%。
(2)CA 选举 Code § 5151(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政党可以告知州务卿,其拒绝将选票上已表明偏好该政党的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计入2%的资格门槛。如果政党希望不将某位候选人的票数计入其根据第 (1) 款获得的资格,该政党应在州长初选前第七天书面通知州务卿该候选人的姓名。
(c)Copy CA 选举 Code § 5151(c)
(1)Copy CA 选举 Code § 5151(c)(1) 如果在总统大选前第102天或之前,州务卿通过审查和汇总县选举官员提交给其的选民声明及其申报的政治偏好,发现申报偏好该政党的选民人数,至少等于总统大选前第123天登记选民总数的0.33%。
(2)CA 选举 Code § 5151(c)(2) 根据第2154条或第2265条规定,其政党偏好被指定为“未知”的人,不应计入确定第 (1) 款所述选举前指定日期登记选民总数的目的。
(d)CA 选举 Code § 5151(d) 在总统大选前第135天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选民签署的请愿书,签署人数至少等于上一次州长选举全州总票数的10%,声明他们代表一个拟议政党,该拟议政党的名称应在请愿书中注明,并且这些选民希望该拟议政党参加该总统大选。该请愿书应按倡议请愿书的规定,由县选举官员进行分发、签署和核实,并将其上选民的签名认证后提交给州务卿。请愿书的每一页应以18磅粗体字标明标题,该标题应为拟议政党的名称,后跟“参加总统大选请愿书”字样。

Section § 51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政党保持或重新获得参加总统选举资格的程序。在州长选举后,政党的资格会受到审查。如果一个政党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它就不能参加总统大选。为了保持或重新获得资格,政党必须遵守某些条件,并向州务卿提交通知。如果该通知未及时提交,该政党可能会被排除在官方名单和出版物之外。此程序特别适用于首次获得资格的新政党,而不适用于已被取消资格的政党。

(a)CA 选举 Code § 5152(a) 在州长选举发生后,各政党应由州务卿审查其资格。未达到第51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的政党,将被禁止参加总统大选。政党应通过遵守第5151条中规定的任何条件,保持其参加任何后续总统大选的资格。
(b)CA 选举 Code § 5152(b) 根据本条以及第5151条(c)款或(d)款规定寻求资格的政党,应向州务卿提交正式通知,表明该政党打算重新获得资格。
(c)CA 选举 Code § 5152(c) 除非州务卿及时收到(b)款所要求的正式通知,否则他或她可以将该政党的名称从任何名单、通知、选票或其他出版物中删除,这些出版物包含州务卿可能安排印刷或发布的已获得资格或正在寻求资格的政党名称。
(d)CA 选举 Code § 5152(d) 就第8001条(b)款而言,本条仅适用于首次成功获得该地位(此前曾为政治团体)的政党,不适用于已被取消资格的政党。

Section § 51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政党的注册选民人数低于全州总注册人数的极小一部分(低于百分之一的十五分之一),该政党将不允许参加即将到来的总统选举。州务卿将迅速从任何与选举相关的官方材料中删除该政党的名称。

任何在上次大选中获得资格的政党,其注册人数一旦低于全州总注册人数的百分之一的十五分之一,该政党将不具备参加总统大选的资格,并应被视为已被选民放弃。州务卿应立即将该政党的名称从任何包含有资格参加总统大选的政党名单、通知、选票或其他出版物中移除。

Section § 5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参加总统大选的政党,如果支持或从事旨在暴力推翻或扰乱美国政府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活动,就不能参加。这包括教唆或为这类行为辩护。

任何政党,凡直接或间接从事、鼓吹、教唆、辩护、协助或煽动以任何非法手段推翻美国政府或本州政府,或直接或间接从事、鼓吹、教唆、辩护、协助或煽动针对美国政府或本州政府的破坏、武力与暴力、煽动叛乱或叛国计划的,均不得被承认或具备资格参加总统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