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的情况下,有资格参加初选:
(a)Copy CA 选举 Code § 5100(a)
(1)Copy CA 选举 Code § 5100(a)(1) 在上一次州长初选时,全州范围内所有在选票上披露偏好该政党的候选人所获得的总票数,至少占该职位全州总票数的2%。
(2)CA 选举 Code § 5100(a)(2) 尽管有第(1)款规定,政党可以告知州务卿,其拒绝将选票上披露该政党为候选人政党偏好的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计入2%的资格门槛。如果政党希望某位候选人的票数不计入其根据第(1)款获得的资格支持,该政党应在州长初选前第七天书面通知州务卿该候选人的姓名。
(b)Copy CA 选举 Code § 5100(b)
(1)Copy CA 选举 Code § 5100(b)(1) 在初选前第135天或之前,州务卿通过审查和汇总县选举官员提交给州务卿的选民声明及其申报的政治偏好,发现申报偏好该政党的选民人数,至少等于初选前第154天登记选民总数的0.33%。
(2)CA 选举 Code § 5100(b)(2) 根据第2154条或第2267条,其政党偏好被指定为“未知”的人,不应计入确定第(1)款所述选举前指定日期登记选民总数的目的。
(c)CA 选举 Code § 5100(c) 在初选前第135天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选民签署的请愿书,签署人数至少等于上一次州长选举全州总票数的10%,声明他们代表一个拟议政党,该政党的名称应在请愿书中说明,并且这些选民希望该拟议政党参加该初选。该请愿书应按照倡议请愿书的规定进行分发、签署和核实,其上的选民签名应由县选举官员认证并提交给州务卿。请愿书的每一页应以18磅粗体字标明标题,该标题应为拟议政党的名称,后跟“参加初选请愿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