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邮寄选票选举必须遵循第3部第1章中列出的规则,除非本章另有具体适用指南。

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不早于选举日前29天开始邮寄选民信息指南和邮寄选票。他们必须在选举日前10天之前完成此邮寄过程。

尽管有第13300条和第13303条的规定,选举官员不得在选举日前第29天之前开始邮寄合并的县选民信息指南和邮寄选票,并应在选举日前第10天之前完成邮寄。

Section § 4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可以向选民发送通知,告知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退回已填写的选票。

Section § 4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邮寄选票的退回规则。选票必须在选举日晚上8点前交回选举办公室。但有一个例外:通过美国邮政或私人递送服务寄出的选票,如果邮戳日期是选举日或之前,可以在选举日后三天内收到。如果邮戳缺失或无法辨认,选票必须在选举办公室收到时盖上日期戳,并且必须在选举日或之前签署并注明日期。“善意私人邮件递送公司”指的是一家经常递送邮件或包裹的快递服务公司。

Section § 41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程序,用于询问选民是否希望所有未来的区总选举都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在首次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的此类选举中,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一个问题,询问他们是否支持在所有未来选举中继续使用邮寄选票。选民将回答“是”或“否”。

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选择“是”,那么所有未来的选举都将以邮寄方式进行。如果大多数选民投票“否决”,则该问题可以在后续选举中再次提出,具体方式如另一节所述。

(a)CA 选举 Code § 4104(a) 在首次通过全面邮寄选票进行的区总选举中,以下问题应印在选票上,并应提供方框供选民选择“是”或“否”:
(b)CA 选举 Code § 4104(b) 如果大多数选民赞成全面邮寄选票选举,则应将其采纳为举行未来区总选举的程序。如果该问题被选民否决,则可以按照第4105条规定的方式,在任何后续的区总选举中重新提交。

Section § 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区如何决定未来的普通选举是否将完全使用邮寄选票。这可以通过管理委员会的一项决议启动,或者通过由该区至少10%的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启动。它只适用于那些以前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过全邮寄选票选举的区。

第4104条中提出的问题,即是否要求在所有未来的普通区选举中采用全邮寄选票选举,应在任何普通区选举的选票上印出,条件是 (a) 由管理委员会通过一项适当的决议,或 (b)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由选民签署的倡议请愿书,签署人数不少于该区选民的10%,并依照第9部第4章(自第9300条起)规定的程序。
本条仅适用于那些曾依照该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第4108条规定的方式通过的决议,举行过全邮寄选票选举的区。

Section § 4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的理事会决定,其地方选举可以与全州初选或大选同步举行。

如果这些选举与其他选举同时举行,将适用合并选举的具体规则。此外,如果某位官员的任期通常会在奇数年的12月结束,该任期可以延长至新区选举后不久,或者该官员可以根据理事会的选择,在其继任者准备就绪后卸任。

(a)CA 选举 Code § 41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相反规定,圣地亚哥县的理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其区总选举与全州直接初选或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
(b)CA 选举 Code § 4106(b) 如果根据 (a) 款举行选举,且该选举与另一选举合并,则第 10 编第 3 部分 (自第 10400 条起) 应管辖该合并,并且,如果县选举官员被要求主持该选举,则第 10002 条应适用于该选举。
(c)CA 选举 Code § 4106(c) 如果根据 (a) 款,区总选举与全州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则那些在决议通过之前,其四年任期本应在奇数年区总选举后的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五届满的官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区总选举日后的第四个星期二,但不迟于该日;或者,经理事会选择,在其四年任期届满前,并在其继任者按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取得资格时,停止任职。

Section § 4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蒙特雷县马里纳县水区理事会决定,其区总选举可以与全州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如果他们这样做,并且选举与其他选举合并,那么将适用关于如何管理这种合并的具体规则。

此外,如果区总选举与全州选举同期举行,那些任期通常在奇数年12月结束的官员,可以选择延长任期一段时间,或者在新官员准备就职后提前结束任期。

(a)CA 选举 Code § 41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蒙特雷县马里纳县水区理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其区总选举与全州直接初选日或全州大选日在同一天举行。
(b)CA 选举 Code § 4107(b) 如果根据(a)款举行选举,且该选举与另一选举合并,则第10部第3章(自第10400条起)应管辖该合并;并且,如果县选举官员被要求主持该选举,则第10002条应适用于该选举。
(c)CA 选举 Code § 4107(c) 如果根据(a)款,区总选举与全州选举在同一天举行,那些在决议通过之前,其四年任期本应在奇数年区总选举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届满的官员,应改为,要么继续任职直至区总选举日后的第四个星期二(含)之前,或者,经理事会选择,在其四年任期届满之前,以及在其继任者按理事会规定的时间获得资格后,停止任职。

Section § 4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只通过邮寄选票举行选举,无论选民人数多少。区的理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这样做。这些选举可以与其他立法或政治区域的选举合并,只要所有合并的选举在同一天举行,涵盖相同或重叠的区域,并且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如果合并,该区必须遵守特定的合并规则,并满足邮寄选票选举的任何额外要求。这些选举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日期举行,也可以在非既定常规选举日的其他日期举行。

(a)CA 选举 Code § 410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无论其辖区内合格选民人数多少,一个区均可经其理事会决议,根据第4部(自第4000条起)的规定,举行任何完全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的选举。
(b)Copy CA 选举 Code § 4108(b)
(1)Copy CA 选举 Code § 4108(b)(1) 举行完全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的选举的区,可以将其选举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立法区或国会区、公共区、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的选举合并,如果所有待合并的选举将:
(A)CA 选举 Code § 4108(b)(1)(A) 在同一天举行。
(B)CA 选举 Code § 4108(b)(1)(B) 在同一区域或部分相同的区域内举行。
(C)CA 选举 Code § 4108(b)(1)(C) 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
(2)CA 选举 Code § 4108(b)(2) 根据 (a) 款合并其选举的区,应根据第10400条命令合并。
(3)CA 选举 Code § 4108(b)(3) 与立法区或国会区的完全邮寄选票选举合并的区选举,还应遵守适用于该立法区或国会区的完全邮寄选票选举的任何额外法定要求。
(c)CA 选举 Code § 4108(c) 根据本条进行的选举,应在第1500条规定的日期或任何其他非既定选举日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