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地方选举在特定条件下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首先,地方管理机构必须批准邮寄投票。其次,选举必须在预定的邮寄选票选举日期举行。第三,选举类型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合格选民不超过1,000人,涉及小型区域的特别税措施,或与各种水利债券和管理区选举有关。该法律还允许对某些评估选票进行邮寄程序,这些程序有特定的命名要求。

地方、特别或合并选举可以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选举 Code § 4000(a) 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授权在该选举中使用邮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4000(b) 该选举在根据第1500条规定的既定邮寄选票选举日期举行。
(c)CA 选举 Code § 4000(c) 该选举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CA 选举 Code § 4000(c)(1) 不超过1,000名注册选民有资格参与的选举。
(2)CA 选举 Code § 4000(c)(2) 在注册选民人数为5,000或更少的市、县或特别区内,就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的选举,该议案仅限于(A)征收特别税,或(B)支出限制豁免,或(C)同时包括(A)和(B),注册选民人数以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交的上次注册报告时为准。
(3)CA 选举 Code § 4000(c)(3) 依照《水法》第12944.5条发行一般义务水利债券的选举。
(4)CA 选举 Code § 4000(c)(4) 根据1977年第527章第122条法规授权进行的蒙特雷半岛水资源管理区董事选举,该法规被称为《蒙特雷半岛水资源管理区法》。
(5)CA 选举 Code § 4000(c)(5) 根据《水法》第13416条和第13417条进行的阿利索水资源管理机构或其受影响成员机构的选举。
(6)CA 选举 Code § 4000(c)(6) 根据《水法》第13416条和第13417条进行的圣哈辛托山区水资源研究机构的选举。
(7)CA 选举 Code § 4000(c)(7) 根据《水法》第13416条和第13417条进行的圣洛伦佐谷水区的选举。
(8)CA 选举 Code § 4000(c)(8)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要求或授权的选举或评估选票程序。但是,当根据本条通过邮寄方式进行评估选票程序时,适用以下规则:
(A)CA 选举 Code § 4000(c)(8)(A) 该程序应称为“评估选票程序”,而非选举。
(B)CA 选举 Code § 4000(c)(8)(B) 选票应称为“评估选票”。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特别区完全通过邮寄方式举行选举,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守某些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在普选中使用纯邮寄投票的区改变主意,将其选举与同时举行的另一场选举合并。如果在奇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相同或重叠的区域内举行另一场选举,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取消纯邮寄程序,并将两场选举合并。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小型城市”定义为根据年度人口排名,人口为10万或以下的城市。“合格实体”指学区或特别区。小型城市或合格实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举行完全邮寄选票的选举:如果其立法机构授权,且该选举是为了填补空缺的特别选举,不与全州选举在同一天举行,不与其他选举合并,并且邮寄选票的返还符合特定规定。

(a)CA 选举 Code § 4004(a) “小型城市”指根据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的年度城市总人口排名,人口为10万或以下的城市。
(b)CA 选举 Code § 4004(b) “合格实体”指学区或特别区。
(c)CA 选举 Code § 4004(c) 尽管有第1500条和第4000条的规定,小型城市或合格实体中的选举可以完全以邮寄选票选举的方式进行,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选举 Code § 4004(c)(1) 小型城市的立法机构或合格实体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授权在该选举中使用邮寄选票。
(2)CA 选举 Code § 4004(c)(2) 该选举是为填补立法机构或管理机构空缺而举行的特别选举。
(3)CA 选举 Code § 4004(c)(3) 该选举不与全州初选或大选在同一日期举行。
(4)CA 选举 Code § 4004(c)(4) 该选举不与任何其他选举合并。
(5)CA 选举 Code § 4004(c)(5) 已投票邮寄选票的返还须遵守第3017条的规定。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为各县通过邮寄选票进行选举设定了指导方针,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各县必须提供充足且安全的选票投递点,并确保其无障碍且方便公共交通。投票中心必须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投票机,并允许进行诸如登记投票和投递临时选票等活动。

该法律规定了投票设施在全县范围内的公平分布、提供所需语言的语言协助,以及安全访问选民登记数据。在选举之前,各县必须进行公众咨询,以起草一份选举计划,该计划必须考虑无障碍性和社区需求。需要制定详细的选民教育计划,包括媒体宣传和直接联系选民。

具体条件指导选举的运作,例如邮寄选票的时间和设立投票中心。特别选举也可在此框架下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各县必须遵守无障碍要求和联邦法律。

(a)CA 选举 Code § 4005(a) 尽管有第40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县均可将任何选举作为全邮寄选票选举进行,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A) 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提供至少两个选票投递点,或者选票投递点的数量以每15,000名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登记的选民至少提供一个选票投递点的方式确定,根据选举日前第88天的确定,以产生更多选票投递点者为准。就本分段而言,包含外部选票投递箱的投票中心仅计为一个选票投递点。 选票投递点应遵守根据第3025条(b)款通过的规定。
(B)CA 选举 Code § 4005(a)(1)(A)(B)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选票投递点应包括一个安全、可访问且上锁的投票箱,该投票箱应尽可能靠近既定的公共交通路线,并且能够接收已投票的选票。所有选票投递点应在选举日前不少于28天开始,并在选举日当天,至少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放。至少一个选票投递点应是一个可访问、安全、外部的投递箱,每天至少开放12小时,包括正常营业时间。
(2)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2)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2)(A) 县选举官员允许居住在该县的选民在投票中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i)CA 选举 Code § 4005(a)(2)(A)(i) 退还,或投票并退还,选民的邮寄选票。
(ii)CA 选举 Code § 4005(a)(2)(A)(ii) 登记投票,更新选民的选民登记,并根据第2170条投票。
(iii)CA 选举 Code § 4005(a)(2)(A)(iii) 根据第3016条或第14部第3章第5条(自第14310条起)接收并投票临时选票。
(iv)CA 选举 Code § 4005(a)(2)(A)(iv) 在核实县选举官员尚未收到选民就同一选举提交的选票后,领取补发选票。如果县选举官员无法确定是否已收到选民就同一选举提交的选票,县选举官员可以签发临时选票。
(v)CA 选举 Code § 4005(a)(2)(A)(v) 使用无障碍投票设备投票常规、临时或补发选票,该设备应提供私密和独立的投票体验。
(B)CA 选举 Code § 4005(a)(2)(A)(B) 每个投票中心应至少有三台供残疾选民使用的无障碍投票机。
(3)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3)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3)(A) 在选举日当天,从上午7点到晚上8点(含),以及选举日前三天中的每一天,每天至少八小时,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每10,000名登记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中心,根据选举日前第88天的确定。本分段要求数量的投票中心中,至少90%应在规定时间内开放所有四天。本分段要求数量的投票中心中,最多10%可以开放少于四天,但前提是每天每10,000名登记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中心。
(B)CA 选举 Code § 4005(a)(3)(A)(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对于登记选民少于20,000人的管辖区,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选举日当天以及选举日前三天中的每一天,至少提供两个投票中心。
(4)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4)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4)(A) 从选举日前10天开始,每天持续到选举日前第四天(含),每天至少八小时,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每50,000名登记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中心,根据选举日前第88天的确定。
(B)CA 选举 Code § 4005(a)(4)(A)(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对于登记选民少于50,000人的管辖区,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至少提供两个投票中心。
(C)CA 选举 Code § 4005(a)(4)(A)(C) 根据本条提供的投票中心应按照第12部第3章第5条(自第12280条起)中描述的无障碍要求、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0901 et seq.)以及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设立。
(10)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 县选举官员与公众协商,制定一份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草案计划,其中包括以下两项: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 一次会议,至少提前10天公开通知,并在根据分段 (C) 公开草案计划之前举行,会议应包括代表、倡导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代表根据第14201节 (a) 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县需要提供非英语投票材料和协助的每个社区。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 一次会议,至少提前10天公开通知,并在根据分段 (C) 公开草案计划之前举行,会议应包括来自残障社区的代表,以及代表残障人士或向其提供服务的社区组织和个人。
(B)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 县选举官员在制定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草案计划时,至少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公共交通的距离。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i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历史上邮寄投票使用率低的社区的距离。
(i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ii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人口中心的距离。
(i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iv)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语言少数群体社区的距离。
(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v)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残障选民的距离。
(v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v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家庭车辆拥有率低的社区的距离。
(v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vi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低收入社区的距离。
(vi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vii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未注册投票但可能需要当日选民登记服务的合格选民社区的距离。
(ix)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ix)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与地理上孤立的人群(包括美洲原住民保留地)的距离。
(x)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是否提供可用且免费的停车位。
(x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i) 选民驾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所需的距离和时间。
(x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ii) 对于邮寄选票不可用的残障选民,是否需要替代投票方式。
(xi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iii) 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附近的交通模式。
(xi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iv) 除了根据本节设立的投票中心数量之外,是否需要移动投票中心。
(x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B)(xv) 投票中心设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学院校园内。
(C)CA 选举 Code § 4005(a)(10)(A)(C) 县选举官员应公开通知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草案计划,并在根据分段 (D) 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之前,至少接受14天公众对草案计划的意见。
(D)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D)
(i)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D)(i) 在分段 (C) 要求的14天审查期之后,县选举官员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审议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草案计划并接受公众意见。会议应至少提前10天在县监事会书记和县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通知;如果县监事会书记和县选举官员均未维护互联网网站,则在县选举官员办公室公开通知。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D)(i)(ii) 在审议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草案计划并接受公众意见的公开听证会之后,县选举官员应考虑其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草案计划。县选举官员应公开通知修改后的草案计划,并在县选举官员根据分段 (E) 采纳修改后的草案计划之前,至少接受14天公众对修改后的草案计划的意见。
(E)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E)
(i)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E)(i) 不迟于选举前120天,并在子段 (D) 的 (ii) 款所要求的14天审查和评论期之后,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一份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最终计划。县选举官员应将子段 (I) 的 (i) 款所要求的选民教育和宣传计划提交给州务卿批准。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E)(i)(ii) 州务卿应在县选举官员提交计划后的14天内,批准、修改后批准或驳回根据子段 (I) 的 (i) 款提交的选民教育和宣传计划。
(i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E)(i)(iii) 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的草案计划、修订草案计划和已通过的最终计划,应在县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县根据第14201节 (a) 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要求提供投票材料和协助的每种语言公布,并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以符合《政府法典》第11135节规定的残疾人无障碍格式公布。
(F)CA 选举 Code § 4005(a)(10)(A)(F) 根据本段举行的公开会议,应根据要求提供辅助工具和服务,以确保与残疾人的有效沟通。
(G)CA 选举 Code § 4005(a)(10)(A)(G) 在根据本节通过首个选举管理计划后的两年内,县选举官员应根据子段 (C) 至 (F)(含)所述程序举行公开会议,审议修订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的首个计划。此后每四年,县选举官员应根据子段 (C) 至 (F)(含)所述程序举行公开会议,审议修订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计划。
(H)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H)
(i)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a)(10)(A)(H)(i) 在合理公开通知的情况下,县选举官员可以在不迟于根据本节举行的选举日期前120天修订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计划。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H)(i)(ii) 在合理公开通知的情况下,如果县选举官员提供至少30天时间接受公众对修订计划的评论,则可以在根据本节举行的选举日期前超过120天修订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计划。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 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计划,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 经州务卿批准的选民教育和宣传计划,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I) 描述县选举官员将如何利用媒体,包括社交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服务于语言少数族裔社区),旨在告知选民即将到来的选举并推广免费选民协助热线。
(II) 描述县选举官员将如何利用媒体,包括社交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旨在告知选民可获取无障碍格式的邮寄选票以及申请此类选票的流程。
(III) 描述县选举官员将如何开展社区活动,以教育选民了解本节的规定。
(IV) 描述将在县选举官员的无障碍互联网网站上公开提供的无障碍信息。
(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V) 描述县选举官员用于识别语言少数族裔选民的方法。
(VI) 描述县选举官员将如何向公众教育和传达本节的规定,包括:
(ia) 县根据第14201节 (a) 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要求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供投票材料和协助的社区。县选举官员应为县根据第14201节 (a) 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要求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供投票材料和协助的每种语言,至少举办一次双语选民教育讲习班。
(ib) 残障社区,包括代表残障人士或向其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县选举官员应至少举办一次选民教育讲习班,以提高符合条件的残障选民的可及性和参与度。
(VII) 关于县将如何花费必要资源用于选民教育和宣传,以确保选民充分了解选举的说明。该说明应包括县计划根据该计划在选民教育和宣传活动上花费的金额,以及该金额与同一司法管辖区近期类似选举中在选民教育和宣传上花费的金额的比较信息。
(VIII) 至少一次在服务英语公民的媒体(包括报纸、广播和电视)上发布公益广告,旨在告知选民即将举行的选举并推广免费选民协助热线。根据本分条款进行的宣传应包括为听力障碍或失聪选民以及盲人或视力受损选民提供便利。
(IX) 至少一次在服务非英语公民的媒体(包括报纸、广播和电视)上发布公益广告,每种语言均应符合县根据第14201条(a)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要求提供投票材料和协助的规定,旨在告知选民即将举行的选举并推广免费选民协助热线。
(X)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X) 至少两次与选民直接联系,旨在告知选民即将举行的选举并推广免费选民协助热线。这两次直接联系是除任何其他必需联系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选票和邮寄选票的递送。
(ia) 在根据本节进行的前六次全州选举之后,如果县选举官员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可以进行一次直接联系:
(Ia) 根据分段(G)修订选举管理计划,以解释未进行第二次直接联系所节省的资金中至少一半将如何用于针对历史上代表性不足的选民的定向宣传。
(Ib) 将未进行第二次直接联系所节省的资金中至少一半用于针对历史上代表性不足的选民的定向宣传。
(ib) 如果通过邮件进行直接联系,县选举官员必须以每种要求的语言,向具有相同姓氏和邮政地址的选民邮寄至少一份每次直接联系的副本。
(ic) 在以下选举中,应至少与选民进行一次直接联系:在注册选民少于30,000人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选举,或在定期举行的全州选举30天内根据(b)款进行的选举。
(id) 尽管有分分条款(ia)的规定,县选举官员仍应在选民在该县注册投票的前六次全州选举中,至少与该选民进行两次直接联系。
(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i) 关于残障选民如何请求并接收空白邮寄选票,以及在需要补发选票时,如何接收残障选民可以私密且独立标记的空白补发选票的说明。
(i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ii) 关于县选举官员将如何解决根据(g)款要求报告中指出的选民可及性和参与度方面显著差异的说明。
(i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iv) 关于县选举官员将用于确保投票中心投票安全的方法和标准的说明。
(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 关于根据本节进行选举所产生的短期和长期估计成本和节省的信息,并与同一司法管辖区内近期未根据本节进行的类似选举进行比较。
(v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i) 在发布时可获得的范围内,关于以下所有事项的信息:
(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i)(I) 将设立的投票中心总数。
(II) 将设立的选票投递点总数。
(III) 每个投票中心的地点。
(IV) 每个选票投递点的地点以及其是室内还是室外。
(V)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i)(V) 每个投票中心和选票投递点位置的地图。
(VI) 每个投票中心的开放时间。
(VII) 每个投票投递点的运营时间。
(VIII) 县选举官员将实施的安全和应急计划,以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ia) 防止投票中心流程中断。
(ib) 确保在发生中断时选举得到妥善进行。
(IX) 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双语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所使用的语言。
(X)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i)(X) 为残疾选民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投票中心的无障碍投票机类型和数量以及合理改造。
(XI) 每个投票中心内设备的、设计、布局和放置,以保护每位选民投下私密和独立选票的权利。
(vii)CA 选举 Code § 4005(a)(10)(A)(I)(vii) 由县选举官员维护的免费选民协助热线,供听障或重听选民使用,该热线最迟在选举日前29天开始运作,直至选举日后一天下午5点。该免费选民协助热线应以县根据第14201条 (a) 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要求提供投票材料和协助的所有语言向选民提供协助。
(J)CA 选举 Code § 4005(a)(10)(A)(J) 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管理计划,以残疾人可访问的格式发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和县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
(b)CA 选举 Code § 4005(b) 尽管有第40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县均可根据本节将特别选举作为全邮寄选票选举进行,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1)CA 选举 Code § 4005(b)(1) 县选举官员已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选举 Code § 4005(b)(1)(A) 之前已根据 (a) 款的规定将选举作为全邮寄选票选举进行。
(B)CA 选举 Code § 4005(b)(1)(B) 已根据 (a) 款第 (10) 段 (E) 项 (i) 款通过选举管理的最终计划,在此情况下,县选举官员应在特别选举日之前完成 (a) 款第 (10) 段 (I) 项 (i) 款所要求的选民教育和宣传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活动。
(2)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2)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2)(A) 在选举日,从上午7点到晚上8点(含),每30,000名注册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中心。如果管辖区不完全包含在县内,县选举官员应作出合理努力,在举行特别选举的管辖区内设立一个投票中心。
(B)CA 选举 Code § 4005(b)(2)(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对于注册选民少于30,000人的管辖区,县选举官员应作出合理努力设立一个投票中心。
(3)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3)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3)(A) 在选举日前不少于10天,每天至少八小时,每60,000名注册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中心。如果管辖区不完全包含在县内,县选举官员应作出合理努力,在举行特别选举的管辖区内设立一个投票中心。
(B)CA 选举 Code § 4005(b)(3)(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对于注册选民少于30,000人的管辖区,县选举官员应作出合理努力设立一个投票中心。
(4)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4)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b)(4)(A) 每15,000名注册选民至少提供一个投票投递点。至少一个投票投递点应设在举行特别选举的管辖区内。所有投票投递点应在选举日前不少于28天开始,并在选举日当天,至少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放。
(B)CA 选举 Code § 4005(b)(4)(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对于注册选民少于15,000人的管辖区,应至少提供一个投票投递点。
(c)CA 选举 Code § 4005(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选举日程序应根据第14部(从第14000条开始)进行。
(d)CA 选举 Code § 4005(d) 县选举官员可自行决定为本节之目的提供额外的投票投递点和投票中心。
(e)CA 选举 Code § 4005(e) 已投票的邮寄选票的返还受第3017条和第3020条的约束。
(f)CA 选举 Code § 4005(f) 仅为报告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结果之目的,在计票完成后,县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2部第3章第2条(自第12220节起)的规定将管辖区划分为选区,并应根据第15373节和第15374节的规定准备选举结果声明。
(g)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
(1)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1) (A) 在根据本节进行的每次选举后的六个月内,州务卿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所有信息,并按种族、族裔、语言偏好、年龄、性别、残疾、永久邮寄投票状态、历史投票站选民、政党归属和语言少数群体分类,这些信息应与第14201节(a)款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节(52 U.S.C. Sec. 10101 et seq.)所要求的语言相关:
(i)CA 选举 Code § 4005(g)(1)(i) 选民投票率。
(ii)CA 选举 Code § 4005(g)(1)(ii) 选民登记。
(iii)CA 选举 Code § 4005(g)(1)(iii) 选票驳回率。
(iv)CA 选举 Code § 4005(g)(1)(iv) 选票驳回的原因。
(v)CA 选举 Code § 4005(g)(1)(v) 临时选票的使用。
(vi)CA 选举 Code § 4005(g)(1)(vi) 无障碍邮寄选票的使用。
(vii)CA 选举 Code § 4005(g)(1)(vii) 每个投票中心投出的票数。
(viii)CA 选举 Code § 4005(g)(1)(viii) 在选票投递点退回的选票数量。
(ix)CA 选举 Code § 4005(g)(1)(ix) 通过邮件退回的选票数量。
(x)CA 选举 Code § 4005(g)(1)(x) 在投票中心登记投票的人数。
(xi)CA 选举 Code § 4005(g)(1)(xi) 选民欺诈案例。
(xii)CA 选举 Code § 4005(g)(1)(xii) 在选举或计票期间,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所知的任何其他问题。
(B)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1)(B)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1)(B)(A)项所要求的报告应以符合《政府法典》第11135节规定的残疾人无障碍格式,发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
(C)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1)(C)
(A)Copy CA 选举 Code § 4005(g)(1)(C)(A)项所要求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
(D)CA 选举 Code § 4005(g)(1)(D) 如果根据本节进行选举,县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州务卿提交州务卿准备(A)项所要求的报告所需的信息。
(E)CA 选举 Code § 4005(g)(1)(E) 州务卿可以与任何合格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以准备(A)项所要求的报告。
(2)CA 选举 Code § 4005(g)(2) 在根据本节进行的每次选举结果认证后的九个月内,县选举官员应在其官方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比较根据本节进行的选举成本与以往选举的成本。该报告应以符合《政府法典》第11135节规定的残疾人无障碍格式发布。
(h)CA 选举 Code § 4005(h) 州务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2172.5节的规定执行本节的条款。
(i)CA 选举 Code § 4005(i) 就本节而言,“残疾”具有《政府法典》第12926节(j)、(m)和(n)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j)CA 选举 Code § 4005(j) 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2018年选举中,除了常规要求之外,还要帮助各县进行选民教育和宣传。这包括与选民直接接触。此外,州务卿还可以为各县的这些工作提供资金。

州务卿应当协助各县根据第 (4005) 条在2018年举行选举,除了第 (4005) 条要求的选民教育和宣传之外,还提供选民教育和社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与选民直接接触。州务卿可以向各县提供为本条目的而拨付的资金。

Section § 40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举行的选举必须确保投票站的规则也适用于投票中心。在任何选举之前,县官员必须检查选民是否有除英语以外的首选语言。如果是这样,并且选民的选区需要翻译的选票,官员必须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选民发送选票的翻译副本。这必须在投票中心开放之前发送,并且翻译的选票必须与普通选票看起来不同,以避免混淆。

Section § 4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投票,并且您的选票信封缺少您的签名,当地选举办公室必须设法通知您。他们还会告诉您如何纠正,以便您的选票能够被计入。

对于根据第4005条进行的任何选举,县选举官员应当作出合理努力告知选民以下任一事项:
(a)CA 选举 Code § 4006(a) 选民的邮寄选票信封是否缺少签名。
(b)CA 选举 Code § 4006(b) 选民如何纠正缺少的签名。

Section § 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设立一个工作组,其中包括县选举官员、语言无障碍专家、残障倡导者和选举专家。他们的职责是审查特定的选举,并在每次选举后的六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提供反馈和建议。调查结果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的报告规定。

(a)CA 选举 Code § 4008(a) 州务卿应设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包括以下各方的代表:
(1)CA 选举 Code § 4008(a)(1) 县选举官员。
(2)CA 选举 Code § 4008(a)(2) 针对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所涵盖的语言,具有经证实语言无障碍经验的个人。
(3)CA 选举 Code § 4008(a)(3) 残障社区以及代表残障人士进行倡导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社区组织和个人。
(4)CA 选举 Code § 4008(a)(4) 在选举领域具有经证实经验的专家。
(b)CA 选举 Code § 4008(b) 该工作组应审查根据第4005条进行的选举,并在根据第4005条进行的每次选举后的六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款所要求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