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州务卿和各区选举官员在军人及海外选民事务方面的职责。州务卿必须执行本章规定,提供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的信息,开发标准化的投票材料,并制定选民声明其身份和资格的表格。各区选举官员必须确保军人及海外选民能够通过电子方式申请选票,并能获取必要的投票表格。

Section § 3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通过特定条款确定的军人及海外选民有权在本州各种选举中登记并投票,包括联邦、全州和地方选举。这些选民可以使用他们在美国的最后居住地址,或者,对于某些人来说,使用他们父母的地址作为参考点进行登记。

选民必须提交包含姓名、出生日期和过去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的申请。如果他们使用联邦明信片申请,该申请将被视为正式的登记宣誓书。如果需要,申请可以在县之间转寄,以确保它们被发送到选民上次居住的正确县。为了有效,这些登记申请的邮戳日期必须在选举日至少15天之前。

(a)CA 选举 Code § 3102(a) 任何根据第300条(b)款规定符合军事或海外选民资格的选民,有权在本州内任何选举中登记并投票,包括任何联邦或全州性职位或全州性投票的州级投票措施的普选、特别选举或初选。任何根据第300条(b)款规定符合军事或海外选民资格的选民,还有权在其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时所居住的选区内举行的任何其他职位或投票措施的选举中登记并投票,或者,对于根据第321条(b)款(2)项规定符合资格的军事或海外选民,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时所居住的本州任何选区内登记并投票。
(b)CA 选举 Code § 3102(b) 军事或海外选民登记投票时,申请表应由选民填写,并应包含选民姓名;选民出生日期;选民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时在本州的居住地址,或者,如果根据第321条(b)款(2)项规定符合军事或海外选民资格,则为选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的地址;选票寄送地址;选民的政党偏好或声明选民拒绝透露政党偏好;以及选民签名。
(c)CA 选举 Code § 3102(c) 如果选举官员收到符合军事或海外选民资格的人提交的已填妥的联邦明信片申请表,该申请表应被视为一份登记宣誓书。
(d)CA 选举 Code § 3102(d) 如果申请人不是其所申请县的居民,收到军事或海外选民申请的选举官员应立即将其转寄至申请人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时所居住的县,或者,对于根据第321条(b)款(2)项规定符合资格的军事或海外选民,转寄至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时所居住的县。
(e)CA 选举 Code § 3102(e)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如果由对该选举拥有管辖权的选举官员收到并被视为登记宣誓书,则仅当其邮戳日期不迟于选举日前第15天时方为有效。

Section § 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选举官员及时收到选民登记申请时,他们必须检查以确保其已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视为自其申请上所列日期起正式登记的选民,就像他们在选举前的常规登记期内登记一样。

Section § 3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军事或海外选民的选票申请与普通邮寄选票的处理方式相同。它们的接收、处理和计票都采用相同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不与该章节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军事或海外选民的选票申请应予接收,并且,除第3106条另有规定外,选票应与邮寄选票同时并按照相同程序接收和清点,只要该程序与本章不相抵触。

Section § 310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军人及海外选民的投票方式。如果您在选举日前60天之前申请投票,您的申请将被保留至选举日前60天。选票将在选举日前60天至45天之间寄出。选民将收到合格候选人和议案的名单,他们可以填写任何候选人的姓名。

军人及海外选民也可以使用联邦填写式缺席选票。如果被填写的候选人在选举日之前已获得该职位的资格或已获得填写式候选人资格,其姓名将被计入。

军人及海外选民的选票将按照常规邮寄选票的程序处理。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提交多份申请,将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处理。选民可以通过传真登记并申请选票,选票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a)CA 选举 Code § 3105(a) 依据本章提出的任何申请,如在选举日前第60天之前由选举官员收到,应在选举日前第60天或之后保存并处理。
(b)Copy CA 选举 Code § 310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3105(b)(1) 选举官员应在不早于选举日前第60天,但不迟于选举日前第45天寄送选票,并应随选票附上所有已获得选票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以及所有将提交给选民且选民有资格投票的议案清单。选民有权在选票上填写任何寻求提名或竞选选票上所列任何职位的特定候选人的姓名。
(2)CA 选举 Code § 3105(b)(2) 军人或海外选民可以,作为根据第 (1) 款提供的选票的替代方案,使用联邦填写式缺席选票在军人或海外选民有资格投票的任何选举中进行投票。
(c)CA 选举 Code § 3105(c) 尽管有第15341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 (b) 款在选票上为特定职位填写的任何姓名,应计入该职位或提名,前提是其姓名已填写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截至选举日,已获得在该职位选票上列名的资格,或已获得该职位的填写式候选人资格。
(d)CA 选举 Code § 3105(d) 除第3106节另有规定外,选举官员应按照与邮寄选票相同的程序接收并清点本节所述的军人或海外选民选票,只要该程序与本节不冲突。
(e)CA 选举 Code § 3105(e) 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根据本节执行选票,并根据第3102节提交邮寄选票申请,选举官员应根据本章处理该申请和选票。
(f)CA 选举 Code § 310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符合资格的军人或海外选民,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投票并根据本节申请选票或邮寄选票。应请求,选举官员应根据选民的要求,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将选票发送给符合资格的军人或海外选民。

Section § 3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境外的军人及海外选民,或在选举前一周内被征召服兵役的选民,通过传真寄回已填写的选票。若要计入,这些选票必须在投票站关闭前送达选举办公室,并附带一个身份识别信封和一份誓词,以确认选民身份并声明放弃秘密投票权。如果时间充足,鼓励选民邮寄或亲自递交选票。尽管选民放弃了保密权,但官员仍必须保护选票的机密性。收到选票后,官员会通过核对签名来验证选民资格,并妥善复制和保存选票。

(a)CA 选举 Code § 3106(a) 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之外,或在选举日期前第七天或之后被征召在美国境内服兵役的军人或海外选民,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寄回其选票。若要计入,通过传真寄回的选票须由选民的选举官员收到,不迟于选举日投票站关闭之时,并须附带一个身份识别信封,其中包含第3011条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一份大致如下所示的选民宣誓声明:
选民誓词
我,,确认通过传真方式寄回我的已投票选票,我已放弃我的选票保密权。

我的居住地址(用于选民资格的最后美国居住地址)是(街道地址) _____ _____ (城市) _____ _____ (邮政编码)。

我当前的邮寄地址是(街道地址) _____ (城市) _____ _____ (邮政编码)。

我的电子邮件地址是 _________________。我的传真号码是 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___县的居民,或根据《选举法》第321条(b)款(2)项的规定具备选举人资格,并且我未曾投票,也无意在同一选举中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投票。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日期:20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名)
  (选民)(不接受授权书)

除非您签署上述誓词并将其与您的选票和身份识别信封一并附上,所有这些都通过传真方式寄回,否则您的选票将无法计入。”
(b)CA 选举 Code § 3106(b) 尽管选民放弃了秘密投票权,每位选举官员仍应采取适当程序,以保护通过传真寄回的选票的保密性。
(c)CA 选举 Code § 3106(c) 收到通过传真寄回的选票后,选举官员应通过将回执信息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签名或第3019条允许用于比对的任何签名进行比较,以确定选民的投票资格。选票应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制,所有材料应予以保存。
(d)CA 选举 Code § 3106(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允许通过传真方式寄回选票的军人或海外选民,仍建议尽可能通过邮寄或亲自递交的方式寄回选票。军人或海外选民仅在为确保选票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被收到而必要时,才应通过传真方式寄回选票。

Section § 3107

Explanation
如果选举申请是由非本县的选举官员收到的,他们必须在选举结束后将其转交给县选举官员。如果申请被接受,县官员会保留该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它将被退还给申请人,并附上驳回理由和一份新的空白申请表。

Section § 3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军人或海外选民在通常的注册截止日期之后注册投票,但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果选民在注册截止日期之后退役,或因官方军事命令需要搬迁,他们可以通过提供情况证明来申请延迟注册。选举官员随后必须在投票开始时,将这些延迟注册者的情况通知选区委员会。

(a)CA 选举 Code § 3108(a) 根据第300条(b)款(1)项规定符合资格的军人或海外选民,可在注册截止日期之后,亲自向其选举官员申请注册许可,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选举 Code § 3108(a)(1) 该军人或海外选民在某次选举的注册截止日期之后退役,返回其居住县,且并非已注册选民。要注册,该选民应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其在选举注册截止日期之后退役。
(2)CA 选举 Code § 3108(a)(2) 该军人或海外选民在注册截止日期之后,根据官方现役军事命令被要求搬迁。要注册,该选民应提供其官方军事命令的副本。
(b)CA 选举 Code § 3108(b) 在选举日或之前,或投票中心开放的第一天,选举官员应向选区委员会提供根据本条注册的军人或海外选民名单。

Section § 3109

Explanation
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在选举日或之前返回其居住县,并且尚未使用其邮寄选票,他们可以获得一张补发选票进行投票。这适用于两类选民:一类是返回其注册所在县的选民,另一类是根据父母最后在美国的居住地而符合资格的选民。他们将获得一张新的邮寄选票,或者被认证在当地投票站投票。

Section § 3110

Explanation

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在选举前不到一周返回其居住县,他们可以亲自向当地选举官员办理选民登记。这同样适用于通过父母或监护人之前的美国地址获得资格的选民。一旦登记,他们可以获得一张邮寄选票,该选票可以在选举办公室或在其他地方填写,并且必须在选举日结束前提交,就像其他邮寄选票一样。

如果任何军人或海外选民返回其居住县,或对于根据第321条(b)款(2)项符合资格的军人或海外选民,返回申请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最后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领土范围内的县,在选举日期前第七天之后,他们可以到选举官员处申请登记。选举官员应为该选民办理登记(如果该选民尚未登记),并向其提供一份邮寄选票,该选票可在选举官员办公室投票,或在选举日投票结束之前在选举官员办公室外投票,并像其他邮寄选票一样交回。

Section § 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选举前夕突然被召回服役的军人或海外选民仍然可以投票。如果他们在选举前七天之后但在选举日之前被召回,他们可以亲自到当地选举办公室领取邮寄选票。他们必须在选举日投票结束之前,亲自、通过传真或通过授权人退回已填写的选票。如果他们所在的县与他们登记的县不同,选举官员将协调确保他们获得适用于其户籍选区的正确选票。

Section § 3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允许邮寄投票,那么根据该联邦法律提出的邮寄选票申请可以像根据加州规定提出的申请一样处理。 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将邮寄投票申请书送交州务卿,那么州务卿必须将这些申请书转交至相应县的选举官员。对于军人或海外选民,申请书将送至其父母或监护人最后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县。

Section § 3113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允许军人或海外选民投票的联邦法律,那么当该联邦法律与加州选举法发生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州和地方官员必须遵守联邦法律,确保所有军人或海外选民的选票都被计算在内,即使这些选票是根据联邦而非州的规定投下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没有人会因为使用了联邦方式而非州方式投票而失去投票权。

如果国会任何法案,在本文生效期间现已生效或可能生效,且其中规定了军人或海外选民的投票方式,则该法案应优先于本法典的任何冲突规定;所有负责执行与本州选举法相关职责的州、县、市和区官员,均应履行国会该法案赋予他们的职责和义务。本节的宗旨和意图是,应充分认可军人或海外选民根据联邦法规投下的选票,以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因为根据任何联邦法规而非本州法律投票而被剥夺其投票权。

Section § 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加州某些未获得联邦豁免的选举,必须在选举前45至60天内,将选票和投票材料寄送给已提交申请的军人及海外选民。如果有效申请在选举前第45天之后收到,选举官员必须尽快将投票材料寄送给选民。

Section § 31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军人或住在海外的选民,你可以使用联邦手写缺席选票,投票选举第3102条(a)款中提到的所有职位或议案。

Section § 311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军人或海外选民,您可以使用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但是,如果您的县根据另一项法律(第4005节)中描述的特定条件只使用邮寄选票,则本规定不适用。

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具体取决于州务卿何时提供了经认证的系统。

(a)CA 选举 Code § 3116.5(a) 县选举官员应允许军人或海外选民使用经认证的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b)CA 选举 Code § 3116.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4005节进行全邮寄选票选举的县。
(c)CA 选举 Code § 3116.5(c) 本节应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或州务卿根据第19部第3.5章(自第19280节起)认证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3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官员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3020条)的规定收到选票,该选票将被计入。

如果选举官员依照第3020条规定收到有效投票,则该投票应予计票。

Section § 3118

Explanation
在向军人或海外选民寄送选票时,选举官员必须附带一份供选民签署的声明。这份声明警告说,如果选民在填写选票时撒谎,他们可能会被判犯有伪证罪,伪证罪是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一项严重罪行。

Section § 3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建立一个系统,让军人或海外选民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查询他们的选票是否已收到。

Section § 3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军人或海外选民登记投票时,询问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他们可以选择在他们投票区域内的所有未来选举中以电子方式接收选票。一旦提出这样的长期请求,选举官员必须确保选民在他们有资格投票的每场选举中都能以电子方式收到选票。

Section § 3121

Explanation

在任何选举前,选举官员必须在线公布一份所有预计将进行投票的投票措施和职位的清单。该清单还将提供关于选民如何使用联邦手写缺席选票的说明。

军事或海外选民可以索取这份清单,并根据他们的偏好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接收。

在定期选举前至少60天,以及在特别选举前尽快,官员必须在线更新这份清单,列入最终认证的候选人和措施,并确保公众可以查阅。

(a)CA 选举 Code § 3121(a) 在选举前,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每位选举官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所有投票措施以及联邦、州和地方职位的清单,截至该日期,选举官员预计这些措施和职位将在选举日列入选票。该清单还应包含具体说明,关于选民如何在一份联邦手写缺席选票上表明选民对每个待填补职位和每个待争议投票措施的选择。
(b)CA 选举 Code § 3121(b) 军事或海外选民可以请求获取 (a) 款所述清单的副本。选举官员应根据选民的要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将该清单发送给选民。
(c)CA 选举 Code § 3121(c) 在定期选举前不迟于60天,并在特别选举前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选举官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更新 (a) 款所述的清单,列入每个职位的认证候选人和认证投票措施,并使更新后的清单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3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军人或海外选民在填写投票文件时犯了小错误或遗漏了一些信息,只要不影响他们的投票资格,就不会使他们的选票无效。此外,如果选民在填写式选票上的意图清晰可辨,那么像缩写或拼写错误这样的小错误也是允许的。某些声明是文件认证所必需的,但其他形式的认证则不需要。这些声明上的信息可以与档案记录进行比对,以核实其有效性。

(a)CA 选举 Code § 3122(a) 如果军事或海外选民在本章规定下填写文件时的错误或遗漏,不影响判断该军事或海外选民是否有资格投票,则该错误或遗漏不使该文件无效。在本章授权的填写式选票中,如果根据本州关于何为选票的统一规定可以辨别选民的意图,且该选票根据第3019条和第3106条的规定有资格被计入,则候选人或政党名称形式上的缩写、拼写错误或其他细微差异应被接受为有效选票。
(b)CA 选举 Code § 3122(b) 除第3106条或第3118条中规定的声明,或联邦明信片申请和联邦填写式缺席选票上的声明外,本章规定下文件的签署无需其他认证。该声明以及声明中的任何信息可与存档信息进行比对,以确定文件的有效性。

Section § 3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军人或海外选民或选举官员提出请求时介入并采取行动,以确保本章的规定得到遵守。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或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本章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