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的意思是,在解释有关邮寄投票的规定时,通常应以有利于或偏向选择邮寄投票的选民的方式来做出决定。

本部应作有利于邮寄投票选民的从宽解释。

Section § 3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选举前至少29天开始向注册选民邮寄选举材料。他们必须在选民注册后的五天内向新注册的选民邮寄选票。选举官员在此期间决定邮寄顺序时,不得偏袒任何地区。

选民如果愿意,仍然可以选择亲自投票。重要的是,本条不允许向非活跃选民名单上的选民邮寄邮寄选票。

(a)CA 选举 Code § 300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每次选举,选举官员应不迟于选举日前的第29天,开始向每一位注册选民邮寄第3010条规定的材料。选举官员应在五天内向在选举日前的第29天注册投票的每个人邮寄选票,并在五天内向随后注册投票的每个人邮寄选票。选举官员在选择在规定的五天邮寄期内首先邮寄哪些选票时,不得歧视任何地区或选区。
(b)CA 选举 Code § 3000.5(b) 向所有注册选民分发邮寄选票,不妨碍选民亲自在投票站、投票中心或其他授权地点投票。
(c)CA 选举 Code § 3000.5(c) 根据第2226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条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具有非活跃选民注册状态的选民接收选举的邮寄选票。

Section § 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选举前至少29天开始向活跃注册选民寄送投票材料。他们有五天时间向截至该日期已注册的所有人寄送选票,并有另外五天时间向之后注册的任何人寄送选票。官员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区域,在邮寄选票时不得偏袒任何地区。

不迟于选举日前的第29天,县选举官员应开始邮寄第3010条所要求的材料。县选举官员应有五天时间向截至选举日前第29天已登记的每位活跃注册选民邮寄选票,并有五天时间向在该日期之后注册投票的每位选民邮寄选票。县选举官员在规定的五天邮寄期内选择首先邮寄哪些选票时,不得歧视县内的任何区域或选区。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特定条款获得保密待遇的任何人,必须使用邮寄选票投票。他们还必须向选举官员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该地址将用于替代他们的居住地址。

Section § 30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已登记选民,您有权通过邮寄方式投票。

邮寄选票应向任何已登记选民提供。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人们申请护照或参军的地点张贴通知。该通知必须告知军人和海外选民他们有权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以及在哪里可以获得登记材料。

县选举官员应在县内办理联邦护照申请或接收军事入伍申请的办公室张贴通知,告知潜在的军人或海外选民其有权获得邮寄选票以及在哪里获取选民登记材料。

Section § 30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投票区域(称为选区)在选举前88天有250名或更少的登记选民,官员可以向该区域的所有选民寄送邮寄选票,并附上通知,说明将不设立实体投票站。他们还会告知选民两个最近投票站的位置,如果他们选择在选举日之前亲自递交选票。

一个区域不能被分割,仅仅为了符合这项规定。

(a)CA 选举 Code § 3005(a) 在选举前第88天,任何选区内登记投票的人数在250人或以下时,选举官员可以向每位选民提供一份邮寄选票,并附上一份声明,说明本次选举将不设投票站。选举官员还应通知每位选民两个最近投票站的位置,以防选民选择在选举日或之前交回选票。
(b)CA 选举 Code § 3005(b) 选区不得被划分以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3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位合格选民提供其所在选区的特定选票;如果是初选,如果选民有偏好的政党,还需提供任何政党专属选票。他们还必须提供投票和寄回邮寄选票所需的一切用品,例如信封和预付邮资。重要的是,不得就这些服务向选民收取任何费用。

(a)CA 选举 Code § 3010(a) 选举官员应当向每位合格申请人交付以下所有各项:
(1)CA 选举 Code § 3010(a)(1) 选民居住选区的选票。在初选时,如果选民已表明偏好,还应附带该政党中央委员会的选票。
(2)CA 选举 Code § 3010(a)(2) 用于选票使用和寄回的所有必需用品,包括附有预付邮资的身份识别信封,用于寄回邮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3010(b) 本州官员不得就根据本章向选民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Section § 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邮寄选票信封上必须包含哪些内容。信封上必须有选民的居住声明、他们的签名、地址和签署日期。它还必须声明信封内含一张正式选票,警告不要重复投票,并说明签名是计入选票的必要条件。法律解释说,除了党派初选期间,信封上不应注明选民的政党偏好。如果有人代表选民退回选票,信封上应包含其姓名和签名,但如果缺少这些信息,选票不会因此被取消资格。在印制新信封之前,官员们可以继续使用旧信封。

(a)CA 选举 Code § 3011(a) 身份识别信封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3011(a)(1)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选民居住在其投票的选区内,并且是信封上所列姓名之人。
(2)CA 选举 Code § 3011(a)(2) 选民的签名。
(3)CA 选举 Code § 3011(a)(3) 选民在注册宣誓书上所示的居住地址。
(4)CA 选举 Code § 3011(a)(4) 签署日期。
(5)CA 选举 Code § 3011(a)(5) 一份通知,说明该信封包含一张正式选票,并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6)CA 选举 Code § 3011(a)(6) 一项清晰地盖印或印在其上的警告,说明重复投票构成犯罪。
(7)CA 选举 Code § 3011(a)(7) 一项清晰地盖印或印在其上的警告,说明选民必须亲笔在信封上签名,以便选票能够被计入。
(8)CA 选举 Code § 3011(a)(8) 一份声明,说明选民未曾且不打算在同一选举中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投票。
(9)CA 选举 Code § 3011(a)(9) 选民根据第3017条授权退回邮寄选票的人的姓名和签名。
(b)CA 选举 Code § 3011(b) 除党派公职的初选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选民的政党偏好不得盖印或印在身份识别信封上。
(c)CA 选举 Code § 3011(c) 尽管有(a)款第(9)项的规定,选票不得仅因授权退回选票的人未在身份识别信封上提供其姓名或签名而被取消资格。
(d)CA 选举 Code § 3011(d) 县选举官员在印制反映本款所增法案对本节所作更改的新身份识别信封之前,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物资。

Section § 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投票官员需要向身在美国境外的选民寄送邮寄选票时,他们必须使用航空邮件。如果美国有任何法律允许官方选举选票免付邮资寄送,则官员应利用该规定免费邮寄。

Section § 3013

Explanation
当选举官员向选民发放或寄送邮寄选票时,他们必须在选民的登记记录上记录选票类型和寄送日期。他们还需要在选举前向选区检查员提供一份收到邮寄选票的选民名单。

Section § 3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选民在原始选票丢失或损坏时如何获取补发选票的流程。要请求补发,选民必须提供与其选民登记信息相符的个人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只有选民本人才能请求补发自己的选票;非本人请求是违法的。

如果选民希望由代表代为领取补发选票,他们必须填写一份受伪证罪处罚的表格。选举官员将核对选民的签名与记录,并且代表必须确认已收到选票。补发选票填写完毕并放入身份识别信封后,将像其他邮寄选票一样被退回并计票。

该法律还要求官员记录所有已发送和已收到的选票,以防止任何人重复投票。如果有人确实试图重复投票,他们的两张选票都将不予计入。

(a)CA 选举 Code § 3014(a) 选举官员在收到选民的补发选票请求后,应向任何选民提供补发选票。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选举 Code § 3014(a)(1) 提出请求的选民应向选举官员提供与选民登记宣誓书中所载信息相符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居住地址和出生日期。
(2)CA 选举 Code § 3014(a)(2) 在签发补发选票之前,选举官员应告知请求者如下:“只有注册选民本人才能请求补发选票。除注册选民本人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的补发选票请求均属刑事犯罪。”
(b)CA 选举 Code § 3014(b) 选举官员在收到选民签署的、经伪证罪处罚的、请求向选民代表提供选票的书面请求(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后,应向选民代表提供补发选票。在以下两项均发生之前,不得提供选票:
(1)CA 选举 Code § 3014(b)(1) 选举官员应将书面请求上的签名与选民记录中的一个或多个签名进行比对。
(2)CA 选举 Code § 3014(b)(2) 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选民选票的收讫确认书。
(c)CA 选举 Code § 3014(c) 选民应填写选票,将其放入身份识别信封,填写并签署身份识别信封,并根据第3017条退回选票。这些选票应与通过邮件投票的其他选票以相同方式处理和计票。
(d)CA 选举 Code § 3014(d) 选举官员应记录发送给选民和从选民收到的每一张邮寄选票,并在计票任何重复选票之前,核实选民是否未曾试图投票两次。如果确定选民试图投票两次,则两张选票均应作废。

Section § 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最初选择邮寄投票的选民如何进行现场投票的规则。如果邮寄投票选民选择在他们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进行现场投票,他们可以使用非临时选票。要以这种方式投票,他们必须交回他们的邮寄选票;如果他们没有邮寄选票,选举官员必须确认他们尚未通过邮寄方式投票,并更新记录以防止他们的邮寄选票在之后被计入。此外,以这种方式交回的任何未使用的邮寄选票必须装入专用信封中,退还给选举官员。

(a)CA 选举 Code § 3015(a) 尽管有第14310条(f)款的规定,邮寄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或之前返回其指定所属选区投票站,或前往根据第4005条设立的投票中心,或前往允许投票的选举官员办公室或分支办公室,则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应被允许投非临时选票:
(1)CA 选举 Code § 3015(a)(1) 他们将邮寄选票交还给选区委员会的监察员、投票中心选举委员会成员或选举官员。
(2)CA 选举 Code § 3015(a)(2) 他们无法根据第 (1) 款交出其邮寄选票,但选区委员会、投票中心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官员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选举 Code § 3015(a)(2)(A) 核实他们尚未寄回其邮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3015(a)(2)(B) 在其选民记录上注明,以确保他们在投票站投票后,其邮寄选票不会被投出或计入。
(b)CA 选举 Code § 3015(b) 选区委员会和投票中心选举委员会应将根据 (a) 款交出的未使用的邮寄选票,装入为此目的指定的信封中,退还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邮寄投票选民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前前往其当地投票站、投票中心或选举官员办公室,他们将获得一张临时选票,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在另一条款(第3015条 (a) 款)中有所规定,但此处未详细说明。本质上,如果无法处理常规选票,就会提供临时选票。

邮寄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前返回其指定家庭选区投票站,或前往根据第4005条设立的投票中心,或前往允许投票的选举官员办公室或分支办公室,则在第3015条 (a) 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均未满足的情况下,应根据第14310条获得一张临时选票。

Section § 301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选民亲自在他们指定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提交他们的邮寄选票,而无需身份识别信封。为此,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选举委员会必须实时访问选举管理系统,确认选民尚未提交邮寄选票,并将其投票状态更新为亲自投票。更新后,选民必须提供其姓名、地址和签名。县政府必须有措施防止重复投票。在这些条件下投出的选票将像任何常规的亲自投票一样处理。

(a)CA 选举 Code § 3016.5(a) 选民可以亲自在为其户籍选区指定的投票站或根据第4005条设立的投票中心投递其邮寄选票,无需身份识别信封,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选举 Code § 3016.5(a)(1) 选区委员会或投票中心选举委员会实时访问县选举官员的选举管理系统,并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选举 Code § 3016.5(a)(1)(A) 核实选民尚未在该选举中交回邮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3016.5(a)(1)(B) 在选举管理系统中将选民状态从邮寄选票选民变更为亲自投票选民。
(2)CA 选举 Code § 3016.5(a)(2) 在根据第(1)款(B)项更改选民状态后,选民根据第14216条提供其姓名、地址和签名。
(3)CA 选举 Code § 3016.5(a)(3) 县选举官员已制定程序,以确保根据本分款投票的选民不会提交多于一份没有身份识别信封的邮寄选票,并且选区委员会或投票中心选举委员会遵守这些程序。
(b)CA 选举 Code § 3016.5(b) 根据第(a)款投出的选票,应以与在投票站或投票中心亲自投出的非临时选票相同的方式处理和计票。

Section § 30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内的任何选民,而不仅仅是残疾人士、军人或海外人士,使用经认证的远程邮寄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Section § 301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通过邮寄方式投票,您必须确保您的选票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投出。您可以选择通过邮寄、亲自交给发出选票的官员、在投票站或在指定的投递点交回选票。如果您无法亲自交回,可以请他人代劳,但他们必须在收到选票后的三天内或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以较短时间为准)邮寄或亲自送达。

您的选票必须在投票结束前送达官员处,即使是在另一个县交回的。官员必须对您的投票选择保密,并确保您的个人数据安全。他们还必须提供一种方式,无论是通过在线还是电话,供您查询选票的接收情况。选票必须按照这些规定送达,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它们将不予计票。

任何人不得根据其交回的选票数量获得报酬,任何欺诈或篡改选票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并将受到相应惩罚。

(a)Copy CA 选举 Code § 3017(a)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7(a)(1) 本部规定的所有邮寄选票必须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投票。填写选票后,邮寄选民应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A)CA 选举 Code § 3017(a)(1)(A) 通过邮寄或亲自将选票交回给发出选票的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3017(a)(1)(B) 亲自将选票交回给州内投票站或投票中心的工作人员。
(C)CA 选举 Code § 3017(a)(1)(C) 将选票交回给州内根据第3025条或第4005条设立的邮寄选票投递点。
(2)CA 选举 Code § 3017(a)(2) 无法亲自交回选票的邮寄选民可以指定他人将选票交回给发出选票的选举官员、州内投票站或投票中心的工作人员,或州内根据第3025条或第4005条设立的邮寄选票投递点。被指定人应亲自交回选票,或将选票邮寄,最迟不得晚于从选民处收到选票后的三天,或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尽管有(d)款规定,选票不得仅因被指定人在从选民处收到选票后超过三天交回或邮寄而被取消计票资格,前提是被指定人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交回选票。
(3)CA 选举 Code § 3017(a)(3) 选票必须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由发出选票的选举官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或邮寄选票投递点收到。如果邮寄选票被交回给位于非发出选票的选举官员所在县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的工作人员,或邮寄选票投递点,则收到邮寄选票的县的选举官员应在收到选票后八天内将其转交给发出选票的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3017(b) 选举官员应制定程序,以确保交回投票站的选票的保密性,以及根据本条收集、存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任何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
(c)CA 选举 Code § 3017(c) 选举官员应在2008年3月1日或之前制定程序,以追踪和确认已投票的邮寄选票的接收情况,并通过县选举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提供在线查询此信息。如果该县没有选举部门的互联网网站,选举官员应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确认已投票的邮寄选票的接收日期。
(d)CA 选举 Code § 3017(d) 本条规定是强制性的,而非指导性的,如果选票未按照本条规定送达,则不予计票。
(e)Copy CA 选举 Code § 3017(e)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7(e)(1) 被指定交回邮寄选票的人不得根据其交回的选票数量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且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不得以此为基础提供报酬。
(2)CA 选举 Code § 3017(e)(2) 就本款而言,“报酬”指任何形式的金钱支付、商品、服务、福利、就业承诺或要约,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为换取交回另一选民的邮寄选票而提供给他人。
(3)CA 选举 Code § 3017(e)(3) 负责邮寄选票且明知故犯地从事与该选票相关的犯罪行为,如第18部(自第18000条起)所述,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贿赂、恐吓、篡改或未能及时送达选票,将受到该部规定的相应惩罚。

Section § 3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希望使用邮寄选票的选民,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亲自到选举办公室投票。他们可以在选举官员面前或在投票亭内投票,但他们的投票必须保密。如果提供电子投票系统,则必须能够处理所有类型的选票。

此外,选举办公室可以设立卫星投票点。这些地点的公开通知必须通过新闻稿发布,至少在开放前14天发布;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则至少在48小时前发布。通知必须包括地点详情、开放时间和联系电话。在卫星投票点投票的选民需要使用身份识别信封,除非电子投票系统可以直接处理所有选票类型。

(a)CA 选举 Code § 3018(a) 任何使用邮寄选票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在选举官员办公室投票。选民应在选举官员的在场下或在投票亭内投票,具体由选举官员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观察其投票。如果使用第19271条(b)款所定义的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选举官员应提供足够的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以涵盖选举中的所有选票类型。
(b)CA 选举 Code § 3018(b) 就本条而言,选举官员的办公室可包括卫星地点。选举官员应通过发布一般新闻稿公布卫星地点,新闻稿应在卫星地点投票前不少于14天发布,但对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灾难的县,新闻稿应在卫星地点投票前不少于48小时发布。新闻稿应载明以下信息:
(1)CA 选举 Code § 3018(b)(1) 卫星地点。
(2)CA 选举 Code § 3018(b)(2) 卫星地点的开放日期和时间。
(3)CA 选举 Code § 3018(b)(3) 选民可用于获取有关邮寄选票和卫星地点信息的电话号码。
(c)CA 选举 Code § 3018(c) 根据本条在卫星地点投出的邮寄选票,应放入由选民根据第3011条填写的邮寄选民身份识别信封中。但是,如果选举官员提供足够的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以使选举中的所有选票类型都可以投出,则邮寄选票可以在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上投出。

Section § 3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邮寄选票签名核实的过程和标准。选举官员收到邮寄选票后,必须将信封上的签名与存档签名进行比对,但不要求完全一致。如果存在差异,选民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核实其签名。官员会使用各种方法,包括签名核实技术和传真件,同时遵守州务卿的规定。如有必要,在拒绝选票之前,两名额外官员必须毫无合理疑问地同意签名不符。选民可在选举认证前两天内纠正未签名信封等问题。必须根据《投票权法案》的要求,及时以多种语言向选民发出通知。

(a)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a)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a)(1) 收到邮寄选票后,选举官员应将身份信封上的签名与以下任一进行比对,以确定签名是否相符:
(A)CA 选举 Code § 3019(a)(1)(A) 选民登记宣誓书上出现的签名或选民任何先前的登记宣誓书上的签名。
(B)CA 选举 Code § 3019(a)(1)(B) 选举官员签发的一份表格上出现的签名,该表格包含选民签名并且是选民登记记录的一部分。
(2)CA 选举 Code § 3019(a)(2) 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签名比对,包括比对选民在签名核实声明、未签名身份信封声明或合并的邮寄选票签名核实声明和未签名身份信封声明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中的签名:
(A)CA 选举 Code § 3019(a)(2)(A) 存在以下推定:身份信封、签名核实声明、未签名身份信封声明或临时选票信封上的签名是选民的签名。
(B)CA 选举 Code § 3019(a)(2)(B) 选举官员认定选民签名有效无需完全一致。签名具有相似特征的事实足以认定签名有效。
(C)CA 选举 Code § 3019(a)(2)(C) 除(D)项另有规定外,选举官员应考虑州务卿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签名之间差异的解释。就本项而言,解释包括签名风格随时间的变化以及签名书写的仓促程度。
(D)CA 选举 Code § 3019(a)(2)(D) 比对签名时,选举官员不得审查或考虑选民的政党偏好、种族或族裔。
(E)CA 选举 Code § 3019(a)(2)(E) 选举官员可以考虑州务卿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书写签名的特征。就本项而言,特征包括签名的倾斜度、字母构成以及签名是印刷体还是草书。
(F)CA 选举 Code § 3019(a)(2)(F) 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选民签名的传真件,但前提是准备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G)CA 选举 Code § 3019(a)(2)(G) 根据本节比对签名时,选举官员可以使用签名核实技术。如果签名核实技术认定签名不符,则该签名应遵循(c)款(2)项所述的额外程序。
(H)CA 选举 Code § 3019(a)(2)(H) 因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名字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差异,不构成选举官员认定签名不符的理由。
(I)CA 选举 Code § 3019(a)(2)(I) 使用“X”等标记或签名印章制作的签名,如果符合第354.5节的要求,应推定为有效并应被接受。
(b)CA 选举 Code § 3019(b) 如果根据(a)款进行签名比对后,选举官员认定签名相符,选举官员应将选票(仍在身份信封内)存入其办公室的选票箱中。
(c)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c)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c)(1) 如果根据(a)款进行签名比对后,选举官员认定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中的所有签名相比,具有多重、显著且明显的不同特征,则该签名应遵循(2)项所述的额外程序。
(2)CA 选举 Code § 3019(c)(2) 如果选举官员作出(1)项所述的认定,则只有在两名额外选举官员均毫无合理疑问地认定该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中的所有签名在多重、显著且明显的方面存在差异时,该签名才应被拒绝。如果官员认定签名不符,身份信封不得打开,选票不得计入。选举官员应在完成(d)款所述程序后,方可在身份信封正面写明拒绝原因。
(d)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d)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d)(1) (A) 除非(E)项另有规定,在根据(c)款认定选民签名不符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之前,但不迟于选举认证前八天,选举官员应通过平信向选民发送通知,告知其有机会在不迟于选举认证前两天下午5点之前核实其签名。该通知应包含一个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供选民寄回签名核实声明。
(B)CA 选举 Code § 3019(d)(1)(B) 如果选举官员存有根据(c)款签名不符的选民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选举官员应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选民有机会核实其签名。如果选举官员致电选民但选民未接听,选举官员应尝试留言。
(C)CA 选举 Code § 3019(d)(1)(C) 除非根据第3026条要求,选举官员可以向根据(c)款确定的选民发送额外的书面通知,并且还可以亲自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选民有机会核实其签名。
(D)CA 选举 Code § 3019(d)(1)(D) 除非根据第3026条要求,选举官员可以使用县选举管理系统中的任何信息,或选举官员掌握的其他信息,以通知选民有机会核实其签名。
(E)CA 选举 Code § 3019(d)(1)(E)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选举官员无法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发送(A)项所述的通知,包括发生技术故障时,选举官员应尽快发送通知,但不迟于选举认证前八天。
(2)CA 选举 Code § 3019(d)(2) 该通知和说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请仔细阅读这些说明。未能遵循这些说明可能导致您的邮寄选票不被计入。
1. 我们已确定您在邮寄选票上提供的签名与您选民记录中存档的签名不符。为确保您的邮寄选票被计入,签名核实声明必须尽快填写并寄回。
2. 签名核实声明必须在不迟于选举认证前两天下午5点之前,由您注册投票的县的选举官员收到。
3. 您必须在签名核实声明指定的位置(选民签名)签署您的姓名。
4. 如果这些说明中包含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请将签名核实声明放入其中。如果这些说明中未包含回邮信封,请使用您自己的信封,并写上您当地选举官员的地址。邮寄、递送或安排将填妥的声明递送给选举官员。如果您使用自己的信封邮寄填妥的声明,请确保邮资充足且选举官员的地址正确。
5. 如果您不希望通过邮寄或递送方式提交签名核实声明,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填妥的声明给您当地的选举官员,或通过您当地选举官员提供的其他电子方式,或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将填妥的声明提交至县内的投票站或选票投递箱。”
(3)CA 选举 Code § 3019(3) 该通知和说明应翻译成该县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条(52 U.S.C. Sec. 10503)要求的所有语言。
(4)CA 选举 Code § 3019(4) 选举官员不得拒绝根据 (c) 款识别的邮寄选票,如果以下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
(A)CA 选举 Code § 3019(4)(A) 选民亲自、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一份由选民签署的签名核实声明,且选举官员在选举认证前两天的下午5点前收到该声明;或者,选民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完成并将签名核实声明提交至县内的投票站或选票投递箱。
(B)CA 选举 Code § 3019(4)(B) 收到签名核实声明后,选举官员应将声明上的签名与选民档案中存档的签名进行比对。
(i)CA 选举 Code § 3019(4)(B)(i) 如果在进行签名比对后,选举官员确定签名相符,选举官员应将仍装在身份识别信封内的选票存入选举官员办公室的选票箱中。
(ii)CA 选举 Code § 3019(4)(B)(ii) 如果根据 (c) 款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签名不符,则身份识别信封不得打开,选票也不得计入。选举官员应在身份识别信封的正面写明拒绝原因。
(5)CA 选举 Code § 3019(5) 签名核实声明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并可与 (2) 款中规定的通知和说明包含在同一页上:
“签名核实声明
我,[姓名],是加利福尼亚州__________县的注册选民。
我在此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我已收到并寄回了一张邮寄选票。我是我投票所在选区的居民,并且我是邮寄选票信封上姓名所示之人。我明白,如果我实施或企图实施任何与投票相关的欺诈行为,或者我协助或教唆欺诈,或企图协助或教唆欺诈,我可能被判犯有重罪,可处以16个月或两到三年的监禁。我明白,我未能签署本声明意味着我的邮寄选票将作废。
选民签名
地址”
(6)CA 选举 Code § 3019(6) 如果选举官员确定签名相符,即使签名核实声明逾期提交,该官员仍应使用声明中的签名来更新选民在未来选举中的签名。
(e)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e)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e)(1) (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选举官员确定选民未在身份识别信封上签名,则如果选民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选举官员不得拒绝该邮寄选票:
(i)CA 选举 Code § 3019(e)(1)(i) 在选举认证前两天的下午5点前,在选举官员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签署身份识别信封。
(ii)CA 选举 Code § 3019(e)(1)(ii) 在选举认证前两天的下午5点前,完成并提交一份大致采用以下形式的未签名身份识别信封声明:
“未签名身份识别信封声明
我,[姓名],是__________县的注册选民,
加利福尼亚州。我在此宣誓,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我已收到并寄回了一张邮寄选票,并且在此次选举中我未曾也不会投多于一张选票。我是我已投票的选区的居民,并且我是邮寄选票信封上所列姓名的人。我理解,如果我实施或企图实施任何与投票相关的欺诈行为,或者我协助或教唆欺诈,或企图协助或教唆欺诈行为,我可能被判犯有重罪,可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监禁。我理解,如果我未能签署此声明,我的邮寄选票将作废。
选民签名
地址”
(iii)CA 选举 Code § 3019(iii) 在选举日投票站关闭之前,完成并提交一份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形式如条款 (ii) 所述),至县内的投票站或投票箱。
(B)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B)
(i)Copy CA 选举 Code § 3019(B)(i) 除条款 (v) 另有规定外,或在发现选民未能签署身份识别信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但不迟于选举认证前八天,选举官员应通过平信向选民发送通知和说明,告知其有机会在选举认证前两天下午5点之前提供签名。该通知应包含一个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供选民寄回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
(ii)CA 选举 Code § 3019(B)(i)(ii) 如果选举官员有未能签署身份识别信封的选民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选举官员应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选民有机会提供签名。如果选举官员致电选民但选民未接听,选举官员应尝试留言。
(iii)CA 选举 Code § 3019(B)(i)(iii) 除非根据第 3026 节要求,选举官员可以向根据本款识别的选民发送额外的书面通知,并且还可以亲自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选民有机会提供签名。
(iv)CA 选举 Code § 3019(B)(i)(iv) 除非根据第 3026 节要求,选举官员可以使用县选举管理系统中的任何信息,或选举官员掌握的其他信息,以通知选民有机会提供签名。
(v)CA 选举 Code § 3019(B)(i)(v)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选举官员无法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发送条款 (i) 所述的通知,包括发生技术故障时,选举官员应尽快发送通知,但不迟于选举认证前八天。
(C)CA 选举 Code § 3019(C) 如果及时提交,选举官员应接受任何已完成的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收到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后,选举官员应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比对声明上的选民签名。
(i)CA 选举 Code § 3019(C)(i) 如果选举官员确定签名相符,选举官员应将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附在身份识别信封上,并将仍在该身份识别信封内的选票存入选举官员办公室的选票箱中。
(ii)CA 选举 Code § 3019(C)(ii) 如果根据 (c) 款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签名不相符,则身份识别信封不得打开,选举官员应根据 (c) 款和 (d) 款向选民提供通知。
(D)CA 选举 Code § 3019(D) 选举官员可以使用子段 (A) 中描述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以获取选民在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上的签名。
(2)CA 选举 Code § 3019(2) 说明应以大致以下形式附在未签名的身份识别信封声明上:
“在填写声明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说明。未能遵守这些说明可能导致您的选票不被计入。
1. 为确保您的邮寄选票能够被计入,您的声明应尽快填写并寄回,但不得迟于选举认证前两天的下午5点。
2. 您必须在上方横线处(选民签名)签署您的姓名。
3. 如果这些说明中包含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请将声明放入其中。如果这些说明中未包含回邮信封,请使用您自己的信封,并寄往您当地的选举官员。将填妥的声明邮寄、递送或委托他人递送给选举官员。如果您使用自己的信封邮寄填妥的声明,请确保邮资充足且选举官员的地址正确无误。
4. 如果您不希望通过邮寄或递送方式提交声明,您可以将填妥的声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您当地的选举官员,或通过您当地选举官员提供的其他电子方式提交,或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将填妥的声明提交至县内的投票站或投票箱。”
(3)CA 选举 Code § 3019(3) 该通知和说明应按联邦《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203条(52 U.S.C. Sec. 10503)在该县要求的所有语言中进行翻译。
(f)CA 选举 Code § 3019(f) 选举官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包含一份单一的、合并的邮寄选票签名核实声明和未签名选票识别信封声明,以及本节中提供的完成该声明的说明,并应在该包含声明和说明的网页上提供选举官员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传真号码。选举官员应接受选民提交的合并声明,以满足分节 (d) 第 (4) 款或分节 (e) 第 (1) 款第 (C) 项的要求。选举官员可以根据分节 (d) 或 (e) 向选民邮寄合并声明,以代替签名核实声明或未签名选票识别信封声明。
(g)CA 选举 Code § 3019(g) 提供本节所述声明的其他电子提交方式的当地选举官员应建立适当的隐私和安全协议,以确保传输的信息由选举官员直接安全接收,并且仅用于核实选民选票上签名的既定目的。
(h)CA 选举 Code § 3019(h) 在处理选票之前,不得将选票从其识别信封中取出。识别信封打开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选票。
(i)CA 选举 Code § 3019(i) 就本节而言,“选举认证”是指特定选举官员根据第15372条向管理机构提交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的日期,即使该日期早于第15372条规定的提交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的截止日期。
(j)CA 选举 Code § 3019(j) 根据本节比较签名时,包括使用签名核实软件或其他技术时,选举官员应遵守州务卿颁布的所有适用法规。
(k)CA 选举 Code § 3019(k) 选举官员有权使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联系信息,以便出于与本节一致的目的联系选民。

Section § 30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建立一个免费系统,让邮寄投票的选民可以查询他们的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计入,则查询原因。该系统应在每次选举的官方计票结束后提供,并持续30天。

官员们可以使用现有用于核实临时选票的系统来满足这一要求。如果一个县通过不寄送选民信息指南而节省了资金,它应该将这些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支付该系统的费用。

此外,县级部门对其选民信息系统进行的任何更新都必须与州务卿共享,以确保州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保持最新。

(a)CA 选举 Code § 3019.5(a) 县选举官员应建立一个免费查询系统,允许邮寄投票选民查询其邮寄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计入,则查询未计入的原因。对于每次选举,选举官员应在官方计票完成后,并在官方计票完成后30天内,向邮寄投票选民提供该免费查询系统。
(b)CA 选举 Code § 3019.5(b) 为建立(a)款所要求的邮寄选票免费查询系统,县选举官员可使用该县根据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第302条(52 U.S.C. Sec. 21082)建立的临时选票免费查询系统。
(c)CA 选举 Code § 3019.5(c) 如果县选举官员根据第13305条选择不向选民邮寄县选民信息指南,则选举官员应使用所节省的任何费用来抵消建立(a)款所要求的邮寄选票免费查询系统所产生的成本。
(d)CA 选举 Code § 3019.5(d) 当县选举官员使用新的选民信息更新县的选举管理系统或县互联网网站上的选民查询工具时,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提供更新后的信息,以便州务卿更新其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30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维护一个系统,让邮寄投票的选民能够追踪他们的选票,包括选票在邮寄过程中以及被县选举官员处理时的状态。如果某个县有提供更好或同等服务的系统,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系统。这个追踪系统必须方便残疾人使用,并允许选民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获取选票状态的更新。这些更新包括选票何时寄出、预计何时送达、是否无法投递、何时被收到、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被计入,则说明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如果选票尚未收到,系统还会提醒选民截止日期。

州务卿的系统必须提供给各县使用,以帮助他们履行现有的法律义务。

(a)CA 选举 Code § 3019.7(a) 州务卿应维护一个系统,允许邮寄投票选民追踪其邮寄选票通过邮政系统以及由县选举官员处理的全过程。除非县向选民提供一个达到或超过州务卿系统服务水平的不同邮寄选票追踪系统,否则县选举官员应使用此系统。该系统应至少方便残疾选民使用,并允许选民注册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从县选举官员处接收有关其邮寄选票状态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3019.7(a)(1) 当选票已由县选举官员递交给美国邮政服务时的通知。
(2)CA 选举 Code § 3019.7(a)(2) 根据美国邮政服务的信息,预计选民选票送达选民的日期的通知。
(3)CA 选举 Code § 3019.7(a)(3) 如果选民的选票因无法投递而被美国邮政服务退回给县选举官员时的通知。
(4)CA 选举 Code § 3019.7(a)(4) 当选民已填写的选票已被县选举官员收到时的通知。
(5)CA 选举 Code § 3019.7(a)(5) 选民已填写的选票已被计入的通知,或者,如果选票无法计入,则通知选票无法计入的原因以及选民为使选票被计入可以采取的任何步骤的说明。
(6)CA 选举 Code § 3019.7(a)(6) 如果县选举官员在由县选举官员确定的特定日期前尚未收到选民已填写的选票,则提醒选民退回选票的截止日期。
(b)CA 选举 Code § 3019.7(b) 州务卿应将根据 (a) 款维护的系统提供给各县使用。县选举官员可以使用该系统以遵守第 3019.5 节的规定。

Section § 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提交邮寄选票的规则。邮寄选票必须在选举日结束前送达选举办公室或投票站才能被计入。然而,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选票,如果能在选举日后七天内送达,并且在选举日或之前盖有邮戳,仍然可以被计入。如果收到没有清晰邮戳的选票,只要选举官员在收到时盖上日期戳,并且选民按照要求签署并注明日期,该选票仍将被接受。

真正的私人邮件公司,即那些经常为他人递送物品的公司,也可以用来寄送这些选票。

(a)CA 选举 Code § 3020(a) 本部门下投寄的所有邮寄选票,必须由其获取选票的选举官员或由投票站委员会收到,且不迟于选举日投票结束时。
(b)CA 选举 Code § 3020(b) 尽管有(a)款规定,本部门下投寄的任何邮寄选票,如果通过美国邮政服务或一家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不迟于选举日后七天送达选民的选举官员,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视为及时投寄:
(1)CA 选举 Code § 3020(b)(1) 选票在选举日或之前盖有邮戳,或在选举日或之前由一家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盖有时间戳或日期戳,或美国邮政服务或一家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以其他方式表明该选票在选举日或之前寄出。
(2)CA 选举 Code § 3020(b)(2) 如果选票没有邮戳、邮戳没有日期或邮戳模糊不清,且美国邮政服务或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没有其他信息表明选票的邮寄日期,则选举官员在收到来自美国邮政服务或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的邮寄选票时,对邮寄选票识别信封盖上日期戳,并且根据第3011条在选举日或之前签署并注明日期。
(c)CA 选举 Code § 3020(c) 就本节而言,“诚信私人邮件递送公司”指一家快递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接受邮件、包裹或小件物品,以递送给物品上指定地址的个人或实体为目的。

Section § 3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并发布命令时,在加州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他们可以申请邮寄选票,选票可以根据他们的偏好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紧急工作人员必须填写选票,将其放入正确的信封中并附上签名声明,并确保选票及时送达当地选举官员以便计票。这些选票的处理方式与其他邮寄选票相同。

(a)CA 选举 Code § 3021.5(a) 州长宣布州外紧急状态并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在其户籍选区外投票后,县选举官员应根据本章规定,在州外紧急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后,向该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发放邮寄选票,采用由该选举官员确定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3021.5(a)(1) 授权根据州外紧急工作人员的请求,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向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发送邮寄选票及随附的投票材料。选举官员可以使用发送给选民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合理传真件作为邮寄选票。
(2)CA 选举 Code § 3021.5(a)(2) 要求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填写提供给他们的邮寄选票,将其放入邮寄选票身份识别信封中,并将邮寄选票退还给发放该选票的选举官员。如果未提供身份识别信封,则用于将邮寄选票退还给选举官员的信封应包含第3011条(a)款要求的信息,以及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声明,表明该选民是州外紧急工作人员。
(b)CA 选举 Code § 3021.5(b) 为计入票数,根据本条投出的邮寄选票必须按照第3020条的规定收到。
(c)CA 选举 Code § 3021.5(c) 选举官员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邮寄选票的相同程序,接收并清点根据本条投出的邮寄选票。

Section § 3023

Explanation
当选票寄给选民时,应附带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除非选民已经收到过一份。该指南将包含一个网站地址,选民可以在此查询其邮寄选票或临时选票的状态。

Section § 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场选举同时涉及学校相关事务和其他议题时,处理邮寄选票的费用不能由学区承担。这意味着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大学区不应支付这些行政费用。此外,他们将被从一份有资格获得此类费用报销的索赔人名单中移除。

当涉及学区相关议题和民选职位(根据《政府法典》第17519条的定义)与非教育议题和民选职位一同列入选票选举时,邮寄选票的管理成本不得全部或部分按比例分摊给学区。州授权委员会应将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大学区从《缺席选票授权的参数和指南》中符合条件的索赔人名单中删除。

Section § 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邮寄投票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邮寄选票投递箱”和“邮寄选票投递点”。两者都是选民退回邮寄选票的安全方式。法律要求,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州务卿必须制定法规,包含关于这些选票退回方法安全性的最佳实践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安全处理、取件时间、标签等主题,以确保通过这些系统退回的选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a)CA 选举 Code § 3025(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选举 Code § 3025(a)(1) “邮寄选票投递箱”指由县或市县选举官员设立的安全接收箱,通过该接收箱,已投票的邮寄选票可退回给获取该选票的选举官员。
(2)CA 选举 Code § 3025(a)(2) “邮寄选票投递点”指由一个安全的邮寄选票投递箱组成的地点,在该地点,已投票的邮寄选票可退回给获取该选票的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3025(b)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州务卿应颁布法规,制定基于最佳实践的安全措施和程序指导方针,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链、取件时间、正确标签以及邮寄选票投递箱的安全性,供县选举官员在设立一个或多个邮寄选票投递点时使用。

Section § 3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未根据第4005条举行选举的县提供邮寄选票投递点。具体来说,它们必须提供至少两个投递点,或者每30,000名注册选民提供一个投递点,以数量较多者为准。如果注册选民少于30,000人,则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投递点,并应合理努力将其设置在选举区域内。

这些投递点应安全、易达,靠近公共交通,并且至少在选举日前28天开始至选举日当天,于正常营业时间开放。此外,还必须有一个室外投递箱,每天至少开放12小时。

(a)Copy CA 选举 Code § 3025.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25.5(a)(1) 未根据第4005条举行选举的县,应在其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提供至少两个邮寄选票投递点,或在其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每30,000名注册选民提供至少一个邮寄选票投递点(根据选举日前第88天的确定结果),以产生更多邮寄选票投递点者为准。
(2)CA 选举 Code § 3025.5(a)(2) 尽管有(1)款规定,对于注册选民少于30,000名的管辖区,应提供至少一个邮寄选票投递点。选举官员应作出合理努力,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提供一个邮寄选票投递点。
(b)CA 选举 Code § 3025.5(b)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邮寄选票投递点应包括一个安全、可达且上锁的投票箱,该投票箱应尽可能靠近既定的公共交通路线,并且能够接收已投票的选票。所有邮寄选票投递点应至少在正常营业时间开放,从选举日前不少于28天开始,直至选举日当天。
(c)CA 选举 Code § 3025.5(c) 至少一个邮寄选票投递点应是一个室外投递箱,每天至少开放12小时。
(d)CA 选举 Code § 3025.5(d) 就本条而言,“邮寄选票投递点”的含义与第3025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0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举行全州选举的县必须在大学校园内提供额外的邮寄选票投递点。具体来说,每个县管辖范围内的加州州立大学主校区都必须设立一个投递点。县可以要求加州大学校区设立投递点,但加州大学没有义务必须遵守。此外,如果某个校区在选举日没有上课,县可以选择不在那里设立投递点。在选择地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在选举日有课且至少有10,000名学生的社区大学校区。所有选定的投递点都必须方便残疾选民使用。

(a)CA 选举 Code § 3025.7(a) 举行全州初选或全州大选的县,根据第3025.5条或第4005条的规定,除这些条款要求的邮寄选票投递点外,还应提供以下邮寄选票投递点:
(1)CA 选举 Code § 3025.7(a)(1) 选举官员应指定其管辖范围内每所加州州立大学主校区的一个地点,作为额外的邮寄选票投递点。
(2)CA 选举 Code § 3025.7(a)(2) 选举官员应请求对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加州大学校区拥有管辖权的理事机构,授权在该校区使用一个地点作为额外的邮寄选票投递点。鼓励加州大学遵守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3)CA 选举 Code § 3025.7(a)(3) 如果校区在选举日未进行秋季、冬季或春季学期教学,县可以(但非必须)根据本小节在校区内提供邮寄选票投递点。
(b)CA 选举 Code § 3025.7(b) 在为全州初选或全州大选选择第3025.5条或第4005条要求的选票投递点时,选举官员应优先考虑那些在选举日进行秋季、冬季或春季学期教学,且年招生人数至少为10,000名学生的社区大学校区内的地点。
(c)CA 选举 Code § 3025.7(c) 根据本条设立的选票投递点应方便残疾选民使用,并应符合第4005条中描述的一般无障碍要求。

Section § 302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要求州务卿制定规则,指导县官员如何处理邮寄选票。它侧重于在签名核实过程中保护选民的私人信息。该法律还要求审查使用选举系统数据通知选民签名核实机会的成本和必要性。根据这项审查,可能需要向选民发送额外通知。最后,在制定或修改规则时,州务卿必须与选举专家和倡导团体合作。

(a)CA 选举 Code § 3026(a) 州务卿应制定法规,确立供县选举官员使用的关于处理邮寄选票的指导方针。
(b)CA 选举 Code § 3026(b) 州务卿应评估保护选民个人身份信息免受在第 (3019) 条规定的签名比对过程中在场的选举观察员影响的程序的必要性。这些程序可被纳入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中。
(c)Copy CA 选举 Code § 3026(c)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26(c)(1) 州务卿应评估要求选举官员使用县选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由选举官员掌握的信息,以通知选民有机会根据第 (3019) 条 (d) 款核实签名或根据第 (3019) 条 (e) 款提供签名的成本和必要性。根据这项审查,州务卿可在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中施加这些要求。
(2)CA 选举 Code § 3026(c)(2) 州务卿应评估要求选举官员向选民发送第 (3019) 条 (d) 款 (1) 项 (C) 目以及 (e) 款 (1) 项 (B) 目 (iii) 子目中规定的额外书面通知的成本和必要性。根据这项审查,州务卿可在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中施加这些要求。
(d)CA 选举 Code § 3026(d) 在根据第 (3019) 条制定或修订关于签名比对的法规时,州务卿应咨询公认的选举专家、选民获取和倡导利益相关者以及地方选举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