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3000
本法律条款的意思是,在解释有关邮寄投票的规定时,通常应以有利于或偏向选择邮寄投票的选民的方式来做出决定。
Section § 3000.5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选举前至少29天开始向注册选民邮寄选举材料。他们必须在选民注册后的五天内向新注册的选民邮寄选票。选举官员在此期间决定邮寄顺序时,不得偏袒任何地区。
选民如果愿意,仍然可以选择亲自投票。重要的是,本条不允许向非活跃选民名单上的选民邮寄邮寄选票。
Section § 3001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选举前至少29天开始向活跃注册选民寄送投票材料。他们有五天时间向截至该日期已注册的所有人寄送选票,并有另外五天时间向之后注册的任何人寄送选票。官员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区域,在邮寄选票时不得偏袒任何地区。
Section § 3002
Section § 3003
如果您是已登记选民,您有权通过邮寄方式投票。
Section § 3004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人们申请护照或参军的地点张贴通知。该通知必须告知军人和海外选民他们有权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以及在哪里可以获得登记材料。
Section § 3005
如果一个投票区域(称为选区)在选举前88天有250名或更少的登记选民,官员可以向该区域的所有选民寄送邮寄选票,并附上通知,说明将不设立实体投票站。他们还会告知选民两个最近投票站的位置,如果他们选择在选举日之前亲自递交选票。
一个区域不能被分割,仅仅为了符合这项规定。
Section § 3010
本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位合格选民提供其所在选区的特定选票;如果是初选,如果选民有偏好的政党,还需提供任何政党专属选票。他们还必须提供投票和寄回邮寄选票所需的一切用品,例如信封和预付邮资。重要的是,不得就这些服务向选民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3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邮寄选票信封上必须包含哪些内容。信封上必须有选民的居住声明、他们的签名、地址和签署日期。它还必须声明信封内含一张正式选票,警告不要重复投票,并说明签名是计入选票的必要条件。法律解释说,除了党派初选期间,信封上不应注明选民的政党偏好。如果有人代表选民退回选票,信封上应包含其姓名和签名,但如果缺少这些信息,选票不会因此被取消资格。在印制新信封之前,官员们可以继续使用旧信封。
Section § 3012
Section § 3013
Section § 3014
本法律解释了选民在原始选票丢失或损坏时如何获取补发选票的流程。要请求补发,选民必须提供与其选民登记信息相符的个人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只有选民本人才能请求补发自己的选票;非本人请求是违法的。
如果选民希望由代表代为领取补发选票,他们必须填写一份受伪证罪处罚的表格。选举官员将核对选民的签名与记录,并且代表必须确认已收到选票。补发选票填写完毕并放入身份识别信封后,将像其他邮寄选票一样被退回并计票。
该法律还要求官员记录所有已发送和已收到的选票,以防止任何人重复投票。如果有人确实试图重复投票,他们的两张选票都将不予计入。
Section § 3015
这项法律解释了最初选择邮寄投票的选民如何进行现场投票的规则。如果邮寄投票选民选择在他们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进行现场投票,他们可以使用非临时选票。要以这种方式投票,他们必须交回他们的邮寄选票;如果他们没有邮寄选票,选举官员必须确认他们尚未通过邮寄方式投票,并更新记录以防止他们的邮寄选票在之后被计入。此外,以这种方式交回的任何未使用的邮寄选票必须装入专用信封中,退还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3016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邮寄投票选民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前前往其当地投票站、投票中心或选举官员办公室,他们将获得一张临时选票,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在另一条款(第3015条 (a) 款)中有所规定,但此处未详细说明。本质上,如果无法处理常规选票,就会提供临时选票。
Section § 3016.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选民亲自在他们指定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提交他们的邮寄选票,而无需身份识别信封。为此,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选举委员会必须实时访问选举管理系统,确认选民尚未提交邮寄选票,并将其投票状态更新为亲自投票。更新后,选民必须提供其姓名、地址和签名。县政府必须有措施防止重复投票。在这些条件下投出的选票将像任何常规的亲自投票一样处理。
Section § 3016.7
Section § 3017
如果您在加州通过邮寄方式投票,您必须确保您的选票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投出。您可以选择通过邮寄、亲自交给发出选票的官员、在投票站或在指定的投递点交回选票。如果您无法亲自交回,可以请他人代劳,但他们必须在收到选票后的三天内或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以较短时间为准)邮寄或亲自送达。
您的选票必须在投票结束前送达官员处,即使是在另一个县交回的。官员必须对您的投票选择保密,并确保您的个人数据安全。他们还必须提供一种方式,无论是通过在线还是电话,供您查询选票的接收情况。选票必须按照这些规定送达,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它们将不予计票。
任何人不得根据其交回的选票数量获得报酬,任何欺诈或篡改选票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并将受到相应惩罚。
Section § 3018
这项法律允许希望使用邮寄选票的选民,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亲自到选举办公室投票。他们可以在选举官员面前或在投票亭内投票,但他们的投票必须保密。如果提供电子投票系统,则必须能够处理所有类型的选票。
此外,选举办公室可以设立卫星投票点。这些地点的公开通知必须通过新闻稿发布,至少在开放前14天发布;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则至少在48小时前发布。通知必须包括地点详情、开放时间和联系电话。在卫星投票点投票的选民需要使用身份识别信封,除非电子投票系统可以直接处理所有选票类型。
Section § 3019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邮寄选票签名核实的过程和标准。选举官员收到邮寄选票后,必须将信封上的签名与存档签名进行比对,但不要求完全一致。如果存在差异,选民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核实其签名。官员会使用各种方法,包括签名核实技术和传真件,同时遵守州务卿的规定。如有必要,在拒绝选票之前,两名额外官员必须毫无合理疑问地同意签名不符。选民可在选举认证前两天内纠正未签名信封等问题。必须根据《投票权法案》的要求,及时以多种语言向选民发出通知。
Section § 301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建立一个免费系统,让邮寄投票的选民可以查询他们的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计入,则查询原因。该系统应在每次选举的官方计票结束后提供,并持续30天。
官员们可以使用现有用于核实临时选票的系统来满足这一要求。如果一个县通过不寄送选民信息指南而节省了资金,它应该将这些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支付该系统的费用。
此外,县级部门对其选民信息系统进行的任何更新都必须与州务卿共享,以确保州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保持最新。
Section § 3019.7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维护一个系统,让邮寄投票的选民能够追踪他们的选票,包括选票在邮寄过程中以及被县选举官员处理时的状态。如果某个县有提供更好或同等服务的系统,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系统。这个追踪系统必须方便残疾人使用,并允许选民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获取选票状态的更新。这些更新包括选票何时寄出、预计何时送达、是否无法投递、何时被收到、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被计入,则说明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如果选票尚未收到,系统还会提醒选民截止日期。
州务卿的系统必须提供给各县使用,以帮助他们履行现有的法律义务。
Section § 30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提交邮寄选票的规则。邮寄选票必须在选举日结束前送达选举办公室或投票站才能被计入。然而,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选票,如果能在选举日后七天内送达,并且在选举日或之前盖有邮戳,仍然可以被计入。如果收到没有清晰邮戳的选票,只要选举官员在收到时盖上日期戳,并且选民按照要求签署并注明日期,该选票仍将被接受。
真正的私人邮件公司,即那些经常为他人递送物品的公司,也可以用来寄送这些选票。
Section § 3021.5
这项法律允许州外紧急工作人员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并发布命令时,在加州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他们可以申请邮寄选票,选票可以根据他们的偏好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紧急工作人员必须填写选票,将其放入正确的信封中并附上签名声明,并确保选票及时送达当地选举官员以便计票。这些选票的处理方式与其他邮寄选票相同。
Section § 3023
Section § 3024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场选举同时涉及学校相关事务和其他议题时,处理邮寄选票的费用不能由学区承担。这意味着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大学区不应支付这些行政费用。此外,他们将被从一份有资格获得此类费用报销的索赔人名单中移除。
Section § 3025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邮寄投票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邮寄选票投递箱”和“邮寄选票投递点”。两者都是选民退回邮寄选票的安全方式。法律要求,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州务卿必须制定法规,包含关于这些选票退回方法安全性的最佳实践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安全处理、取件时间、标签等主题,以确保通过这些系统退回的选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Section § 3025.5
这项法律要求未根据第4005条举行选举的县提供邮寄选票投递点。具体来说,它们必须提供至少两个投递点,或者每30,000名注册选民提供一个投递点,以数量较多者为准。如果注册选民少于30,000人,则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投递点,并应合理努力将其设置在选举区域内。
这些投递点应安全、易达,靠近公共交通,并且至少在选举日前28天开始至选举日当天,于正常营业时间开放。此外,还必须有一个室外投递箱,每天至少开放12小时。
Section § 3025.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举行全州选举的县必须在大学校园内提供额外的邮寄选票投递点。具体来说,每个县管辖范围内的加州州立大学主校区都必须设立一个投递点。县可以要求加州大学校区设立投递点,但加州大学没有义务必须遵守。此外,如果某个校区在选举日没有上课,县可以选择不在那里设立投递点。在选择地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在选举日有课且至少有10,000名学生的社区大学校区。所有选定的投递点都必须方便残疾选民使用。
Section § 3026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要求州务卿制定规则,指导县官员如何处理邮寄选票。它侧重于在签名核实过程中保护选民的私人信息。该法律还要求审查使用选举系统数据通知选民签名核实机会的成本和必要性。根据这项审查,可能需要向选民发送额外通知。最后,在制定或修改规则时,州务卿必须与选举专家和倡导团体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