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重新划分选区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它解释说,“咨询性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就选区边界的划定提出建议。“混合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推荐多个潜在的边界地图,并要求立法机构在不修改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一个,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要求。“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有权直接设定边界。“立法机构”一词包括县委员会和市议会等实体,但不包括特许市。本章还定义了“家庭成员”和“配偶”。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23000(a) “咨询性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是指向立法机构建议该立法机构选区边界划定方案的机构。
(b)CA 选举 Code § 23000(b)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姻亲。
(c)CA 选举 Code § 23000(c) “混合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是指向立法机构建议该立法机构选区边界划定方案的两个或更多地图的机构,其中立法机构必须不加修改地采纳其中一个地图,但为遵守州或联邦法律可能要求的修改除外。
(d)CA 选举 Code § 23000(d) “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是指除立法机构以外,有权采纳立法机构选区边界的机构。
(e)CA 选举 Code § 23000(e) “立法机构”是指县监事会、普通法城市的市议会、学区理事会、社区大学区理事会或特别区的民选理事会。
(f)CA 选举 Code § 23000(f) “地方管辖区”是指县、普通法城市、学区、社区大学区或特别区。“地方管辖区”不包括特许市。
(g)CA 选举 Code § 23000(g) “重新划分选区”是指划分选区或重新划分选区。
(h)CA 选举 Code § 23000(h) “配偶”是指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2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设立独立、混合或咨询性的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当地居民组成,可以改变立法选区的边界,或就这些边界的改变提出建议。

地方管辖区可以通过决议、条例或章程修正案设立一个由该地方管辖区居民组成的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混合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或咨询性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以改变立法机构的选区边界,或向立法机构建议改变这些选区边界。

Section § 2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地方管辖区内的咨询性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它规定这些委员会可以决定其成员的任命方式,只要立法机构或地方民选官员不直接进行任命。此外,民选官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作人员不得在委员会任职。地方管辖区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要求。委员会还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这些法案旨在确保会议和记录的透明度和公众查阅权。

(a)CA 选举 Code § 23002(a) 本节适用于咨询性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230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管辖区可以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但前提是委员会成员不得由地方管辖区的立法机构或民选官员任命。
(c)CA 选举 Code § 23002(c) 地方管辖区的民选官员,或地方管辖区民选官员的家庭成员、工作人员或受薪竞选工作人员,不得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d)CA 选举 Code § 23002(d) 地方管辖区可以对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申请人施加超出本节规定的额外要求或限制。
(e)CA 选举 Code § 23002(e) 委员会受《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章(自第7920.00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230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设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的规则,这些委员会负责划定投票区的边界。它涵盖了混合型和独立型委员会,重点是确保公平性并避免政治影响。

委员会成员必须通过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开放的申请程序选出。但是,如果现任政治家或其家人在过去八年内曾担任某些政治或游说职务,则不能加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政治竞选活动。

委员会必须代表多种政治观点,并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等透明度法律。他们必须公布新的选区地图供公众审查,并在通过前举行听证会。此外,他们不得划定有利于任何政党或候选人的边界,并且除非法院命令,否则在下一次联邦人口普查之前不得更改地图。

地方管辖区可以在本节规定之外设定进一步的限制,以保持程序的开放性和非党派性。

(a)CA 选举 Code § 23003(a) 本节适用于混合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和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2300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管辖区可以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但前提是该管辖区采用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开放的申请程序,并且委员会成员不由地方管辖区的立法机构或民选官员任命。
(c)CA 选举 Code § 23003(c) 如果某人或该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在该人申请前的八年内,曾当选或被任命为地方管辖区的民选职务,或曾是该职务的候选人,则不得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d)CA 选举 Code § 23003(d)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任命某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1)CA 选举 Code § 23003(d)(1) 该人或该人的配偶在该人申请前的八年内,曾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3003(d)(1)(A)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竞选委员会或候选人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
(B)CA 选举 Code § 23003(d)(1)(B) 曾担任政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民选或任命成员。
(C)CA 选举 Code § 23003(d)(1)(C)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现任民选官员的幕僚或顾问,或曾与该官员签订合同。
(D)CA 选举 Code § 23003(d)(1)(D) 曾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E)CA 选举 Code § 23003(d)(1)(E) 在一年内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任何候选人捐款五百美元 ($500) 或更多。地方管辖区可以在每个以零结尾的年份,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来调整此金额。
(2)CA 选举 Code § 23003(d)(2) 该人的家庭成员(配偶除外)在该人申请前的四年内,曾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3003(d)(2)(A)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竞选委员会或候选人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
(B)CA 选举 Code § 23003(d)(2)(B) 曾担任政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民选或任命成员。
(C)CA 选举 Code § 23003(d)(2)(C)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现任民选官员的幕僚或顾问,或曾与该官员签订合同。
(D)CA 选举 Code § 23003(d)(2)(D) 曾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E)CA 选举 Code § 23003(d)(2)(E) 在一年内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任何候选人捐款五百美元 ($500) 或更多。地方管辖区可以在每个以零结尾的年份,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来调整此金额。
(e)CA 选举 Code § 23003(e) 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1)CA 选举 Code § 23003(e)(1) 在委员会任职期间,认可、为、志愿服务于或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候选人提供竞选捐款。
(2)CA 选举 Code § 23003(e)(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成为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23003(e)(2)(A) 自该成员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未满五年。
(B)CA 选举 Code § 23003(e)(2)(B) 该职务的选举将使用该成员曾任职的委员会所通过的选区边界,并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后,这些选区边界尚未被其他委员会重新通过。
(C)CA 选举 Code § 23003(e)(2)(C) 该职务的选举将使用立法机构根据该成员曾任职的委员会的建议所通过的选区边界,并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后,这些选区边界尚未被立法机构根据其他委员会的建议重新通过。
(3)CA 选举 Code § 23003(e)(3) 自该人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的四年内:
(A)CA 选举 Code § 23003(e)(3)(A) 接受作为地方管辖区民选官员或民选职务候选人的幕僚或顾问的雇佣。
(B)CA 选举 Code § 23003(e)(3)(B) 获得与地方管辖区签订的非竞争性招标合同。
(C)CA 选举 Code § 23003(e)(3)(C) 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4)CA 选举 Code § 23003(e)(4) 自该人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的两年内,接受地方管辖区职务的任命。
(f)CA 选举 Code § 23003(f) 委员会不得完全由注册投票时具有相同政党偏好的成员组成。
(g)CA 选举 Code § 23003(g)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7章第3条(从第87300节开始)成为委员会利益冲突法规中的指定雇员。
(h)CA 选举 Code § 23003(h) 委员会受《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9章(从第54950节开始))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的约束。
(i)CA 选举 Code § 23003(i) 委员会应遵守适用于立法机构的相同重新划分选区截止日期、要求和限制。地方管辖区也可对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申请人施加超出本节规定的额外要求和限制。
(j)CA 选举 Code § 23003(j) 委员会应公布拟议的新选区边界图,并在该图被采纳前至少七天向公众提供。委员会应在采纳新边界的听证会之前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
(k)CA 选举 Code § 23003(k) 委员会不得为偏袒或歧视某个政党、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目的而划分选区。
(l)CA 选举 Code § 23003(l) 由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采纳的选区边界,或由立法机构根据混合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提供的建议采纳的选区边界,在下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发生之前,不得由立法机构或委员会更改,除非这些边界已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宣告无效。
(m)CA 选举 Code § 23003(m) 就分节 (c) 和 (d) 而言,“地方管辖区”不包括根据第23004节与县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签订合同的地方管辖区。

Section § 23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地方区域(不包括县)与其所在的县合作,前提是该县设有独立的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后可以为该城市或地方区域设定选举区边界。但是,在对边界做出任何决定之前,该委员会必须在该地方区域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

地方管辖区(县除外)可以与该地方管辖区部分或全部所在的县签订合同,如果该县已设立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则由该委员会通过该地方管辖区的选举区边界。该县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在通过这些边界之前,应当在该地方管辖区内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