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3003(a) 本节适用于混合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和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2300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管辖区可以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但前提是该管辖区采用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开放的申请程序,并且委员会成员不由地方管辖区的立法机构或民选官员任命。
(c)CA 选举 Code § 23003(c) 如果某人或该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在该人申请前的八年内,曾当选或被任命为地方管辖区的民选职务,或曾是该职务的候选人,则不得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d)CA 选举 Code § 23003(d)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任命某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1)CA 选举 Code § 23003(d)(1) 该人或该人的配偶在该人申请前的八年内,曾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3003(d)(1)(A)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竞选委员会或候选人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
(B)CA 选举 Code § 23003(d)(1)(B) 曾担任政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民选或任命成员。
(C)CA 选举 Code § 23003(d)(1)(C)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现任民选官员的幕僚或顾问,或曾与该官员签订合同。
(D)CA 选举 Code § 23003(d)(1)(D) 曾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E)CA 选举 Code § 23003(d)(1)(E) 在一年内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任何候选人捐款五百美元 ($500) 或更多。地方管辖区可以在每个以零结尾的年份,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来调整此金额。
(2)CA 选举 Code § 23003(d)(2) 该人的家庭成员(配偶除外)在该人申请前的四年内,曾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3003(d)(2)(A)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竞选委员会或候选人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
(B)CA 选举 Code § 23003(d)(2)(B) 曾担任政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民选或任命成员。
(C)CA 选举 Code § 23003(d)(2)(C) 曾担任地方管辖区现任民选官员的幕僚或顾问,或曾与该官员签订合同。
(D)CA 选举 Code § 23003(d)(2)(D) 曾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E)CA 选举 Code § 23003(d)(2)(E) 在一年内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任何候选人捐款五百美元 ($500) 或更多。地方管辖区可以在每个以零结尾的年份,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来调整此金额。
(e)CA 选举 Code § 23003(e) 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1)CA 选举 Code § 23003(e)(1) 在委员会任职期间,认可、为、志愿服务于或向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候选人提供竞选捐款。
(2)CA 选举 Code § 23003(e)(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成为地方管辖区民选职务的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23003(e)(2)(A) 自该成员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未满五年。
(B)CA 选举 Code § 23003(e)(2)(B) 该职务的选举将使用该成员曾任职的委员会所通过的选区边界,并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后,这些选区边界尚未被其他委员会重新通过。
(C)CA 选举 Code § 23003(e)(2)(C) 该职务的选举将使用立法机构根据该成员曾任职的委员会的建议所通过的选区边界,并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后,这些选区边界尚未被立法机构根据其他委员会的建议重新通过。
(3)CA 选举 Code § 23003(e)(3) 自该人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的四年内:
(A)CA 选举 Code § 23003(e)(3)(A) 接受作为地方管辖区民选官员或民选职务候选人的幕僚或顾问的雇佣。
(B)CA 选举 Code § 23003(e)(3)(B) 获得与地方管辖区签订的非竞争性招标合同。
(C)CA 选举 Code § 23003(e)(3)(C) 注册为地方管辖区的游说者。
(4)CA 选举 Code § 23003(e)(4) 自该人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的两年内,接受地方管辖区职务的任命。
(f)CA 选举 Code § 23003(f) 委员会不得完全由注册投票时具有相同政党偏好的成员组成。
(g)CA 选举 Code § 23003(g)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7章第3条(从第87300节开始)成为委员会利益冲突法规中的指定雇员。
(h)CA 选举 Code § 23003(h) 委员会受《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9章(从第54950节开始))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的约束。
(i)CA 选举 Code § 23003(i) 委员会应遵守适用于立法机构的相同重新划分选区截止日期、要求和限制。地方管辖区也可对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申请人施加超出本节规定的额外要求和限制。
(j)CA 选举 Code § 23003(j) 委员会应公布拟议的新选区边界图,并在该图被采纳前至少七天向公众提供。委员会应在采纳新边界的听证会之前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
(k)CA 选举 Code § 23003(k) 委员会不得为偏袒或歧视某个政党、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目的而划分选区。
(l)CA 选举 Code § 23003(l) 由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采纳的选区边界,或由立法机构根据混合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提供的建议采纳的选区边界,在下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发生之前,不得由立法机构或委员会更改,除非这些边界已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宣告无效。
(m)CA 选举 Code § 23003(m) 就分节 (c) 和 (d) 而言,“地方管辖区”不包括根据第23004节与县独立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签订合同的地方管辖区。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343, Sec. 55. (AB 7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