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2000(a) 在特区决定采用分区选举方式选举其董事会之后,或在董事会已采用分区选举方式的特区每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之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根据第2章(自第21100条起)划定特区所有选区的界限。
(b)Copy CA 选举 Code § 22000(b)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000(b)(a)款中规定的决议须经不少于多数董事的投票通过。
(c)CA 选举 Code § 22000(c) 在任何领土并入该区之时或之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指定被并入领土所属的选区。
(d)CA 选举 Code § 22000(d) 除第21140条另有规定外,在任何董事选举前的180天内,不得更改选区界限。
(e)Copy CA 选举 Code § 22000(e)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000(e)(1) 选区界限的变更不应影响任何董事的任期。
(2)CA 选举 Code § 22000(e)(2) 如果选区界限进行调整,其界限已调整的选区的董事应继续担任该选区(按原组成方式编号)的董事,直至该职位因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空缺,无论该董事是否居住在调整后的选区界限内。该董事应在其任期内继续代表居住在其当选时所在区界内的选民。本条不阻止董事会指派董事或特区官员向因重新划分选区而暂时没有董事代表的区域居民提供选民服务。
(f)CA 选举 Code § 22000(f) 其界限已调整的选区职位的继任者必须是该选区的居民和选民。
(g)CA 选举 Code § 22000(g) 地区无需根据本条调整任何选区的界限,直到2000年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之后。
(h)CA 选举 Code § 22000(h)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或限制地区根据第2章(自第21100条起)调整任何选区的界限,只要地区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投票认定人口发生了足够的变化,使其认为有必要调整任何选区的界限,或任何领土被并入或排除出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