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本章规则所使用的关键术语。“监事会”指弗雷斯诺县的理事机构,“委员会”是根据另一条款在弗雷斯诺县设立的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而“直系亲属”包括您的配偶、子女、姻亲、父母或兄弟姐妹。

Section § 21561

Explanation
弗雷斯诺县设有一个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结束后,该委员会负责根据新的人口数据重新划分监督区(supervisorial districts)的边界。

Section § 21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负责弗雷斯诺县重新划分选区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于2030年12月31日前成立,此后每十年成立一次。其宗旨是独立于县委员会,并应反映该县多元化的人口构成。委员会将由14名成员组成,其政治派别应按比例代表该县的注册选民,但并不要求完全一致。

成员必须符合多项标准:是弗雷斯诺县居民,在过去五年内一直是同一政党或无党派偏好的注册选民,并且在最近三次全州选举中至少参加过一次投票。在申请前十年内,他们不得担任政治职务或与政治有联系,也不得担任顾问。此外,还需要具备重新划分选区和公正方面的技能。

申请由县选举官员审查,筛选出60名候选人并公开名单30天。随后,通过随机抽签确定初步和额外的委员,以确保地理多样性。最后,委员会任命其他成员,同时考虑政治和人口多样性,但不设固定配额。

(a)CA 选举 Code § 21562(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30年12月31日成立,此后每逢以零结尾的年份均应成立。
(b)CA 选举 Code § 21562(b) 遴选过程旨在产生一个独立于委员会影响且能合理代表本县多元化的委员会。
(c)CA 选举 Code § 21562(c) 委员会应由14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政党偏好,应根据其最近的注册宣誓书所示,尽可能与弗雷斯诺县注册的各政党选民总数,或选择不声明或未表明政党偏好的选民总数成比例,该比例应根据最近一次全州选举的注册情况确定。然而,委员会成员的政党或无党派偏好不要求与本县注册选民中政党和无党派偏好的比例完全相同。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应居住在委员会现有的五个监督区中的每个区。
(d)CA 选举 Code § 21562(d)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1562(d)(1) 是弗雷斯诺县的居民。
(2)CA 选举 Code § 21562(d)(2) 是在弗雷斯诺县连续注册的选民,且在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其政党或无党派偏好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内未曾改变。
(3)CA 选举 Code § 21562(d)(3) 在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已在最近三次全州选举中至少一次投过票。
(4)CA 选举 Code § 21562(d)(4) 在申请加入委员会之日前十年内,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未曾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1562(d)(4)(A) 被任命、当选或曾是代表弗雷斯诺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公职的候选人,包括作为委员会成员。
(B)CA 选举 Code § 21562(d)(4)(B) 曾担任代表弗雷斯诺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民选代表的雇员或有偿顾问。
(C)CA 选举 Code § 21562(d)(4)(C) 曾担任代表弗雷斯诺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公职候选人的雇员或有偿顾问。
(D)CA 选举 Code § 21562(d)(4)(D) 曾担任政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指定成员。
(E)CA 选举 Code § 21562(d)(4)(E) 曾是注册的州或地方说客。
(5)CA 选举 Code § 21562(d)(5) 具备与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和投票权相关的分析技能经验,并具备理解和应用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的能力。
(6)CA 选举 Code § 21562(d)(6) 具备证明其公正能力的经验。
(7)CA 选举 Code § 21562(d)(7) 具备证明其对弗雷斯诺县多元人口结构和地理有深刻理解的经验。
(e)CA 选举 Code § 21562(e) 符合(d)款规定资格的有意者可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以考虑成为委员会成员。县选举官员应审查申请,并淘汰不符合规定资格的申请人。
(f)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f)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f)(1) 县选举官员应从合格申请人库中选出60名最合格的申请人,同时考虑(c)款中描述的要求。县选举官员应将这60名最合格申请人的姓名公布至少30天。在公布这60名最合格申请人名单之前,县选举官员不得与委员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就与提名过程或申请人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2)CA 选举 Code § 21562(f)(2) 在(1)款所述期间,如果县选举官员发现申请人不符合(d)款规定的资格,可淘汰任何先前选定的申请人。
(g)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g)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g)(1) 在遵守(f)款的要求后,县选举官员应为委员会现有的五个监督区中的每个区创建一个子候选人库。
(2)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g)(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2(g)(2)(A) 在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上,弗雷斯诺县审计长应进行随机抽签,从县选举官员设立的五个子候选人库中各选出一名委员。

Section § 2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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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成员应如何处理重新划分选区过程。成员必须公正行事以维护公众信任。他们的任期在下一届委员会的首位成员被任命时结束。法定人数至少需要九名成员,且九票赞成票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不能聘请不符合特定资格的顾问,并且所有成员都受弗雷斯诺县特有的利益冲突规则的约束。

(a)CA 选举 Code § 21563(a) 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的方式适用本章,并增强公众对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公正性的信心。
(b)CA 选举 Code § 21563(b) 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在下一届委员会首位成员被任命时届满。
(c)CA 选举 Code § 21563(c) 委员会的九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任何官方行动均需九票或九票以上的赞成票。
(d)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3(d)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3(d)(1) 委员会不得聘请根据第21562条(d)款(4)项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顾问。
(2)CA 选举 Code § 21563(d)(2) 就本款而言,“顾问”指被聘请就重新划分选区过程的任何方面向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提供建议的个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
(e)CA 选举 Code § 21563(e)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为弗雷斯诺县根据《政府法典》第9编第7章第3条(自第87300条起)通过的利益冲突法规所指的指定雇员。

Section § 2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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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划分监事区边界的规则。委员会必须设立人口相等的单一成员选区,遵守《投票权法案》,并确保选区毗连且尊重地方社区的完整性。政治派别或现任者的居住地不能影响选区边界。公众参与至关重要,要求至少举行七场听证会,必要时使用技术进行虚拟参与,并应要求通过各种媒体和翻译提供信息。选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紧凑。重新划分选区计划必须公开报告,并可像普通条例一样提交。

(a)CA 选举 Code § 21564(a) 委员会应根据划界程序,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规定的标准,为监事会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a)(1)(A) 选区应符合美国宪法,且每个选区的人口应与监事会的其他选区人口大致相等,除非为遵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而需要偏离,或法律允许偏离。
(B)CA 选举 Code § 21564(a)(1)(A)(B) 人口平等应基于根据可获得《公法94-171》所述重新划分选区数据的最新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所确定的县居民总人口。
(C)CA 选举 Code § 21564(a)(1)(A)(C) 尽管有分段 (B) 的规定,被监禁人员(如第21003条所用术语)不应计入县人口,但其最后已知居住地可被分配到该县某个普查区段的被监禁人员除外,前提是关于被监禁人员最后已知居住地的信息包含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253条 (b) 款开发的重新划分选区的计算机化数据库中,且该数据库已向公众公开。
(2)CA 选举 Code § 21564(a)(2) 选区应符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3)CA 选举 Code § 21564(a)(3) 选区应地理上毗连。
(4)CA 选举 Code § 21564(a)(4) 任何城市、地方社区或地方利益共同体的地理完整性应受到尊重,在不违反第 (1) 至 (3) 款(含)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其划分。利益共同体是指共享共同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毗连人口,为实现其有效和公平代表,应将其纳入单一选区。利益共同体不应包括与政党、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关系。
(5)CA 选举 Code § 21564(a)(5) 在可行范围内,且不与第 (1) 至 (4) 款(含)冲突的情况下,选区应划定以鼓励地理紧凑性,以便不跳过附近人口区域而选择更远的人口区域。
(b)CA 选举 Code § 21564(b) 在绘制地图时,不得考虑任何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居住地。不得为偏袒或歧视现任者、政治候选人或政党而划定选区。
(c)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1) 委员会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 (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950)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2)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2)(A) 在委员会绘制地图之前,委员会应举行至少七场公开听证会,持续时间不少于30天,且每个监事区至少举行一场公开听证会。
(B)CA 选举 Code § 21564(c)(2)(A)(B) 如果州或地方卫生命令禁止大型集会,委员会可以在遵守公共卫生要求所需的范围内,修改听证会的地点,包括通过使用技术允许远程观看和参与的虚拟听证会。如果委员会修改听证会的地点,应提供通过视频观看和收听会议、通过电话收听会议以及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提供公众意见的机会,对评论者数量不设限制。委员会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为每个监事区至少一场听证会提供现场参与的机会。提供现场参与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多个带有视听连接的房间以连接听证会、允许社区成员预约发表公众意见、提供个人防护设备或在户外空间举行听证会。
(3)CA 选举 Code § 21564(c)(3) 在委员会绘制草案地图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选举 Code § 21564(c)(3)(A) 在弗雷斯诺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地图以征求公众意见。
(B)CA 选举 Code § 21564(c)(3)(B) 举行至少两场公开听证会,持续时间不少于30天。
(4)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4)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64(c)(4)(A) 委员会应制定并向公众提供第 (2) 和 (3) 款所述所有公开听证会的日程表。听证会应安排在一周中的不同时间和日期,以适应各种工作安排,并尽可能覆盖更广泛的受众。

Section § 215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某个委员会的成员,在你加入后的五年内,你不能在加州竞选任何民选公职。在你开始任职后的三年内,你也不能被任命担任某些公职,不能为某些政府机构担任受薪职员或顾问,也不能在加州担任说客。

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州担任联邦、州、县或市级别的民选公职。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联邦、州或地方的委任公职,不得担任平衡委员会、国会、立法机关或任何个别立法者的受薪职员或受薪顾问,也不得在本州注册为联邦、州或地方说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