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洛杉矶县相关的特定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理事会”指洛杉矶县监事会,“委员会”指根据第21532条设立的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而“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姻亲、父母和兄弟姐妹。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21530(a) “理事会”指洛杉矶县监事会。
(b)CA 选举 Code § 21530(b) “委员会”指根据第21532条设立的洛杉矶县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c)CA 选举 Code § 21530(c) “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姻亲、父母或兄弟姐妹。

Section § 21531

Explanation
在洛杉矶县,有一个叫做“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的团体。每十年,在全国人口普查之后,该委员会会更新县监事会的选区边界。
在洛杉矶县,设有一个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在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进行后的次年,该委员会应根据本章规定调整委员会监事区的边界线。

Section § 215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洛杉矶县设立一个委员会,以确保在重新划分选区时实现公平和独立的代表性。该委员会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此后每十年成立一次。它由14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应反映该县的政治多元化,但不要求与当地选民登记统计数据完全一致。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洛杉矶县居民,在过去至少五年内持续注册为同一政党或无党派偏好,并参加过最近的选举。他们不得在过去十年内担任过某些政治职务或工作。申请人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官员会将候选人筛选至最终的60人。然后,这些候选人将被分配到每个监事区的子库中。通过随机抽签选出委员会成员,并选出额外成员以确保多元化和公平的代表性。

(a)CA 选举 Code § 21532(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设立,此后每逢尾数为零的年份均应设立。
(b)CA 选举 Code § 21532(b) 遴选过程旨在产生一个独立于理事会影响且能合理代表县域多元化的委员会。
(c)CA 选举 Code § 21532(c) 委员会应由14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政党偏好,应根据其最近的注册宣誓书所示,尽可能与洛杉矶县内注册的各政党选民总数,或选择不声明或未表明政党偏好的选民总数成比例,该比例应根据最近一次全州选举的注册情况确定。然而,委员会成员的政党或无党派偏好不要求与县内注册选民的政党和无党派偏好比例完全一致。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应居住在理事会现有的五个监事区中的每个区内。
(d)CA 选举 Code § 21532(d) 每位委员会成员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1532(d)(1) 为洛杉矶县居民。
(2)CA 选举 Code § 21532(d)(2) 为选民,且在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至少五年内,持续在洛杉矶县注册为同一政党或无党派偏好,且未改变其政党或无党派偏好。
(3)CA 选举 Code § 21532(d)(3) 在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已在最近三次全州选举中至少一次投过票。
(4)CA 选举 Code § 21532(d)(4) 在申请加入委员会之日前十年内,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均未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1532(d)(4)(A) 被任命、当选或曾是代表洛杉矶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的公职候选人,包括作为理事会成员。
(B)CA 选举 Code § 21532(d)(4)(B) 曾担任代表洛杉矶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民选代表的雇员或有偿顾问。
(C)CA 选举 Code § 21532(d)(4)(C) 曾担任代表洛杉矶县的地方、州或联邦级别公职候选人的雇员或有偿顾问。
(D)CA 选举 Code § 21532(d)(4)(D) 曾担任政党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或政党中央委员会的任命成员。
(E)CA 选举 Code § 21532(d)(4)(E) 曾是注册的州或地方说客。
(5)CA 选举 Code § 21532(d)(5) 具备与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和投票权相关的分析能力,并具备理解和应用适用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的能力。
(6)CA 选举 Code § 21532(d)(6) 具备证明公正能力。
(7)CA 选举 Code § 21532(d)(7) 具备证明对洛杉矶县多元人口结构和地理有深刻理解的经验。
(e)CA 选举 Code § 21532(e) 符合(d)款规定资格的有意者可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以考虑成为委员会成员。县选举官员应审查申请,并淘汰不符合规定资格的申请人。
(f)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f)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f)(1) 县选举官员应从合格申请人库中选出60名最合格的申请人,同时考虑(c)款所述的要求。县选举官员应将这60名最合格申请人的姓名公布至少30天。在公布这60名最合格申请人名单之前,县选举官员不得与理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就与提名过程或申请人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2)CA 选举 Code § 21532(f)(2) 在(1)款所述期间,如果县选举官员发现申请人不符合(d)款规定的资格,可淘汰任何先前选定的申请人。
(g)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g)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g)(1) 在遵守(f)款要求后,县选举官员应为理事会现有的五个监事区中的每个区设立一个子库。
(2)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g)(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2(g)(2)(A) 在理事会的定期会议上,洛杉矶县审计长应进行随机抽签,从县选举官员设立的五个子库中各选出一名委员。

Section § 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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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县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成员的规则。委员会成员必须公正行事,以维护公众对重新划分选区过程的信任。他们的任期在新一届委员会首位成员获任命时结束。至少九名成员才能做出决定,任何正式行动都需要九票赞成。委员会不得聘用不符合特定资格的顾问。顾问是指任何就重新划分选区提供咨询的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最后,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县政府制定的利益冲突规则。

(a)CA 选举 Code § 21533(a) 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的方式适用本章,并增强公众对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公正性的信心。
(b)CA 选举 Code § 21533(b) 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在下一届委员会首位成员获任命时届满。
(c)CA 选举 Code § 21533(c) 委员会的九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任何正式行动均需九票或九票以上的赞成票。
(d)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3(d)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3(d)(1) 委员会不得聘用不符合第21532条(d)款(4)项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顾问。
(2)CA 选举 Code § 21533(d)(2) 就本款而言,“顾问”指受聘就重新划分选区过程的任何方面向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提供咨询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获得报酬。
(e)CA 选举 Code § 21533(e) 每位委员会成员均应是洛杉矶县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编第七章第三条(自第87300条起)通过的利益冲突守则所规定的指定雇员。

Section § 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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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根据特定标准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这些选区的人口必须大致相等,符合美国宪法,并通过考虑最新人口普查数据(排除某些被监禁人员)来遵守《投票权法案》。地理连续性和维护社区完整性也是重要的标准。

该过程禁止考虑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居住地。公众意见至关重要,因此委员会必须在不同选区举行至少七场公开听证会,并允许因公共卫生问题进行修改。草案地图需在线发布以征求反馈。如果需要,应提供翻译服务。

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并且委员会和公众都应能访问一个综合数据库。委员会必须提供与重新划分选区相关的资金、人员和公共记录。最后,重新划分选区计划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该计划可以像法令一样进行全民公投,并附有详细说明决策过程的报告。

(a)CA 选举 Code § 21534(a) 委员会应根据以下优先顺序中列出的标准,通过划区过程为委员会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a)(1)(A) 选区应符合美国宪法,且每个选区的人口应与委员会的其他选区合理平等,但为遵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或法律允许的偏差除外。
(B)CA 选举 Code § 21534(a)(1)(A)(B) 人口平等应基于县居民的总人口,该总人口由最近一次可获得《公法94-171》所述重新划分选区数据的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
(C)CA 选举 Code § 21534(a)(1)(A)(C) 尽管有(B)项的规定,被监禁人员(如第21003条所用术语)不应计入县人口,但其最后已知居住地可分配到县内人口普查区块的被监禁人员除外,前提是有关被监禁人员最后已知居住地的信息已包含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253条(b)款开发的用于重新划分选区的计算机化数据库中,并且该数据库已公开提供。
(2)CA 选举 Code § 21534(a)(2) 选区应遵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
(3)CA 选举 Code § 21534(a)(3) 选区应地理上连续。
(4)CA 选举 Code § 21534(a)(4) 任何城市、当地社区或当地利益共同体的地理完整性应得到尊重,以尽量减少其分割,但不得违反包括(1)至(3)项在内的规定。利益共同体是指共享共同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连续人口,为实现其有效和公平的代表权,应将其纳入单一选区。利益共同体不应包括与政党、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关系。
(5)CA 选举 Code § 21534(a)(5) 在可行范围内,且不与包括(1)至(4)项在内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选区应划定以鼓励地理紧凑性,从而避免绕过附近人口区域而选择更远的人口区域。
(b)CA 选举 Code § 21534(b) 在绘制地图时,不应考虑任何现任者或政治候选人的居住地。选区不应为偏袒或歧视现任者、政治候选人或政党而划定。
(c)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1) 委员会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9章(自第54950条起))。
(2)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2)(A) 在委员会绘制地图之前,委员会应举行至少七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进行,且每个监事区至少举行一场公开听证会。
(B)CA 选举 Code § 21534(c)(2)(A)(B) 如果任何州或地方卫生命令禁止大型集会,委员会可以修改听证会地点,包括使用虚拟听证会,利用技术允许远程观看和参与,以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如果委员会修改听证会地点,应提供通过视频观看和收听程序、通过电话收听程序以及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提供公众意见的机会,且对评论者数量不设限制。委员会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为每个监事区至少一场听证会提供亲自参与的机会。提供亲自参与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多个带有视听连接的房间、允许社区成员预约发表公众意见、提供个人防护设备或在户外场所举行听证会。
(3)CA 选举 Code § 21534(c)(3) 在委员会绘制草案地图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选举 Code § 21534(c)(3)(A) 在洛杉矶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地图供公众评论。
(B)CA 选举 Code § 21534(c)(3)(B) 举行至少两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进行。
(4)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4)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4)(A) 委员会应制定并向公众提供(2)和(3)项所述的所有公开听证会日程表。听证会应安排在一周中的不同时间和日期,以适应各种工作时间表并尽可能接触到更多的受众。
(B)CA 选举 Code § 21534(c)(4)(A)(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4954.2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在第 (2) 和 (3) 款所述的公开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公布议程。第 (3) 款要求召开的会议议程应包含草图的副本。
(5)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5)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c)(5)(A) 如果听证会前至少24小时提出翻译请求,委员会应安排根据本章举行的听证会进行适用语言的现场翻译。
(B)CA 选举 Code § 21534(c)(5)(A)(B) 就本款而言,“适用语言”指洛杉矶县居民中属于语言少数群体的人数大于或等于该县总投票年龄居民的3%的语言。
(6)CA 选举 Code § 21534(c)(6) 委员会应采取措施鼓励县居民参与重新划分选区公开审查程序。这些措施可包括:
(A)CA 选举 Code § 21534(c)(6)(A) 通过媒体、社交媒体和公益广告提供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534(c)(6)(B) 与社区组织协调。
(C)CA 选举 Code § 21534(c)(6)(C) 在洛杉矶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解释重新划分选区程序,并包括每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以及在听证会上作证或直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证词的程序。
(7)CA 选举 Code § 21534(c)(7) 董事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一个完整准确的计算机化数据库可用于重新划分选区,并确保有程序让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与委员会成员可获取的重新划分选区数据和计算机软件相同的信息。
(8)CA 选举 Code § 21534(c)(8) 董事会应为委员会提供合理的资金和人员配置。
(9)CA 选举 Code § 21534(c)(9) 委员会所有与重新划分选区相关的记录,以及委员会在绘制草图或最终地图时考虑的所有数据,均为公共记录。
(d)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d)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34(d)(1) 委员会应通过一项重新划分选区计划,调整监事区边界,并应在第21140条 (a) 款规定的地图通过截止日期前将该计划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委员会不得在第21160条 (f) 款第 (3) 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发布草图。
(2)CA 选举 Code § 21534(d)(2) 该计划应以与法令相同的方式受全民公决。
(3)CA 选举 Code § 21534(d)(3) 委员会应随最终地图发布一份报告,解释委员会在符合 (a) 和 (b) 款所述标准方面做出决定的依据。

Section § 215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成为委员会成员,在你被任命后的五年内,你不能竞选或担任加州任何政府层面(联邦、州、县或市)的民选公职。在你被任命后的三年内,你也不能担任某些其他职务,比如被任命为公职人员,为某些政府机构担任有偿工作人员或顾问,或成为说客。

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州担任联邦、州、县或市级的民选公职。委员会成员自任命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联邦、州或地方的委任公职,不得担任平衡委员会、国会、州议会或任何个别议员的有偿工作人员或有偿顾问,也不得在本州注册为联邦、州或地方说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