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重新划分选区相关的章节中的重要术语。“理事会”指该县的监事会,而“委员会”指根据另一条款设立的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21520(a) “理事会”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监事会。
(b)CA 选举 Code § 21520(b) “委员会”指根据第21521条设立的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Section § 21521

Explanation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设有一个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每十年,在联邦人口普查结束后,该委员会负责更改县政委员选区的边界线,以确保其准确和公平。

Section § 2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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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将在203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一个委员会,此后每十年成立一次。该委员会必须独立运作,并代表该县的多元人口。委员会将由11名成员组成,其政党偏好将根据该县选民的政党比例来选择。

每位成员都必须居住在该县,并符合特定的选民注册和投票历史要求。他们应具备重新划分选区方面的经验,公正无私,并了解该地区的多元性。候选人通过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县选举官员将选出最多60名合格申请人并公布其姓名。

在理事会会议上,将从五个区子库中随机抽取五名委员。这些委员随后会再选出六名成员,考虑其经验、公正性和多元性,以组成11人委员会,同时保持政治平衡。

(a)CA 选举 Code § 21522(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30年12月31日设立,此后每逢尾数为零的年份均应设立。
(b)CA 选举 Code § 21522(b) 遴选过程旨在产生一个独立于理事会影响并合理代表该县多元化的委员会。
(c)CA 选举 Code § 21522(c) 委员会应由11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政党偏好,如成员最近的注册宣誓书所示,应尽可能与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注册为各政党成员的选民总数,或拒绝声明或未表明政党偏好的选民总数成比例,该比例根据最近一次全州选举的注册情况确定。然而,委员会成员的政党或无党派偏好不要求与该县注册选民中政党和无党派偏好的比例完全相同。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应居住在理事会现有的五个监督区中的每个区。
(d)CA 选举 Code § 21522(d)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1522(d)(1) 是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居民。
(2)CA 选举 Code § 21522(d)(2) 是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连续注册的选民,具有相同的政党或无党派偏好,且在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五年或更长时间内未改变其政党或无党派偏好。
(3)CA 选举 Code § 21522(d)(3) 在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之日前最近三次全州选举中至少参加过一次投票。
(4)CA 选举 Code § 21522(d)(4) 须遵守并符合第23003条 (c) 款和 (d) 款规定的条件。
(5)CA 选举 Code § 21522(d)(5) 具备与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和投票权相关的分析技能的经验,并具备理解和应用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的能力。
(6)CA 选举 Code § 21522(d)(6) 具备证明公正能力的经验。
(7)CA 选举 Code § 21522(d)(7) 具备证明对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多元人口统计和地理有认识的经验。
(e)CA 选举 Code § 21522(e) 符合 (d) 款规定资格的有意者可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以便被考虑成为委员会成员。县选举官员应审查申请并淘汰不符合规定资格的申请人。
(f)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f)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f)(1) 从合格申请人库中,县选举官员应选出最多60名合格申请人,考虑到 (c) 款中描述的要求。县选举官员应公布最多60名合格申请人的姓名至少30天。在公布最多60名合格申请人名单之前,县选举官员不得与理事会成员或理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就与提名过程或申请人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2)CA 选举 Code § 21522(f)(2) 在 (1) 款所述期间,如果县选举官员发现申请人不符合 (d) 款规定的资格,县选举官员可淘汰任何先前选定的申请人。
(g)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g)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g)(1) 在遵守 (f) 款的要求后,县选举官员应为理事会现有的五个监督区中的每个区创建一个子库。
(2)CA 选举 Code § 21522(g)(2) 在理事会定期会议上,理事会书记员或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指定人员应进行随机抽签,从县选举官员设立的五个子库中各选出一名委员。
(h)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h)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2(h)(1) 根据 (g) 款选出的五名委员,在一次单独的公开会议上,应审查剩余申请人的姓名,面试最终入围者以供任命,允许公众评论,并任命六名额外成员加入委员会,不考虑子库。
(2)CA 选举 Code § 21522(h)(2) 为了被任命,申请人必须获得五名选定委员中至少三名的投票。
(3)CA 选举 Code § 21522(h)(3) 这六名额外委员应根据相关经验、分析技能和公正能力进行选择,并确保委员会反映该县的多元化,包括种族、民族、地理和性别多元化。然而,为此目的不得应用公式或特定比例。这五名选定委员还应考虑政党偏好,选择申请人,以使委员会成员的政党偏好符合 (c) 款的规定。

Section § 2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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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参与重新划分选区过程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成员应公正行事,以维护公众对其工作的信任。每位成员的任期在新成员任命时届满,且至少七名成员必须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出席所有会议和听证会,顾问需披露任何利益冲突。除特定例外情况外,成员通常禁止在正式会议之外讨论重新划分选区事宜。委员会必须制定会议规则,包括如何处理空缺和罢免。此外,委员会成员须遵守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特有的利益冲突法规。

(a)CA 选举 Code § 21523(a) 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的方式适用本章,并增强公众对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公正性的信心。
(b)CA 选举 Code § 21523(b) 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在继任委员会首位成员任命时届满。
(c)CA 选举 Code § 21523(c) 委员会的七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任何正式行动均需七票或七票以上赞成票。
(d)CA 选举 Code § 21523(d)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每位委员会成员应出席委员会的所有公开听证会和内部会议。
(e)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e)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e)(1) 委员会应要求顾问在向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提供建议之前,向委员会披露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
(2)CA 选举 Code § 21523(e)(2) 就本款而言,“顾问”是指受聘就重新划分选区过程向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提供建议的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
(f)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f)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f)(1) 除第 (2) 款允许的情况外,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开会议之外与任何个人或组织就重新划分选区事宜进行沟通。
(2)CA 选举 Code § 21523(f)(2) 本款不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选举 Code § 21523(f)(2)(A) 限制委员会与地方管辖区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委员会的行政事务进行沟通。
(B)CA 选举 Code § 21523(f)(2)(B) 限制委员会成员直接与另一位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委员会聘请的顾问进行沟通。
(g)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g)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3(g)(1) 委员会应制定章程或其他议事规则,以举行有序会议和沟通。
(2)CA 选举 Code § 21523(g)(2) 章程应包含处理以下两项的规定:
(A)CA 选举 Code § 21523(g)(2)(A) 委员会如何在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被罢免后填补空缺。
(B)CA 选举 Code § 21523(g)(2)(B) 委员会罢免委员会成员的程序,该程序应符合第 21526 条的规定。
(h)CA 选举 Code § 21523(h) 每位委员会成员应为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根据《政府法典》第 9 篇第 7 章第 3 条(自第 87300 条起)通过的利益冲突法规所规定的指定雇员。

Section § 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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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的程序。委员会必须确保每个选区人口大致相等,符合美国宪法,并遵守《投票权法案》。公众参与至关重要,要求在绘制地图前至少举行五场公开听证会,并在公布草图后额外举行三场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必须易于参与,必要时提供现场翻译和远程参与机会。法律要求透明度:议程、草图和相关数据库必须公开,所有宣传材料应翻译成适用语言。重新划分选区计划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须经公众投票表决。最后,需要适当的资金和完整的公共记录访问权限,以促进重新划分选区过程。

(a)CA 选举 Code § 21524(a) 委员会应根据划界程序,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规定的标准,为监事会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4(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4(a)(1)(A) 选区应符合美国宪法,且每个选区应与监事会的其他选区人口大致相等,除非为遵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而需要偏离,或法律允许偏离。
(B)CA 选举 Code § 21524(a)(1)(A)(B) 人口平等应基于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所确定的县居民总人口,该普查的重新划分选区数据符合Public Law 94-171的规定并可获取。
(C)CA 选举 Code § 21524(a)(1)(A)(C) 尽管有(B)项的规定,被监禁人员(如第21003条所用术语)不应计入县人口,但被监禁人员的最后已知居住地可被分配到县内的一个普查区块的除外,如果被监禁人员的最后已知居住地信息包含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253条(b)款开发的用于重新划分选区的计算机化数据库中,并且该数据库已公开。
(2)CA 选举 Code § 21524(a)(2) 选区应符合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 (52 U.S.C. Sec. 10101 et seq.)。
(3)CA 选举 Code § 21524(a)(3) 委员会应使用第21130条规定的标准采用选举区边界。
(b)CA 选举 Code § 21524(b) 委员会应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 (自第54950条起))。
(c)CA 选举 Code § 21524(c) 在委员会绘制地图之前,委员会应举行至少五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进行,且每个监事区至少举行一场公开听证会。
(d)CA 选举 Code § 21524(d) 如果任何州或地方卫生命令禁止大型集会,委员会可以修改听证会的地点,包括通过使用虚拟听证会,利用技术允许远程观看和参与,以遵守公共卫生要求所需的范围。如果委员会修改听证会的地点,它应提供通过视频观看和收听会议、通过电话收听会议以及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提供公众意见的机会,且评论者人数不受限制。委员会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为每个监事区至少一场听证会提供现场参与的机会。提供现场参与的方法可能包括设置多个带有视听连接的房间、允许社区成员预约发表公众意见、提供个人防护设备或在户外空间举行听证会。
(e)CA 选举 Code § 21524(e) 在委员会绘制草图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选举 Code § 21524(e)(1) 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网站上公布地图以征求公众意见。
(2)CA 选举 Code § 21524(e)(2) 举行至少三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进行。
(f)CA 选举 Code § 21524(f) 委员会应制定并向公众提供(c)款和(e)款所述所有公开听证会的日程表。听证会应安排在不同的时间和一周中的不同日期,以适应各种工作安排,并尽可能接触到更多的受众。
(g)CA 选举 Code § 21524(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4954.2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公布(c)款和(e)款所述公开听证会的议程。(e)款要求的会议议程应包含草图的副本。
(h)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4(h)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24(h)(1) 如果在听证会前至少72小时提出翻译请求,委员会应安排根据本章举行的听证会的适用语言的现场翻译。
(2)CA 选举 Code § 21524(h)(2) 就本条而言,“适用语言”是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语言少数群体居民人数占该县总投票年龄居民人数的3%或以上的语言。
(i)CA 选举 Code § 21524(i) 委员会应采取措施鼓励县居民参与重新划分选区的公众审查程序。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1)CA 选举 Code § 21524(i)(1) 通过媒体、社交媒体和公共服务公告提供信息。
(2)CA 选举 Code § 21524(i)(2) 与社区组织协调。

Section § 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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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在任职期间,他们不得支持或捐款给竞选县级公职的候选人。如果他们曾协助划定的新选区边界仍在沿用,那么他们在被任命后的五年内也不能竞选县级公职。在被任命后的四年内,他们不得为民选官员或候选人工作或提供咨询,不得接受某些合同,也不得成为该县的游说者。此外,在被任命至委员会后的两年内,他们不得接受县级公职的任命。

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a)CA 选举 Code § 21525(a) 在委员会任职期间,不得为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民选公职候选人背书、工作、志愿服务或提供竞选捐款。
(b)CA 选举 Code § 21525(b) 不得成为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民选公职候选人,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选举 Code § 21525(b)(1) 自该成员被任命至委员会之日起,未满五年。
(2)CA 选举 Code § 21525(b)(2) 该职位的选举将使用该成员曾任职的委员会所通过的选区边界进行,且在成员委员会任期结束后,这些选区边界未被其他委员会重新通过。
(c)CA 选举 Code § 21525(c) 自该人被任命至委员会之日起的四年内:
(1)CA 选举 Code § 21525(c)(1) 不得接受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民选官员或民选公职候选人的雇佣,担任其工作人员或顾问。
(2)CA 选举 Code § 21525(c)(2) 不得接受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非竞争性招标合同。
(3)CA 选举 Code § 21525(c)(3) 不得注册成为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游说者。
(d)CA 选举 Code § 21525(d) 自该人被任命至委员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得接受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任何公职任命。

Section § 21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成员何时以及如何被免职。如果成员严重失职、行为严重不当、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在被任命时或任职期间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规定资格,他们就可能被免职。

在免职成员之前,必须书面告知其免职理由,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召开投票会议,并给予其回应的机会。成员不能对自己的免职投票。

委员会可以为免职程序聘请法律援助。一旦委员会决定免职某位成员,这项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a)CA 选举 Code § 21526(a) 委员会仅可因以下原因罢免委员会成员:严重失职、严重渎职行为、导致委员会无法履行其职责(需七票赞成票),或后续发现该委员会成员在任命时未符合第21522条(d)款规定的必要资格,或该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任职期间不再符合这些必要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1526(a)(1) 拟被罢免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就其自身的罢免进行投票。
(b)CA 选举 Code § 21526(b) 根据(a)款进行罢免之前,委员会成员有权从委员会获得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1526(b)(1) 书面的拟罢免理由。
(2)CA 选举 Code § 21526(b)(2) 至少提前一周的书面通知,告知委员会将就其拟罢免进行投票的公开会议。
(3)CA 选举 Code § 21526(b)(3) 有机会以书面形式并在(2)款所述的公开会议上回应或反驳其罢免理由。
(c)CA 选举 Code § 21526(c) 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在寻求罢免委员会成员时聘请法律顾问。
(d)CA 选举 Code § 21526(d)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罢免成员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上诉的,且不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21527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因投票成员不足七人而无法运作,县选举官员必须在一个月内选出一位新成员。这位新成员应从最初的合格候选人名单中选出,并且最好与离任成员的政党偏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