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2
Section § 21520
本节定义了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重新划分选区相关的章节中的重要术语。“理事会”指该县的监事会,而“委员会”指根据另一条款设立的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Section § 21521
Section § 2152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将在203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一个委员会,此后每十年成立一次。该委员会必须独立运作,并代表该县的多元人口。委员会将由11名成员组成,其政党偏好将根据该县选民的政党比例来选择。
每位成员都必须居住在该县,并符合特定的选民注册和投票历史要求。他们应具备重新划分选区方面的经验,公正无私,并了解该地区的多元性。候选人通过县选举官员提交申请,县选举官员将选出最多60名合格申请人并公布其姓名。
在理事会会议上,将从五个区子库中随机抽取五名委员。这些委员随后会再选出六名成员,考虑其经验、公正性和多元性,以组成11人委员会,同时保持政治平衡。
Section § 21523
本法规定了参与重新划分选区过程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成员应公正行事,以维护公众对其工作的信任。每位成员的任期在新成员任命时届满,且至少七名成员必须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出席所有会议和听证会,顾问需披露任何利益冲突。除特定例外情况外,成员通常禁止在正式会议之外讨论重新划分选区事宜。委员会必须制定会议规则,包括如何处理空缺和罢免。此外,委员会成员须遵守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特有的利益冲突法规。
Section § 21524
本法规定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设立单一成员监事区的程序。委员会必须确保每个选区人口大致相等,符合美国宪法,并遵守《投票权法案》。公众参与至关重要,要求在绘制地图前至少举行五场公开听证会,并在公布草图后额外举行三场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必须易于参与,必要时提供现场翻译和远程参与机会。法律要求透明度:议程、草图和相关数据库必须公开,所有宣传材料应翻译成适用语言。重新划分选区计划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须经公众投票表决。最后,需要适当的资金和完整的公共记录访问权限,以促进重新划分选区过程。
Section § 215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在任职期间,他们不得支持或捐款给竞选县级公职的候选人。如果他们曾协助划定的新选区边界仍在沿用,那么他们在被任命后的五年内也不能竞选县级公职。在被任命后的四年内,他们不得为民选官员或候选人工作或提供咨询,不得接受某些合同,也不得成为该县的游说者。此外,在被任命至委员会后的两年内,他们不得接受县级公职的任命。
Section § 215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成员何时以及如何被免职。如果成员严重失职、行为严重不当、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在被任命时或任职期间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规定资格,他们就可能被免职。
在免职成员之前,必须书面告知其免职理由,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召开投票会议,并给予其回应的机会。成员不能对自己的免职投票。
委员会可以为免职程序聘请法律援助。一旦委员会决定免职某位成员,这项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