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21100
这部法律被称为2023年FAIR MAPS法案,其目的是确保加州城市和其他地方政府区域重新划分选区界线的程序是公平、透明且公众可参与的。它旨在防止不公平的做法,例如“不公正划分选区”(gerrymandering),即以有利于特定政治团体或现任者的方式划分选区。该法案强调保护人民获得公平代表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被边缘化或代表性不足的社区。它在以往重新划分选区周期的改进基础上,建立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标准,优先考虑公平性并防止歧视。
此外,该法律还侧重于使该过程更开放地接受公众意见,并要求地方政府对创建公平的选区地图负责。
Section § 21110
本节定义了加州各级地方政府选举区边界相关的关键术语。“通过”或“采纳”指的是通过法律或决议正式确立这些边界。
“适用语言”一词描述了必须提供选举材料的语言,这取决于英语水平有限人群的需求,并对城市、县和教育区有不同的规定。
“选举区”包括县、市议会、学区等区域,而“立法机构”则指这些实体的管理委员会。“地方管辖区”涵盖了所有形式的地方政府和教育区。
“小型教育区”指的是人口少于25万的地区。“成员”一词指这些划定选区选出的官员,“划区机构”是负责设定边界的实体,其中可能包括特定类型的重新划区委员会。
Section § 21120
Section § 21130
本法规定了地方立法机构内创建和调整选区的规则。它要求这些选区的人口基本相等,以最新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并排除某些被监禁人员,除非适用特定条件。此外,选区必须符合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以及1965年投票权法案,确保公平代表,特别是对少数族裔群体。
选区应地理上毗连,尊重社区边界和自然屏障,同时避免政治偏袒。有特定的优先顺序标准来指导选区划定,这些标准不应被其他任何标准取代。
必须在21天内发布一份报告,解释划区决定,特别是为什么任何社区或邻里被分割。对于拥有专属重新划区规则和咨询委员会的特许城市,适用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21140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2031年开始,地方选举中通过新选区边界的时间表。这些边界必须在以“二”结尾的年份的下一次常规选举前至少204天确定。
但是,这个时间表不适用于议会从整体选举改为按选区选举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有自己重新划分选区时间表的特许市,只要县能够配合该时间表。如果县无法配合,县将指定该市可以用于重新划分选区的最晚截止日期。
Section § 21150
本法规定了地方管辖区在划定新选举区界限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在采纳新界限之前,他们必须至少举办一次研讨会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公众对社区和社群的意见。研讨会提供重新划区过程的详细信息,并允许公众绘制草图,这些草图随后将在听证会上进行审查。特别区和小型教育区有略微不同的规定,与市县等大型实体相比,它们所需的公开听证会次数较少。混合型或咨询性委员会可以提供协助,但不能取代划区机构的职责。
此外,至少有两次活动必须在周末或晚上举行,所有地点都应方便残疾人使用。公众必须被允许亲自和远程参加听证会,尽管远程意见不需要实体地点。此外,作为更广泛会议一部分的听证会必须在指定时间开始,公众发言时间应充足但可合理限制。某些规则不适用于较小的区域。
Section § 2116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管辖区在重新划分选区过程中的程序和要求。主要目标是确保社区参与,特别是来自代表性不足和非英语群体的参与。地方管辖区必须制定并采纳一项公共教育和宣传计划,详细说明如何告知居民并让他们参与,并规定了咨询社区组织的条款。
该法律规定了公布计划草案和地图的时间表,明确了公共教育计划的内容,并强制要求所有地图草案和公众意见在线提供。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必须进行宣传,并应要求提供现场翻译服务。管辖区还被要求维护一个专门的重新划分选区网页至少10年。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普选制过渡到选区制选举的情况,并对没有网站义务的特殊区和小型教育区做出了特殊豁免。
Section § 2117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在线发布重新划分选区流程的模板和指南。
到2030年12月15日以及此后每十年,州务卿必须分享关于重新划分选区程序、公众参与、翻译服务以及如何注册接收通知的文件。还需要一份重新划分选区的教育和外展计划。
公众可以从2030年11月1日以及此后每十年开始,对这些文件的草案发表为期30天的意见。到2031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十年,必须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在线发布语言翻译版本。翻译草案将开放15天的公众反馈期,并征求社区意见。
州务卿将为地方管辖区提供关于这些要求的培训。使用人口数据的免费地图工具将在计算机化数据库公开后提供,具体取决于预算分配。
Section § 211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在第21140条(a)款规定或根据第21140条(c)款通过的截止日期(如适用)前划定选举区界限,划区机构应立即向地方管辖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布划定选举区界限的命令。如果划区机构未能在截止日期后五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地方管辖区的任何居民均可提交该申请。
高等法院在批准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后,应根据第21130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划定选举区界限,这些界限应在地方管辖区的下一次常规选举中使用。
高等法院可以任命一名特别主事官,协助法院划定区界。地方管辖区应支付特别主事官的费用及相关费用。
高等法院或其任命的特别主事官可以在高等法院划定选举区界限之前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
经法院批准,特别主事官可以聘请重新划区专家或其他顾问或律师、重新划区和计算机技术领域的独立专家以及其他必要人员协助其工作。特别主事官还可以寻求地方管辖区的充分合作,以生成和使用已提供给划区机构或咨询性或混合型重新划区委员会的任何数据、计算机模型和程序或技术援助,并寻求熟悉重新划区立法起草机制的地方管辖区人员的充分合作。法院可以协助特别主事官获得其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理设施,并准备及时向地方管辖区提交一份请求,要求地方管辖区为特别主事官及其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提供资金。
高等法院划定的选举区界限应具有与划区机构通过的决议或条例相同的效力,但不得进行全民公投。
高等法院可以命令调整选举截止日期,以在下一次常规选举中实施新的选举区界限。
本节不适用于在其市章程中规定了不同的市议会区界限划定方法,以应对错过重新划区截止日期的特许市。
本章不限制任何联邦或州法院的酌情补救权力,包括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