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20510
Section § 20511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在选举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所面临的挑战。它承认,AI驱动的虚假信息可能通过创建和传播误导公众的虚假图像、音频和视频,严重损害选民的信任。例如,人们可能会被捏造的候选人或官员实施其未曾做过行为的图像所欺骗。
该文本特别提到深度伪造——逼真的虚假视频或录音——是一个重大威胁,尤其是在2024年总统选举临近之际。这些内容可能通过快速广泛地传播误导性信息来扭曲选举结果。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法律要求对人工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注,以告知消费者其不真实性,从而减少欺骗。
总体目标是确保选举保持自由公正,强调解决虚假信息对于保护加利福尼亚州选举过程的重要性。
Section § 2051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法中的关键术语。“广告”指支持或反对选举候选人的公开传播,特指付费传播。“广播电台”包括各种媒体,如广播、电视和流媒体服务。“候选人”一词涵盖竞选某些公职的人,包括总统。“深度伪造”指虚假地看起来真实的被操纵媒体。“选举传播”涵盖与选举相关的普通公共传播,不包括广告。“加利福尼亚州选举”指有特定候选人或全州性措施的选举。“选举官员”被定义为某些政府人员,例如州务卿。“大型在线平台”包括一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数字应用程序。最后,“实质性欺骗内容”指显著修改的、误导合理人的媒体,不包括细微调整。
Section § 20513
这项法律要求大型在线平台识别并移除可能损害候选人或破坏选举信任的虚假、误导性内容。具体来说,如果内容将候选人、选举或已当选官员描绘成做了或说了不真实的事情,且可能损害声誉或选举信心,则必须在72小时内报告并移除。平台必须使用先进技术识别此类内容,并且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必须被移除。
为确保透明度,如果候选人使用经过篡改的自身媒体内容,他们必须在选举期间明确披露。这些规定适用于选举前120天开始直至选举日,如果内容涉及选举官员,则适用时间会稍长。
Section § 20514
这项法律要求大型在线平台识别并标注可能影响选举的误导性内容。平台必须使用先进技术来查找和标注被举报的虚假或篡改帖子,特别是当这些帖子以广告或选举宣传的形式出现时。一旦识别出此类内容,平台必须在 72 小时内用明确的信息进行标注,例如“此视频已被篡改,并非真实。”此标注必须允许用户点击以获取更多信息。该法律适用于选举前和选举后特定时间段,特别是当内容涉及选票或投票机等与选举相关的项目时。
Section § 20515
这项法律要求大型在线平台方便加州居民举报可能需要删除或标记的内容。一旦举报提交,平台必须在36小时内回应,说明他们对所举报内容采取的行动。
如果竞选公职的候选人、获选官员或选举官员举报了内容,并且在36小时内未收到回应,或不同意处理结果,他们可以在72小时内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平台删除或标记内容,或确保平台遵守举报流程。寻求法律行动的人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平台未能遵守规定。
Section § 20516
Section § 20517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误导性内容,无论内容使用何种语言。如果内容不是英文,则必须同时以原文语言和英文显示所要求的通知和标签。
Section § 20518
本条允许大型在线平台随时阻止、删除或标记被认为是实质性欺骗性的内容,即使在某些特定时期之外。此外,不受本章管辖的在线平台仍然可以针对欺骗性内容采取相同的行动。
Section § 2051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线出版物、广播电台以及讽刺或戏仿内容在某些内容限制方面的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它规定定期发布的在线报纸或杂志可以发布欺骗性内容,只要它们明确披露该内容不反映真实事件。广播电台也可以在新闻形式中播放欺骗性内容,如果它们明确表示这不代表真实事件。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付费广告以及涉及讽刺或戏仿内容的情况,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