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0501(a) 候选人或州提案发起人应对由该候选人或州提案发起人控制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6条的定义)实施的任何诽谤或中伤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该候选人或州提案发起人故意且明知地指示或允许该诽谤或中伤行为。
(b)CA 选举 Code § 20501(b) 作为受资助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2048.7条的定义)发起人的人,应对受资助委员会实施的任何诽谤或中伤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该发起人故意且明知地指示或允许该诽谤或中伤行为。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候选人或支持某项州提案的人控制着一个委员会,并且他们明知地允许该委员会散布虚假有害的言论,他们就应对造成的损害负责。同样地,如果一个人资助一个委员会,并且他们明知地允许其发表诽谤性言论,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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