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代言诚信法》,旨在规定代言活动必须真实可信。

Section § 200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政党在美国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结构和职能需要受到监管。它阐明了参与初选的政党需要设立州和县代表大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该法律还解决了过去选民组织滥用政党名称的问题,这导致了对背书来源的混淆,即这些背书是来自官方政党机构还是私人团体。它强调了保护选民免受误导性政治背书的重要性,这类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的侵害。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以下事实属实:
(1)CA 选举 Code § 20001(1) 主要政党已成为美国政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结构、管理机构和职能需要由州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
(2)CA 选举 Code § 20001(2) 立法机关认为,在政党监管中,有必要且适当地通过制定法规,为依法有资格参加直接初选的政党设立并规定召开州代表大会、州中央委员会和县中央委员会。
(3)CA 选举 Code § 20001(3) 在本节通过之前的几年里,一些选民组织在其名称中使用了有资格参加直接初选的政党名称,并为该政党在直接初选中竞选党派公职的候选人背书,且以一种导致公众对这些背书究竟是私人公民团体还是政党官方管理机构的背书产生相当大疑虑和困惑的方式宣传和公布了这些背书。
(4)CA 选举 Code § 20001(4) 投票公众有权依法获得保护,免受政治竞选中的欺骗,其方式和理由与有权获得保护免受商业产品广告商欺骗的方式和理由相同。

Section § 2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在注册选民提出请求时,迅速制止任何违反特定选举规则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命令,阻止通过印刷、广播或在线等各种媒体传播违禁信息。此类案件在法庭上享有优先权,以确保它们得到迅速解决。

高等法院,在任何由注册选民提交的案件中,可以发布临时或永久性限制令或禁令,禁止出版、印刷、流通、张贴、广播或电视播放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事项,所有此类案件在审判和上诉方面应处于优先地位,以确保其迅速处理。

Section § 2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事实确实如此,否则候选人不得声称他们得到了某个政党的县或州中央委员会的支持。它旨在防止候选人误导选民,让他们以为自己得到了与某个政党有官方关联的政治团体的支持,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然而,候选人可以声称他们得到了与不同政党相关的选民团体的支持,只要该团体通过其名称明确表明支持该候选人。如果候选人虚假声称此类支持,受影响的政党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这些虚假陈述。

任何候选人或代表其的委员会,在竞选活动中,无论是口头还是在竞选材料中,均不得声称候选人得到了某个委员会或组织的支持,而该委员会或组织的名称中包含某个合格政党的名称或其任何变体,且候选人与该政党并无关联,同时包含“县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县”或任何其他可能误导选民相信候选人得到了该政党县中央委员会或州中央委员会支持的词语,而事实并非如此。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候选人或委员会声称,候选人得到了一个与另一政党有关联的委员会或选民团体的支持,而该委员会或团体以该政党的名称来识别,且该委员会或团体的名称中也包含候选人的姓名。
任何县中央委员会或州中央委员会的成员,均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候选人或代表其的委员会以本条所禁止的方式进行虚假陈述,即声称候选人得到了相关州或县中央委员会的支持。

Section § 2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报纸上提及选举或候选人的付费政治广告,必须清楚标明“付费政治广告”字样。该标签需要清晰印刷,其大小应为主文本大小的一半,或至少10点字体,取两者中较大者。此规定特别适用于为支持或反对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而付费的广告。

任何指涉选举或任何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且刊载于报纸中或随报纸分发的付费政治广告,应在其每个版面或页面上,以至少为广告本身字体或字样大小一半的字体或字样,或以10点罗马字体,取两者中较大者,标明“付费政治广告”字样。该字样应与其他印刷内容区分开来。
本节所称“付费政治广告”应指且仅限于广告商为支持或反对任何已登记参选州或地方民选公职的人而付费发布的声明。

Section § 2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虚假选票或选民指南必须清楚表明它们并非官方文件。它们必须包含一个醒目显示的通知,说明它们是非官方的,并指明是谁制作了它们。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普通报纸或杂志的社论,除非这些是付费政治广告。

这些虚假材料也不能使用任何官方政府印章或标志。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注册选民可以请求法院通过临时或永久法律命令阻止这些误导性材料的散布,并且这些案件将优先处理以快速解决。

(a)CA 选举 Code § 20009(a) 每一份模拟选票或模拟县选民信息指南,在其每个表面或页面上,应以至少是声明或文字字体或字样一半大小的字体或字样,或以10磅罗马字体(以较大者为准),在一个印刷或绘制的方框内,并与其他印刷材料分开,印有以下声明:
“选民须知
“(法律规定)
“这不是由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准备的官方选票或官方县选民信息指南。
“这是一份非官方的、已标记的选票,由____(插入负责准备该选票的个人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准备。”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任何定期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出现的社论或其他声明中包含此通知,付费政治广告除外。
(b)Copy CA 选举 Code § 20009(b)
(a)Copy CA 选举 Code § 20009(b)(a)款中提及的模拟选票或模拟县选民信息指南不得带有官方印章或公共实体的徽章,且该印章或徽章不得出现在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递送该选票或指南的信封上。
(c)CA 选举 Code § 20009(c) 高等法院,在注册选民向其提起的案件中,可以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材料的出版、印刷、流通、张贴或分发发出临时或永久限制令或禁令,且所有此类案件在审判和上诉方面应享有优先地位,以确保此类案件的迅速处理。

Section § 20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制作或分享含有篡改图像以误导选民的竞选材料,除非这些材料明确标注图像不准确。“实际恶意”是指明知使用虚假图像或对图像的虚假性质漠不关心。如果此类材料违反本法,任何注册选民都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制止,而肖像被虚假呈现的候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例外情况包括受联邦法律管辖的媒体公司以及并非主要用于竞选广告的定期出版物。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001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商号、协会、公司、竞选委员会或组织不得怀有实际恶意地制作、分发、发布或广播包含以下内容的竞选材料:(1) 将公职候选人的图像叠加到一人或多人的图片或照片中;或(2) 将另一人或多人的图像叠加到公职候选人的图片或照片中。“竞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印刷品、报纸或其他期刊广告、电视商业广告或计算机图像。就本节而言,“实际恶意”是指明知将某人的图像叠加到图片或照片上以制造虚假陈述,或罔顾是否将某人的图像叠加到图片或照片上以制造虚假陈述。
(b)CA 选举 Code § 20010(b) 任何人、商号、协会、公司、竞选委员会或组织可以制作、分发、发布或广播包含(a)款所禁止的图片或照片的竞选材料,但前提是竞选材料中的每张图片或照片都必须包含以下声明,且该声明的字号与竞选材料中其他地方使用的最大字号相同:“此图片并非事实的准确呈现。”该声明应紧邻(a)款所禁止的每张图片或照片。
(c)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0(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0(c)(1) 任何注册选民均可寻求临时限制令及禁令,以禁止发布、分发或广播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竞选材料。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后,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获得临时限制令。
(2)CA 选举 Code § 20010(c)(2) 公职候选人,其肖像出现在(a)款所禁止的图片或照片中,可对制作、分发、发布或广播(a)款所禁止的图片或照片的任何人、商号、协会、公司、竞选委员会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给相当于制作、分发、发布或广播违反本节规定的竞选材料的成本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d)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0(d)
(1)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0(d)(1)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1934年《联邦通信法》(47 U.S.C. Sec. 151 et seq.)授予执照的持有人在履行执照所赋予的职能时的情况。
(2)CA 选举 Code § 20010(d)(2) 本节不适用于报纸、杂志或其他定期出版的期刊的出版商或雇员,就其在该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中发布的任何材料而言。就本(d)款而言,“报纸、杂志或其他定期出版的期刊”不包括任何以发布第304节所定义的竞选广告或通信为主要目的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
(e)CA 选举 Code § 20010(e)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欺骗性媒体,特别是深度伪造内容的使用和传播问题。它旨在通过阻止传播可能误导选民关于候选人、官员或投票过程的虚假图像、音频或视频来保护选举的公正性。在选举前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恶意传播可能损害候选人声誉或破坏选举结果的欺骗性内容是违法的。讽刺、戏仿以及某些带有适当披露的媒体存在例外情况。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包括判给律师费。广播电台和出版物必须确保任何此类欺骗性内容都附有清晰的披露,而互动计算机服务则承担有限责任。该法律概述了“实质性欺骗内容”等术语的严格定义,并详细说明了媒体披露的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0012(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选举 Code § 20012(a)(1) 加利福尼亚州正在进入其有史以来第一次人工智能 (AI) 选举,其中由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虚假信息将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污染我们的信息生态系统。选民将不知道他们可以信任哪些图像、音频或视频。
(2)CA 选举 Code § 20012(a)(2) 仅需几次点击,利用现有技术,不良行为者现在就能制造出候选人受贿的虚假图像,或选举官员“被录音”称投票机不安全的虚假视频,或生成以州长声音发出的虚假自动电话,告知数百万加州居民他们的投票地点已更改。
(3)CA 选举 Code § 20012(a)(3) 在2024年总统选举前夕,候选人和政党已经开始制作和分发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和视频内容。这些虚假图像或文件可能会扭曲选举结果,即使它们使用邮件、电视、电话和短信等较旧的分发方式,并损害对计票过程的信任。
(4)CA 选举 Code § 20012(a)(4) 为了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自由公正,加利福尼亚州必须在选举前后的一段有限时间内,阻止使用旨在阻止选民投票和基于欺诈性内容欺骗选民的深度伪造和虚假信息。本法案的规定经过严格调整,旨在推进加利福尼亚州保护自由公正选举的重大利益。
(5)CA 选举 Code § 20012(a)(5) 本法案要求的标签信息经过严格调整,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特定图像、音频、视频或文本内容不真实性的事实信息,以防止消费者受骗。
(b)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b)(1) 任何人、委员会或其他实体,在(c)款规定的时间段内,不得恶意地、明知故犯地分发包含以下任何实质性欺骗内容的广告或其他选举宣传:
(A)CA 选举 Code § 20012(b)(1)(A) 描绘加利福尼亚州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损害候选人的声誉或选举前景。
(i)CA 选举 Code § 20012(i) 就(A)项而言,“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包括任何竞选美国总统或美国副总统职位,并寻求或将出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发布的选票上的人。
(B)CA 选举 Code § 20012(i)(B) 描绘选举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C)CA 选举 Code § 20012(i)(C) 描绘民选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损害候选人的声誉或选举前景,或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D)CA 选举 Code § 20012(i)(D) 以实质性虚假方式描绘与加利福尼亚州选举相关的投票机、选票、投票地点或其他财产或设备,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2)CA 选举 Code § 20012(i)(2) 尽管有第(1)款(A)项的规定,本节不适用于候选人描绘自己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包含声明“此____已被篡改。”的披露,并符合以下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0012(i)(2)(A) 第(2)款要求的披露中的空白处应填写以下最能准确描述媒体的术语:
(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 图像。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i) 音频。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ii) 视频。
(B)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2)(B)
(i)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2)(B)(i) 对于视觉媒体,披露文本应以普通观众易于阅读的尺寸显示,且不小于视觉媒体中出现的其他文本的最大字体尺寸。如果视觉媒体不包含任何其他文本,披露应以普通观众易于阅读的尺寸显示。对于视频形式的视觉媒体,披露应在视频播放期间全程显示。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B)(i)(ii) 如果媒体仅包含音频,披露应以清晰的口语方式,以普通听众易于听到的音高,在音频开头、音频结尾处宣读;如果音频长度超过两分钟,则应以不超过两分钟的间隔穿插在音频中。
(1)CA 选举 Code § 20012(i)(1) “广告”指任何经授权或付费,旨在支持或反对加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或出现在加州选票上的投票议案,并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或短信广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通过平面媒体(包括广告牌、视频广告牌或屏幕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广告)传播的一般性或公开性宣传。
(2)CA 选举 Code § 20012(i)(2)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 有线电视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i) 流媒体服务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ii) 直播卫星电视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3)CA 选举 Code § 20012(i)(3) “委员会”指《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定义的委员会。
(4)CA 选举 Code § 20012(i)(4) “深度伪造”指经数字创建或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以致于一般理性人会误以为其是媒体中描绘的个人的实际言论或行为的真实记录。
(5)CA 选举 Code § 20012(i)(5) “选举宣传”指不属于“广告”范畴的任何一般性或公开性宣传,其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或短信广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通过平面媒体(包括广告牌、视频广告牌或屏幕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宣传)传播,并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A)CA 选举 Code § 20012(i)(5)(A) 某公职候选人或投票议案。
(B)CA 选举 Code § 20012(i)(5)(B) 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
(C)CA 选举 Code § 20012(i)(5)(C) 选票清点。
(6)CA 选举 Code § 20012(i)(6) “选举官员”指以下任何人员,但仅限于其作为负责举行或主持选举、进行选票清点、协助举行或主持选举或进行选票清点,或履行与执行《选举法典》规定相关的其他职责的人员的身份:
(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 《选举法典》第320条所定义的选举官员。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i) 州务卿及其工作人员。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ii) 临时工作人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或投票区委员会成员。
(iv)CA 选举 Code § 20012(i)(6)(iv) 任何其他负责举行或主持选举、进行选票清点、协助举行或主持选举或进行选票清点,或履行与执行《选举法典》规定相关的其他职责的人员。
(7)CA 选举 Code § 20012(i)(7) “恶意”指个人、委员会或其他实体分发音频或视觉媒体时,明知实质性欺骗内容是虚假的,或罔顾事实真相。
(8)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8)
(A)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8)(A) “实质性欺骗内容”指经故意数字创建或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深度伪造,以致于一般理性人会误以为该内容是媒体中描绘内容的真实记录。
(B)CA 选举 Code § 20012(i)(8)(A)(B) “实质性欺骗内容”不包括任何仅包含细微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这些修改不会显著改变内容的感知内容或含义。细微修改包括图像亮度或对比度的改变、音频背景噪音的消除以及其他不影响音频或视觉媒体内容的细微改变。
(9)CA 选举 Code § 20012(i)(9) “接收者”包括观看、收听或以其他方式感知最初违反本节规定分发的图像、音频或视频文件的人。
(g)CA 选举 Code § 20012(g) 本节规定适用于广告或招揽中使用的任何语言。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语,(b)款第(2)项所要求的披露应以广告或招揽中使用的语言显示。
(h)CA 选举 Code § 20012(h) 本节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