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0012(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选举 Code § 20012(a)(1) 加利福尼亚州正在进入其有史以来第一次人工智能 (AI) 选举,其中由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虚假信息将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污染我们的信息生态系统。选民将不知道他们可以信任哪些图像、音频或视频。
(2)CA 选举 Code § 20012(a)(2) 仅需几次点击,利用现有技术,不良行为者现在就能制造出候选人受贿的虚假图像,或选举官员“被录音”称投票机不安全的虚假视频,或生成以州长声音发出的虚假自动电话,告知数百万加州居民他们的投票地点已更改。
(3)CA 选举 Code § 20012(a)(3) 在2024年总统选举前夕,候选人和政党已经开始制作和分发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和视频内容。这些虚假图像或文件可能会扭曲选举结果,即使它们使用邮件、电视、电话和短信等较旧的分发方式,并损害对计票过程的信任。
(4)CA 选举 Code § 20012(a)(4) 为了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自由公正,加利福尼亚州必须在选举前后的一段有限时间内,阻止使用旨在阻止选民投票和基于欺诈性内容欺骗选民的深度伪造和虚假信息。本法案的规定经过严格调整,旨在推进加利福尼亚州保护自由公正选举的重大利益。
(5)CA 选举 Code § 20012(a)(5) 本法案要求的标签信息经过严格调整,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特定图像、音频、视频或文本内容不真实性的事实信息,以防止消费者受骗。
(b)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b)(1) 任何人、委员会或其他实体,在(c)款规定的时间段内,不得恶意地、明知故犯地分发包含以下任何实质性欺骗内容的广告或其他选举宣传:
(A)CA 选举 Code § 20012(b)(1)(A) 描绘加利福尼亚州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损害候选人的声誉或选举前景。
(i)CA 选举 Code § 20012(i) 就(A)项而言,“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包括任何竞选美国总统或美国副总统职位,并寻求或将出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发布的选票上的人。
(B)CA 选举 Code § 20012(i)(B) 描绘选举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C)CA 选举 Code § 20012(i)(C) 描绘民选官员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损害候选人的声誉或选举前景,或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D)CA 选举 Code § 20012(i)(D) 以实质性虚假方式描绘与加利福尼亚州选举相关的投票机、选票、投票地点或其他财产或设备,如果该内容合理可能虚假地损害对一项或多项选举结果的信心。
(2)CA 选举 Code § 20012(i)(2) 尽管有第(1)款(A)项的规定,本节不适用于候选人描绘自己做或说其未做或未说之事,如果该内容包含声明“此____已被篡改。”的披露,并符合以下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0012(i)(2)(A) 第(2)款要求的披露中的空白处应填写以下最能准确描述媒体的术语:
(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 图像。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i) 音频。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A)(iii) 视频。
(B)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2)(B)
(i)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2)(B)(i) 对于视觉媒体,披露文本应以普通观众易于阅读的尺寸显示,且不小于视觉媒体中出现的其他文本的最大字体尺寸。如果视觉媒体不包含任何其他文本,披露应以普通观众易于阅读的尺寸显示。对于视频形式的视觉媒体,披露应在视频播放期间全程显示。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B)(i)(ii) 如果媒体仅包含音频,披露应以清晰的口语方式,以普通听众易于听到的音高,在音频开头、音频结尾处宣读;如果音频长度超过两分钟,则应以不超过两分钟的间隔穿插在音频中。
(1)CA 选举 Code § 20012(i)(1) “广告”指任何经授权或付费,旨在支持或反对加州民选公职候选人或出现在加州选票上的投票议案,并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或短信广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通过平面媒体(包括广告牌、视频广告牌或屏幕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广告)传播的一般性或公开性宣传。
(2)CA 选举 Code § 20012(i)(2)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 有线电视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i) 流媒体服务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2)(iii) 直播卫星电视运营商、节目制作人或出品人。
(3)CA 选举 Code § 20012(i)(3) “委员会”指《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定义的委员会。
(4)CA 选举 Code § 20012(i)(4) “深度伪造”指经数字创建或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以致于一般理性人会误以为其是媒体中描绘的个人的实际言论或行为的真实记录。
(5)CA 选举 Code § 20012(i)(5) “选举宣传”指不属于“广告”范畴的任何一般性或公开性宣传,其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或短信广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通过平面媒体(包括广告牌、视频广告牌或屏幕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宣传)传播,并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A)CA 选举 Code § 20012(i)(5)(A) 某公职候选人或投票议案。
(B)CA 选举 Code § 20012(i)(5)(B) 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
(C)CA 选举 Code § 20012(i)(5)(C) 选票清点。
(6)CA 选举 Code § 20012(i)(6) “选举官员”指以下任何人员,但仅限于其作为负责举行或主持选举、进行选票清点、协助举行或主持选举或进行选票清点,或履行与执行《选举法典》规定相关的其他职责的人员的身份:
(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 《选举法典》第320条所定义的选举官员。
(i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i) 州务卿及其工作人员。
(iii)CA 选举 Code § 20012(i)(6)(iii) 临时工作人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或投票区委员会成员。
(iv)CA 选举 Code § 20012(i)(6)(iv) 任何其他负责举行或主持选举、进行选票清点、协助举行或主持选举或进行选票清点,或履行与执行《选举法典》规定相关的其他职责的人员。
(7)CA 选举 Code § 20012(i)(7) “恶意”指个人、委员会或其他实体分发音频或视觉媒体时,明知实质性欺骗内容是虚假的,或罔顾事实真相。
(8)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8)
(A)Copy CA 选举 Code § 20012(i)(8)(A) “实质性欺骗内容”指经故意数字创建或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深度伪造,以致于一般理性人会误以为该内容是媒体中描绘内容的真实记录。
(B)CA 选举 Code § 20012(i)(8)(A)(B) “实质性欺骗内容”不包括任何仅包含细微修改的音频或视觉媒体,这些修改不会显著改变内容的感知内容或含义。细微修改包括图像亮度或对比度的改变、音频背景噪音的消除以及其他不影响音频或视觉媒体内容的细微改变。
(9)CA 选举 Code § 20012(i)(9) “接收者”包括观看、收听或以其他方式感知最初违反本节规定分发的图像、音频或视频文件的人。
(g)CA 选举 Code § 20012(g) 本节规定适用于广告或招揽中使用的任何语言。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语,(b)款第(2)项所要求的披露应以广告或招揽中使用的语言显示。
(h)CA 选举 Code § 20012(h) 本节规定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Added by Stats. 2024, Ch. 262, Sec. 3. (AB 2839) Effective September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