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选举管理系统”定义为县级单位用来管理选民详细信息(如登记和投票偏好,例如邮寄投票状态)的工具。

在本章中,“选举管理系统”是指本州县级单位用于追踪选民登记或选民偏好的系统,例如,包括选民的邮寄投票状态。

Section § 2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管理系统的供应商每年将其源代码的精确副本,包括所有相关说明和文件,存入经批准的托管机构。这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和完整性。州务卿负责制定关于托管内容、存储地点和方式以及谁可以访问的规则。允许在调查、某些其他认定或为维护法律所必需的情况下进行访问。如果任何人未能遵守,州务卿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则,任何法律诉讼都将在萨克拉门托县进行。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选举,确保选举系统透明且其组件可以独立验证。

(a)CA 选举 Code § 2501(a) 不迟于2014年1月31日,且此后每年,选举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应促使选举管理系统每个组件的源代码的精确副本,包括完整的构建和配置说明以及将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的相关文件,存入经批准的托管机构。供应商应将该州各县使用的每个版本的选举管理系统的源代码存入托管。
(b)CA 选举 Code § 2501(b) 州务卿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制定法规:
(1)CA 选举 Code § 2501(b)(1) 选举管理系统源代码组件的定义,包括选举管理系统所有固件和软件的源代码。固件和软件应包括选举管理系统供应商可获取并能够披露的商用现成或第三方固件和软件。
(2)CA 选举 Code § 2501(b)(2) 托管机构的规范,包括为保存选举管理系统源代码所需的安全性及环境规范。
(3)CA 选举 Code § 2501(b)(3) 提交选举管理系统源代码的程序。
(4)CA 选举 Code § 2501(b)(4) 访问选举管理系统源代码的标准。
(5)CA 选举 Code § 2501(b)(5) 要求供应商在存入托管的材料中包含构建和配置说明及文件,以便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托管的源代码,创建与选举管理系统上安装的代码相同的可执行目标代码。
(c)CA 选举 Code § 2501(c) 州务卿应有合理权限查阅存入托管的材料,在以下情况下:
(1)CA 选举 Code § 2501(c)(1) 在对选举管理系统设备或程序进行调查或起诉过程中。
(2)CA 选举 Code § 2501(c)(2) 州务卿认定托管机构或托管公司无法或不愿按照本节规定保管托管材料时。
(3)CA 选举 Code § 2501(c)(3) 为履行本法典或《政府法典》第12172.5节的规定而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目的。
(d)CA 选举 Code § 2501(d) 州务卿可以寻求禁令救济,要求选举官员、经批准的托管机构或任何选举管理系统的供应商或制造商遵守本节及相关法规。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的审判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
(e)CA 选举 Code § 2501(e) 本节适用于所有选举。

Section § 2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电子选民名册的,它是一种在投票地点使用的已登记选民的数字名单。这些选民名册必须包含特定的选民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地址、选区、政党偏好以及任何邮寄选票的状态。

电子选民名册除非获得州务卿的官方认证,否则不能使用。州务卿将制定其使用规则和标准,并且只会认证符合这些标准的选民名册,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能增加额外的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550(a) 就本节而言,“电子选民名册”指可运至投票地点的已登记选民的电子名单。电子选民名册应包含以下所有选民登记数据:
(1)CA 选举 Code § 2550(a)(1) 姓名。
(2)CA 选举 Code § 2550(a)(2) 地址。
(3)CA 选举 Code § 2550(a)(3) 选区。
(4)CA 选举 Code § 2550(a)(4) 政党偏好。
(5)CA 选举 Code § 2550(a)(5) 选民是否已获发邮寄选票。
(6)CA 选举 Code § 2550(a)(6) 邮寄选票是否已被选举官员记录为已收到。
(b)CA 选举 Code § 2550(b) 电子选民名册除非经州务卿认证,否则不得使用。
(c)CA 选举 Code § 2550(c) 州务卿应制定并公布电子选民名册的标准和规章,以规范电子选民名册的认证和使用。
(d)CA 选举 Code § 2550(d) 州务卿除非电子选民名册符合本节以及州务卿的标准和规章,否则不得对其进行认证。州务卿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额外批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