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2400
Section § 2401
本节定义了与选民登记相关的特定术语。“选民偏好表”是一种在选民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联邦表格。“选民登记机构”可以是州或地方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根据《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协助处理选民登记事务的私人实体。
Section § 24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务卿负责监督州如何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处理选民登记。它还赋予州务卿制定规则的权力,以确保这些选民登记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Section § 2403
本节要求选民登记机构遵守《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制定的规定。当机构提供服务或更新申请时,它必须向申请人提供一份选民偏好表格、一张选民登记卡(除非申请人表示不愿登记投票),以及填写登记卡的帮助(除非申请人拒绝)。重要的是,如果申请人没有回答是否要登记投票的问题,这不代表他们不愿登记。
Section § 2404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务卿在选民登记方面的职责。州务卿必须与县选举官员和登记机构合作,以实施本章规定,制作培训材料,并确保遵守《全国选民登记法》。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州务卿应联系他们并协助改进其合规实践。州务卿还可以审查机构和县的合规情况,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审查结果。
Section § 24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县选举官员在监督选民登记服务方面的职责。他们必须与州务卿和地方选民登记机构合作,以遵守加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具体来说,他们需要在收到请求时提供选民登记卡,记录每个机构分发和收回的卡片数量,并支持使用州务卿提供的材料为机构员工开展培训计划。
Section § 240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的选民登记机构必须做什么来遵守选民登记要求。它们需要将办事处地点告知当地选举官员,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遵守这些规定。机构还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所需语言的选民登记表,并每年为员工提供有关选民登记法律的培训。此外,它们可以审查自己的流程,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2407
Section § 2408
本法律条款要求选民登记机构允许人们在线申请服务,并以电子方式提交选民偏好和选民登记表格。如果一个人想登记投票,他们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在线提交电子选民登记表格,或者在线填写、打印出来并通过邮件寄送纸质副本。
如果申请人表示希望登记投票,机构可以通过自动将个人申请中的信息转移到其选民登记表格中来简化此流程。州务卿必须确保电子选民登记表格可用,并根据联邦法律,以县提供投票材料的所有语言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