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选民登记服务遵循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的规定和要求。这项联邦法案确立了指导方针,旨在使全国范围内的选民登记流程更加便捷和标准化。

Section § 2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选民登记相关的特定术语。“选民偏好表”是一种在选民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联邦表格。“选民登记机构”可以是州或地方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根据《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协助处理选民登记事务的私人实体。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2401(a) “选民偏好表”指《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6(a)(6)(B)节所述的表格。
(b)CA 选举 Code § 2401(b) “选民登记机构”指以下任一:
(1)CA 选举 Code § 2401(b)(1) 州或地方政府的部门、司或办公室,或由州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州长行政命令指定或根据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
(2)CA 选举 Code § 2401(b)(2) 与指定选民登记机构签订合同的私人实体,代表该指定选民登记机构提供服务或协助。

Section § 2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务卿负责监督州如何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处理选民登记。它还赋予州务卿制定规则的权力,以确保这些选民登记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a)CA 选举 Code § 2402(a) 州务卿是首席州选举官员,负责协调州在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项下的职责。
(b)CA 选举 Code § 2402(b) 州务卿应制定必要的规章,以实施本章和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Section § 240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选民登记机构遵守《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制定的规定。当机构提供服务或更新申请时,它必须向申请人提供一份选民偏好表格、一张选民登记卡(除非申请人表示不愿登记投票),以及填写登记卡的帮助(除非申请人拒绝)。重要的是,如果申请人没有回答是否要登记投票的问题,这不代表他们不愿登记。

(a)CA 选举 Code § 2403(a) 选民登记机构应当遵守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中规定的选民登记机构的适用职责和责任。
(b)CA 选举 Code § 2403(b) 选民登记机构,随同每次服务或援助申请以及随同每次与该服务或援助相关的重新认证、续期或地址变更表格,并根据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以下所有各项:
(1)CA 选举 Code § 2403(b)(1) 一份选民偏好表格。
(2)CA 选举 Code § 2403(b)(2) 一张选民登记卡,除非申请人书面拒绝登记投票。
(3)CA 选举 Code § 2403(b)(3) 填写选民登记卡的协助,除非申请人拒绝该协助。
(c)CA 选举 Code § 2403(c) 就 (b) 款而言,申请人未能回答其是否希望登记投票的问题,不构成拒绝登记。

Section § 24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务卿在选民登记方面的职责。州务卿必须与县选举官员和登记机构合作,以实施本章规定,制作培训材料,并确保遵守《全国选民登记法》。如果机构不遵守规定,州务卿应联系他们并协助改进其合规实践。州务卿还可以审查机构和县的合规情况,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审查结果。

(a)CA 选举 Code § 2404(a) 州务卿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404(a)(1) 与各县选举官员和选民登记机构协调,以实施本章规定。
(2)CA 选举 Code § 2404(a)(2) 准备书面培训材料,描述县选举官员和选民登记机构根据本章和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应承担的职责。
(3)CA 选举 Code § 2404(a)(3) 如果选民登记机构不遵守本章和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的要求,则联系该机构。
(4)CA 选举 Code § 2404(a)(4) 与评估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机构绩效的各州机构协调,包括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A)CA 选举 Code § 2404(a)(4)(A) 向州机构传达本章和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的要求以及遵守这些要求的最佳实践。
(B)CA 选举 Code § 2404(a)(4)(B) 协助州机构努力帮助选民登记机构遵守本章或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的要求。
(b)CA 选举 Code § 2404(b) 州务卿可以履行以下任何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404(b)(1) 对选民登记机构遵守本章或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
(2)CA 选举 Code § 2404(b)(2) 如果县选举官员未能根据第2407条及时提交报告,或者如果报告显示县选举官员不遵守本章或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的要求,则对县选举官员遵守本章或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
(3)CA 选举 Code § 2404(b)(3) 将根据本款进行的审查结果公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2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县选举官员在监督选民登记服务方面的职责。他们必须与州务卿和地方选民登记机构合作,以遵守加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具体来说,他们需要在收到请求时提供选民登记卡,记录每个机构分发和收回的卡片数量,并支持使用州务卿提供的材料为机构员工开展培训计划。

(a)CA 选举 Code § 2405(a) 县选举官员应负责与州务卿以及县内每个适用的选民登记机构协调,以管理根据本章和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要求提供的选民登记服务。
(b)CA 选举 Code § 2405(b) 县选举官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405(b)(1) 应选民登记机构的请求,向其提供选民登记卡。
(2)CA 选举 Code § 2405(b)(2) 维护提供给每个选民登记机构以及从每个选民登记机构(及其每个办事处或地点)收到的选民登记卡数量的记录。
(3)CA 选举 Code § 2405(b)(3) 应请求协助选民登记机构,根据州务卿准备的关于本章和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要求的培训材料,为其员工开展培训计划。

Section § 2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的选民登记机构必须做什么来遵守选民登记要求。它们需要将办事处地点告知当地选举官员,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遵守这些规定。机构还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所需语言的选民登记表,并每年为员工提供有关选民登记法律的培训。此外,它们可以审查自己的流程,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a)CA 选举 Code § 2406(a) 选民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406(a)(1) 将选民登记机构在该县内的每个办事处或地点的地址通知各相关县的县选举官员。
(2)CA 选举 Code § 2406(a)(2) 指定一名机构员工负责该机构遵守本节规定的情况。
(3)CA 选举 Code § 2406(a)(3) 根据需要,向相关县选举官员索取选民登记卡。
(4)CA 选举 Code § 2406(a)(4) 采取措施确保选民登记机构及其每个办事处或地点备有充足的选民意向表和选民登记卡,包括联邦《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203条 (52 U.S.C. Sec. 10503) 或第4(f)(4)条 (52 U.S.C. Sec. 10303(f)(4)) 所要求的所有语言版本的选民意向表和选民登记卡。
(5)CA 选举 Code § 2406(a)(5) 确保选民登记机构中可能提供选民登记服务的每位员工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基于州务卿就本章和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案》(52 U.S.C. Sec. 20501 et seq.) 要求所准备的培训材料的培训。选民登记机构可以将此培训纳入其为员工提供的任何其他培训计划中。
(b)CA 选举 Code § 2406(b) 选民登记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其机构或其办事处或地点进行审查,以确保遵守本章和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案》(52 U.S.C. Sec. 20501 et seq.)。

Section § 2407

Explanation
每个月,县选举官员必须向州务卿报告他们从各个机构及其办事处收到了多少选民登记卡。他们必须在每月开始后的10天内,使用州务卿提供的特定表格完成此报告。收到报告后,州务卿会将这些信息在线公布。

Section § 2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选民登记机构允许人们在线申请服务,并以电子方式提交选民偏好和选民登记表格。如果一个人想登记投票,他们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在线提交电子选民登记表格,或者在线填写、打印出来并通过邮件寄送纸质副本。

如果申请人表示希望登记投票,机构可以通过自动将个人申请中的信息转移到其选民登记表格中来简化此流程。州务卿必须确保电子选民登记表格可用,并根据联邦法律,以县提供投票材料的所有语言进行提交。

(a)CA 选举 Code § 2408(a) 允许个人在线申请服务或援助,或在线提交与服务或援助相关的重新认证、续期或地址变更表格的选民登记机构,应实施一个流程和基础设施,允许申请人向选民登记机构电子提交选民偏好表格,并根据第 2.5 章(第 2196 条及后续条款)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电子提交选民登记宣誓书。
(b)CA 选举 Code § 2408(b) 如果某人在其电子选民偏好表格上表明他或她希望登记投票,则应告知该人,如果适用,他或她可以通过以下任一选项登记投票:
(1)CA 选举 Code § 2408(b)(1) 根据第 2196 条 (a) 款,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电子提交选民登记宣誓书。
(2)CA 选举 Code § 2408(b)(2) 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电子填写选民登记宣誓书,打印一份已填写宣誓书的纸质副本,并根据第 2196 条 (d) 款,将已填写宣誓书的纸质副本邮寄或递送给州务卿或相应的县选举官员。
(c)CA 选举 Code § 2408(c) 如果某人表明他或她希望登记投票,选民登记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输入到个人电子服务或援助申请中,或其电子重新认证、续期或地址变更表格中的信息,将自动转移到电子选民登记宣誓书。
(d)CA 选举 Code § 2408(d) 州务卿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选民登记宣誓书可用,并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和验证,其语言应涵盖根据 1965 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 203 条(52 U.S.C. Sec. 10503)或第 4(f)(4) 条(52 U.S.C. Sec. 10303(f)(4))要求县提供投票材料的所有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