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300(a)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本法典,所有选民均应为美国公民。应向公众提供一份选民权利法案,其中应向选民传达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1)(A) 如果您是有效注册选民,您有权投票。
(B)CA 选举 Code § 2300(a)(1)(A)(B) 有效注册选民是指在本州居住、年满18岁、未因重罪判决而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并在其当前居住地址注册投票的美国公民。
(2)CA 选举 Code § 2300(a)(2) 如果您的姓名未列在选民名册上,您有权投下临时选票。
(3)CA 选举 Code § 2300(a)(3) 如果您在投票结束前身处投票站并排队,您有权投票。
(4)CA 选举 Code § 2300(a)(4) 您有权投下免受恐吓的无记名选票。
(5)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5)
(A)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5)(A) 如果您在投票前认为自己犯了错误,您有权获得新选票。
(B)CA 选举 Code § 2300(a)(5)(A)(B) 如果您在最终投票前的任何时候觉得犯了错误,您有权将作废的选票换成新选票。邮寄投票选民如果能在投票结束前将作废的选票退还给选举官员,也可以要求并获得新选票。
(6)CA 选举 Code § 2300(a)(6) 如果您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投票,您有权获得投票协助。
(7)CA 选举 Code § 2300(a)(7) 您有权将已填写的邮寄选票退还至本县的任何选区。
(8)CA 选举 Code § 2300(a)(8) 如果您的选区有足够居民以保证提供,您有权获得其他语言的选举材料。
(9)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9)
(A)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a)(9)(A) 您有权询问选举程序并观察选举过程。
(B)CA 选举 Code § 2300(a)(9)(A)(B) 您有权向选区委员会和选举官员询问有关选举程序的问题,并获得答复或被指引至适当的官员处获得答复。但是,如果持续的提问扰乱了其职责的履行,选区委员会或选举官员可以停止回答问题。
(10)CA 选举 Code § 2300(a)(10) 您有权向地方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办公室举报任何非法或欺诈活动。
(b)CA 选举 Code § 2300(b) 选民权利法案下方应列出免费电话号码,供个人在投票权被剥夺或举报选举舞弊或不当行为时拨打。
(c)CA 选举 Code § 2300(c) 州务卿可以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选举 Code § 2300(c)(1) 制定法规以实施和澄清(a)款中规定的选民权利法案。
(2)CA 选举 Code § 2300(c)(2) 根据需要修改选民权利法案的措辞,以确保使用清晰简洁、不含技术术语的语言。
(d)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d)
(a)Copy CA 选举 Code § 2300(d)(a)款和(b)款中规定的选民权利法案应在每次选举前和选举日至少按以下方式向公众提供:
(1)CA 选举 Code § 2300(d)(1) 根据第9084节,选民权利法案应以至少12磅的字体印刷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a)款(1)项(B)分项、(a)款(5)项(B)分项和(a)款(9)项(B)分项可以以小于选民权利法案其余部分的字体印刷。
(2)CA 选举 Code § 2300(d)(2) 包含选民权利法案的海报或其他印刷材料应根据第14105节包含在选区用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