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6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名称为《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

Section § 226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承认,选民登记是参与民主的一大障碍。1993年的《全国选民登记法》(即“机动车选民法”)旨在增加选民登记人数,因为投票是一项基本权利。加州计划设立“新机动车选民计划”,为公民提供更多行使投票权的机会。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选举 Code § 2261(a) 选民登记是参与我们民主制度的最大障碍之一。
(b)CA 选举 Code § 2261(b) 1993年,国会颁布了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通常被称为“机动车选民法”,该法案的认定声明公民的投票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有责任促进投票权的行使;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符合资格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的人数。
(c)CA 选举 Code § 226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以通过行使其基本投票权,为加州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民主的机会。

Section § 22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驾驶执照申请流程相关的选民登记的关键术语。“已完成的选民登记”是指驾驶执照申请中包含选民登记详细信息的部分,前提是申请人未拒绝登记,且没有法律原因阻止其传输。它必须包含避免重复登记和确定选民资格所需的信息。

“部门”一词指的是机动车辆管理局,“驾驶执照申请”包括根据《车辆法典》规定提交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申请、续期或地址变更。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2262(a) “已完成的选民登记”和“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是指驾驶执照申请中包含的选民登记申请部分,适用于未明确拒绝登记投票的申请人,且其传输不受第2265条(f)款的禁止,并包含防止重复选民登记和预登记、评估申请人资格以及管理选民登记、预登记和其他选举程序所需的最低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262(b) “部门”是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c)CA 选举 Code § 2262(c) “驾驶执照申请”是指根据《车辆法典》第12800、12815、13000或14600条规定提交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申请、续期或地址变更通知。

Section § 2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旨在让符合资格的人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互动时更容易登记投票。法律明确指出,DMV不负责核查某人是否符合投票资格;该任务完全由州务卿负责。

(a)CA 选举 Code § 2263(a) 州务卿和该部门应设立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旨在增加根据《加州宪法》第二条第2款符合选民资格的任何人的选民登记机会。
(b)CA 选举 Code § 2263(b) 本章不得解释为要求该部门确定选民登记和投票的资格。州务卿全权负责确定选民登记、选民预登记和投票的资格。

Section § 2264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驾驶执照时,申请中会自动附带一份选民登记表。这份登记表只要求提供防止重复登记和核实资格所需的基本信息。它不会要求提供驾驶执照申请中已有的重复信息,除非是额外的签名或某些特定要求的信息。

选民登记部分还会提供一份选民资格要求清单、一个确认你符合这些要求的栏目、你的签名(确认此信息属实,否则将承担伪证罪责任),以及一个选择不登记的机会。如果你确认自己的资格且没有选择不登记,你就会被登记为选民。

(a)CA 选举 Code § 2264(a) 每一份驾驶执照申请均应包含一份选民登记申请。以下各项适用于驾驶执照申请中包含的选民登记申请:
(1)CA 选举 Code § 2264(a)(1) 选民登记申请仅需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信息,以防止重复选民登记,并使州务卿能够评估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管理选民登记和其他选举程序。
(2)CA 选举 Code § 2264(a)(2) 选民登记申请不得要求任何重复驾驶执照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除非是额外的签名或第 (3) 款要求的其他信息。
(3)CA 选举 Code § 2264(a)(3) 选民登记申请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264(a)(3)(A) 一份选民资格要求声明,包括有关公民身份的要求。
(B)CA 选举 Code § 2264(a)(3)(B) 一份证明申请人符合各项选民资格要求的声明。
(C)CA 选举 Code § 2264(a)(3)(C) 申请人的签名,并承担伪证罪处罚。
(D)CA 选举 Code § 2264(a)(3)(D) 一个选择拒绝登记为选民的机会。
(b)CA 选举 Code § 2264(b) 证明其选民资格的选民应被登记为选民,除非该选民明确表示拒绝登记为选民。

Section § 2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与州务卿合作,建立一个电子传输选民登记信息的流程。当有人申请驾驶执照时,某些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地址和政党偏好,将被传输给州务卿。这些信息有助于州政府为人们办理选民登记或更新其登记信息。在DMV完成的选民登记表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发送给州务卿。DMV不能为无法核实其在美国合法身份的人发送记录。此外,所有宣传材料在必要时将采用多语言。该法律还包括保护隐私的例外情况和指导方针,例如不共享机密地址信息。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a)(1) 部门应与州务卿协商,制定部门向州务卿电子提供本节所规定记录的时间表和方法。
(2)CA 选举 Code § 2265(a)(2) 部门和州务卿应制定并签订一份机构间协议,明确部门和州务卿将如何合作以履行本章的要求。协议应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且协议的当前版本应公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但协议中公布会危及安全的部分除外。
(b)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1) 部门应以部门经与州务卿协商后确定的方式和方法,向州务卿提供与提交驾驶执照申请的每个人相关的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2265(b)(1)(A) 姓名。
(B)CA 选举 Code § 2265(b)(1)(B) 出生日期。
(C)CA 选举 Code § 2265(b)(1)(C) 以下两者之一或两者兼有,以部门记录中包含的为准:
(i)CA 选举 Code § 2265(b)(1)(C)(i) 居住地址。
(ii)CA 选举 Code § 2265(b)(1)(C)(ii) 邮寄地址。
(D)CA 选举 Code § 2265(b)(1)(D) 数字化签名,如《车辆法典》第12950.5节所述。
(E)CA 选举 Code § 2265(b)(1)(E) 电话号码,如果可用。
(F)CA 选举 Code § 2265(b)(1)(F)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可用。
(G)CA 选举 Code § 2265(b)(1)(G) 语言偏好,如果可用。
(H)CA 选举 Code § 2265(b)(1)(H) 政党偏好,如果可用。
(I)CA 选举 Code § 2265(b)(1)(I) 该人是否选择成为永久邮寄投票选民,如果可用。
(J)CA 选举 Code § 2265(b)(1)(J) 该人是否在与部门办理业务期间明确拒绝注册或预注册投票。
(K)CA 选举 Code § 2265(b)(1)(K) 一项注明,表明申请人已证明该人符合第2101节中规定的所有选民资格要求,包括美国公民身份,以及,如适用,第2102节 (d) 款中的预注册资格要求。
(L)CA 选举 Code § 2265(b)(1)(L) 实施本章的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2)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2)(A) 随驾驶执照申请一并提交并在部门接受的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应不迟于部门接受后的10天传送给州务卿。
(B)CA 选举 Code § 2265(b)(2)(A)(B) 在联邦或全州选举投票登记截止日期前五天内接受的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应不迟于接受日期后的五天传送给州务卿。
(C)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2)(A)(C)
(i)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2)(A)(C)(i) 为了确定本款以及《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e)节所要求的部门传输截止日期,随驾驶执照申请一并提交的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应视为在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送达部门之日被接受,无论是通过邮件、亲自提交、电子方式还是其他方式,且申请包含第 (1) 款中的所有信息(除非第 (1) 款要求某些信息仅在可用时提供),并且部门批准了申请人根据《车辆法典》为所申请的执照或身份证类型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ii)CA 选举 Code § 2265(b)(2)(A)(C)(i)(ii) 本分款应在《2021年预算案》(第21章和第69章,2021年法规)第2740-001-0044项中描述的数字体验平台项目完成后,或在2025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生效。
(3)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3)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3)(A) 部门应接受并传输如第 (2) 款所述随驾驶执照申请一并提交的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即使根据《车辆法典》,驾驶执照申请不完整,或与提交选民登记申请的选民相关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因未支付费用或与以下任一情况无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处于非活动状态:
(i)CA 选举 Code § 2265(b)(3)(A)(i) 部门根据《车辆法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批准。
(ii)CA 选举 Code § 2265(b)(3)(A)(ii) 选举官员防止重复选民登记或预注册、评估申请人资格或管理选民登记、预注册及其他选举程序的能力。
(B)CA 选举 Code § 2265(b)(3)(A)(B) 本款应在《2021年预算案》(第21章和第69章,2021年法规)第2740-001-0044项中描述的数字体验平台项目完成后,或在2025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生效。
(4)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4)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65(b)(4)(A) 部门可在州务卿证明本条 (e) 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之前,向州务卿提供第 (1) 款所述的记录。根据本款提供的记录仅可用于州务卿开展的合格选民外联和教育目的。
(B)CA 选举 Code § 2265(b)(4)(A)(B) 州务卿应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503)的要求,以除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供本款所述的为外联和教育目的而制作的材料。
(c)CA 选举 Code § 2265(c) 未经部门批准,州务卿不得出售、转让或允许任何第三方访问根据本章从部门获取的信息,除非本章和第 2194 条允许。
(d)CA 选举 Code § 2265(d) 对于根据《车辆法典》第 12801.9 条申请或获得驾驶执照的人,如果该人无法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其在美国的存在是根据联邦法律授权的,则部门不得电子提供其记录。
(e)CA 选举 Code § 2265(e) 除 (b) 款第 (2) 和 (3) 项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在州务卿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后不迟于一年内开始实施本条:
(1)CA 选举 Code § 2265(e)(1) 本州拥有符合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0901 et seq.)要求的全州选民登记数据库。
(2)CA 选举 Code § 2265(e)(2) 立法机关已拨款所需资金,供州务卿和部门实施和维护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
(3)CA 选举 Code § 2265(e)(3) 第 2277 条要求的法规已通过。
(f)CA 选举 Code § 2265(f) 部门不得根据本条电子提供包含根据《车辆法典》第 1808.2、1808.4 或 1808.6 条指定为机密的家庭住址的记录。
(g)CA 选举 Code § 2265(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处理已完成的选民登记申请时出现延迟的情况下,部门应继续其向选民发送通知的最佳实践。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通知应继续提供有关提交选民登记申请的替代方案的信息。

Section § 2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披露部门信息或滥用该信息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故意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州务卿必须制定程序以保护这些信息的隐私。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规定了这些信息如何共享,州务卿必须追踪任何漏洞或未经授权的披露。

Section § 22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利用某些政府交易记录来管理选民登记和预登记的流程。如果一个人的记录显示已完成选民登记申请,他们将被登记或预登记,除非他们拒绝、未确认资格或不符合投票资格。如果一个人未选择政党偏好,他们将被标记为“未知”,并被视为“无政党偏好”选民。如果一个人的登记信息需要更新,且新信息与之前的记录相符,则现有数据将被保留。

(a)CA 选举 Code § 2267(a) 如果第2265条(b)款第(1)项指定人员的记录构成一份完整的选民登记申请,州务卿应将该人登记为选民,或,如适用,预登记该人成为选民,除非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1)CA 选举 Code § 2267(a)(1) 该人根据第2265条所述的记录,反映该人在与部门的交易中明确拒绝登记或预登记成为选民。
(2)CA 选举 Code § 2267(a)(2) 该人根据第2265条所述的记录,未反映该人已证明符合第2101条规定的所有选民资格要求,或,如适用,第2102条(d)款规定的所有预登记资格要求。
(3)CA 选举 Code § 2267(a)(3) 州务卿认定该人无资格投票,或,如适用,在该人年满18岁时将无资格投票。
(b)CA 选举 Code § 2267(b) 如果根据本章已登记或预登记的选民未提供政党偏好,该人的政党偏好应在第2章第5条(自第2183条起)下的选民登记索引上被指定为“未知”,且该人应被视为“无政党偏好”选民。
(c)CA 选举 Code § 2267(c) 如果州务卿根据第2265条(b)款第(1)项从部门收到当前已登记选民的记录,州务卿应使用记录中的信息更新选民的登记信息。如果州务卿未收到根据第2265条(b)款第(1)项为选民提供的、在选民登记申请表上留有空白的信息,但该信息已在选民之前的选民登记申请中提供,则选民之前选民登记申请中的该信息应保留为选民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2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已注册或预注册的选民,随时使用所有选民可用的相同方式,取消他们的选民登记或预登记。

根据本章注册或预注册的选民,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其他已注册或预注册选民可用的任何方式,取消其选民登记或预登记。

Section § 2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个人选民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它特别保护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受害者、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志愿者和患者的隐私。公共安全官员和面临生命威胁情况的个人,其选民登记信息也可获得保密。此外,它还涵盖了某些合格工作人员。

Section § 22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登记或预登记投票,但实际上他们没有资格,只要他们没有违反其他特定的投票法律,就不会因此受到指责。系统会假定这是一个经官方许可的错误,而不是他们的过错。

如果一个无资格投票的人,在未违反第18100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章规定登记或预登记投票,则该人的登记或预登记应推定为经官方授权办理,且非该人的过错。

Section § 2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不符合投票资格的人登记或预登记后投票或试图投票,只要他们相信自己被允许投票,就不会被认定犯有选民欺诈罪。但是,如果他们明知自己不应该投票而故意投票或试图投票,那么这将被视为欺诈行为。

如果一个不符合投票资格的人根据本章规定登记或预登记投票,并在其登记或预登记生效日期之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或试图投票,则该人应被推定为获得了官方授权,且不应根据第18560条被认定犯有欺诈性投票或试图投票罪,除非该人明知自己无权投票而故意投票或试图投票。

Section § 2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门和州务卿办公室的《全国选民登记法》(NVRA) 协调员的职责,以确保遵守选民登记法律。部门的NVRA协调员负责准确处理选民登记、培训员工、更新协议以及报告任何违规行为。同时,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必须监督选民记录、确保及时处理登记、与部门协调,并发布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两位协调员都致力于满足联邦和州的选民登记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272(a) 部门应指定一名员工,称为部门的《全国选民登记法》(NVRA) 协调员,该协调员应负责部门遵守本章要求以及《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节的要求。部门NVRA协调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选举 Code § 2272(a)(1) 确保提交给部门的选民登记申请得到准确处理和及时传输。
(2)CA 选举 Code § 2272(a)(2) 确保员工按照第2273节的规定接受培训。
(3)CA 选举 Code § 2272(a)(3) 与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协调,以确保部门遵守本章以及《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节的规定。
(4)CA 选举 Code § 2272(a)(4) 确保根据第2265节要求签订的机构间协议在必要时得到更新。
(5)CA 选举 Code § 2272(a)(5) 按照第2274节的规定准备月度报告。
(6)CA 选举 Code § 2272(a)(6) 在发现任何违反本章或《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节规定的行为后三天内通知州务卿。
(7)CA 选举 Code § 2272(a)(7) 协助准备第2276节要求的年度报告。
(b)CA 选举 Code § 2272(b) 州务卿应任命一名员工,称为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该协调员应负责州务卿遵守本章要求以及《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节的要求。州务卿NVRA协调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选举 Code § 2272(b)(1) 监督从部门收到的选民登记记录,并识别不及时登记或其他违规行为。
(2)CA 选举 Code § 2272(b)(2) 确保从部门收到的选民登记申请得到准确处理和及时传输。
(3)CA 选举 Code § 2272(b)(3) 确保员工按照第2273节的规定接受培训。
(4)CA 选举 Code § 2272(b)(4) 与部门的NVRA协调员协调,以确保州务卿遵守本章以及《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4节的规定。
(5)CA 选举 Code § 2272(b)(5) 确保根据第2265节要求签订的机构间协议在必要时得到更新。
(6)CA 选举 Code § 2272(b)(6) 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第2274节要求的月度报告。
(7)CA 选举 Code § 2272(b)(7) 准备第2276节要求的年度报告。

Section § 2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的NVRA(全国选民登记法)协调员和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每年为员工提供培训。这些培训是新员工入职培训的一部分,重点是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和联邦NVRA。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处理选民信息,例如接受信息的规则、处理截止日期以及如何报告错误或延误。它还包括监测选民登记数据及时性和质量的程序。本质上,这是为了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如何正确管理选民登记信息。

(a)CA 选举 Code § 2273(a) 部门的NVRA协调员应确保部门中与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互动的所有员工,每年并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一部分,接受一项关于本章和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要求的培训。该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员工关于处理提交给部门的选民信息、接受规则、传输截止日期以及识别和报告错误或延误的程序。
(b)CA 选举 Code § 2273(b) 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应确保州务卿部门中负责接收和处理来自部门的选民登记信息的所有员工,每年并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一部分,接受一项关于本章和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要求的培训。该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员工关于定期监测从部门交易中接收登记数据的及时性的程序,以及报告和解决从部门接收的选民登记数据的及时性和质量问题的规程。

Section § 2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与州务卿合作,以确保选民登记处理的及时性。每个月,该部门必须向州务卿报告上个月选民登记的具体信息,包括逾期申请、已发送的通知以及任何处理问题。州务卿随后必须在10天内在线公布其中一些信息。

(a)CA 选举 Code § 2274(a) 部门应与州务卿协商,监督部门根据第2265条(b)款第(2)项向州务卿传输信息的及时性。
(b)CA 选举 Code § 2274(b) 每个日历月第10天之前,部门应以由部门与州务卿协商确定的方式和方法,向州务卿提供以下所有关于上个月选民登记的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274(b)(1) 在第2265条(b)款第(2)项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后传输给州务卿的已完成选民登记申请的数量(如果有的话)。
(2)CA 选举 Code § 2274(b)(2) 根据第2265条(g)款发送的通知数量。
(3)CA 选举 Code § 2274(b)(3) 在第2265条(b)款规定的记录处理中,或在第2265条(b)款第(2)项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后传输任何已完成选民登记申请中,出现任何不规范之处的原因。
(c)CA 选举 Code § 2274(c) 收到后10天内,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第(b)款第(2)项所述的信息。

Section § 22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务卿必须成立一个工作组,其成员将来自不同领域,包括选举专家、语言无障碍专家、残障倡导者和公民设计专家。该工作组每年至少开会四次,与州务卿及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年度审查并改进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的实施。该法律定于2030年1月1日到期,除非在此日期之前被延长或修改。

(a)CA 选举 Code § 2275(a) 州务卿应设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包括以下所有成员:
(1)CA 选举 Code § 2275(a)(1) 州务卿的NVRA协调员。
(2)CA 选举 Code § 2275(a)(2) 该部门的NVRA协调员。
(3)CA 选举 Code § 2275(a)(3) 县选举官员。
(4)CA 选举 Code § 2275(a)(4) 具有联邦《1965年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所涵盖语言的语言无障碍经验的个人。
(5)CA 选举 Code § 2275(a)(5) 残障社区的代表,以及代表残障人士或向其提供服务的社区组织和个人。
(6)CA 选举 Code § 2275(a)(6) 在选举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
(7)CA 选举 Code § 2275(a)(7) 在公民设计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
(b)CA 选举 Code § 2275(b) 州务卿应至少每季度召集工作组开会。
(c)CA 选举 Code § 2275(c) 工作组应就第2276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查的制定,咨询州务卿和该部门。
(d)CA 选举 Code § 2275(d) 工作组应就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的有效实施,向州务卿和该部门提供建议。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276

Explanation

每年,州务卿都需要评估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的运作情况。他们将撰写一份报告,涵盖几个关键领域。

这包括查看通过该计划的选民注册趋势,分析前一年的具体数据,并报告处理选民记录时出现的任何重大错误或延误,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州务卿应与该部门和第2275条所述的特别工作组协商,每年审查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的有效性并起草一份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276(a) 关于通过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注册的选民趋势的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276(b) 对前一年第2274条所述信息的分析。
(c)CA 选举 Code § 2276(c) 关于前一年在处理或传输第2265条(b)款规定的记录方面出现的任何重大错误或延误的摘要,以及这些事件是如何解决的。

Section § 22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州务卿需要针对加州新机动车选民计划相关的两项主要内容制定法规。首先,必须有一种方法来取消那些不应注册但通过该计划错误注册的选民的注册,前提是他们没有违法。其次,应开展一项教育和外展活动,向选民宣传该计划。这项外展活动应包括多种语言的材料,以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