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选举 Code § 2196(a)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9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符合选民登记资格且持有有效的加州驾照或州身份证的人,可以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选民登记宣誓书。
(2)CA 选举 Code § 2196(a)(2) 根据本节提交的宣誓书,如果在提交宣誓书的人所在选区举行的选举的登记截止日或之前收到,则在州务卿收到宣誓书后生效。
(3)CA 选举 Code § 2196(a)(3) 宣誓人应明确证明宣誓书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4)CA 选举 Code § 2196(a)(4) 宣誓书应在申请人根据第 (5) 款明确同意使用其签名之前或之时,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县选举官员应将未来选举中邮寄选票回执信封上出现的宣誓人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中出现的签名,包括申请人驾照或州身份证上的签名进行比对。
(5)CA 选举 Code § 2196(a)(5) 为选民登记目的,申请人应明确同意使用其驾照或州身份证上的签名。
(6)CA 选举 Code § 2196(a)(6) 对于每份电子宣誓书,州务卿应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申请人驾照或州身份证上的签名电子副本。
(7)CA 选举 Code § 2196(a)(7) 州务卿应要求根据本节提交宣誓书的人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A)CA 选举 Code § 2196(a)(7)(A) 该人的加州驾照或州身份证号码。
(B)CA 选举 Code § 2196(a)(7)(B) 该人的出生日期。
(C)CA 选举 Code § 2196(a)(7)(C) 该人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
(D)CA 选举 Code § 2196(a)(7)(D) 州务卿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确定宣誓人的身份。
(8)CA 选举 Code § 2196(a)(8) 根据本节提交宣誓书后,电子选民登记系统应立即核实以下两项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196(a)(8)(A) 申请人持有加州驾照或州身份证,且申请人提供的该驾照或身份证号码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该人驾照或身份证号码相符。
(B)CA 选举 Code § 2196(a)(8)(B) 申请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该人出生日期相符。
(9)CA 选举 Code § 2196(a)(9) 州务卿应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根据本节电子提交的选民登记宣誓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CA 选举 Code § 2196(b) 机动车辆管理局应使用本节要求的电子选民登记系统,以履行其根据联邦《1993年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作为选民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责任。
(c)CA 选举 Code § 2196(c) 机动车辆管理局和州务卿应维护一个流程和基础设施,以允许该局持有的申请人签名电子副本和本节要求的其他信息传输给州务卿和县选举管理系统,从而允许符合在加州登记投票资格的人根据本节进行选民登记。
(d)CA 选举 Code § 2196(d) 如果申请人无法根据 (a) 款第 (7) 项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信息,申请人仍应能够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打印一份已完成宣誓书的纸质副本,并将已完成宣誓书的纸质副本邮寄或递交给州务卿或相应的县选举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