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a)(1) 州务卿应使用2018年预算案和2019年预算案中拨付给州务卿的资金,通过根据(b)款所述的资金分配方式向各县授予报销合同,用于各县的投票系统更换。
(2)CA 选举 Code § 19402(a)(2) 为获得对2020年7月1日之前或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d)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支出的报销,县应提供至少相当于为(d)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支出所获得的州政府资金四分之一的配套资金。
(3)CA 选举 Code § 19402(a)(3) 尽管有(2)款规定,在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运营50个或更少选区的县,无需提供配套资金即可获得州政府拨款。
(4)CA 选举 Code § 19402(a)(4) 为获得对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且2021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d)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支出的报销,县无需提供配套资金。
(b)CA 选举 Code § 19402(b) 州务卿应根据县的规模、县内登记选民人数以及州务卿对县投票设备需求的估算,分配(a)款所述合同的资金。
(c)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
(a)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a)款所述合同应允许县以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方式,向州务卿申请报销与(d)款所述活动相关的已发生费用:
(1)CA 选举 Code § 19402(c)(1) 县可寻求报销根据2015年4月29日之后签订的采购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他合同所支付的款项。
(2)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2)
(d)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2)(d)款(1)项(A)分项所述的获得资助的活动应针对已根据加州投票系统标准认证的新投票系统。
(3)CA 选举 Code § 19402(c)(3) 县应向州务卿提供寻求报销的款项以及据以支付报销款项的采购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他合同的文件。
(4)CA 选举 Code § 19402(c)(4) 州务卿在向县报销之前,应核实寻求报销的款项符合(a)款所述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5)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5)
(A)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c)(5)(A) 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前或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d)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支出,州务卿应以三比一的比例匹配县在(d)款所述投票系统更换活动上的支出,向县报销,最高不超过根据(b)款为合同分配的资金总额。
(B)CA 选举 Code § 19402(c)(5)(A)(B) 尽管有(A)分项规定,州务卿应向在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运营50个或更少选区的县报销,而无需这些县提供配套资金。
(C)CA 选举 Code § 19402(c)(5)(A)(C) 对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且2021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d)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支出,州务卿应向县报销符合条件的支出,最高不超过根据(b)款为合同分配的资金总额,而无需县提供配套资金。
(d)CA 选举 Code § 19402(d) 就本章而言,可报销的投票系统更换活动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9402(d)(1) 购买或租赁以下任何一项:
(A)CA 选举 Code § 19402(d)(1)(A) 经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不使用预打孔的打孔卡选票的投票系统。
(B)CA 选举 Code § 19402(d)(1)(B) 经州务卿认证的电子选民名册。
(C)CA 选举 Code § 19402(d)(1)(C) 经州务卿认证的按需打印选票系统。
(D)CA 选举 Code § 19402(d)(1)(D) 符合州务卿根据第3025条(b)款通过的任何适用法规的邮寄选票投递箱。
(E)CA 选举 Code § 19402(d)(1)(E) 经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远程可访问的邮寄投票系统。
(F)CA 选举 Code § 19402(d)(1)(F) 用于促进投票站、投票中心与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州务卿办公室之间电子连接的电信技术,以实现选民登记。
(G)CA 选举 Code § 19402(d)(1)(G) 邮寄选票分拣和处理设备。
(H)CA 选举 Code § 19402(d)(1)(H) 选举管理系统。
(2)CA 选举 Code § 19402(d)(2) 研究和开发尚未经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但最终将形成经州务卿认证符合加州投票系统标准的新投票系统。根据本款开发的投票系统应仅使用具有公开源代码的非专有软件和固件,但可以使用未经修改的商用现成软件和固件,如第19209条(a)款(1)项所定义。
(3)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d)(3)
(A)Copy CA 选举 Code § 19402(d)(3)(A) 制造合理必需的最少数量投票系统单元,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i)CA 选举 Code § 19402(d)(3)(A)(i) 根据第19210条至第19214条(含)的规定,测试并寻求投票系统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ii)CA 选举 Code § 19402(d)(3)(A)(ii) 根据第19209条(b)款(2)项和(c)款的规定,在试点项目中测试和演示投票系统的功能。
(B)CA 选举 Code § 19402(d)(3)(A)(B) 就本款而言,“投票系统”包括投票系统的一部分。
(4)CA 选举 Code § 19402(d)(4) 如果县使用为其提供的资金进行第(2)款或第(3)款所述的活动,且这些活动未能在2023年7月1日前形成一个经州务卿认证符合加州投票系统标准的投票系统,则县应将为这些活动提供的州资金返还给州政府。如果县未能在2024年6月30日前返还资金,州审计长应根据财政部的指示,扣留支付给县的等额款项。
(5)CA 选举 Code § 19402(d)(5) 与COVID-19疫情期间选举管理合理相关的费用。
(e)CA 选举 Code § 19402(e) 县根据本条规定向州务卿寻求报销的、且不需要选民直接在选票上做标记的投票系统,必须在选民投票时或投票站关闭时,生成已投票选票或投票系统单元上所有已投选票的纸质版本或表示。该纸质版本不得提供给选民,但应由选举官员保留,以备在第15360条所述的1%人工计票或任何重新计票、审计或争议中使用。
(Amended by Stats. 2020, Ch. 20, Sec. 2. (AB 100) Effective June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