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5
Section § 1928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务卿只有在远程邮寄投票系统符合所有必要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时,才能批准或认证该系统。
Section § 19281
Section § 19283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必须为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制定并公布规则。这些系统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它们必须适用于投票目的,确保选民隐私,防止欺诈,并方便残疾人使用。此外,根据投票材料的语言要求,它们还必须支持需要非英语协助的选民。
Section § 19284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获得州务卿批准的流程。如果您拥有或正在销售此类系统,您需要申请认证。您的申请应包含系统硬件、软件或固件中任何已知的问题。您还必须在系统审查完成前,将发现的任何新问题书面通知州务卿。主要目标是确保系统准确高效。
本法律解释的关键术语包括:“缺陷”指使系统不适用的瑕疵;“失灵”指结果与预期不符;“故障”指系统编程中的错误。州务卿只有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开始审查,并且应不作不必要的拖延地进行审查。
Section § 19285
Section § 19286
Section § 19287
在决定是否批准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之前,州务卿必须给公众30天时间来审查并就该系统发表意见。这包括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人们可以在会上讨论测试和检查报告。
公众将通过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一份报纸和州务卿的网站收到关于此审查期和听证会的通知。通知还将在审查期开始前14天发送给县选举官员以及已书面请求通知的感兴趣的个人。
州务卿关于是否批准或拒绝该投票系统的决定必须是书面的,包含决定的理由,并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9288
Section § 19289
Section § 19290
Section § 19291
Section § 19292
Section § 19293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对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中未经授权的更改或未披露的缺陷等违规行为采取行动。如果系统未经批准被更改,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启动撤销系统认证的程序,禁止供应商在州内从事选举相关业务长达三年,要求地方机构退款,并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如果存在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并在披露要求得到满足之前,每天额外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同时要求退款。
州务卿在采取行动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30天发出通知。所有决定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294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选举官员,或制造和销售远程投票系统的人,遵守选票标记系统的规定和规范。这包括选票如何标记和测试。如果需要采取此类法律行动,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提起诉讼。
Section § 19295
本节规定了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的限制。它禁止这些系统使用远程服务器来标记或存储通过互联网发送的选民选择。此外,这些系统不得具备计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