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务卿只有在远程邮寄投票系统符合所有必要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时,才能批准或认证该系统。

州务卿不得认证或有条件批准远程可访问的邮寄投票系统,或远程可访问的邮寄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除非其符合本法典的要求以及州务卿的规定。

Section § 19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允许人们通过邮寄方式投票的远程投票系统(例如在线系统),必须在选举中使用前获得州务卿的批准。如果需要,这项批准可以附带额外条件。对于此类系统的任何其他用途,则适用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规定。

Section § 1928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必须为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制定并公布规则。这些系统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它们必须适用于投票目的,确保选民隐私,防止欺诈,并方便残疾人使用。此外,根据投票材料的语言要求,它们还必须支持需要非英语协助的选民。

(a)CA 选举 Code § 19283(a) 州务卿应制定并公布管理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使用的标准和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9283(b) 州务卿根据 (a) 款制定的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选举 Code § 19283(b)(1) 机器或设备及其软件应适用于其预期目的。
(2)CA 选举 Code § 19283(b)(2) 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应维护选票的保密性。
(3)CA 选举 Code § 19283(b)(3) 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应免受欺诈或操纵。
(4)CA 选举 Code § 19283(b)(4) 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应方便残疾选民使用,并方便需要非英语语言协助的选民使用,如果该语言是法律要求向选民提供选票或选票材料的语言之一。

Section § 19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获得州务卿批准的流程。如果您拥有或正在销售此类系统,您需要申请认证。您的申请应包含系统硬件、软件或固件中任何已知的问题。您还必须在系统审查完成前,将发现的任何新问题书面通知州务卿。主要目标是确保系统准确高效。

本法律解释的关键术语包括:“缺陷”指使系统不适用的瑕疵;“失灵”指结果与预期不符;“故障”指系统编程中的错误。州务卿只有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开始审查,并且应不作不必要的拖延地进行审查。

(a)CA 选举 Code § 19284(a) 拥有或对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销售或购置拥有权益的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可向州务卿申请认证或有条件批准,其中包括对申请人系统的测试和审查,以及一份关于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的准确性和效率。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州务卿,其提交的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版本中任何已知的缺陷、故障或失灵。州务卿在收到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申请之前,不得开始其认证程序。申请人还应书面通知州务卿,在提交申请之后、州务卿提交第19288节所要求的报告之前发现的,所提交的选票标记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版本中的任何缺陷、故障或失灵。州务卿应不作不当延误地完成其审查。
(b)CA 选举 Code § 19284(b)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1)CA 选举 Code § 19284(b)(1) “缺陷”指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的硬件或文档中的任何瑕疵,可能导致不适用或不符合制造商规范或适用法律的情况。
(2)CA 选举 Code § 19284(b)(2) “失灵”指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中任何软件或固件操作的外部结果与制造商对该软件或固件的产品要求或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
(3)CA 选举 Code § 19284(b)(3) “故障”指选票标记系统中任何软件或固件中,根据制造商程序规范或适用法律而言不正确的步骤、流程或数据定义。

Section § 19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委托州批准的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在加州使用或销售的远程可访问的邮寄投票系统进行检测。这些检测的结果必须报告给州长和总检察长。

Section § 1928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让一个远程邮寄投票系统获得认证,以便人们可以从任何地方投票,他们必须支付所有必要的测试和检查费用,以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

Section § 19287

Explanation

在决定是否批准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之前,州务卿必须给公众30天时间来审查并就该系统发表意见。这包括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人们可以在会上讨论测试和检查报告。

公众将通过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一份报纸和州务卿的网站收到关于此审查期和听证会的通知。通知还将在审查期开始前14天发送给县选举官员以及已书面请求通知的感兴趣的个人。

州务卿关于是否批准或拒绝该投票系统的决定必须是书面的,包含决定的理由,并可供公众查阅。

(a)CA 选举 Code § 19287(a) 在公布其对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有条件批准或不予认证的决定之前,州务卿应提供一个30天的公众审查期,并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便让感兴趣的人有机会审查测试和检查报告,并表达他们对该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赞成或反对意见。
(b)CA 选举 Code § 19287(b) 州务卿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064条规定的方式,在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就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发出通知。州务卿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听证会通知。州务卿应在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开始前至少14天,向每个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认为会对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感兴趣的任何人,以及向任何书面请求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通知的人,发送书面听证会通知。
(c)CA 选举 Code § 19287(c) 州务卿对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有条件批准或不予认证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州务卿的调查结果。该决定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288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在测试完一个用于远程邮寄投票的系统后60天内发布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将显示该系统是否已获得认证、有条件批准,或者认证是否未被授予。

Section § 19289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在认证决定发布后的10天内,向公众公开一份完整的认证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文件。但是,报告中任何被认为是机密或专有的部分将不会公开。各县的监事会和选举官员将收到关于该报告可供查阅的通知。

Section § 19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经过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出现问题,负责的公司(如果系统是公共所有的,则是公共管辖区)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 30 天内,书面报告给州务卿和所有使用该系统的地方选举官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硬件、软件或固件。

Section § 19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远程邮寄投票系统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任何对其进行的更改都需要报告。州务卿将检查这些更改是否足以影响系统的准确性或效率,以至于需要重新认证。州务卿还可以制定关于如何进行这些评估的规则。

Section § 19292

Explanation
如果邮寄投票系统被更改或存在缺陷,州务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其使用。这包括未经批准对系统进行更改,或未按其他法律要求披露问题的情况。

Section § 19293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对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中未经授权的更改或未披露的缺陷等违规行为采取行动。如果系统未经批准被更改,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启动撤销系统认证的程序,禁止供应商在州内从事选举相关业务长达三年,要求地方机构退款,并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如果存在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并在披露要求得到满足之前,每天额外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同时要求退款。

州务卿在采取行动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30天发出通知。所有决定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开放查阅。

(a)CA 选举 Code § 19293(a) 州务卿可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中硬件、软件或固件的未经授权更改,寻求以下所有补救措施:
(1)CA 选举 Code § 19293(a)(1) 对违规方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就本款而言,被发现包含未经授权硬件、软件或固件的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的每个组件,应被视为一次单独的违规。根据本款施加的罚款,如适用,应将50%分配给违规发生地县,50%分配给州务卿办公室,用于加强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安全工作。
(2)CA 选举 Code § 19293(a)(2) 立即启动程序,撤销相关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3)CA 选举 Code § 19293(a)(3) 禁止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在本州从事与选举相关的业务,为期一、二或三年。
(4)CA 选举 Code § 19293(a)(4) 退还地方机构为因未经授权的更改或修改而受损的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或其一部分所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该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是否已在选举中使用。
(5)CA 选举 Code § 19293(a)(5) 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以防止违规方不当得利。
(b)Copy CA 选举 Code § 19293(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93(b)(1) 州务卿可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或其一部分中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故障或失灵,寻求以下所有补救措施:
(A)CA 选举 Code § 19293(b)(1)(A) 退还地方机构为因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故障或失灵而有缺陷的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或其一部分所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该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是否已在选举中使用。
(B)CA 选举 Code § 19293(b)(1)(B) 对违规方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就本款而言,每个缺陷、故障或失灵应被视为一次单独的违规。无论在多少个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单元中发现该缺陷、故障或失灵,均构成一次单独的违规。
(C)CA 选举 Code § 19293(b)(1)(C) 除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或补救措施外,在第19290节规定的适用截止日期之后,违规方应承担每日一千美元 ($1,000) 的责任,直到向州务卿提交所需披露文件为止。
(2)CA 选举 Code § 19293(b)(2) 根据第 (1) 款 (B) 项或 (C) 项施加的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c)CA 选举 Code § 19293(c) 在根据本节寻求任何补救措施之前,州务卿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州务卿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064节规定的方式,在萨克拉门托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听证会通知。州务卿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各县选举官员、违规方、州务卿认为对听证会感兴趣的任何人,以及任何书面请求听证会通知的人。
(d)CA 选举 Code § 19293(d) 州务卿根据本节寻求补救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其调查结果。该决定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选举官员,或制造和销售远程投票系统的人,遵守选票标记系统的规定和规范。这包括选票如何标记和测试。如果需要采取此类法律行动,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提起诉讼。

(a)CA 选举 Code § 19294(a) 州务卿可以寻求禁令救济,要求选举官员,或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的任何供应商或制造商,遵守本法典的要求、州务卿的规章以及选票标记系统及其软件的规范,包括选票标记和测试的程序和规程。
(b)CA 选举 Code § 19294(b) 本条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审判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92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的限制。它禁止这些系统使用远程服务器来标记或存储通过互联网发送的选民选择。此外,这些系统不得具备计票功能。

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不得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选举 Code § 19295(a) 具备使用远程服务器标记通过互联网从选民计算机传输至该服务器的选民选择的能力,包括可选能力。
(b)CA 选举 Code § 19295(b) 具备在任何远程服务器上存储任何可识别选民身份的选择的能力,包括可选能力。
(c)CA 选举 Code § 19295(c) 具备统计选票的能力,包括可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