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9101(a) 州务卿应制定并公布投票系统标准和规章,以管理符合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1081 et seq.)最低要求并采纳选举技术最佳实践的投票系统的使用。州务卿可要求进行额外测试,以确保投票系统符合本法典的要求。
(b)CA 选举 Code § 19101(b) 州务卿根据 (a) 款制定的投票系统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选举 Code § 19101(b)(1) 机器或设备及其软件应适用于其预期目的。
(2)CA 选举 Code § 19101(b)(2) 系统应维护选票的保密性。
(3)CA 选举 Code § 19101(b)(3) 系统应免受欺诈或操纵。
(4)CA 选举 Code § 19101(b)(4) 根据第19242条和适用的联邦法律,系统应可供残障选民使用。
(5)CA 选举 Code § 19101(b)(5) 如果根据第14201条和适用的联邦法律,选票或选票材料必须以某种非英语语言提供给选民,则系统应可供需要该语言协助的选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