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强调,在解释本部时,重点应放在确保选民的真实意图不会因轻微错误或未能完全遵守所有法律规定而受阻。

Section § 1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特定分部的规则与同一法典中关于相同选举相关主题的其他部分发生冲突,则本分部的规则将优先适用于其所涵盖的选举或区域。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只要其与本法典中涉及同一主题事项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则对于本分部规定所适用的任何选举或选区,本分部的规定应为准。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管辖投票系统方面,本分部的规定优先于任何冲突的法律,包括市或县的条例,除非那些其他法律与本分部一致。

Section § 190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借用或租用投票设备,你需要获得监事会的批准,并且必须承担与使用该设备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如果选举期间发生电力故障或紧急情况,负责人可以允许选民使用铅笔或墨水标记选票。之后,选举官员可以将这些选票复制用于机器计票,或者根据特定程序手动清点。

在发生电力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负责选举的官员可以指示选票可以用铅笔或墨水标记。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官员可以按照第 (15210) 条的规定复制已投票的选票卡,并通过自动制表设备清点复制的选票,或者可以依照第 (15) 编第 (3) 章第 (5) 条(自第 (15270) 条开始)的规定清点已投票的选票。

Section § 1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投票系统应由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以确保其符合准确性、无障碍性和安全性标准,无论是否获得联邦认证。

州务卿必须根据《帮助美国投票法案》制定并公布测试标准,并采纳最佳实践。

法律鼓励开发使用开源代码且易于审计的投票系统。

地方管辖区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维护或开发此类投票系统,包括创建试点项目或将其提交给州政府进行认证。

该法律还设想了为本州开发公共资金资助的非专有投票系统所带来的益处。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a)CA 选举 Code § 19006(a) 所有投票系统在未来的选举中使用之前,应由州务卿进行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独立于自愿的联邦资格认定或认证,以确保投票系统能够满足准确性、无障碍性和安全性标准。
(b)CA 选举 Code § 19006(b) 州务卿应采纳并公布符合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1081 et seq.)最低要求并融合选举技术最佳实践的测试标准。
(c)CA 选举 Code § 19006(c) 州务卿应研究并鼓励开发使用非专有源代码且易于审计的投票系统。
(d)CA 选举 Code § 19006(d) 地方管辖区可以使用可用的公共资金购买和维护任何经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
(e)CA 选举 Code § 19006(e) 加利福尼亚州应受益于本州内公共资金资助的非专有投票系统开发。
(f)CA 选举 Code § 19006(f) 地方管辖区可以使用可用的公共资金研究和开发使用公开源代码的非专有投票系统,包括制造有限数量的投票系统单元,用于试点项目或提交给州务卿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