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政治提名请愿书上使用假名或他人姓名签名都是一项严重罪行。它也适用于那些让别人用假名签名的人。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面临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具体刑期在《刑法典》的另一条款中规定。

Section § 18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制作虚假的提名文件,或损坏或销毁其任何部分,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监禁16个月至三年,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18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候选人工作的人故意不按时、不在正确地点提交必要的提名文件或候选人声明,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即一种犯罪行为。

任何代表候选人行事的人,如果故意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提交其持有中根据本法典有权提交的任何提名文件或候选人声明,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182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在提名文件或参选声明上提交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任何提交或呈报提名文件或参选声明,且明知其或其任何部分系虚假制作的人,可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82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隐藏或破坏候选人的提名文件或参选声明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在提交前还是提交后,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处 16 个月至三年的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并罚。

Section § 18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说服某人不出任或退出公职选举为目的,提供或接受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违反这项法律可能导致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预付、支付、索取或收受,或促使预付、支付、索取或收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以给予或供任何人使用,从而诱使某人不出任或退出公职候选人。违反本条规定者,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