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不符合投票资格,而明知故犯地为自己或他人登记为选民,则属犯罪。此外,为不存在的人(例如已故者或虚构实体)签署或提交虚假选民登记也是非法的。违法者可能面临16个月至三年不等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
(a)CA 选举 Code § 18100(a) 任何故意导致、促使或允许自己或他人登记为选民,明知其本人或该他人不符合登记资格的人,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选举 Code § 18100(b) 任何明知故犯地签署或导致、促使签署不存在的人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并将其邮寄或递送,或导致、促使邮寄或递送给县选举官员的人,犯有罪行,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就本款而言,“不存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故者、动物和无生命物体。
选民登记欺诈 不合格选民 虚假宣誓书 不存在的人 已故选民 欺诈性投票 选举犯罪 故意不当行为 非法选民登记 监禁处罚 县选举官员 选民欺诈处罚 动物登记 欺诈监禁 《刑法典》第1170条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15, Sec. 58. (AB 109) Effective April 4, 2011. Operative October 1, 2011, by Sec. 636 of Ch. 15, as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9, Sec. 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为不存在的人或未曾要求登记的人填写或帮助填写选民登记表,他们就犯了罪。刑罚可能是最高三年州立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
任何明知故犯地完成、或促使或促成他人完成(全部或部分)一份登记宣誓书或选民登记卡,意图导致虚构之人或任何未曾要求登记或重新登记为选民之人登记或重新登记为选民的,均犯有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选民欺诈 虚构选民 选民登记犯罪 虚假登记 登记宣誓书 非法重新登记 欺诈意图 冒充选民 刑事处罚 欺诈监禁 欺诈性选民登记 选举诚信 误导性选民登记 虚假选民信息 明知故犯的欺诈性登记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15, Sec. 59. (AB 109) Effective April 4, 2011. Operative October 1, 2011, by Sec. 636 of Ch. 15, as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9, Sec. 6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选举官员如果明知而登记虚假人物、使用虚假姓名或地址,或登记不符合投票资格的人,都可能面临监禁或入狱的惩罚。刑罚包括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最长一年的监禁。
任何选举副官员或注册选举官员,如果明知而登记不存在的人、明知而使用虚假姓名或地址登记某人,或明知而登记不符合注册资格的人,将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选举舞弊 虚假选民登记 虚假姓名登记 不合格选民登记 选举官员渎职 登记违规 投票登记欺诈 刑事后果 选举犯罪惩罚 欺诈性登记活动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15, Sec. 60. (AB 109) Effective April 4, 2011. Operative October 1, 2011, by Sec. 636 of Ch. 15, as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9, Sec. 6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或疏忽地拖延或干扰将已填妥的选民登记表送交县选举官员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未经选民许可,保留其已填妥的登记卡超过三天(不包括周末和州法定节假日),或在选民登记截止后保留,也是非法的。此外,阻止选民将自己的登记卡提交给县选举官员也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任何明知故犯或疏忽大意的人,(a) 干扰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及时转交至县选举官员,(b) 未经选民授权,保留选民已填妥的登记卡超过三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州法定节假日),或在登记截止后保留,或 (c) 剥夺选民将自己已填妥的登记卡交回县选举官员的权利,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干扰选民登记 及时转交登记 保留选民登记卡 未经授权保留 选民授权 三天保留规则 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登记截止 剥夺选民权利 轻罪指控 最高1 000美元罚款 选举官员 已填妥的登记卡 县选举官员 选民自行提交权利
(Enacted by Stats. 1994, Ch. 920,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负责处理选民登记表的人,如果故意不按要求退还这些表格,就犯有轻罪。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县选举官员必须向地方检察官报告,地方检察官将决定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
选民登记表 轻罪 忽视 县选举官员 地方检察官 报告义务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退还宣誓书 登记疏忽 第三条的执行 第2138节的遵守 登记宣誓书 选举监督 未能退还表格
(Amended by Stats. 2020, Ch. 106, Sec. 5. (AB 337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1.)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登记表上不得有任何表明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议题的声明。只有登记人本人才能填写这些表格,其他人不得添加任何内容。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都犯有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选民登记表 支持声明 反对声明 候选人背书 议案支持 注册宣誓书 选民登记卡 登记人行为 轻罪 未经授权的书写 粘贴声明 选举舞弊预防 政治中立 加州选举法
(Enacted by Stats. 1994, Ch. 920,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同意,故意更改或损坏某人选民登记表上的政党声明,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监禁。刑罚可能从州监狱的16个月到三年不等,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然而,这不适用于履行其公务的选举官员。
选民登记 党派归属篡改 政党声明 宣誓书更改 宣誓人同意 投票权 选举舞弊 刑法典1170条 县监狱 州监狱 选举官员豁免 宣誓书污损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162, Sec. 47. (SB 11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第2158条中规定的规则,他们就犯了一种称为“违规”的轻微违法行为。他们可能因此被罚款最高200美元。
故意违反 违规行为 罚款 处罚 第2158条 二百美元 故意违规 轻微违法行为 罚金 法律后果 经济处罚 加州选举 违反选举规则
(Enacted by Stats. 1994, Ch. 920,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收取报酬,通过收集已填妥的登记表来帮助他人登记投票,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第 2159 条)。如果他们不遵守,并且这是他们第一次或第二次违规,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如果是有意为之,则最高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因这种特定违规行为被定罪三次或以上,处罚将增加至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律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当他们在正常职责范围内帮助人们登记时。
(a)CA 选举 Code § 18108(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以协助他人登记投票,通过从选民处收取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且未能遵守第 2159 条规定的人,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发现未能遵守是故意的,则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b)CA 选举 Code § 18108(b) 任何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以协助他人登记投票,通过从选民处收取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的人,在因未能遵守第 2159 条规定而被提起并单独审理的指控中,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c)CA 选举 Code § 18108(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 1993 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如果选民在机构正常业务过程中和范围内请求协助登记投票。
选民登记协助 轻罪 不遵守的处罚 登记宣誓书 未能遵守 第 2159 条 有偿登记协助 第三次违规处罚 故意不遵守 公共机构豁免 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 县监狱刑期 罚款限额 登记表收集 选民协助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86, Sec. 123. (SB 11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如果有人收钱帮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却在登记表上谎报自己的协助角色,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这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此人被抓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犯有此类行为,罚款可能增至10,000美元,监禁时间可能延长至一年,或两者并罚。
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联邦选民登记法,在其正常职责范围内协助选民登记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
(a)CA 选举 Code § 18108.1(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收受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通过从选民处收取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来协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并明知故犯地在登记表上虚报自己曾协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根据第2159条,即犯有轻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选举 Code § 18108.1(b) 任何人收受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通过从选民处收取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来协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经第三次或后续定罪,且指控已提起并单独审理,因在登记表上虚报自己曾协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根据第2159条,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选举 Code § 18108.1(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 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如果选民在该机构正常业务的范围和过程中请求协助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欺诈 虚报 投票协助 轻罪处罚 登记宣誓书 县监狱 欺诈罚款 累犯 公共机构豁免 全国选民登记法 第2159条 有价对价 协助选民登记 定罪后果 选民登记机构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86, Sec. 124. (SB 11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律规定,任何同意向协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支付金钱或其他有价值报酬的个人、公司或组织,如果未能遵守特定规则(第2159.5节),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违规行为可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对于故意违规或屡次违规者,处罚将更严厉。具体而言,第三次或后续违规的罚款可增至10,000美元,监禁时间可达一年。
如果选举官员发现三份或更多有问题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他们需要通知负责的组织或个人。该官员还可以将详细信息转交给地方检察官,由其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违法行为。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1993年联邦《国家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公共机构或其员工,当选民在该机构正常业务范围内寻求登记投票协助时。
选民登记协助 选民登记报酬 第2159.5节合规 轻罪处罚 选民登记宣誓书 不合规罚款 不合规监禁 选举官员职责 地方检察官角色 公共机构豁免 国家选民登记法 累犯处罚 选民登记违规 登记有价对价 互联网登记协助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732, Sec. 33. (AB 153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滥用某些选民信息即构成轻罪。如果您能接触到特定的选民登记详情,您不能随意使用它们——它们必须合法使用。此外,除非您首先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否则您不能从州务卿或县选举官员那里获取或使用选民信息。
选民信息滥用 轻罪 选民登记信息 适当的法律程序 州务卿 县选举官员 滥用选民信息 选民信息的合法使用 获取选民信息 第2138.5条 第二章第5条 第2183条 遵守第2188条 政府法典第7924.000条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102.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
本法律条款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披露某些受保护个人(例如现役或退休治安官、警察局雇员及其家人)选民登记卡上的住址或电话号码是违法的。
如果有人这样做,且违反了另一特定条款(第2194节)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然而,如果披露此信息导致这些个人身体受伤,罪行就升级为重罪。
(a)CA 选举 Code § 18110(a) 就本节而言,“住址”仅指街道地址,不包括个人的城市或邮政信箱地址。
(b)CA 选举 Code § 18110(b) 任何个人或公共实体,违反第2194节规定,披露以下任何个人选民登记卡上列出的住址或电话号码的,犯有轻罪:
(1)CA 选举 Code § 18110(b)(1) 依照《刑法典》第2部分第3章第4.5节(第830节起)定义的现役或退休治安官。
(2)CA 选举 Code § 18110(b)(2) 市警察局或县治安官办公室的雇员。
(3)CA 选举 Code § 18110(b)(3) 与第 (1) 和 (2) 款中指明的个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或子女。
(c)CA 选举 Code § 18110(c) 任何个人或公共实体,违反第2194节规定,披露 (b) 款第 (1)、(2) 或 (3) 项中指明的任何个人选民登记卡上列出的住址或电话号码,且该违反行为导致这些个人中的任何一人身体受伤的,犯有重罪。
选民登记隐私 受保护个人 治安官隐私 泄露机密信息 轻罪 重罪 身体伤害 未经授权披露 治安官家属 电话号码隐私 住址保密
(Added by Stats. 1994, Ch. 1207, Sec. 9.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第2138.5条的人,构成一项违规行为,这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是最高500美元的罚款。重要的是,根据这一特定条款被起诉,并不妨碍该人根据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被起诉。
任何个人、个体或组织,明知故犯地违反第2138.5条的,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对违反第2138.5条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应妨碍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条款提起诉讼。
违反 违规 罚款 处罚 明知故犯 故意违反 法律后果 轻微违法行为 经济处罚 追加起诉 第2138.5条 可处罚 法律责任 非排他性起诉 组织违规 个人责任
(Added by Stats. 2007, Ch. 305,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如果某人被判违反本章的规定,法院可能会在他们缓刑期间,禁止他们通过帮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来收取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报酬。
选民登记协助 报酬禁令 缓刑条件 为选民登记收取金钱 违反选举法 登记宣誓书 定罪后果 违反选举法 协助他人选民登记 缓刑限制 有偿选民登记协助 违反选举法的法律后果 有价值对价限制 法院命令的缓刑条款 选民登记处罚
(Added by Stats. 2010, Ch. 372, Sec. 1. (AB 210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