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选举中使用的投票技术相关的特定术语。“选票图像”是投票机上生成的选票的数字副本。“经认证的投票技术”指州务卿批准的所有选举系统,包括相关硬件和软件。“监管链”追踪谁在何时处理了投票技术。“电子数据”包括与投票技术相关的软件和日志。“生命周期结束”指安全擦除投票技术中的所有数据,使其无法运行。“哈希”是一种用于验证软件真实性的数字指纹。“生命周期”涵盖了投票技术从获得认证到被彻底清除数据并退役的整个时期。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选举 Code § 17600(a) “选票图像”指在投票设备或机器上创建的、经电子捕获或生成的选票图像,其中包含选票上的竞选项目列表,可能包含选民对这些竞选项目的选择,并符合选票布局要求。
(b)CA 选举 Code § 17600(b) “经认证的投票技术”指经州务卿认证的任何经认证的投票技术,包括投票系统、按需打印选票系统、电子选民名册系统或裁决系统,以及它们所包含的硬件、固件、软件、专有知识产权、任何组件,以及它们生成的任何产品,包括选票、选票图像、报告、日志、已投选票记录或电子数据。
(c)CA 选举 Code § 17600(c) “监管链”指一种用于追踪经认证的投票技术(如 (b) 款所定义)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移动和控制的流程,通过记录处理经认证的投票技术的每个人和组织、收集或转移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转移目的来实现。监管链中断指经认证的投票技术的控制不确定,且对经认证的投票技术采取的行动未被记录或未被证实的一段时期。
(d)CA 选举 Code § 17600(d) “电子数据”包括投票技术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固件、驱动程序和日志。
(e)CA 选举 Code § 17600(e) “生命周期结束”指对经认证的投票技术进行安全清除或擦除,以确保设备上不残留任何软件、固件或数据,并且设备成为无法运行的硬件。
(f)CA 选举 Code § 17600(f) “哈希”指一种用于创建软件程序数字指纹的数学算法,用于验证软件与原始版本一致。
(g)CA 选举 Code § 17600(g) “经认证的投票技术的生命周期”指经认证的投票技术从认证和可信构建创建之时起直至其生命周期结束的整个生命周期。

Section § 17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处理某些备受关注的选举(例如总统、副总统和国会议员的投票)的电子数据。这些选举结束后,所有与投票系统相关的电子数据必须由选举官员存储22个月,且不得更改。这包括选票图像、投票系统数据和远程投票数据等数据。

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选举争议或关于选举舞弊的刑事案件,则可以销毁存储的数据。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出现选举疑问时数据可用。

(a)CA 选举 Code § 17601(a) 以下规定适用于选举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时: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17601(b) 选举官员应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以下数据,存储且未经更改,自选举之日起22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601(b)(1) 所有投票系统电子数据。
(2)CA 选举 Code § 17601(b)(2) 所有按需选票系统电子数据,如适用。
(3)CA 选举 Code § 17601(b)(3) 所有裁决电子数据。
(4)CA 选举 Code § 17601(b)(4) 所有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电子数据,如适用。
(5)CA 选举 Code § 17601(b)(5) 所有电子投票名册电子数据,如适用。
(6)CA 选举 Code § 17601(b)(6) 从投票技术设备中获取的HASH值,如适用。
(7)CA 选举 Code § 17601(b)(7) 所有选票图像。
(c)CA 选举 Code § 17601(c) 如果在22个月期限内未提起争议,或者如果在22个月期限内未提起涉及欺诈性使用、利用选票计票系统标记或伪造选票、或操纵选票计票系统的刑事诉讼,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涉及收到已投票选票的选区的计票结果,则选举官员应销毁备份。

Section § 17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州或地方选举中处理电子数据的规则,前提是联邦候选人不在同一张选票上。它要求选举官员将特定类型的电子数据(例如投票系统和选票图像)保持不变地存储六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启动选举争议或相关的欺诈诉讼,这些数据可以被销毁。这些数据包括电子投票名册、按需打印选票系统等。

(a)CA 选举 Code § 17602(a)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未在第17601条(a)款中规定的州或地方选举。如果联邦公职候选人的选票与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可在同一张选票上投出,则该选举不被视为州或地方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7602(b) 以下数据应由选举官员以电子媒体形式存储且未经更改,自选举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602(b)(1) 所有投票系统电子数据。
(2)CA 选举 Code § 17602(b)(2) 所有按需打印选票系统电子数据,如适用。
(3)CA 选举 Code § 17602(b)(3) 所有裁决电子数据。
(4)CA 选举 Code § 17602(b)(4) 所有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电子数据,如适用。
(5)CA 选举 Code § 17602(b)(5) 所有电子投票名册电子数据,如适用。
(6)CA 选举 Code § 17602(b)(6) 从投票技术设备中获取的哈希值,如适用。
(7)CA 选举 Code § 17602(b)(7) 所有选票图像,如适用。
(c)CA 选举 Code § 17602(c) 如果在六个月期限内未提起争议,或者如果在六个月期限内未提起涉及欺诈性使用、使用选票计票系统标记或伪造选票,或操纵选票计票系统的刑事诉讼,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涉及收到已投票选票的选区的计票结果,则选举官员应销毁备份。

Section § 17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经认证的投票技术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末期或其安全性受到损害时应如何处理。当投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末期时,可以安全地处置或销毁,但必须获得制造商和州务卿的书面批准。

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受到损害或发生安全漏洞尝试,市、县或特别区的首席选举官员和州务卿必须在24小时内收到通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更换。此外,还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系统及其数据是否可以恢复到原始的安全状态。

(a)CA 选举 Code § 17603(a) 经认证的投票技术设备和组件,在其生命周期结束时,经制造商和州务卿书面批准,可以安全地处置或销毁。
(b)CA 选举 Code § 17603(b) 对于经认证的投票技术的任何部件或组件,如果其保管链已受损,或其安全性或信息已被泄露或试图泄露,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选举 Code § 17603(b)(1) 市、县或特别区的首席选举官员和州务卿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收到通知。
(2)CA 选举 Code § 17603(b)(2) 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更换。
(3)CA 选举 Code § 17603(b)(3) 应评估经认证的投票技术系统、组件及其附带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它们是否可以恢复到原始状态并重新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