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7502(a) 以下规定适用于对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的选举: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17502(b) 选举官员应保存以下反映选区官员任命的记录,直至任何选举之日起的22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502(b)(1) 第12321条所要求的选区官员意向声明。
(2)CA 选举 Code § 17502(b)(2) 第12300条规定的选区委员会成员申请。
(3)CA 选举 Code § 17502(b)(3) 第12286条规定的任命各选区委员会成员并指定投票站的命令。
(4)CA 选举 Code § 17502(b)(4) 第12306条规定的由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提名的选区委员会任命。
(5)CA 选举 Code § 17502(b)(5) 根据第12327条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或指定该选区投票站的书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