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1

Explanation
每次大选结束后,县选举官员必须将所有选区地图的副本发送给州务卿。如果地图自上次提交以来没有变化,官员只需通过书面声明通知州务卿即可。州务卿必须将这些地图存档12年,并应要求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75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总统和国会议员等重要联邦职位选举相关的记录保存规则。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结束后22个月内保存有关选区官员和投票站的特定记录。这些记录包括意向声明、申请、任命命令、政党提名以及选区委员会成员和投票地点的书面命令。

(a)CA 选举 Code § 17502(a) 以下规定适用于对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的选举: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17502(b) 选举官员应保存以下反映选区官员任命的记录,直至任何选举之日起的22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502(b)(1) 第12321条所要求的选区官员意向声明。
(2)CA 选举 Code § 17502(b)(2) 第12300条规定的选区委员会成员申请。
(3)CA 选举 Code § 17502(b)(3) 第12286条规定的任命各选区委员会成员并指定投票站的命令。
(4)CA 选举 Code § 17502(b)(4) 第12306条规定的由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提名的选区委员会任命。
(5)CA 选举 Code § 17502(b)(5) 根据第12327条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或指定该选区投票站的书面命令。

Section § 17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在没有联邦候选人出现在选票上的州和地方选举中,保存与选区官员任命相关记录的规则。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结束后将这些记录保存六个月。这些记录包括选区官员的意向声明、选区委员会成员的申请、任命选区委员会的命令、政党委员会的提名,以及关于选区委员会任命或投票站指定的书面命令。

(a)CA 选举 Code § 17503(a) 以下规定适用于第17502条(a)款中未规定的所有州或地方选举。如果联邦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可以与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在同一张选票上投出,则该选举不被视为州或地方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7503(b) 选举官员应当保存以下反映选区官员任命的记录,直至选举之日起六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503(b)(1) 第12321条所要求的选区官员意向声明。
(2)CA 选举 Code § 17503(b)(2) 第12300条中规定的选区委员会成员申请。
(3)CA 选举 Code § 17503(b)(3) 第12286条中规定的任命各选区委员会成员和指定投票站的命令。
(4)CA 选举 Code § 17503(b)(4) 第12306条中规定的由各合格政党县中央委员会提出的选区委员会任命提名。
(5)CA 选举 Code § 17503(b)(5) 根据第12327条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或指定该选区投票站的书面命令。

Section § 17506

Explanation

选举官员必须保存一份根据特定章节投票的新居民名单,保存期限为选举后22个月。这项要求在2027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有效,除非有新的法律修改该日期。

(a)CA 选举 Code § 17506(a) 选举官员应自选举之日起22个月内,保存依照第三编第五章(自第3400条开始)投票的新居民选民名单。
(b)CA 选举 Code § 17506(b)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7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