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7400(a) 选举官员应在其办公室保存所有已提交的罢免请愿书,期限为请愿书获得资格的选举结果公布后八个月,或者,如果未举行选举,则为选举官员对请愿书进行最终审查后八个月。
(b)CA 选举 Code § 17400(b) 此后,请愿书应尽快销毁,除非它在当时正在进行的某个诉讼或程序中作为证据,或者除非选举官员收到总检察长、州务卿、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地方检察官、大陪审团,或县、市和县、市或区(包括学区)的管理机构的书面请求,要求保存该请愿书以用于正在进行的选举违规调查,或用于正在进行的对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Title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1000) of the Government Code)违规行为的调查。
(c)CA 选举 Code § 17400(c) 公众查阅请愿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第5部分第2章第2条(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4.100) of Chapter 2 of Part 5 of Division 1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规定受到限制。